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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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国内外对比分析

企业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国内外对比分析

企业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国内外对比分析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企业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竞争压力时,不得不越来越注重供应链管理模式的优化与创新。

供应链管理不仅涉及到企业内部的物流、生产、库存等环节,也需要关注企业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因此,企业需要寻找一种可行的供应链管理模式,以确保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增强竞争力。

本文将对国内外企业供应链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探究各种不同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对企业的影响和作用。

一、国内企业供应链管理模式的现状伴随着国内市场的逐步成熟和行业竞争的加剧,企业对供应链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在供应链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共同的问题和挑战。

例如,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和合作,订单管理和库存控制不够精细,物流配送效率不高,等等。

近年来,国内一些知名企业通过引入创新的供应链管理模式进行改进,不仅实现了物流、生产等环节的有效整合和优化,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例如,阿里巴巴的“先进预测、正向分配、智能裁剪”(APT)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智能算法,优化了供应链环节,实现了库存控制、预测销售、订单配送等全流程管理。

而华为的“AGILE”供应链管理模式,则是通过数据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方式,实现了生产、库存、采购等方面的一体化协作,提高了敏捷生产和物流配送的效率和质量。

尽管国内企业供应链管理模式已经逐渐发展起来,但还存在一些瓶颈和不足。

企业应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究具有实际可行性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并加强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服务。

二、国外企业供应链管理模式的特点与国内企业相比,国外企业在供应链管理方面更为成熟和先进。

在不断的创新和改进中,它们借鉴了先进国家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思想,形成了一些具有明显特点的供应链管理模式。

1.精益供应链管理模式精益供应链管理模式是日本企业开展供应链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内外政策环境分析

国内外政策环境分析

政策环境的未来趋势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政策 环境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
我国政府在未来的政策制定中 ,将继续加强市场化改革,优 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同时,政府将更加注重环境保 护和可持续发展,对高污染、 高耗能行业加强监管和限制。
02
国际政策环境分析
国际政策环境概述
国际政策环境是指各国政府在政治、 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所制定的法 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国际条约等,这 些政策环境因素对各国经济发展和国 际合作产生重要影响。
国内外政策环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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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目录
CONTENTS
• 国内政策环境分析 • 国际政策环境分析 • 国内外政策环境的比较分析 • 我国应对国内外政策环境的策略
建议
01
国内政策环境分析
政策环境概述
政策环境是指政府制 定和实施的法规、政 策、计划等对行业发 展的影响。
政策环境的稳定性、 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对 于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
国际政策环境的未来趋势
• 随着全球化和多极化的发展,国际政策环境将呈现以下趋势 :一是国际贸易政策将更加开放和自由化,各国将更加注重 推动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改革;二是国际投资政策将更加规 范和透明化,各国将加强外资监管和信息披露;三是国际科 技政策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推动全球科技 创新合作。
国内外政策环境的影响对比
国外政策影响
国外政策环境对跨国企业、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有较大影响。例如,贸易保护 主义措施可能增加企业出口成本,而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国内政策影响
国内政策环境对国内企业、行业发展和民生福祉有直接影响。例如,产业政策 可能促进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而社保政策可能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消费 习惯。

国内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研究

国内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研究

国内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企业在境内外市场都需要适应各种不同的环境和法规,包括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披露与环境相关的信息,以便各方了解企业在环境方面的经营情况和影响。

本文将比较国内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实践,并探讨其差异和影响。

国内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如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环境投资等。

一些行业标准和指南也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

相比之下,国外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和具体。

在美国,企业需要遵守美国公共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环境相关的信息。

一些国际性的环境会计准则,如国际金融报告准则(IFRS)和国际审计准则(ISA),也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

国外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更加重视和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范围和内容更为广泛和具体,包括环境政策、环境风险、环境绩效等。

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方法上,国外企业更加注重科学性和规范性,并配合独立审计的要求。

国外企业还注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以方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比较和分析。

国内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立法、监管和准则不同,导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实践不同。

国内外企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和管理水平存在差异,这也影响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

国内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足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也影响了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信任和决策。

国内企业应当重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信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和指导,推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和标准化。

