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代履行的职责,更好地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和标准、费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涉林部分)的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者其他绿化植物,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树木补种,是指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等违法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等责令补种树木的行为。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一、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须知(一)办事依据: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1、在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区绿地、次干道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园林办”)审批,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树木砍伐、迁移,由市绿化处负责办理审批。
2、需要修剪枝条直径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三)办事程序:1、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园林办或市绿化处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2、区园林办派员到现场查勘,并审查有关资料。
根据《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3、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4、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5、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四)受理时限: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2、经现场查勘,验明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五)提交资料: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1、基建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或市、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用地(四置)红线图(复印件)。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5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5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修改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说明:规范和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五三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粤财农[2017]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财农〔2017〕5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附件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分三个档次,具体征收标准如下(详见附件2):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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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通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绿化和绿化设施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绿化和绿化设施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相应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缴纳绿化补建费用。
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和标准
4、砍伐移植死亡赔偿费:是指经批准,在城市砍伐、移植公园绿地、街头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防护林地的树木,致其死亡而缴纳的费用。
5、移植损伤养护费:是指经批准,在城市移植公园绿地、街头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和防护林地的树木,需缴纳的费用。
6、修剪损伤养护费:是指在城市因管线铺设维护等原因,经批准对树木进行修剪,造成对树木的损伤,需缴纳的费用。
影响居民生活、采光的修剪,经批准免收费用。
7、绿化及绿化设施损坏赔偿费:是指在城市未经批准,损坏或损伤绿化及绿化设施,需缴纳的赔偿费用。
8、城市中心区:指通榆河以西,盐渎路以北,西环路以东,新洋港河以南的区域。
9、古树名木及稀有树种的损坏赔偿费,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8 80 150 300
3 9 11 13
4 14 14 20
条 条 条 株 株
1、该标准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交付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 复绿化补偿费”,第十九条第三款“经批准砍伐或迁移树木的,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交纳绿化补偿费”和第十七条第三款“对城市绿地及设
综合费率 1052 145 293 355 648 848 1053 1062 1094 1234 145 293 355 648 1053 1062 1094
1.51以上 净干高(米)0.4以下
3421 781 1170 1623 2575 3855 5356 6728 9220 10850 541 786 1122 1738 2845 3085 3215
广州市恢复绿地补偿费执行标准(含迁移、砍伐树木)
类 别 绿篱 主 要 品 种 规 格 单位 平方米 平方米 支 支
执行标准 其 中 包 括 金额(元) 苗木费 人工机械费 管养费
运输费 15 15 15 15
综合费率 85 85 85 85
黄榕、山瑞香、九里香等 其它绿篱品种参照执行
31——60 61以上 苗高1.5--2.0米 2.0--2.5米
备
施造破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制定。 2、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砍伐、迁移、修剪树木补偿及绿化赔偿并列为同一标准执行。 3、该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计算出的不同的补偿(赔偿)费数额,依据是市建委《广州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基价表》和
注
