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006,70.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 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 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行政授权的是( )。
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 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行使植物检疫权
B.某县政府文件规定,县自来水公司行使节约用 水、计划用水的行政执法权
二 行政委托
是行政主体将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 织的法律行为。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收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三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 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2 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3 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确定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或者作出
(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 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 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 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生的具体影响,也就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
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般有下列效力:P120-122 具有公定力 具有确定力——对相对方/对行政机关 具有拘束力 具有执行力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简言之,就是要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可以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制止、纠正和惩行政违法行为,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和社会的有序,更重要的是它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使国家行政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防止行政权失控、法外行政或行政失范现象的发生。
在当代国家行政职能不断扩大,行政权日益膨胀的情况下,各法治国家都十分注重以行政法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行政侵权,正是从这意义只有国家将行政法称之为权法。
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它本应是人民的、社会的权力,但它又是同人民大众分离的;执行这种权力的人本应是社会的“公仆”,但却很容易异化为社会的“主人”。
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行政法应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在内容上必须以防止行政专横,强调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利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
所以说,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价值体现是控权。
由于我国有着的封建专制的影响,缺乏法治传统,在体制下行政权又不适当地强化,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
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而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并严格执法以实现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良性运行秩序。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正确解决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从而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地、合理地统一起来。
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
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
而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
浅析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浅析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行政相对人长期处于一种被动、消极的地位,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往往将行政相对人置于行政主体的从属地位来思考,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是处于服从行政主体的命令和处理,受行政主体强制、处罚的被动地位。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形势下,对此应加以反思,对行政相对人这种行政法地位的认识是否正确?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在行政法中到底如何体现,显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一、概述——行政相对人内涵与外延根据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两个相对应的慨念,不是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专门法律术语,如同需要界定行政主体慨念,以明确其行政职能主体身份和地位一样;也需要界定行政相对人慨念,以明确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第一: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能赋予其“行政相对人”称谓。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包括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单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有处于国家行政管理这下的个人、组织均为行政相对人。
而在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相应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才是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和组织。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别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接受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学中则谓之“行政相对人”。
第三: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学简答题
一、简答论述部分1、行政权的特点(1)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2)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2、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3、简述行政法的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4、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为三种情形:物质财富、精神财务和行为(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基本特征:(1)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2)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称性7、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可以断言,行政法的确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8、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行政法的上述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9、简述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2)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3)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4)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10、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内容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内容:(1)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行政相对人案例
行政相对人案例在行政法领域,行政相对人是指受到行政机关管理、制约和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
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关系上,处于被动地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某市政府对城市中心区进行了道路扩建工程,以提高市民的交通流畅度和城市形象。
作为该工程的居民,李先生是行政相对人。
他的住宅位于道路扩建工程的征收范围内,因此他需要被迫搬迁。
在进行搬迁之前,李先生收到了市政府寄来的征收通知书。
该通知书详细说明了工程的目的、范围以及搬迁的时间和安排。