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分析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法案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对几个环境法案进行分析,探讨它们的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清洁空气法》。

这部法案于1970年颁布,旨在保护空气质量,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通过设定排放标准和实施监测措施,该法案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美国的空气质量。

然而,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数量的增加,空气污染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此外,一些大型工业企业和能源公司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的约束,导致法案的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接下来,我们来看中国《环境保护法》。

这部法案于1989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成为了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案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明确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在一定程度上,这部法案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善了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

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对环保法案执行的不力,以及一些企业对环保投入的不足,中国的环境问题依然十分严峻。

最后,让我们来看欧盟《生态设计指令》。

这是一部比较新的法案,旨在推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该法案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考虑环境因素,提倡循环利用和资源节约。

通过这一法案的实施,欧盟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促进了可持续发展。

然而,一些企业对此并不积极,仍然采用传统的生产方式,导致法案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综上所述,环境法案的实施效果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政府的执法力度、企业的自觉意识以及公众的参与程度等。

要解决环境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共建美丽的地球家园。

环境法目、任务和原则

环境法目、任务和原则

五、我国环境基本法中基本原则的立法探析
(1)环境基本法确立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这些通过间接方式确立的现行环境法基本原 则仍然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一,原则的表述不一致,内容缺乏确定性。 第二,原则的内容局限于现有法律框架,缺乏前瞻性。 第三,原则的“工具性”强,未能充分体现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
四、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分类
著名环境法学家金瑞林教授基于对世界各国环境法的概括和比较分析,从理论上将环境法
的目的分为两种“目的一元论”是指环境法以“保护人群健康”为唯一的最终目的而“目的二 元论”是指以“保护人群健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其中,“目的一元论”是 建立在环境污染情势危急和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难以协调统一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充分强调 了环境法所具有的社会控制或保护性控制的社会职能,强调了环境法所追求的保护生态环境、生 命健康等非经济性的环境利益,凸显了其社会法性质的一面而“目的二元论”则是建立在承认环 境与发展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这一思想基础之上,强调在优先保护人体健康的前提下,兼顾持 续的经济发展利益,在强调环境法承担的社会保护职能、追求的非经济性公共利益及其社会法本 质的同时,也合理顾及其经济职能经济性公共利益与经济法本质的一面。”蔡守秋教授认为“环 境法的目的可分为具体目的、最终目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立法目的、价值目的等类型。”
三、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的定义和意义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认可或修改环境法时希望达到的目标或预 期要实现的结果。汪劲认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之前所 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是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的结晶。”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即我国环境法的基本理念。”环境保护法是一 个国家的环境基本法,属于国家政策法的范畴,它的意义除了具有对环境资源保护管 理单项法予以指导的作用外,还具有对国家有关环境的各类活动予以规范和协调的 功能,其立法目的尤其重要。年制定并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的环境基本 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不足。《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成了这两年的热门话题之一,而 对其立法目的的讨论尤其热烈。

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分析和比较

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分析和比较

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分析和比较一、本文概述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空气质量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空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对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收集和分析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相关数据,探讨国内外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主要污染物及其来源,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政策与实践。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国内外在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与不足,为提升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本文还将探讨未来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挑战与机遇,以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国内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分析在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是衡量空气质量的重要标准,其编制和发布由我国环境保护部负责。

AQI采用了分级的方式,将空气质量分为六级,从优到差分别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这种分级方式使得公众能更直观地了解当前空气质量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近年来,随着环保政策的加强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显著的改善。

但是,受工业发展、城市化进程、机动车数量增加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的空气质量仍然不容乐观。

特别是北方地区的冬季,由于采暖期燃煤排放的增加,容易出现重度污染甚至严重污染的情况。

从AQI的具体数据来看,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在良到轻度污染之间波动。

其中,一些经济发达、工业集中的城市,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城市,空气质量指数相对较高,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而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工业污染较少的地区,如西部地区的一些城市,空气质量指数则相对较低,优良天气占比较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推广清洁能源、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等。

公众也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如减少私家车使用、选择公共交通、骑行或步行出行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和公众的参与,共同推动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国内外经济环境分析

