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物业管理)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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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

成都市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

成都市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4版)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条件、资金使用程序等,为市民提供详实的服务指引。

二、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或物业管理机构向居民收取的,专门用于维修维护住宅公共区域和配套设施的资金。

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共区域照明系统的维护与升级。

2.外墙、屋顶和立面的维修、涂料刷新等。

3.楼道、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4.供暖、给排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的维修与更新。

5.公共绿化、景观、停车场等的维护、修缮与改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住房权益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2.申请人须提供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单位所要求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3.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协力配合归集单位进行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1.申请住户组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向房管部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并经过归集单位的审核。

2.审批归集单位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资金需求评估,符合条件的申请会进入审批阶段。

审批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通知,同时将资金拨付至归集账户。

3.使用经过审批拨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进行住宅公共区域和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

4.结算在资金使用完毕后,住户组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向归集单位提交维修资金使用明细表,归集单位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验,并结算未使用的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职责监督机构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问责,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抽查。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

都市物业管理条列【受控文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法规标题】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7-9-27【法规来源】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 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我国,物业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是由开发商缴纳的。

因为在我国所有的工程质量都规定的有使用年限,也就是最低保修期,在质量保修期之内,如果说物业工程的质量都出现了什么问题,但是施工单位又不作为的话,开发商所缴纳的质保金的返还问题就会受到影响。

关于这一点,国家是有所规定的。

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4]第103号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4]第10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OO四年三月八日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保修金管理坚持政府监管、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承担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以及申请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保修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5%交存保修金。

第七条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质量等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等情况确定保修金收取标准。

(一)开发企业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保修金;(二)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3A级、2A级、1A级的开发企业,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分别按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3%、4%交存保修金;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C级的开发企业按5%交存保修金。

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3A级、2A级的,按3%、4%交存保修金,1A级及以下信用评价的按5%交存保修金。

(三)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省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等市级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分别按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3%、4%交存保修金.项目应先期按前款标准交存,待该项目获奖后分别退还相应比例保修金.保修金实际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造价水平统一测算核定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安装造价平均数额,并将开发企业需交存的保修金标准和具体数额函告开发企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2017年12月8日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修正版】(2003年6⽉8⽇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26⽇《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励采⽤新技术、新⽅法,依靠科技进步提⾼物业管理和服务⽔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业主及业主⼤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会会议,⾏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的管理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部位和共⽤设施设备的使⽤、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的维护等⽅⾯的规章制度;(三)执⾏业主⼤会的决定和业主⼤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成房办[2007]181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成房办[2007]181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成房办〔2007〕181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8月10日通过,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9月27日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要对《条例》的实施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学习好、宣传好《条例》《条例》是继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物权法》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物权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的一部全面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产管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认真制定宣传计划,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

二、学习《条例》,加强培训,把握内涵《条例》作为《物权法》颁布后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设立和完善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制度、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21项物业管理制度,有32项规定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解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下月实施核心条款解读 四川在线 (2007-12-28 07:54:45) 来源:华西都市报、天府早报、成都商报成都市解释《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住宅还是商务楼按60%比例界定明年元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涉及千家万户,近日,成都市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针对新条例对建筑区划、附属设施配备等现在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明确。

住宅还是商务楼按照60%比例界定一个新楼盘是商务楼还是住宅楼,现在有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区划(即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该建筑区划类型以住宅物业计。

当比例大于60%时,该建筑区划类型将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同时,“从明年元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物业竣工验收后,在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条例》规定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选定的商业银行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

”承租人擅改用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新房装修时,能否自行改动房屋用处一直是业主关心的问题。

对此,通知明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专有部分,不得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相关负责人表示,如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按规定,房屋租赁时,如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餐饮、酒店、生产、办公、库房等经营性用房使用,或者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等违法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并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商缴物管费没有交房,物管费该由谁缴?“应由开发商缴!”根据规定,物业买受人自物业首次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首次交付使用之日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所谓物业首次交付使用日,就是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之日。