李先生阅读通知书后,了解到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作为行政相对人,李先生有权要求市政府提供充分的合法依据和证据,并确保搬迁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他可以要求市政府出示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证明道路扩建工程的合法性并核实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需要他的搬迁。
其次,李先生有权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例如财产赔偿的问题。
在征收通知书中,市政府明确了搬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贴和安置等。
如果李先生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他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作为行政相对人,李先生也有义务配合市政府的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搬迁。
他需要与市政府协商、沟通并签署一份搬迁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李先生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如时移交房屋、清理物品等。
最后,李先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他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违法,他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对相关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作为受到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作为道路扩建工程的居民行政相对人,他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要求市政府提供合法依据、提出抗辩理由、与市政府协商搬迁合同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等。
简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几点思考
简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几点思考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本人专门编辑了“简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几点思考”,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面对大力加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真正实现行政法的保护目的、确立行政相对人应有地位、保护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等呼声,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作为行政法行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
换个角度,我们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应的方法论来研究,归纳其整体脉络后,不难发现行政法学方法论本身就是存在缺陷的。
究其一路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行政法学方法论本身就是从摒弃相对人行政法行为为原点出发的,可见它在发展的最初就是存在问题的。
所以,现如今,专家和一部分资深学者提出要大力提高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以此来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界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一、简析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学术界和现实中的现状(一)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1.放眼国内,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研究是极其欠缺的。
在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中,存在着许多分支问题,其中最大的一个就是相对人行政法行为问题,它也是目前行政法学界最缺乏研究的问题之一。
目前,有大批相关专业的学者和专家甚至认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行政法学界的研究中是可以忽略的,它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利用价值。
基于这种片面的、不科学的观点,在行政法学界很少有人会去研究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一问题,而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被冷遇、甚至被忽略也就很正常了。
就目前形势来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只有在其它相关研究课题被大力研究时,才会偶尔作为观点引用或是论述,但是却从没有被完整的、系统的做过研究和分析。
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试论行政法上的相对人行为》等理论让我们接触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个概念,这些书籍和后来的报刊杂志共同为我们呈现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揭示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分类、性质、特点和相关法律效力,并积极探讨了在大力提高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地位后所会有的益处和附加值。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行政相对人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和影响。
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的管理规定,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决定等信息。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主体的决策和管理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3)表达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包括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4)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义务(1)遵守行政法规和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发布的法规和决定,服从管理。
(2)提供信息: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向行政主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管理。
(3)接受监督: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接受检查、审查等。
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3.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群众性组织等。
4.内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务员等。
5.外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外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在违反行政法规和决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1.民事责任: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决定,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处分责任。
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的重大转变和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 的有效途径以及促进行政相对人发挥作 用的方法。
关键 词 : 政 相 对 人 行 依 法行 政 行政 权 力
随着现代公共行政 的发展 , 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
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 的变化 , 行政相对人 已不再是单纯 的被管理者 , 行政 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平衡 的实现越来越 具备现实基础 。依法 行政的 目的不仅 在于对政府行 政 机关 的行政行 为依法 进行规范 , 防止权 力的滥用 , 使 并 受到不 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 利及 时得到补偿 , 而且
的, 没有 广大行政相对人 的守法 、 法行为 , 用 行政法的实 施在很 大程度上都是空话。行政 主体 固然可以用处罚 、
也在于保证 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 和效率 , 使其能够最大 限度地发挥作用 。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 , 行政相
对人应 当具有什么样的地位 和作用是值得研究 的问题 。 本文将 对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 中的作用和 地位进行
阐述 , 并就如何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展 开讨论 。
一
强制方 法来迫使行政相对人 守法 , 以此方式实施法律 但
是极为低效 、 消极的。最有效最积极 的方式应 当是广大
、
行政 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 位
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 基于一定 的法律事件 或行
行政相对人能 以其主动性 、 自觉性全面遵守法律 、 , 法规
