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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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项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项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条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
一、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二、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八项要求”
(一)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二)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三)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六)要公道正派,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七)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乐;
(八)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三、党政领导干部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的“五条规定”
(一)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
(三)放任、纵容配偶、子女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
(四)五是参加赌博特别是到国(境)外赌博的。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文件要求,学校党委制定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的制定是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能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对《规定》的学习贯彻,并做好向全体党员干部的精神传达,并将学习本《规定》作为今年本单位(部门)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中层级领导干部,包括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助理。

第三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关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第四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接受与本单位(部门)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五)接受服务对象和学校其它单位(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六)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买卖住房,动用、借用公款为自己购房、装修住房;(七)违反规定不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4.20•【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9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3日)废止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以下简称“新五条规定”),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为保证“新五条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新五条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新五条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所属干部院校中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适用“新五条规定”。

上述机关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也适用“新五条规定”。

二、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关于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的要求(中纪发<1994>3号),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新五条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1992年7月1日以来是否有违反“新五条规定”的情况,并主动进行纠正。

2020年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2020年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2020-1-1实施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1-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2-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号:中纪发1993年11号[ 发布时间:1993年10月生效时间:1993年10月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1993年10月8日附件: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是推动当前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五条规定”,使执行纪律有所依据,保证“五条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五条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按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上述机关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二、对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凡是党和国家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过去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

对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领取报酬,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问题,按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简答题

纪检监察-简答题

简答题一.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三.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1921年7月23日-8月初,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举行,会议的最后一天移至浙江嘉兴南湖一艘游船上举行。

四.《中国共产党党纲》规定党的奋斗目标是什么?以无产阶级的革命军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

五.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何时成立?谁为书记?文化大革命时被取消,何时恢复?1949年11月成立,朱德为书记。

1978年12月恢复,陈云为书记。

六.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七.调查研究的方式主要有哪些?综合调查法、重点调查、普遍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专题调查、对比调查、统计调查等。

八.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的方针有哪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九.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5个必须是什么?①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②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③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④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六项、廉洁5条

六项、廉洁5条

2009年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六个着力、六个切实”及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六个着力、六个切实”一是着力增强宗旨观念,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努力把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着力提高实践能力,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把党的科学理论与改革发展稳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干事创业能力,不断增强应对复杂局面能力。

三是着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要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强化责任意识,把功夫下在抓落实上,兢兢业业完成组织上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是着力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按照客观规律谋划发展。

要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察实情、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五是着力树立正确利益观,切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要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把实现个人追求与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努力实践共产党人高尚的人生价值。

六是着力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廉洁自律五条规定:(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

(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

(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住房等问题。

(4)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廉洁自律条例

廉洁自律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廉洁⾃律各项规定 廉洁⾃律是⼴⼤党员⼲部的基本⾏为准则,是党员⼲部的⽴⾝之本、处世之道和为政之要,也是党和⼈民对党员⼲部的基本要求。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廉洁⾃律各项规定。

欢迎阅读! 廉洁⾃律各项规定 1、禁⽌利⽤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利⽤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为: (⼀)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赠送的信⽤卡及其他⽀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接受下属单位或地⽅、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公款安排的私⼈旅游活动; (⼋)⽤公款为领导⼲部住宅配备电脑和⽀付上⽹费⽤。

2、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的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 (⼀)各级领导⼲部⼀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的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领导⼲部接受上述第(⼀)条所列单位或者个⼈赠送的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领导⼲部的⽗母、配偶、⼦⼥接受与该领导⼲部⾏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赠送的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知道的,依照上述第(⼆)条处理。

(四)向领导⼲部赠送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的个⼈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应过好“五关”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应过好“五关”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应过好“五关”一、“权力使用”关党员领导干部,大大小小都握有一定的权力,这就有一个如何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的问题。

一种是秉公用权,用权为公。

即利用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为党和人民谋利益;另一种是因私用权,以权谋私。

这是广大群众最深恶痛绝的,也是当前反腐败的重点。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来,同时,由于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客观上存在一些漏洞,一些消极现象必然会对一些同志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在经济上产权关系不明晰,政治上缺乏监督的条件下,容易助长少数领导干部钱权交易的意识,滋长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

因此,在新时期强调正确用权显得十分重要。

过好权力的使用关,第一,要经常想到权为何物。

权是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一种责任,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用它为人民服务的义务,而没有用它为自己谋私的权力。

第二,要经常想到权有何能。

权既能成事,也能败事。

权力运用不当,反被权力所害。

这是无数反面典型所不断证明的。

所以一定要珍惜手中权力,不因小失大,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第三,要经常检查用权当否。

