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析PPT课件
案例3:生死合同有效吗?
赵某,男35岁,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92年该 公司与其签定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每年上缴利润后,本人的 病、伤、残、亡等企业概不负责。赵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致残。 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该公司不负任何费用,赵某和公司发生 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 经 了解,赵某所诉情况属实。
思考 2:隐瞒个人情况所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胡某所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胡某不服,到劳动仲裁机 关申请仲裁。经查,胡某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两次受行政、刑事 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 劳动合同。该公司经调查 之后,与其解除了合同,因其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你认为结果 如何?
由于胡某故意隐瞒自己受处分的事实,以达到签定劳动合同的 目的,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协商一致原则)。公司终止与其劳动 合同关系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 劳动合同制度。
2005 年 12 月 24 日《劳动合同法(草案)》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 年 3月 20 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 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 19 万条之多。各 方阵营对抗激烈、立场对峙鲜明、意见对立清晰。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在用人单位的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用人单位对临 时性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合同应该签 。
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他可以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必要时 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反映。
二、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含义
❖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 动关系并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根据本法的规定,本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本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
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两项内容。
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
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
5 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
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十大须知
劳 动 合 同 十 大 须 知
10
6 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按照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
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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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
注意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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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制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先要制定录用条件,如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诚信信息,身份、身体、学历、专业技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等信息的真实 B、入职手续不符合招聘条件、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文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目在限制范围之内 C、岗位职责条件,将岗位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量化 D、请假、迟到、早退次数,可以比规章制度更严格 E、绩效考核,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 F、各种考试,试用期要通过各种理论考试、培训考试等
10 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 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
一、合同订立原则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XXX行政法室副主任XXX,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立法原则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条约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条约,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条约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良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条约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条约: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和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新劳动法解读签订条约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保护条例有哪些(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解读
、效率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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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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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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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二、《劳动合同法》其他重要问题关注 ▪ 三、企业操作实务 ▪ 四、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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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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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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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小赵于2008年1月1日到某公司就职 ,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 到2009年1月1日,小张可以向公司主张: 2008年2月份到12月份发双倍工资,双 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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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处理? ▪ 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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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08年小王被机械厂录用,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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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于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发生了颠覆 性的变化,一些原来不愿订合同的用人单 位,现在反而担心劳动者不订合同。据辽 宁省的专项检查显示,劳动者本人提出不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一半以上。《劳动 合同法条例》平衡了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毕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解读禁业限制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解读禁业限制的范围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劳动法律,其规定了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禁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禁业限制进行解读,明确其适用范围。
禁业限制的概念禁业限制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员工在离开雇主后,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禁止与雇主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其目的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防止员工利用雇主的商业机密,对雇主进行恶意竞争。
禁业限制的适用范围禁业限制应符合以下条件:1.禁业限制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必须针对具有商业机密的特定业务范围。
2.禁业限制约定的范围、时间和地域必须合理。
禁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禁止的地域范围应在合理范围内。
3.禁业限制必须与员工的实际工作有必然的关联。
禁业限制不得限制员工的就业自由和职业发展。
如果禁业限制中的任何一项约定不符合以上条件,就可能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从而被视为无效。
禁业限制的实践问题禁业限制在实践中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和困难。
首先,禁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常常需要对具体的业务进行准确的划分,这需要雇主掌握商业机密的具体情况,同时需要员工保守商业机密。
如果商业机密泄露,不仅会导致禁业限制的无效性,还可能对雇主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其次,如果禁业限制的约定不属于正当范畴,可能会对员工的职业发展和就业自由造成限制。
尤其是对于高素质的员工而言,可能更不能接受禁业限制。
最后,如果禁业限制的约定被违反,如何证明员工所从事的工作与原雇主的业务存在“相似性”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议雇主在制定禁业限制的劳动合同时,应听取专业律师或人力资源专家的意见,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禁业限制的制定和约定是双方商定的重要内容,合法有效的禁业限制可以在保护雇主商业机密的同时,维护员工就业自由,并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但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都应对禁业限制的条件和约定达成明确的认识。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4.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违约责任等。
6. 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12.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13.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14.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15. 实施日期: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
当某一时期,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存在严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这种问题的时候,可以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性检查。
这种做法声势浩大,威慑力强,便于及时解决问题。
(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发生了伤亡事故,或者有关组织、劳动者检举控告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派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明辨是非,及时恰当地做出处理。
《劳动合同法》解读
• 过程:
• 1、2005年开始调研起草, 整个过程受到了社会超乎想 象的关注。
(13部法律征求意见,19万多 条意见,十届人大决定今后法 律都公开征求意见西方主流社 会,法学界的争论,恶法良法 之争)
• 2 、审议四次 通过, 146 人 投票, 145 票 赞成,一人 未按表决器。
(通过前发生黑 砖窑事件)
• 5 、第 39 条规定了用人单位 的解除权。
(严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吸烟 问题。双重劳动关系问题。)
• 6 、第 40 条预告解除的规定, 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国际 通行做法。 (如出纳员,实际
上节约了成本)
• 7 、第 41 条规定了经济性裁 员。一次20人以上或不足20 人但占职工总数 10% 以上。 并不能狭隘理解为出现经营 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 革新。
• 核心:民主程序制定,内 容合法,向全体劳动者公 示。 • 其他法律的规定均应服从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规 章制度的规定。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7至28条)
•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 系的由来。与之对应的是《劳 动法》第十六条。
公认的亮点:用工之日。
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三个月到一 年的,不超过一个月;一年到三年 的,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 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 9、第22条至25条 服务 期和竞业限制规定。
服务期:提供了专项培训, 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能 超过培训总额,支付不超过应 分摊费用,服务期超过合同期 的处理。
竞业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劳 动者,在合同中约定或签保密协 议,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可以约 定违约金,不超过二年。
所有人均有保密义务。民事权 利中的两种基本权利,一是所 有权,二是债权。所有权是对 世权,债权是人权。
最新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劳动关系的依法调整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制度》涉及的具体法律规范
1、劳动合同涉及的三个标准时间规范 A、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 B、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 C、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 (这是三个最基础的法律规范,但也是最容易引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报告。)
整理课件
附1: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劳
动关系变化的特点 A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的基本
内容: 劳动关系实现契约化;(核心) 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基础条件) 劳动保障的完全社会化;(基础条件) 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社会环
发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
订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从用工行为发生之日起应当与
劳动者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
关系”。
整理课件
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的三种表现形式:
a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已经与企业产生
了劳动行为;
b 双方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 c 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没有续订新的劳
整理课件
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 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 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
4、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 险费现象严重
(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群主要是国有、 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 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 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多数地方的社会保险 基金实行地市级甚至县级统筹,难以有效发挥 互济功能,也造成目前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异地 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一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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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相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也就是说,已经实际用工,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就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的第二个月起不满一年的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看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动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
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
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
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
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法‣有关配套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一)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2.合法原则。
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
(三)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