人一直处 于消极性 的地位 , 行政相对人难 以具有对行政 主体的积极意义 。在当代行 政法 中, 行政相对人已不是
只能对行政主体 消极服从 或至多实施 消极防卫 。事实 上, 当代行政法 由于扩展了行政相对人 的权利并增强 了
其地位 , 因而也导致他们具有对行政主体 的积极 干预作 用—— 即个体权利对行政权力直接 、 的影 响。大量 有效 的行政法 规范都需要行政机关来 推行 实施 , 但是 , 实体 法规范 的实施并 不是 由行政机关单 方行为就可 以实现
行政法学应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研究
行政法学应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研究杜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北京 100026摘要: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它和行政主体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说其与行政主体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但是,我国行政法学界主要局限在对行政主体方面的研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不但十分欠缺,而且基本定位不恰当,忽视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中的主体地位。
下文将阐述行政法学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研究。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相对人;研究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15-0018-021 导言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是行政法学上最缺乏研究的问题之一,法律规定也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在相对人面对巨大的行政主体时,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法要实现的目标也无法达到。
万物皆有源,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也是如此,它不仅仅源于行政法制的控权意义更是源自于程序正义原则理论。
首先是权力制约理论。
宪政要求民主和法制,如何保证民主保证法制其实也就是如何控制权力的滥用。
当然权力总是会被发挥到极致直到到达滥用的边缘,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当然的会有滥用权力的可能,权力制约原则就是要求用政府相对人的权利来制约和平衡政府的权力。
行政行为中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研究的内容之一,因而就成为制约权力的一种新方式,这也是权利发展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社会经济生活要求国家自由裁量权相对扩大的今天,实体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功能有所缩减,而程序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功能增大。
其次是程序正义理论。
在程序正义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性权利的同时必然要对其程序性的权利加以保护和强调,这样才能完整的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实现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双方力量的平衡。
程序控权理论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发展,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们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导致有这样大量的自由裁量权的原因是现代社会管理事务的纷繁复杂,使得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无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非常具体和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受 到 行政 行 为 影 响 的与 行 政 主体 相 对 应 的 另 一 方 主体 。在 整个 行 对方主体。这种由受管理相对人到权 力义务相对人的变化 ,从根 政 过程 中 ,行政 相 对 人并 不 是 一 个 消极 被 动 的角 色 ,整 个 行政 过 本上改变了 “ 相对”的原有含意,也深刻表明了行政法的重大变 程 中都 充 斥 着 行政 相 对 人 积 极主 动 的 法 律 行 为 ,行 政 相对 人 的行 化 。行 政相 对 人 这 种 地 位 的转 变 可 以 从 行政 法 律 关 系 的新 类 型 上 为 影 响着 行 政 过程 的启 动 、运 行 及 结 果 ,行政 相 对 人 不依 附于 行 得 到 具 体 体 现 。
四 、行政相对人在依 法行政 中的作 用
由于 当 代行 政 法 扩 展 了行 政 相对 人 的 权 利 ,从 而 增 强 了行 政
动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积 极 性 而 顺 利 实 现 行 政 管 理 目标 ;再 次 ,也 有 相 对 人 的法 律 地 位 ,导 致 他 们 对 行 政 主 体 具 有积 极 的干 预 作 用 , 利 于 增 强 行 政 相 对 人 自身 的法 律 意 识 ,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对 行 政 主 即 个 体 权利 对行 政 公 权 力 的 直接 有 效 的 影 响 。行 政 相 对 人在 依 法 体 依 法 行 政 的 群众 性 制 约 、督促 作 用 ,从 而健 全 、完 善对 违 法 行 行 政 中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
此激励行政相对人遵 守法 律规范的 自觉性 ;其次 ,有利于行政 签 订 行 政 合 同等 形 式 。
主 体 在 执 法 过 程 中转 变 行 政 管理 观 念 , 增 强 行 政 服 务 意 识 , 更 新 、改 进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和 手段 ,加 强 与 行政 相 对 人 的 合 作 , 调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但在行政法学界就此基本范畴进行系统深入阐述的论着文章尚不多,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等诸多基本问题并没有廓清,因而便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就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及其界定标准略作粗浅探讨。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其理论边界范围,即周围界限。
它是划分同质体与异质体的边界,与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思维形式,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内涵是事物的共同属性,外延是具有此类共同属性的一类事物。
因而内涵愈小则其共同点愈单纯,具备此类特点的事物便愈多,其周围界限便愈广,所以范围愈大;反之,范围则愈小。
因此,在探讨行政相对人范围时,实有必要先对其概念进行阐析。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中外行政法学教材和专着、有关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所做的界定,多有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从行政行为的对象角度来理解行政相对人,学者们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或所指向的人。
如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再如1992 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113 条在规定行政程序当事人的范围时,使用了官署与其或已与其缔结公法契约之相对人和官署为或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的概念,亦把行政相对人规定为行政机关行政处分所针对的人或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人。
2.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对人,将其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一方。
如王周户教授认为: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行政法律关系基础上从公民等一方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界定: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法学 简答题
行政法学简答题第一章一、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式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三、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反。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号法律要旨。
四、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相关因素。
3、平等使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第二章一、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4个条件: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3、必须是位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4、必须有法律根据。
二、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2、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3、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三、行政相对人程序法上的权利: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上的权利2、行政相对人有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第三章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即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主观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运用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学课后思考题