国内外经济环境分析

05
经济风险分析
国内经济风险因素
政策风险
国家政策的变化可能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如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等。
行业风险
不同行业的经济表现可能存在差异,某些行 业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风险。
汇率风险
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可能对企业的出口和进口 业务产生影响。
融资风险
企业融资渠道可能受限,导致资金链断裂或 融资成本上升。
消费市场增长迅速,消费者对价格敏感, 品牌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弱。
投资环境比较
发达国家
投资环境稳定成熟,法律法规完善,企业运营成本较高但风险相对较小。
发展中国家
投资环境具有较大潜力,政策优惠和市场空间大,但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有待 完善,风险相对较高。
04
经济政策分析
国内经济政策调整
财政政策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及时监测和分析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提 前预警可能出现的风险。
加强财务管理
合理规划资金使用,控制财务风险,保持健 康的财务状况。
多元化市场策略
开拓多个市场,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分 散市场风险。
灵活调整经营策略
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 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
感谢观看
THANKS
资本流动频繁
全球资本流动频繁,跨国资本在寻求更高回报和更低风险的地区之间 进行重新配置。
03
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分析
经济发展阶段比较
发达国家
主要指欧美等国,已进入后工业化阶 段,经济增长较为稳定,技术、品牌 等软实力成为竞争重点。
发展中国家
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处于 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经济增速较快, 但面临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压力。

环境保护论文中国与世界环境保护情况对比

环境保护论文中国与世界环境保护情况对比

h摘要该文在介绍、分析国内外环境影响产生的背景、研究的重点以及环境影响的趋势,介绍我国现在环境保护的现状。

分析国内的环境现状,反思环境不得改善的原因。

引言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其中自然因素的总体称为自然环境,社会因素的总体称为社会环境。

环境是这个世纪和发展问题并列的一个问题,许多国家在工业革命时期,早已尝到环境问题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现在处于发展阶段,经济主体依旧是第二产业,所以带来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

本文从国内环境现状,环保发展等方面,给读者展示国内的环境变化,同时与国外相对比。

由于起步不同,我国的环保依旧处于起步阶段,但环保的一小步,就是人类的一大步。

关键字:环境影响;发展;现状;反思目录摘要 (1)引言 (2)1研究背景 (3)2国内外环境现状 (3)2.1国内环境现状 (3)2.2国外环境现状 (3)3国内外环境保护趋势 (4)3.1国内环保趋势 (4)3.1.1国内环保现状 (4)3.1.2国内环保发展 (4)3.2国外环保趋势 (4)4国内外环境保护评价 (5)结论 (6)参考文献 (7)1研究背景如今十分发达的地球,虽然环境情况看起来十分乐观,但是却有十分重大的隐患。

气候变暖、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困扰着我们,伴随着人口日益增加,人类与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1]。

虽然各国政府都一致把目光放在了环保上,但要有所改变,还需要很多的努力。

2国内外环境现状2.1国内环境现状中国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是:总体在恶化,局部在改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逐渐扩大[2]。

2006年,我国的环境形势严峻。

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产生。

全年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161起, 平均每2d一起;环境投诉已达60万人次,比2005年增加30%。

国家环保总局在环评关口停批、缓批项目163个,投资额达7700多亿,其中50 %以上是钢铁、火电、石化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近年来,由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国内外对环境法的关注和制定也越来越多。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从而借鉴和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

首先,就整体环境法的监管范围来看,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管。

而在我国,根据《中国国务院机构方案》的规定,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被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其权力和职责进一步强化。

这一变化的核心目的在于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层级、权威度和决策效率。

此外,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环境法方面更注重市场手段的运用。

例如,欧盟推动了碳市场,通过碳交易手段引导和激励企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而在我国,虽然也推出了碳市场试点,但发展相对较慢。

这一差异主要是由于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所决定的。

此外,国内外环境法在执行和处罚环节也有所不同。

在我国,环境违法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刑事处罚相对较少,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

这意味着,在我国环境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可能较大,罚则相对严厉。

综上所述,国内外在环境法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国内侧重于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力和决策效率,强调污染源管制和市场化手段的运用,同时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较为严厉的处罚。

