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章业务与风险管理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商户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 商户资质要求:商户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需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相符。
2. 商户进件审核: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商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商户资质和风险评估。
3. 商户合同签署: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单设备和软件:商户需要配备符合标准的收单设备和软件,并按时升级。
5. 交易结算: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则进行交易结算。
6. 安全防范:商户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交易风险和信息泄露。
7. 交易清算:银行卡收单机构负责与相关银行进行清算结算。
8. 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商户的顺利开展业务。
9. 风险控制:银行卡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风险监控和控制工具,防范交易风险。
10. 监管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管理和报备。
上述内容为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商户和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基本情况本次调查了G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26家、法人支付机构8家,支付机构G省分公司22家以及特约商户100户。
被调查对象普遍认为,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充分体现了人民银行促进创新、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此外,被调查机构对《办法》颁布前后变化较大的监管要求,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两类收单主体一并监管、网络收单纳入监管、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可以受理信用卡等新规定表示肯定和欢迎。
二、存在问题(一)个别问题争议较大1.“一柜多机”问题。
《办法》不再强调人民银行长期以来要求的“一柜一机”原则。
支付机构、特约商户普遍认为,允许同一商户办理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POS机具终端,引入了更好的竞争机制,为商户提供了更多、更好的选择。
但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如果相关规则不完善,则一方面导致资源的重复浪费,无序竞争,另一方面可能对整个收单的受理环境造成影响,形成恶性循环。
2.对支付机构罚则问题。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的监管不对称,认为支付机构的罚则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宽松。
一是对于违反《办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停止为其服务、取消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等内容,但对支付机构无上述罚则。
二是《办法》第五十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收单业务违规而注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过严。
因为目前部分支付机构的支付许可证仅包含银行卡收单业务,而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涵盖多项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仅是其中的一项。
(二)若干条款操作性较差或需进一步明确1.《办法》第八条规定,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但未明确具体风险管理系统的名称,哪些不良信息该谨慎处理,哪些不良信息该拒绝。
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ⅩⅩ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管理办法(试行)》、《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卡POS收单业务操作规程》,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我省农村信用社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全省各级收单机构、银行卡持卡人、农村乡(镇)村指定服务点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乡镇及行政村可设立服务点开办助农取款业务。
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立3家服务点。
第五条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可使用固定POS(销售点终端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
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
第六条助农取款服务采用专门交易类型,仅支持借记卡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的交易。
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
第二章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发展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必须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八条服务点必须选取有自筹现金能力的特约商户,重点考虑以下类型:(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等运营商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四)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服务点。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有效分流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柜面压力,解决部分偏远乡镇金融服务“盲点”问题,按照“先试点,后推广;详调查,控风险”原则,稳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第二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银联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中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助农取款协议书》,能够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乡(镇)、村,并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单位或个人结算账户,有受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特约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二章特约商户的发展第五条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配备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对辖内已确定的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助农取款服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六条特约商户发展应遵循“双人调查,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
须规范商户材料申报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切实履行现场调查职责。
对特约商户调查应保证双人在场,特约商户发展人承担主查职责,特约商户管理员协助调查。
第七条特约商户申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账户必须为结算账户,收单机构必须对特约商户的账户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商户开户行机构号、账户名称、账号统一吻合。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特约商户,可重点考虑以下类型的经营者:(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四)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收单机构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合作商户。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简洁版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简洁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针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从2005年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开始,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2005〕153号、〔2009〕142号、〔2009〕149号等一系列文件,近期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
为贯彻落实2号令,结合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在本办法制定过程中,涵盖了历史文件,并注意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