〈广州地区园林绿化工程苗木预算基价〉。计费程序按穗建定[1998]216号文执行。采用二类甲级计算。超规格苗木按平均值乘以相应规格。 4、本表未列明的品种,参照同类型、同规格的赔偿价格执行。修剪直径5CM以上枝条或损坏树木致死,按第二类赔偿。损坏花卉,按时价赔偿。 5、综合费率包括定额人工费调增、机械费调增、工资价差、税金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广东省海珠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只有一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海幢街道、赤岗街道、新港街道、滨江街道、素社街道、凤阳街道、龙凤街道、沙园街道、瑞宝街道、江海街道、南华西街道、南石头街道、江南中街道、昌岗街道、南洲街道、琶洲街道、官洲街道、华洲街道。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
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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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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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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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13日广州市绿化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5月26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本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日常养护经费标准
附件二: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日常养护经费标准一、绿化养护工作量标准(一)修剪五年以内直径13CM(大小修一次/年)5工日/100株(汽车)0.5台班/100株直径14-20CM(人工修剪)20工日/100株(汽车) 1.67台班/100株直径21-30CM(机械修剪)100工日/100株(高修车)8.33台班/100株(汽车)5台班/100株直径31CM以上(机械修剪)200工日/100株(高修车)20台班/100株(汽车)10台班/100株(灌木、绿篱)200M2/工12次/年(美人蕉)140M2/工12次/年(大叶油草)700M2/工9次/年(台湾草)500M2/工6次/年(二)除杂草(乔木包括开窝,除草)70个/工6次/年(三年生绿篱,地被,美人蕉)超三年乘系数100 M2/工8次/年(花坛,绿地,大叶油草)100 M2/工8次/年(台湾草)80 M2/工8次/年汽车清运杂草15000M2/车(三)淋水(乔木直径20CM以下五年内生)25kg/株48次/年直径21-30CM 25kg/株12次/年(绿篱,分车带) 5 kg/ M2180次/年(美人蕉,草地,广场,小游园)2000 M2/工日 5 kg/ M2180次/年水车5吨/车5车/台班(四)施肥五年生乔木直径20CM以下200株/工日0.5kg/株2次/年(复合肥)绿篱,灌木400M2/工日0.5 kg/ M24次/年(复合肥)美人蕉400M2/工日0.42 kg/ M212次/年(花生麸)草地400M2/工日0.1 kg/ M22次/年(复合肥)地被400M2/工日0.15 kg/ M23次/年(复合肥)(五)杀虫1%%浓度乔木150株/工日100株/车2次/车(水)15000kg/100株(农药) 1.5kg/次灌木(丛植)4500M2/工3000M2/车6次/车4500kg/台班(绿篱,地被,草地)农药1500kg/1.5公斤/次单丛灌木750丛/工日500丛/车6次/车(六)涂白(高1.3米)乔木直径13CM以下74株/工日1次/年直径14-20CM 59株/工日1次/年直径21-30CM 54株/工日1次/年直径31CM以上34株/工日1次/年(七)搞卫生(林带,绿地,广场,小游园)10000 M2/工*243天(八)栏杆(翻新油漆) 4.78/ M2*1.3系数1次/年(九)栏杆清洗250M2 /工日4次/年水100M2/2吨/次水车10吨/台班(十)维修栏杆(年损耗为3%)550元/ M2(十一)防撞侧石(年损耗为3%)110/元M2(十二)水管维修费(含水制,喷头等)年损耗5% 22元/M(十三)补植苗木乔木5% 130元/株灌木5% 30元/株绿篱5% 50元/ M2地被,草地3% 10元/ M2绿化养护经费组成(一)人工费:按穗建价2003年定额:人工基价+定额基价+工资价差(二)机械费:按穗建价2003年定额:机械基价+定额基价+机械增调系数(三)机械损耗费:绿蓠剪,剪草机按市面上6000元/台绿蓠剪损耗台/124000㎡剪草机损耗台/248000㎡(四)、油价差:机械台班耗油量*台班量*油价差(五)、水车淋水量:5车/台5吨/车25吨/台班(六)、水费:1.85元/吨(七)、施肥:胸径超过20cm不用施肥,五年内20cm以下胸径乔木、观花、果树棕榈植物计算施肥:复合肥3.00元/公斤花生麸4.00元/公斤(八)、杀虫:农药30元/公斤乔木:150株/工日100株/车2次/车(水)15000kg/100株(农药) 1.5kg/次灌木(丛植)4500㎡/工3000㎡/车6次/车4500kg/台班绿蓠\地被\草地农药1500kg/1.5公斤/次单丛灌木750丛/工日500丛/车6次/车(九)、涂白:石灰8元/包乔木直径13cm 以下74株/工日直径14-20cm 59株/工日直径21-30cm 54株/工日直径31cm 34株/工日(十)、搞卫生:10000㎡/工日(十一)、栏杆(翻新油漆)4.78元/㎡*1.3系数1次/年(十二)、栏杆清洗:0.002吨/㎡4次/车(十三)、维修栏杆:每年损耗3% 500元/㎡(十四)、防撞侧石维护:每年损耗3% 110元/m(十五)、补植苗木:乔木5% 130元/株灌木5% 30元/株绿蓠5% 50元/㎡地被草地3% 10元/㎡(十六)、水管维修费:(含水制\喷头等) 每年损耗5% 22元/m二、绿化养护经费组成(一)人工费:穗建定[1994]380号。
广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17年修订)《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经济补偿办法》《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投入组成。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与市级、区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将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面积、范围和等级等因素,编制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方案和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支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市审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区级配套部分,足额、按时支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进行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审核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规范和监督集体留用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经济合作社负责制定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落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组织办法
80*60
丛
117
33
9
14
3
58
100*80
丛
196
102
11
14
3
66
120*100
丛
334
202
13
20
3
96
150*120
丛
438
242
21
32
3
140
桂花、米兰、红杏等
其余灌木类植物,参照执行
100*60
株
174
90
9
14
3
58
120*80
株
229
135
11
14
3
66
150*100
第
十七
类
园林设施
按当年价值计算
备注
本表未列明的品种,参照同类型、同规格的赔偿价格执行。修剪直径5CM以上枝条或损坏树木致死,按第二类赔偿,损坏花卉,按时价赔偿。
胸径(厘米)5以下
株
575
115
297
14
14
135
6——10
株
933
256
348
32
14
283
11——20
株
1943
979
573
32
14
345
21——30