而国外环境法则更关注监管和罚则的制定,更注重市场手段的运用。

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环境法的不同之处,可以为我国环境法的持续改进提供参考和借鉴。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摘要:环境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环境管理的法律保障,研究掌握当代国内外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实现环境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回到我国现有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该部法律尚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

本文主要通过对两法的发展及存在问题的对比,总结出我过环境法的发展方向,必须对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发展做出适当变革,保证其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地位。

关键词:环境法国内外比较法律问题现状发展趋势一.中外环境法的发展:1.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即中国现代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的环境法”;二是“创业时期”的环境法;三是改革开放或“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

其中第一和第二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缓慢发展和逐步兴起的时期,第三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蓬勃发展的时期。

因此,真正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本世纪60年代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初期。

这是一个“万事开头难”的新生时期,许多法律都不成熟,环境法也不例外。

因此,可以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简称为“建国初期的环境法”,这个时期是中国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本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运动迅速发展的时代,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在这个时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以防治环境污染为标志的、与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相联系的现代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开始在中国兴起,中国环境法开始进入艰难的创业时期,因此称为“创业时期”或“起步时期”的环境法。

但是,恰恰在这个时期,即从1966年至1977年,中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时期”。

这虽然是中国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的阶段,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大都带有动乱时期的特征和“左”倾思想的烙印。

粉碎“四人帮”后中国共产党于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新时期。

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

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和发展趋势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为了说明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现将美国法典第五章(即《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节第4332条的规定引述如下:联邦政府的一切机关,“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详细说明:(1)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2)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响;(3)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4)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增强其长期生产能力(productivity)之间的关系;(5)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损失。

……”。

分析上述规定可知:第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

实践证明,“环保靠政府”,在各种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行为(简称环境行为)中,以政府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政府对许多人类环境行为扮演着发起、引导、组织、批准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府行为决定着其他人类环境行为的产生、发展、规模和作用。

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

这是因为,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的预期产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即法律行为)是反复、多次、长期适用的行为,与单个行为相比较,法律行为对环境具有反复、多次、长期的影响和作用,即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这就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作为重大联邦行为的理由;当然,除了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外,还有制定政策、规划等其他重大联邦行为。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可以说是抓住了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国内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比较分析

国内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比较分析

国内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比较分析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是一个对建筑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进行评估和认证的工具。

它给予建筑业界和政府机构一个衡量建筑项目可持续性的标准,并促进了对环境友好建筑的发展。

本文将对国内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进行比较分析。

国内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中国绿色建筑标识是国内最早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之一,于2024年成立。

该评价体系考虑了建筑的能源消耗、水资源使用和室内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美国LEED是全球最流行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之一,于1993年成立。

LEED评价体系通过对建筑使用的材料、能源效率、水资源管理和室内环境等方面的考核,来评估和认证建筑的可持续性。

英国BREEAM是英国建筑环境评估方法,于1990年成立。

BREEAM评价体系主要考虑建筑的能源使用效率、水资源管理、材料选择和室内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国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美国LEED和英国BREEAM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它们在国际上都享有极高的声誉和认可。

美国LEED评价体系是将建筑分为不同等级的认证,根据建筑在节能、水资源、室内环境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表现来给予相应的评分。

通过取得一定分数的建筑可以获得奖项和认证。

英国BREEAM评价体系是以不同版别的认证来评估和认证建筑的可持续性。

它将建筑分为不同等级的认证,根据建筑在能源使用、环境管理、材料选择和室内环境等方面的表现来给予评分。

比较分析国内和国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设计目标和考核要素大体相似,都注重节能减排、水资源管理、室内环境和可持续性等方面。

但在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认证方式上有一定的差异。

国内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设计更注重符合国情,考虑到国内具体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等因素。

而国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更关注国际上的最佳实践和创新。

LEED和BREEAM评价体系的标准更为全面和严格,涵盖了建筑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国际认可和应用。

这些评价体系在建筑业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可信度。

报告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分析

报告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分析

报告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分析国内外法律环境分析一、国内法律环境分析1.1 法律体系概述国内法律体系主要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典为主要依据,补充以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等。