行政法学课后思考题第一章绪论1.如何理解行政法上的行政的含义。
2.试析行政权力的性质及其控制的必要性。
3.什么是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行政法有哪些特点?(※)4.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5.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有何特征?(※)6.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7.行政法的作用有哪些?(※)第二章行政主体1.什么是行政主体,它与行政机关的区别何在?确立行政主体的意义有哪些?(※)2.何谓行政职权和行政权限?如何处理行政权限争议?3.如何理解行政羁束权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4.什么是行政优益权?其基本内容是什么?5.何谓行政职责?其内容有哪些?行政职责的来源有哪些?6.什么是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二者的区别何在?受委托组织应具备哪些条件?(※)7.试述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有哪些类型?)(※)8.简述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权利和义务。
9.如何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10.试述国家职务关系的保障。
第三章行政相对人1.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特征。
(※)2.行政相对人有哪些常见分类?3.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2.简述行政行为内容与效力。
(※)3.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掌握有关概念)4.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者有何区别?(※)5.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
(※)6.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7.试述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的条件和法律结果。
(※)8.试述行政行为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1.什么是行政立法?如何认识行政立法的性质?(※)2.行政立法有哪些种类?3.试述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4.简述行政立法的原则及其内容。
5.简述行政立法的程序。
6.试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7.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8.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9.试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1.名词解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2.简述行政许可的特点和分类。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1. 概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用于描述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的主体以及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定义、种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2. 行政主体的定义和种类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行使管理、监督和决策等行政职能。
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被赋予行政权力的组织,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
2.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核心,是国家机关的基层组织或者行政管理机构。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行政规范,处理行政管理事务。
行政机关的种类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部门行政机关等。
2.2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形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独立运行,从事行政管理和公益服务等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通常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委托管理,如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
2.3 其他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外,还有一些其他被赋予行政权力的组织,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
这些组织也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和功能。
3. 相对人的定义和种类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发生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对人承担着行政主体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进行管理和约束。
3.1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在行政行为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3.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法人在行政行为中享有与其法定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
3.3 其他组织除了公民和法人外,还有一些其他组织作为相对人参预行政行为,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这些组织也有权利和义务。
4.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通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的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中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浅析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浅析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受到行政行为所直接关系,享有主体权利、负有主体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本文试图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行政行为的申诉和诉讼权利行政相对人对不合法行政行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诉或行政诉讼。
这种权利是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最基本保障,也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地位。
二、享有法律优先权和法律平等权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优先权方面享有特殊的地位,即在行政法与普通法之间,具有优先适用行政法的权利。
与此同时,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平等方面也有权利被平等对待,不得存在优惠或歧视的情况。
三、享有合法期限和保密权行政相对人在接受行政机关的询问时,有权要求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有权拒绝回答与有关事项无关的问题。
同时,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机关调查时也有权利要求保密,不得将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
四、享有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机关有义务向行政相对人明确陈述其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并告知其对行政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仅当行政机关得出合法的结论,行政行为才能生效,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完成这种义务,则行政行为是非法的。
五、享有行政复议 procedure行政相对人有权利要求对不正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这是行政相对人最主要的一项法律地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能够得到合法的救济和补救。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法律地位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如法律优先原则、权利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等,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也为中国的现代行政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如未履行义务、违反法规,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承担此次损失赔偿责任。
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几点思考
◆法律 经纬
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几点思考