具体说明如下:一、《办法》主要问题的说明(一)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产业发展的主要管理部门,多年来,在银行卡联网通用、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预防和打击银行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在本办法突出了人民银行对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 关于银行卡收单的定义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的定义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对该定义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收单业务,从而对银行卡收单和网上支付作出区分。
(三)关于办法涉及业务种类在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业务定义的基础上,本办法综合考虑了当前业务开展情况、适度前瞻以及鼓励创新,对收单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延伸,明确收单业务包括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在境内商户的受理,同时涵盖了现场、自助、订购、代收支付等四类支付业务。
办法也针对以上四种不同的支付业务类型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四)关于收单业务参与方和适用范围鉴于办法名称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因此办法涉及到的收单业务参与者包括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未包括发卡端的发卡机构和持卡人。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围)凡在中华人民国境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有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含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能够从事银行卡业务或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能够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三)订购业务;(四)代收业务;(五)其他收单业务。
第四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与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与交易信息安全;(四)自觉保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
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同意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假如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更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与经营机构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六条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签约、布放受理终端及后续对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等活动。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示例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机、移动支付终端等设备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转账、取款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客户身份验证、风险提示、资金清算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设施,并注册在金融监管部门。
第六条新机构申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核,有权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准入条件。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备手续,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报告。
第九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业务运营与管理第十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做好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一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商户档案,包括商户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交易记录等。
第十二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洗钱、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资金,并保障相关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质量抽查。
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特约商户申请表附件2特约商户风险审查表制表:复核:说明:1.商户名称为营业执照注册名称;2.审查人签名必须手工埴列。
34附件3实体特约商户调查表时拍摄装机地址照片作为证明。
(2)每台终端登记1-2个备用电话接入号码。
所有登记的电话接入号码必须为该商户同一营业场所内正在使用的电话号码。
4、商户道德信用6、调查部门意见附件4新增特约商户审批表附件5特约商户终端设备管理登记表商户代码:商户名称:1、装机地址必须准确、具体,应包括行政区域名称、道路名称、楼层、房间号和摊位号,必要时拍摄装机地址照片作为证明。
2、每台终端登记1-2个备用电话接入号码。
所有登记的电话接入号码必须为该商户同一营业场所内正在使用的电话号码。
附件6特约商户增加终端设备申请书附件7互联网特约商户调查表注:1、本表适用于商户直接接入方式,由商户开发接口直接和银联在线支付系统(UPOP系统)进行对接时使用,所有内容均需填写完整。
2、收单行社应按照本表要求,获取商户真实、完整信息,收单行社自行确定本表是否要求商户盖章。
如提供虚假信息申请,银联保留对相关商户关停银联在线支付功能的权利。
3、商户简称将用于向持卡人发送短信验证码时使用,字数应在8个汉字以内。
在支付页面和信用卡持卡人账单上出现的商户信息,由“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商户网站名称)”组合而成,便于持卡人识别。
4、商户业务类型说明如下,请收单行社根据商户需求进行选择。
银联将不定期对各类支付产品进行优化完善。
(1)实时付款类,包括认证支付、快捷支付、小额支付、储值卡支付、网银支付等。
中国银联对商户默认开通认证支付、快捷支付和网银支付,评估商户风险后确定是否开放小额支付和储值卡支付。
(2)网上货到付款:由银联向收单行社提供预授权类交易接口,由商户与持卡人在银联相关平台进行担保支付业务的确认、保障持卡人收到货物再付款的业务类型。
5、中国银联商户服务网站为商户提供退货的功能,商户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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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银行卡收单业务操作,加强收单业务管理,防范收单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全省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分工第七条各级电子银行中心为收单业务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省收单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收单业务发展;(二)负责收单业务日间交易监控、业务咨询与投诉、差错处理、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机构和用户维护等工作;(三)负责收单业务需求管理和业务测试工作;(四)负责与受理终端供应商协调终端机具的购置、维护、回收等事宜;负责全省母密钥终端的调配工作;(五)负责全省收单业务内部培训工作;(六)协助各收单机构做好商户风险管理和交易风险监测工作;(七)负责向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等机构沟通协调,为收单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第九条省联社资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和收单收益汇划工作;(二)负责收单业务差错的账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省联社网络信息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收单业务系统的技术开发;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系统改造和技术测试工作;(二)负责收单业务系统的日间监控、日终处理、数据备份等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电子银行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辖内收单业务发展计划和营销考核办法;(二)负责辖内收单业务的业务流程规范、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三)负责辖内特约商户入网、退网审核,以及特约商户信息、档案管理与维护;(四)负责辖内特约商户的定期回访和风险管理,发现风险商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五)负责受理终端及相关耗材的申请订购;负责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六)受理特约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协助做好商户入账、差错调整、风险资金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应根据职责所属设置相应岗位人员。