同时,我国还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如国土资源法、劳动合同法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1.2 法律实施情况在法律实施方面,我国注重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同时,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立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律环境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足、法官独立性受到质疑等。

1.3 法律改革与发展我国法律环境的改革与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创新和完善,如对新兴领域的立法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法律进行修订;二是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推动,促使全社会构建法治意识。

二、国外法律环境分析2.1 法律体系比较与我国相比,国外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差异。

西方国家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法律的发展更加灵活,具有一定的变通性。

而在东方国家,如日本以及部分东南亚国家,法律体系较为接近于我国。

2.2 法律文化与价值观国外法律环境中的法律文化与价值观与我国略有不同。

例如,西方国家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法治原则,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而在一些东方国家,家族观念和社会和谐更为重要,法律中体现的集体主义色彩较浓。

2.3 法律改革与发展国外法律环境的改革与发展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变革。

一方面,由于全球化的趋势,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互动与融合日益加强。

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等领域的立法。

三、国内外法律环境的比较分析3.1 比较优势与劣势在国内法律环境的比较中,优势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适应性强,可以较好地适应国内社会的需要。

劣势则在于法律实施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在国外法律环境比较中,优势体现在法律的灵活性和法治意识普及程度较高。

劣势则主要来自法律体系的异质性和不同文化背景对法律效力的影响。

3.2 法律环境的借鉴与融合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法律环境的管理经验,例如学习西方国家在法律实施和监督方面的做法。

国内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比较解读

国内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比较解读

国内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比较解读营商环境体现了区域经济的软实力与发展潜力,改善营商环境,开辟良好的营商市场,对区域营商环境有准确认知与客观评估,方能有效促进经济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大量的中国企业已进入世界市场,在国外开展投资活动,不可忽视的是,国内外营商环境不尽相同,确保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则必须准确解读国内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促进区域经济与国际经济友好合作发展的基础,体现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潜力、软实力与生产力。

在国际经济交流中,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必须坚持国际化与法制化原则,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在国内区域经济发展中,须顺应经济改革发展趋势,完善区域招商引资模式,努力提升企业经营绩效,正确认知营商环境对区域经济发展、就业状况与财税收入的多面影响。

一、国内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一)国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宏观层次来看,国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世界银行所制定,世界银行(World Bank)是联合国为战后重建而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设立的专门机构,它是主要的国际发展机构,设有5个分部,分别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组成部分)、国际开发协会(IDA)、多国投资保证机构(MIGA)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国际开发协会(1960年成立)对世界银行中最贫穷的成员国发放无息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成立)提供贷款给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

多国投资保证机构(1985年成立)支持那些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的国营和私营机构,提供它们应付非商业性危险的保险。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1966年成立)的作用是减轻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调解投资争端的负担。

世界银行给“营商环境”下的定义是企业组织在创办、经营、投资贸易活动、纳税、关闭与执行合约等活动中遵循国籍法律法规所需要的成本与时间等条件因素。

从总体上讲,“营商环境”是企业从创办、经营到结束等环节中周边环境条件与状况的综合。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完整版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完整版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摘要: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

我国则是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环境法和新中国成立以后60多年来由缓慢发展到蓬勃发展的环境法。

本文分别简述了国内与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此对比分析出国内外环境法的共同点以及不同点。

有助于我们在客观、务实的前提下,更为合理有效地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的先进经验。

关键词:环境法国内环境法分析国外环境法分析比较分析一、前言法的目的是法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所要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述。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历来人们都在为能够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和改善生存条件的资源而奋斗,而各种资源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就必然会导致各类社会主体在争取利益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与冲突,进而导致已有环境秩序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加剧。

环境的不断恶化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其自身与地球的关系,通过加强环境立法借助法律手段保护环境。

环境法的功能作用不仅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而且越来越受到国民的关注。

当然,人类文明史中的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关注法律所实现的应有状态,但因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法律制度设计肯定有明显不同,法律也各有特色。

二、国内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央环境立法(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地方环境立法(包括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行政规章)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成就,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中国90年代的地方环境立法较之国家中央环境立法更富有开拓性、进取性和成效。

