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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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电缆管理工作,使电缆管理更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缆的计划、采购

1、机电科电缆管理组负责全矿4平方米以上的动力电缆统一计划、领取、建帐、编号、发放、井下移交、检查、验收、微机管理。

2、机电科电缆管理组应根据库存与生产需要,编制电缆采购计划,经矿及部门批准

后,由采购办负责按计划采购。

二、使用单位电缆的领用办法

1、使用单位每月25日必须把本单位所有使用管理范围内的动力电缆明细和下个月所要领用的电缆数量、规格、型号、长度的计划报机电科电缆管理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使用台帐。

2、使用单位没有计划的不得领用电缆,影响生产后果自负。如需领用,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专业分管矿长、科长的签字到机电科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需要领取电缆时,必须提前三天提出审请,持负荷变动审批单一式两份(单位盖章、机电队长签字)经电气管理组核算,确定电缆规格后,到电缆管理组开电缆领用单方可领用电缆。

4、工作面接续、新开拓的迎头一次用量在四根(含四根)以上,或总量在400米(含400米)以上的必须提前五天提出书面电缆需用计划,然后持负荷变动审核单领取电缆。

5、使用单位自开取电缆领用单起两天内必须领走使用,不得占用电缆。

三、电缆的交接、消帐与回收

1、单位自领用之日起,该电缆归其管理,直到上井交修理厂电缆修理组或移交其它单位,到机电科电缆管理组办理过户或消户手续。

2、严禁使用单位不通过机电科,私自交接、私自转用或盗用其它单位电缆。

3、井下头面正常交接后,交接双方单位必须2天内到机电科电缆组办理交接手续。

4、责任单位回撤上井的电缆必须及时交电缆修理组消帐,不得出现拖延不交的现象。

5、回收上井的电缆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四、电缆损坏、丢失、违规操作的处罚规定

1、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使用台帐,不建立台帐的罚300元,并每月25日前必须把本单位所有使用管理范围内的动力电缆明细和下个月所需领用的电缆规格、型号、长度的计划报机电科电缆管理组。不按时上报本单位在籍电缆明细报表的,报表与实际使用不符的,罚200元。

2、申请领用地点与实际现场不相符的每条电缆罚100元。

3、使用单位不通过机电科私自交接、私自转用、盗用其他单位电缆的,每处罚300元。

4、井下头面正常交接后,交接双方单位2天内没有到机电科电缆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每次罚200元,每拖后一天加罚50元。

5、需要撤除闲置的电缆,自下达通知起,责任单位3天内没有上井交电缆维修组消帐的,每拖后一天罚200元。

6、责任单位回撤上井的电缆在地面存放2天以上,还没有交回消帐的,每拖后一天,每条电缆罚责任单位100元。

7、使用单位自开取电缆领用单两天内没有领走使用,占用电缆的每拖后一天每条罚200元。

8、使用单位私自截割低压电缆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电缆做接头的每处罚300元;私自截割高压电缆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电缆做接头的每处罚2000元,罚责任单位三大员、机电队长每人100元,责任者200元。

9、用铁丝、钢丝绳直接封电缆车的以及装运的电缆上放重物,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0、损坏电缆造成无法修复、报废的按电缆价值的30%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用绞车钢丝绳直接捆绑、牵引、运输敷设电缆的视同故意损坏电缆,每发现一次罚500元。

11、不阻燃、不带屏蔽层及4平方以下电缆作动力线使用的罚100元。

12、严禁随意剥电缆作接地线或其它用途,若单位确需使用,必须报机电科同意后,开取领用单,从报废电缆中截取,否则视为故意损坏电缆,按电缆原值的50%罚责任单位。

13、上井的开关、电机喇叭口处带电缆尾巴线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在开关、电

机喇叭口处的电缆以及上井交回的电缆被截割齐头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4、使用单位的电缆出现丢失的按电缆原值赔偿。

15、使用单位故意损坏电缆编号或出现一头无编号的每处罚200元,如撕掉电缆编号重新贴号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并丈量电缆实际长度,丢失部分按电缆原值赔偿。

16、电缆的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的,每处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17、对修理厂电缆修理组管理规定:

(1)修理厂电缆组负责对全矿动力电缆有修补、压制编号、见单据发放、从仓库提取、上井验收等;

(2)电缆修补组要把修复好的、待修的、报废的电缆分别放置,做到帐、卡、物属实清楚;

(3)单位领用电缆时电缆组在专人发放、上井交回的电缆要认真验收,开出三联单要写清损坏程度、是否有编号、被截米数等,并交接双方签字。

(4)电缆组压制编号时字迹要清晰,选用字头要尽可能的大些,编号要牢靠,决不能贴号。电缆长度应与编号相等,压制编号应在2米至3米以内;

(5)出现压号不实、不清晰、压错号、发错电缆的每条罚100元,出现无单据发放的每条罚500元;

(6)上井的电缆验收不细、不准确以及没有按要求认真、正确填写回收单的每次罚50元;

(7)车间电缆摆放乱,存放电缆无标志牌或标志牌与实际不相符的,每处罚50元;

(8)不能正常修复电缆、准备电缆而影响生产的每次罚200元;

(9)修复后备用的电缆无修复记录、浸水耐压试验记录和摇测记录的每条罚100元,修复质量不符要求的每条罚200~1000元。

(10)电缆修理费用按照矿上规定的《修理工时价格表》执行。

机电科

二00五年元月

附:电缆的敷设标准

1、电缆勾的选用标准要求:

电缆吊挂要选用标准电缆勾(分大、小勾,刷沥清漆,电缆勾上下要有固定眼必须钻眼,不准气割),新安装的电缆勾应根据需要留有可能增加电缆的备用位置。同一地段电缆勾要统一。

2、电缆勾子的固定要求:电缆勾子应安装设牢固,应设上下两个地脚螺栓、横平坚直(安装时电缆勾垂直于轨面)吊挂眼钻眼深度不应小于100mm,固定螺丝需露出30~50cm。

3、电缆勾悬挂高度:

电缆勾子的最低点与轨面之间的垂高不得低于1.2米,有运送支架的巷道尽量挂得高一些。

4、电缆悬挂其它要求:

(1)两勾之间的间距要求:井下车场及主要大巷、电缆两悬挂点间距不得大于1.2米。采区掘进迎头的悬挂点不得大于1.5米,架棚处为两棚一勾或一棚一勾,电缆两悬挂点间距要均匀、平直。

(2)同勾悬挂不同电压电缆的间距要求:

①高压、低压及通讯电缆在同一帮悬挂时,从上而下依次悬挂顺序为:通讯监测电缆、低压电缆、高压电缆。

②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悬挂间距不得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0MM。

③通讯监测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M。通讯监测电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30MM。

(3)电缆悬挂受条件限制敷设要求:

①电缆应与水管、风管分开悬挂,如果受条件限制悬挂在同一侧时,电缆必须附设在水管、风管上方,其间距不得小于300MM。

②电缆同胶皮风筒等易燃物应分挂在巷道两则,否则,相互之间应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③高压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低压电缆不得小于6倍,照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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