1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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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信用社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银行卡收单业务操作,加强收单业务管理,防范收单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全省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分工

第七条各级电子银行中心为收单业务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收单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收单业务发展;

(二)负责收单业务日间交易监控、业务咨询与投诉、差错处理、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机构和用户维护等工作;

(三)负责收单业务需求管理和业务测试工作;

(四)负责与受理终端供应商协调终端机具的购置、维护、回收等事宜;负责全省母密钥终端的调配工作;

(五)负责全省收单业务内部培训工作;

(六)协助各收单机构做好商户风险管理和交易风险监测工作;

(七)负责向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等机构沟通协调,为收单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第九条省联社资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和收单收益汇划工作;

(二)负责收单业务差错的账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省联社网络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单业务系统的技术开发;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系统改造和技术测试工作;

(二)负责收单业务系统的日间监控、日终处理、数据备份等运

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电子银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辖内收单业务发展计划和营销考核办法;

(二)负责辖内收单业务的业务流程规范、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辖内特约商户入网、退网审核,以及特约商户信息、档案管理与维护;

(四)负责辖内特约商户的定期回访和风险管理,发现风险商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负责受理终端及相关耗材的申请订购;负责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

(六)受理特约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协助做好商户入账、差错调整、风险资金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应根据职责所属设置相应岗位人员。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负责特约商户调查、审核、审批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三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应禁止发展以下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二)我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商户,色情服务类商户,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的商户,以及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三)已被列入各级政府部门或银行卡组织不良信息系统或禁止发展名单的商户;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

(五)违规套现、非法洗钱的商户。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谨慎发展以下商户:

(一)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发生套现和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的商户;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列入各级政府部门或银行卡组织不良信息系统的商户;

(三)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

(四)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收单机构审核商户应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对商户资信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特约商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特约商户所在地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及时将特约商户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商户管理系统,并按照业务规范设置商户名称、商户类别码、商户营业地址等关键信息。

第二十条在收单业务正式开展前,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培训。业务开展后,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巡查,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收单机构应提高巡查频次。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现场测试POS终端是否运行正常,并保留打印凭条,检查是否出现移机、拆机、违规安装信息盗录装置、故障或损坏等情况;

(二)POS终端使用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出现争议交易,单据是否有持卡人签名;

(三)客户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停业或转让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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