在法律的层次上,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9条第1款至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对环境保护作出了基本规定。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概述及国内外工作程序的比较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概述及国内外工作程序的比较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概述及国内外工作程序的比较【摘要】伴随经济发展,环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本文简述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概况及工作程序,并与国内的环评程序相比较,讨论其中的差异和发展。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国内外比较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空气污染,土地沙漠化,植被破坏,物种灭绝等环境问题也成为人类自身发展的隐患。

人们开始关心环境,治理环境,并不断寻求“防患于未然”的更好的保护环境的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因此孕育而生。

1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1969年,美国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成为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列入法律并确定其相应评价制度的国家。

1974年,新南威尔士州成为澳大利亚第一个建立环评导则的州政府。

1985年,欧洲共同体颁布了欧洲第一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导则,随后1988年,英国正式为本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1]。

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迅速发展起来。

在英国环评立法的最初两年,每一年进行环评的项目只有约20个,而从1990年至1999年,平均每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数量增长到约300个。

到了2003年,进行环评的项目已经超过600个。

同样的发展速度也出现在欧洲其他国家。

如丹麦、奥地利、西班牙等国,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环评项目的年平均数均成倍的增长[2]。

这种发展趋势,不仅说明环评作为一个专业学科的兴起,也反应世界人民在近20年对于环境的关心程度日益增强。

2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根据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笼统来说,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在于从环境(主要自然环境,也包括社会和经济环境)的角度,来评价、判断一个项目或者工程是否应该行进,怎样进行。

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国际影响评价协会(IAIA)所公布的环评的定义,与我国环评导则上的定义基本相同,既“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国外环保法律与中国环境保护法的比较分析

国外环保法律与中国环境保护法的比较分析

国外环保法律与中国环境保护法的比较分析一、引言环保问题一直是全球性的话题,各国政府为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采取了各种措施。

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对环保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比较分析中国环境保护法与国外环保法律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以期为我们的环保立法提供更好的启示和参考。

二、国外环保法律的概述国外环保法律是通过立法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这种立法手段根据国情和环保问题难度不同,在法律制定上会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国外环保法律的一般特点如下:1、法规严格国外环保法律普遍具有法规严格、执法有效等特点。

各国环保部门经常公布不同领域的环保法规,对于环保问题的违法行为,有相应的法律惩罚和罚款。

例如,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已经有50年的历史,涉及包括水、空气、土地、废物等领域,内容非常详细严谨,因此在环保领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2、社会参与度高国外环保法律特别注重社会与参与度高。

政府通常会通过引导、督促、鼓励和奖励企业和公民的积极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例如,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法》规定了许多环境保护机构和委员会,以配合和监督环保政策的执行。

3、跨国合作环保问题是全球性的,各国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

国外环保法律制定时会考虑环保政策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希望通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来实现共识和合作。

例如,欧盟制定了环保标准和指令,但这些标准和指令并不仅仅适用于欧盟内部,而是影响全球范围内的环保。

三、中国环保法的概述从中国环保法规的发展历程来看,2000年《全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行已成为今天的基础;之后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也逐渐完善了中国的环保法律制度。

目前,中国环保法律体系较为完整,主要特点如下:1、法规不够严格与国外环保法律相比,中国环保法律提出的要求和操作性尚有一定差距,法规也相对不够严格。

例如,环保部门在执行执法行动时,缺乏必要的制约和压迫力,导致环保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2、政府重视中国环保法律的特点之一是政府重视其执行。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概述及国内外工作程序的比较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概述及国内外工作程序的比较

科技视界Science&Technology VisionScience&Technology Vision科技视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空气污染,土地沙漠化,植被破坏,物种灭绝等环境问题也成为人类自身发展的隐患。

人们开始关心环境,治理环境,并不断寻求“防患于未然”的更好的保护环境的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因此孕育而生。

1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1969年,美国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成为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列入法律并确定其相应评价制度的国家。

1974年,新南威尔士州成为澳大利亚第一个建立环评导则的州政府。

1985年,欧洲共同体颁布了欧洲第一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导则,随后1988年,英国正式为本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1]。

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迅速发展起来。

在英国环评立法的最初两年,每一年进行环评的项目只有约20个,而从1990年至1999年,平均每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数量增长到约300个。