如果有时有意无意地用错了权,则要及时纠正;用权不当要及时调整;用权适当,则要很好地坚持下去。

不为一些不正确的议论,比如“不近人情”啦、“有权不用,过期无效”等等所左右。

二、“人情交往”关“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

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人一样,也需要正常的人情交往。

对于正常的人情交往,群众是不会有什么异议的。

人民群众最怕的是把权力掺和在人情交往之中,而由此产生种种腐败和不正之风。

应该说,现实生活中,我们绝大多数干部在这方面是注意的,对自己的要求是严格的。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开放性”逐渐发生作用,广大党员和干部的社会经济交往会日益频繁。

一方面拓宽了联系群众,深入社会,了解世道的渠道。

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受到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冲击,滋长不正之风和腐败。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领导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直属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强化廉洁意识,促进我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规范第四条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做到以下要求:(一)严守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不谋取个人私利。

(三)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维护公平竞争,不搞不正当竞争。

(四)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接受群众监督。

(五)勤政为民,关心群众疾苦,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五条领导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二)收受或索取贿赂、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等重大事项。

(五)违规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等金融活动。

(六)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亲属、朋友谋取利益。

第三章监督与考核第六条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监督机制,设立廉洁从业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第七条对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

(二)廉洁自律情况。

(三)依法经营情况。

(四)勤政为民情况。

第八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领导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警示谈话、批评教育。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经济处罚。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我单位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清政廉洁的规定 (2)

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清政廉洁的规定 (2)

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清政廉洁的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清廉廉洁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法行使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乱纪。

2. 不接受贿赂: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不得索取、接受他人的礼品、款待或其他利益,特别是与工作职责相关的事项。

3. 不从事利益输送: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参与与工作职责
相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4. 不徇私情: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利用职位或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亲属、
朋友等特定人员提供特殊待遇,不得在用人工作、项目招标等方面徇私舞弊。

5. 不泄漏机密:机关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和其他机关秘密,不得泄露
或滥用机密信息。

6. 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的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
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7. 接受监督和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积
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为公众利
益服务,维护机关的公正、廉洁和效能。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我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及解读

我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及解读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解读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四个必须”: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解读“四个必须”:自律源于自觉立根方能固本《准则》开篇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精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精选1为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做全体党员干部群众的表率,同时接受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特作出廉政承诺如下:一、遵纪守法,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切实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三、坚持廉洁自律,决不做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事。

严格规范公务活动、社交活动和个人活动。

决不收受或变相收受各种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决不接受与职务、公务有关的所谓好处。

四、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选人用人导向。

坚决杜绝拉拉扯扯、亲亲疏疏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姑息纵容他们借领导之名谋取私利。

六、坚持艰苦朴素,勤俭持家,勤俭办一切事业。

坚决杜绝讲排场、摆阔气,慷国家之慨的不良作风,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七、决不违反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

以上承诺,班子成员自觉遵照执行。

诚恳接受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年月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精选2根据xxxx区教育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结合工作和自身实际,领导干部郑重做出以下承诺:1、加强学习,提高修养。

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修养。

2、廉洁自律,淡泊名利。

不为金钱名利所左右,不接受不正当的收入,不铺张浪费,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人利己。

依法治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在思想上行为上严格要求自己,为全体教师、学生作表率。

3、摆正角色,以诚待人。

在班子内坚持原则,团结合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对同事,身体力行,真诚友善,信任尊重,一视同仁。

对学生,平等民主,耐心亲切,为人师表,诲人不倦。

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2016-12-31浏览:分享人:徐涛超手机版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解读: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 2016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

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延伸阅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内容包括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内容包括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内容包括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怎样才能做到廉洁自律:
首先是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

理想信念的缺失好比思想上的“雾霾”,有了崇高的理想信念就有了健康的、积极的精神追求,就不会消极、颓废,思想就会“干净”起来,就能经受住诱惑和考验,永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

其次是强化宗旨意识,站稳群众立场。

始终把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看作“最大优势”,把服务群众看作“最大责任”,把脱离群众看作“最大危险”。

身为党员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和群众一块苦、一起过、一同干。

再次是严明纪律和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不想腐”靠自觉也靠他律,党章、党纪、国法,还有党的优良传统,都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规矩,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
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1993年)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1993年)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1993年)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的五条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发展与金融》
【年(卷),期】1995(000)004
【摘要】(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总页数】1页(P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6
【相关文献】
1.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J],
2.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J],
3.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J],
4.中共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1994年)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 [J],
5.中共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1995年)作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补充规定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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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央纪委一九九三年提出的县(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买卖股票。

(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附件二:中央纪委一九九四年重申和提出的新五条规定
1、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2、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已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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