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负责特约商户调查、审核、审批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三章特约商户管理第十三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应禁止发展以下商户:(一)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二)我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商户,色情服务类商户,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的商户,以及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三)已被列入各级政府部门或银行卡组织不良信息系统或禁止发展名单的商户;(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五)违规套现、非法洗钱的商户。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谨慎发展以下商户:(一)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发生套现和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的商户;(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列入各级政府部门或银行卡组织不良信息系统的商户;(三)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四)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收单机构审核商户应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对商户资信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特约商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特约商户所在地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及时将特约商户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商户管理系统,并按照业务规范设置商户名称、商户类别码、商户营业地址等关键信息。
第二十条在收单业务正式开展前,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培训。
业务开展后,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巡查,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收单机构应提高巡查频次。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现场测试POS终端是否运行正常,并保留打印凭条,检查是否出现移机、拆机、违规安装信息盗录装置、故障或损坏等情况;(二)POS终端使用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出现争议交易,单据是否有持卡人签名;(三)客户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停业或转让倾向;(四)是否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管理档案。
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五年。
第二十三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及时收回受理终端,并在商户管理系统进行商户撤销、账务清理等工作,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四章终端管理第二十四条收单机构应在完成与特约商户签约后,为特约商户提供和安装受理终端。
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实际业态、经营规模等确定受理终端数量及类型。
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出入库管理登记簿,规范受理终端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终端密钥管理应遵循一机一密。
收单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POS密钥保管、下载,以及POS参数设置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加强受理终端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及时解决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监督特约商户妥善保管受理终端,严禁商户私自拆卸、改动受理终端及有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不得将受理终端、交易单据、受理标识牌等用于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特约商户如需撤机,收单机构应在受理撤机申请后及时在商户管理系统完成撤机,并做好包括受理终端、宣传标识牌等设备的回收处置工作。
第五章交易处理及资金清算第三十条收单行应为特约商户及时提供查询、对账、追收、退款等与交易清算相关的服务,发现错账及时调整并通知商户。
第三十一条特约商户交易资金应按协议约定及时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支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要延迟结算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收单机构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
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退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妥善保管交易单据,保管期限为自交易日起至少一年。
第六章业务与风险管理第三十四条收单机构应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特约商户进行风险评级。
对风险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对其终端类型、开通功能和服务等进行一定限制,并加强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清算、增加巡查频率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收单机构应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加强对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
加强特约商户信用卡受理功能管理。
对于从事资金借贷、理财服务等投融资经营活动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不得为其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对于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应当审慎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并通过限制单笔和日累计交易金额、加强交易检查、增加现场检查频率等措施强化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收单机构要加强移动POS终端商户的管理和回访工作。
移动POS终端原则上仅能布放在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难以通过固定收银台结算款项、确有使用需求的商户,并需屏蔽用户识别模块(SIM)卡跨地区(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漫游功能。
第三十七条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收单机构应通过商户培训、商户回访检查、风险监控等措施,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查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申请,确保交易资金结算至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避免结算风险。
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其同名单位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结算账户。
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
第三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如实反馈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以及省联社、监管部门、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
第四十条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存在欺诈、违规等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收回全部交易单据,并视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风险处理措施:(一)警告;(二)关闭信用卡交易;(三)延迟资金清算;(四)冻结商户结算账户;(五)关闭或注销并收回全部设备;(六)收单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一条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单机构应视情形强制解除受理协议,收回设备和交易单据:(一)注册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二)出租、出借、出售、挪用受理终端;(三)套现: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名义将消费款转换成现金提出;(四)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交易,并冒用持卡人签字进行虚假交易;(五)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或向持卡人收取额外费用,经收单机构指出后拒不更改;(六)无故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机构查询查复业务和调单要求;(七)严重违规经营,社会形象不佳;(八)经营状况恶化,已破产、停业、解散;(九)经营地址和服务电话发生变更,超过一个月无法取得联系;(十)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证照;(十一)被监管部门或银行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十二)因银行卡欺诈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十三)收单机构认为其他应该退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