到了2003年,进行环评的项目已经超过600个。

同样的发展速度也出现在欧洲其他国家。

如丹麦、奥地利、西班牙等国,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环评项目的年平均数均成倍的增长[2]。

这种发展趋势,不仅说明环评作为一个专业学科的兴起,也反应世界人民在近20年对于环境的关心程度日益增强。

2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根据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笼统来说,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在于从环境(主要自然环境,也包括社会和经济环境)的角度,来评价、判断一个项目或者工程是否应该行进,怎样进行。

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国际影响评价协会(IAIA)所公布的环评的定义,与我国环评导则上的定义基本相同,既“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新能源技术的国内外政策环境比较

新能源技术的国内外政策环境比较

新能源技术的国内外政策环境比较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开发和推广新能源技术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比较国内外在新能源技术领域的政策环境,并分析其主要差异。

一、背景介绍新能源技术是指相对于传统能源来源,具有更高效、更环保、更可持续的能源形式和技术。

其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

由于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供应安全性,因此各国政府都积极推进新能源技术的发展。

二、国内政策环境1.政策目标:中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目标,如《可再生能源法》、《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旨在提高新能源技术的发展水平,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多个新能源研究机构,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新能源技术的市场竞争力。

2.经济支持:中国政府向新能源技术领域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支持,通过补贴、优惠政策等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新能源项目。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资金扶持政策,以推动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3.市场准入:中国政府鼓励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新能源领域,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新能源产业的监管,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国外政策环境1.政策目标: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旨在推动新能源技术发展的政策目标。

例如,美国政府在奥巴马时期推出了“清洁能源计划”,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在发电中的比重。

欧盟也制定了“2030能源和气候框架”,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消费。

2.经济支持:各国政府通过向新能源技术领域提供经济支持来推动其发展。

例如,美国政府设立了多个基金和补贴项目,以支持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德国政府则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

3.市场准入:各国政府对新能源市场的准入限制和监管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美国市场准入相对较为自由,但同时对新能源产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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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摘要: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

我国则是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环境法和新中国成立以后60多年来由缓慢发展到蓬勃发展的环境法。

本文分别简述了国内与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此对比分析出国内外环境法的共同点以及不同点。

有助于我们在客观、务实的前提下,更为合理有效地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的先进经验。

关键词:环境法国内环境法分析国外环境法分析比较分析一、前言法的目的是法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所要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述。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历来人们都在为能够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和改善生存条件的资源而奋斗,而各种资源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就必然会导致各类社会主体在争取利益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与冲突,进而导致已有环境秩序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加剧。

环境的不断恶化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其自身与地球的关系,通过加强环境立法借助法律手段保护环境。

环境法的功能作用不仅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而且越来越受到国民的关注。

当然,人类文明史中的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关注法律所实现的应有状态,但因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法律制度设计肯定有明显不同,法律也各有特色。

二、国内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央环境立法(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地方环境立法(包括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行政规章)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成就,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中国90年代的地方环境立法较之国家中央环境立法更富有开拓性、进取性和成效。

在法律的层次上,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9条第1款至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对环境保护作出了基本规定。

在《宪法》的指导之下,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

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其他有关立法也对环境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在刑法方面,1997年《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取消类推、增加罪名、明确罪状,加强了司法可操作性,是对环境进行刑事法律保护的重大改进。

在环境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层次上,我国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800多项。

[1]还有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配套修改、制订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危险废物处置标准等53项污染控制标准、4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及配套制订的36个地方标准、17个样品标准等国家环境标准500多项。

[1]同时,结合这几年来中国环境法呈现现状与发展,概括起来认为国内环境法有如下的趋势:(一)环境管理思想和环境保护战略更加进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二)有具有特色的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学理论作指导;(三)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四)有坚实的宪法基础和党的政策基础,环境法制建设日益成为宪法、国家计划和政党章程中的重大问题;(五)环境法治已经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六)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环境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七)环境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八)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为中心,努力提高环境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九)中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的协调日益增强。

三、国外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

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在许多国家已形成一个复杂的环境法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