同时,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新建房屋质量保修条款(2024年度版)

新建房屋质量保修条款(2024年度版)

新建房屋质量保修条款(2024年度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质量保修范围与期限1.1 结构工程1.2 建筑设备工程1.3 建筑装饰工程1.4 园林绿化工程1.5 其他工程1.6 保修期限2. 质量保修责任2.1 施工单位责任2.2 材料供应商责任2.3 设计单位责任2.4 监理单位责任3. 质量保修流程3.1 保修申请3.2 保修受理3.3 保修处理3.4 保修结果反馈3.5 保修记录保存4. 质量保修费用4.1 保修费用承担原则4.2 保修费用计算方法 4.3 保修费用支付方式4.4 保修费用报销流程5. 质量保修纠纷解决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诉讼解决6. 质量保修验收6.1 验收标准6.2 验收程序6.3 验收结果处理7. 质量保修变更7.1 变更条件7.2 变更程序7.3 变更记录保存8. 质量保修终止8.1 终止条件8.2 终止程序8.3 终止后责任处理9. 质量保修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保密义务9.4 违约责任10. 质量保修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0.1 生效条件10.2 生效时间10.3 变更条件10.4 变更生效时间10.5 终止条件10.6 终止生效时间11. 质量保修合同的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1.3 争议解决时间限制12. 质量保修合同的双方义务12.1 施工单位义务12.2 建设单位义务12.3 监理单位义务12.4 设计单位义务13. 质量保修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违约情形13.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3.3 违约责任免除14. 质量保修合同的解除14.1 解除条件14.2 解除程序14.3 解除后责任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量保修范围与期限1.1 结构工程1.2 建筑设备工程1.3 建筑装饰工程1.4 园林绿化工程1.5 其他工程1.6 保修期限第二条质量保修责任2.1 施工单位责任2.2 材料供应商责任2.3 设计单位责任2.4 监理单位责任第三条质量保修流程3.1 保修申请3.2 保修受理3.3 保修处理3.4 保修结果反馈3.5 保修记录保存第四条质量保修费用4.1 保修费用承担原则4.2 保修费用计算方法4.3 保修费用支付方式4.4 保修费用报销流程第五条质量保修纠纷解决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诉讼解决第六条质量保修验收6.1 验收标准6.2 验收程序6.3 验收结果处理第七条质量保修变更7.1 变更条件7.2 变更程序7.3 变更记录保存第八条质量保修终止8.1 终止条件8.2 终止程序8.3 终止后责任处理第九条质量保修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保密义务9.4 违约责任第十条质量保修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生效条件10.2 生效时间10.3 变更条件10.4 变更生效时间10.5 终止条件10.6 终止生效时间第十一条质量保修合同的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1.3 争议解决时间限制第十二条质量保修合同的双方义务12.1 施工单位义务12.2 建设单位义务12.3 监理单位义务12.4 设计单位义务第十三条质量保修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违约情形13.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3.3 违约责任免除第十四条质量保修合同的解除14.1 解除条件14.2 解除程序14.3 解除后责任处理第八条质量保修终止8.1 终止条件8.1.1 保修期限届满8.1.2 工程质量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8.1.3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保修8.2 终止程序8.2.1 终止保修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终止保修的事由、范围、责任等内容。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成价费[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成价费〔2007〕258号)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 2% 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规定,现将我市新建住宅物业计算保修金建筑安装造价指导标准,公布如下:一、2008 年 1 月 1 日起交存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其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按以下标准计算: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县、都江堰等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500 元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 元计算;位于崇州、新津、金堂、大邑、邛崃、彭州、蒲江等(市)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200 元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0 元计算。

新建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保修金按以上标准计算。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单价高于本指导价的,可按合同价格计算保修金交存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单价低于本指导价的,按本指导价标准计算保修金交存额。

