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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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过程并且其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受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等具体类型。在整个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并不是一个消极被动的角色,整个行政过程中都充斥着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的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影响着行政过程的启动、运行甚至结果,行政相对人不依附于行政主体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行政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和协作者。
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总体地位而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权力是贯穿所有法律法规的一条红线,一切行政法律法规说到底都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划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权力的总体状况和关系,决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总体地位。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既存在矛盾又有统一的一面。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表现。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首先是作为一对矛盾而存在的。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扩张性。行政权力的这两种属性使得行政相对人权利很容易受到其侵
犯。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两者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首先是作为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主体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政主体形成对峙,处于防御者地位。行政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内在本能,当其扩张超过法律的界限时,就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统一
首先,公民权利(在行政法中体现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是行政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真正来源,并构成了行政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从法理的角度讲行政权力完全来自于作为公民总体的国民的授予,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法治国家,法律是行政的前提,“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中的帝王条款,也是其真正灵魂之所在,法律性是近代行政乃至现代行政的基本属性之一。而法律是民意机构通过的,是民意的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体现。
其次,行政权力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行政权力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力,在现代法治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劳动权、经济参与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以及环境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权利逐渐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重要内容,行政权力更是为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而存在。
(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地位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地位,同样可以通过其在此过程中的各种权利体现出来。在近代法治国家中,制约行政权的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以立法权和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依靠事后的司法监督是可以控制行政权对公民的侵害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向垄断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行政权的严格限制已不适应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于是行政权一改“守夜人”的地位,不但干预经济,而且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的扩大,虽然给社会成员带来了福利,但同时也对其自由权力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利制约模式的局限性便显露了出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只能是在行政活动的外部,在行政过程的事前或事后发挥作用。而有行政活动的可依之法并不等于行政必依其法;有事后纠正行政违法的制度和措施也并不等于行政违法行为及其侵害后果在事中不会发生。因而,在行政过程中,以“权利制约权力”,即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制约行政权力,成为了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必然选择。
总体而言,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是矛盾的统一,行政相对人权利既可能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更常常得到行政权力的维护和保障。“公共权力并不总是作为社会成员权利的…敌对者‟而存在的。凡是在公法权利发达的地方,公共权利通常是作为…友善的合作者‟而存在。更为
重要的是,一切公法权利皆需借助公共权力来创设推行和实现。”相应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仅仅是作为一个针对行政主体而言的权利的防卫者,更多的时候是行政主体的服务对象与行政行为的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