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宪法条款的扩大解释将原来宪法里的某些条款解释为具有环境保护的作用。

例如,美国的学者、律师、法官在解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关于“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凡由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抹杀”的规定时,就认为“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当然包括环境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环境保护被写进宪法,使得具体的环境立法有了宪法依据。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

其三,各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

随着各国对环境管理的不断强化,环境立法越来越全面具体,因而便颁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问题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一)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化。

(二)环境法的法典化。

(三)环境法内容的国际化。

[2]四、国内外环境法的共同点从之前所叙述的国内外环境法发展现状,我们能够很明显的看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环境法都是新兴的法律,都是随着日益环境恶化问题的严重增加而发展的,也都是最近几十年来才慢慢得到人们的关注。

1992 年联合国环境大会宣告: 人类的法律必须重新制定, 以使人类活动与不变的、唯一的自然法保持协调, 并建议各国政府制定一个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使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各部门有机结合、协调统一起来。

以此作为契机, 许多国家积极行动起来, 迅速展开环境立法。

吕忠梅教授认为, 我们“用革命性来概括环境法的特点是再恰当不过的。

它像是一头不怕虎的初生牛犊, 带有勃勃生机, 向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提出了挑战, ......环境法是本世纪带动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有生命力的法律部门。

......革命的环境法也带来了传统部门法的变革......从法的体系到法的制度、从国际法到国内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 无一不在发生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变化”。

[3] 同时,无论是哪个地区,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渐渐地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峻,而设立环境基本法更是大家的共识。

从18 世纪60 年代算起, 西方国家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环境单行法体系, 对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 解决局部地区的环境问题, 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外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实践证明,废止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观点, 既没有认真分析国外环境法发展演变的规律, 也没有看到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实际情况。

我国不仅需要环境基本法, 而且需要从立法程序、功能等方面强化它的基本法地位。

五、国内外环境法的不同点在存在共同点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明显不同点,那就是它们的发展道路不同。

国外环境法发展走的是“自然演进型”道路, 经历了单行法- 基本法- 宪法的发展过程。

最初, 污染防治只是局部地区面临的问题, 依靠一些环境单行法就足以应对。

随着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大、性质越来越复杂, 明显危害公众身体健康、阻碍各国经济发展, 必然对环境资源保护采取更高层次的立法形式。

我国环境法的发展, 走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道路。

在环境法发展的过程中: 第一, 国家和政府是环境立法的主要领导者和推动者。

环境法在最初和未来的相当长时间里, 都是依靠自上而下的推动力发展, 而不是来自“社会”或“民间”。

第二, 我国环境法发展的特点是简单、快捷。

仅在环境法产生的时期, 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几乎同时出台, 大大降低了环境立法的摸索成本。

第三, 行政色彩浓厚。

政府在推进环境法发展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方法上较多采用了行政性手段, 在尊重市场规律, 调动企业、公民对于环境守法的自发性、自觉性方面做得不够。

另一方面,中外环境法发展的群众基础不同。

西方国家法制建设时间比较长, 形成了法制形态比较完备的社会, 公众维权意识明确。

广大公民强烈呼吁保护环境与资源, 他们将环境权作为基本的人权, 通过大量诉讼实践活动, 促使环境法及其实施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我国公众在推动环境立法方面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因为公众环保要求的模糊性, 也有可能导致该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 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 我国尚缺乏关于公民环境权益的实体法保障; 缺乏公民参与资源环境事物的具体机制和渠道; 缺乏行政公开和公平性。

我国现行环境法中公众参与的规定, 大多是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的条款, 关于公众参与的方式、范围、途径的规定并不明确, 不利于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难以使环境法治的发展获得强有力的群众基础。

我国环境法发展应有意识加强引导, 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与途径。

六、结语在分析过程中我们看到的公众参与的机制问题,如得不到彻底的解决,我国的环境法治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继续呈现结构性的缺陷。

为了克服这个缺陷,需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立足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来循序渐进地解决。

二是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成果时,还要总结、推广国内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地方先进的经验。

参考文献:[1] “我国环境保护环保政策法规仍存在四大‘软肋’”,王灿发.国外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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