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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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地试验室工作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章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以前公司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以现行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章等有关管理规定为依据而制定的,在施行过程中如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发生变动,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高速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有新的管理要求,则应按新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立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详见附件)、交通部质监总站《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的规定,并按合同约定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五条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设规模、试验设备种类及数量、试验人员、交通工具等配备应能满足按规定的频率、时间和方法实施工程各项试验的要求。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在开展工作之前,人员、试验检测项目范围、用章等必须得到检测公司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建设完成后,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编制《试验检测授权申请书》,经工地负责人审核后报检测公司第八条检测公司对工地试验室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实地考察,确认符合要求后颁发《试验检测授权书》,对工地试验室及其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授权。授权书有效期为授权书颁发之日至工程结束。

第九条工地临时试验室各检测室、样品室和养护室的总面积(办公室除外,办公室不少于25m2),工地临时试验室不少于130m2,其中水泥室不少于15m2,水泥砼室不少于20m2,土工室不少于15m2,集料室不少于15m2,力学室不少于20m2,样品室不少于10m2,沥青室不少于20m2,沥青混凝土室不少于20m2,现场检测室不少于10m2,养护室不少于25m2。(供参考)

工地临时试验室对有温湿度标准要求的试验区域应添置必要的调控设备;不同试验项目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合理设置工作台,且能满足使用要求,工作台应采用圬工砌筑,台面高度70cm~80cm、宽度60cm~80cm。

第十条工地临时试验室应配备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及经过交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合格或经专门培训的试验检测人员。(人员数量根据投标书业主要求)

第十一条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员应通过交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取得《试验检测员证书》(公路工程),或具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或持有《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设备的量程和精度应满足试验规程的要求,在使用前应经省级标准计量部门检定或测试,检定合格或测试结果满足试验规程要求后方可使用;对可自行校准的仪器或设备,工地临时试验室应配备专用计量器具,并编制自校仪器的自校规程,做好自校仪器的自校工作;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帐和档案,做好使用记录、日常维护工作和定期复检工作。

第十三条工地临时试验室应配备消防、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以及堆放试验垃圾的环保设施;试验环境条件应满足试验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工地临时试验室应配备不少于一部的工具车,为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服务。

第十五条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具备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资料,并编辑目录清单。

第十六条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应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包括:试验检测工作程序,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质量保证体系,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应上

墙。(参照附件三)

第十七条工地临时试验室标准物质的管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对试验用的标准砂、基准水泥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受潮、离析、变质;

2、对化学分析用的化学试剂专门管理、统一放置,并采取有效的避光、防潮、防分解措施,防止化学试剂变质。化学试剂应在保质期内使用,标准溶液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对校准用的标准粉、标准量具应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查认定第十八条工地临时试验室建设完毕后,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项目业主申请检查认定。

第十九条工地临时试验室申报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查认定的报告。

2、提交有效《等级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如有)、批文相应的复印件;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业务范围、人员、用章的授权书;

4、检测人员简历,有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5、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规章制度;

6、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组织机构框图;

7、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组织机构情况;

8、现场仪器设备一览表,主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检查认定的办理程序

工地试验室按规定办理申报认定的材料,报总监办(若为二级监理)。总监办对申报材料,按合同文件和试验检测相关要求逐项进行核实,审查其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能力,提出明确的意见,报业主审查;

第二十一条认定检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核实工地临时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测人员,并对人员进行考核;

3、审查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各规章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工地临时试验室经项目业主临时资格认定后方可出具试验检测报告,试验检测人员经认定批准后方可上岗。在项目业主认定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内,由被授权人签字、盖章的试验检测报告可用于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不得超出项目业主认定批准的范围,对认定批准范围以外的试验检测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外委试验,并将委托事宜报项目业主审批,对外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试验检测工作。该检测机构及施工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试验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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