吕益 波
摘 要 纵观当今的行政法学界 , 仍然存在许多的空白处有待 学者和专家们研究专研 , 而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在 这方 面 不仅仅 是 单纯 的研 究 空白 问题 , 在 现 实生 活 中这方 面的 法律 法规也 是很 不健 全 的 , 致使 相 对人在 面 对一 系列相 关 问题时, 无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来有效的为 自己的正当权利辩护 , 相应的行政法想要 实现的 目标也就不能完全达到了。基
它 的存 在是 不可 或缺 的 。 换个 角度 , 我 们从 行政 法学 理论 的角度 独章 节研 究和 分析 相对 人行 政法 行为 , 其 中包含 : 相 对人 行政 法 如何将 相对 人行政法 行 为法治化 等 出发, 结合 相应 的方 法论来 研究 , 归纳 其整 体脉络 后 , 不 难 发现行 行为 与其他 行政行 为 的关系 、 政法 学方 法论 本 身就 是存 在缺 陷 的 。 究其一 路 的发展 历 程 , 我 们 问题 。这 是第 一 次旗帜 鲜 明 的在理 论著 作 中提 出相 对人 行政 法 可 以清 晰 的看 到, 行政 法学 方法论 本身 就是从 摒弃 相对 人行 政法 行为 , 与其他 只是或 多或 少提及 相对 人行政 法行 为的理 论著作 相 行 为为 原点 出发 的 ,可 见它 在发 展 的最 初就 是存 在 问题 的 。所 比 , 《 行 政行 为 新理 论》 的出版 是具 有里 程碑 性质 的 。 以, 现 如今 , 专家 和一 部 分资深 学 者提 出要 大力 提高 相对 人行 政 2 . 相较 于 国内对于 相对 人行政 法行 为的研 究 , 国外的情况 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题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简答题1.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哪些条件?1)有法定依据;3)违法事实确凿;4)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2。
简述行政征收的作用?1)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保障;2)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3)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别,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3。
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2)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4)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4。
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5。
简述我国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
1)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2)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注意:公务员被辞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6.简述行政诉讼起诉被受理的条件?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体清楚地向法院表明控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过程并且其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
行政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受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等具体类型。
在整个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并不是一个消极被动的角色,整个行政过程中都充斥着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的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影响着行政过程的启动、运行甚至结果,行政相对人不依附于行政主体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行政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和协作者。
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总体地位而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权力是贯穿所有法律法规的一条红线,一切行政法律法规说到底都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划分。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权力的总体状况和关系,决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总体地位。
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既存在矛盾又有统一的一面。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表现。
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首先是作为一对矛盾而存在的。
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扩张性。
行政权力的这两种属性使得行政相对人权利很容易受到其侵
犯。
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两者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
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首先是作为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主体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政主体形成对峙,处于防御者地位。
行政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内在本能,当其扩张超过法律的界限时,就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统一
首先,公民权利(在行政法中体现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是行政权力的来源。
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真正来源,并构成了行政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从法理的角度讲行政权力完全来自于作为公民总体的国民的授予,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
在法治国家,法律是行政的前提,“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中的帝王条款,也是其真正灵魂之所在,法律性是近代行政乃至现代行政的基本属性之一。
而法律是民意机构通过的,是民意的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体现。
其次,行政权力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行政权力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力,在现代法治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劳动权、经济参与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以及环境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权利逐渐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重要内容,行政权力更是为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而存在。
(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地位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地位,同样可以通过其在此过程中的各种权利体现出来。
在近代法治国家中,制约行政权的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以立法权和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依靠事后的司法监督是可以控制行政权对公民的侵害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向垄断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行政权的严格限制已不适应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于是行政权一改“守夜人”的地位,不但干预经济,而且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行政权的扩大,虽然给社会成员带来了福利,但同时也对其自由权力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利制约模式的局限性便显露了出来。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只能是在行政活动的外部,在行政过程的事前或事后发挥作用。
而有行政活动的可依之法并不等于行政必依其法;有事后纠正行政违法的制度和措施也并不等于行政违法行为及其侵害后果在事中不会发生。
因而,在行政过程中,以“权利制约权力”,即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制约行政权力,成为了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必然选择。
总体而言,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是矛盾的统一,行政相对人权利既可能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更常常得到行政权力的维护和保障。
“公共权力并不总是作为社会成员权利的…敌对者‟而存在的。
凡是在公法权利发达的地方,公共权利通常是作为…友善的合作者‟而存在。
更为
重要的是,一切公法权利皆需借助公共权力来创设推行和实现。
”相应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仅仅是作为一个针对行政主体而言的权利的防卫者,更多的时候是行政主体的服务对象与行政行为的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