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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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笑笑食品厂企业标准
. 笑笑牛肉干
2016年11月21日发布
发布:洪雅县笑笑食品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笑笑牛肉干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召回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销售的以洪雅本地优质瘦牛肉为原料,经过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煮制切块,炒制,烘干而成的笑笑牛肉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2/258 辣椒粉质量安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3662 黄酒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07 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
GB 1905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
GB 8273 食品添加剂异抗坏血酸钠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9695.11 肉与肉制品氮含量测定
GB/T 9695.7 肉与肉制品总脂肪含量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SB/T 10389 肉与肉制品中山梨酸的测定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75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牛肉应符合GB 17238的规定。
3.2 辅料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辣椒粉应符合DB/458的规定。
亚硝酸盐应符合GB 1097的规定。
山梨酸应符合GB 1905的规定。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3.3 食品添加剂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4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6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感官指标在自然光进行目测、鼻嗅及品尝。
4.2 理化指标检验
水分: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脂肪:按GB/T 9695.7规定的方法测定。
蛋白质:按GB/T 9695.11规定的方法测定。
氯化物: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糖: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山梨酸:按SB/T 10389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测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随机按表4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
表4 抽样表
5.3 检验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包装、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的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新产品定型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更换设备或停产6个月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