三、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

保修金存储期满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按《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俗称为住房的看病钱。

关系到房屋及其公共区域设备的维修,是关系到住房问题的大事。

下文是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最新版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相关名词释义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各类房屋(含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农转安置房参照商品房的标准执行。

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中由单位(包括自管产单位和直管产单位)向个人(包括职工和使用人)出售的住房。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二)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配置图纸及证明文件;(五)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

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策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按本细则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外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成都市物业保修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物业保修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物业保修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物业保修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物业保修金是指由业主缴纳的专门用于小区维修和管理的资金,用于小区内非个体业主负责的公共设施及共用部分的维护和修理。

第四条物业保修金的缴纳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第五条物业保修金由业主根据自己的按份共有面积比例进行缴纳,并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缴纳和退还第七条业主应按照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按照各自的按份共有面积比例,按月缴纳物业保修金。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开设专门的保修金账户,将业主缴纳的物业保修金存入该账户。

第九条业主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应向新业主转交已缴纳的物业保修金,并由物业公司根据新业主的按份共有面积比例进行登记退款。

第十条业主退房时,应向物业公司申请退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物业公司应予以退还。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物业保修金用于小区内非个体业主负责的公共设施及共用部分的维护和修理,具体使用方式由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按照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通过自行维修、委托维修公司或者其他方式,对公共设施及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和修理。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每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收支明细、维修项目及费用、维修工作进展等,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对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出质疑,物业公司应及时回应并积极解决。

第四章监督和追究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对物业保修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的组织,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十七条业主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合规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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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的通知
成房发〔2007〕82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管,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仍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比例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保修金监管账户壹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由俩个及之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其约定分别交存。

第四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设立市保修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保修金的统壹归集、监督管理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仍的审核和监督,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按本细则负责辖区内保修金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仍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
第六条保修金的交存标准
(壹)交存时限:自2008年1月1日起在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条例》规定标准交存。

(二)交存基数:保修金的计算标准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为基数,具体执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指导价。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加盖有开发建设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经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确认后,开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附件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该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交款凭证》(附件二)。

第八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保修金专户,办理保修金的监管账户设立、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仍、结算等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自存入以建筑区划为单位的分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保修金分户的更名手续。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最低保修期限为:
(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二)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四)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

第十条保修金存储期限自住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中分户之日起计算,保修金存储期限和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壹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垫支使用
第十壹条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及不当装修等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在法定的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保修要求后,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维修,且据实提出保修金垫支使用方案,持《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申请表》(附件三)和保修金垫支使用计划、工程预算书等,向物业所在地的保修金监管机构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在五城区的,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物业在其他区(市)县的,向当地
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后,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通知书》(附件四),且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所需资金的70%至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账户中。

维修工程进行中,须经相关业主鉴证(附件五);维修工程竣工后,应经相关业主验收合格(附件六)。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决算划转垫支资金有剩余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持《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退仍通知书》(附件七)向专户管理银行的相应分户中退仍剩余资金;划转垫支资金有差额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凭工程决算书、费用结算票据及维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划转所需垫支资金的差额部分,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且划转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附件八)、《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附件九)。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第四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提存
第十五条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相关事项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该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第五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退仍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物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届满五年的前壹个月,持《住宅物业保修金退仍申请单》(附件十),物业在五城区的,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提出退仍已交存保修金余额申请;物业在其他区(市)县的,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退仍已交存保修金余额申请。

受理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退仍保修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附件十壹)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退仍通知单》(附件十二),将该住宅物业的保修金退仍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保修金全部退仍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六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定期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发送保修金账户对账单。

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或成都物业网上公布相关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退仍等情况,接受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保修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保修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保修责任、未按《条例》规定交存、补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成都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壹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在申请动用保修金时,弄虚作假且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所有损失,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将其行为在成都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或其他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新建非住宅建筑区划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仍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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