株
2985
1457
844
32
14
638
31——40
株
4129
1936
1285
56
14
838
41——50
株
4878
2414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工程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的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的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30•【字号】穗常发[1996]61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穗常发(1996)61号1996年6月2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30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城市规划。
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引言城市绿地是人类居住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是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的宝贵资源。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生态福利,广州市政府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城市绿地的管理和维护。
本文主要介绍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的相关内容。
常规养护工程内容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除垃圾、清除落叶、修剪枝条、浇水、施肥、除虫、防治病害、修复设施等。
常规养护工程是保证城市绿地生态环境和市民安全、舒适的重要措施,也是城市环境管理的基础工程。
费用估算指标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经验统计和调研,制定了下列费用估算指标:人工费作为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的主要支出项,人工费占据了较大的比例。
按照不同工种和技能要求,人工费用如下:•清洁工:每月4000-5000元;•园林绿化工:每月4500-5500元;•病虫害防治工:每月6000-8000元;•设施修复工:每月4500-5500元;物料费用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需要用到的物料包括:肥料、辅料、药剂、种子等。
按照不同物料的种类和需求量,物料费用如下:•肥料:每年4000-5000元;•辅料:每年2000-3000元;•药剂:每年6000-8000元;•种子:每年5000-6000元。
设备费用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需要使用的设备主要包括:割草机、喷雾器、泵、压缩机等。
按照不同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设备费用如下:•割草机:每年3000-4000元;•喷雾器:每年2000-3000元;•泵:每年4000-5000元;•压缩机:每年6000-8000元。
结论经过费用估算指标的计算和统计,预计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为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通过科学合理的费用估算,可以更好地保障广州市城市绿地的管理和维护,让市民共享美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养殖业)类、短期生作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类补偿按附件1至附件5的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
非住宅房屋补偿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 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番禺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负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2〕117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2.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3.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4.短期生作物类补偿标准5.苗木、花卉、果树类补偿标准附件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说明:1.补偿标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估算。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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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1943
979
573
32
14
345
南蒲桃、海南红豆、尖叶
21——30
株
2985 1457
844
32
14
638
杜英、水石榕、红花楹、
31——40
株
4129
1936
1285
56
14
838
大叶紫薇、火焰木、树菠
41——50
株
4878
2414
1351
56
14
1043
萝、串前柳、莫氏榄仁、
51——60
株
5498
1704
96
14
1224
木
其它乔木参照执行
园柏、珠柏、龙柏等
高度(米)
第
1.0以下
株
595
135
297
14
14
135
三
1.1——2.0
株
862
185
348
32
14
283
类
柏类植物参照执行
2.1——3.0
株
1249
285
573
32
14
345
柏
3.1——4.0
株
2113
585
844
32
14
638
类
4.1——5.0
株
174
90
9
14
3
58
其余灌木类植物,参
120*80
株
229
135
11
14
3
66
照执行
150*100
株
335
203
13
20
3
96
200*150
株
508
312
21
32
3
140
类
第 九
大红花、黄蝉、白蝉、双 夹槐、福建茶、金脉爵床
高度(厘米)
30以下
平方 米
243
110
26
7
15
85
类 别
绿篱
第 十 类 竹类 第 十一 类
479
844
32
14
638
铁
1.11——1.30
株
2784
591
1285
56
14
838
1.31——1.50
株
3167
703
1351
56
14
1043
广州市恢复绿地补偿费执行标准(含迁移、砍伐树木)
类
主 要品 种
别
苏铁
规格 1.51以上
执行标准 单位
金额(元) 苗木费
株
3421
815
其中包
括
人工机械 费
株
993
306
348
32
14
293
竹 柏 、菩 提 榕
11——20
株
2003 1029
573
32
14
355
21——30
株
3045 1507
844
32
14
648
31——40
株
4189
1986
1285
56
14
848
41——50
株
4938
2464
1351
56
14
1053
51——60
株
5558
2942
1460
168
130
5
4
2
27
平方 米
162
124
5
4
2
27
藤长度
每米
40
36
1
3
葡萄、秋海棠、使君子 爬墙虎、霹荔等
覆盖面积
平方 米
363
325
5
4
2
27
大叶油草、结娄草、白蝴 蝶、澎蜞菊、紫叶鸭趾草
平方 米
63
25
5
4
2
27
广州市恢复绿地补偿费执行标准(含迁移、砍伐树木)
类 别
草本 第十四
主 要品 种
1662
1285
56
14
848
棕
2.1——2.5
株
5356
2892
1351
56
14
1053
榈
2.6——3.0
株
6728
4122
1460
80
14
1062
3.1——4.0
株
9220
6582
1460
80
14
1094
4.1以上
株
10850 7812
1704
96
14
假槟榔、鱼尾葵、三药槟榔 、
净干高(米)0.5以下
悬垂植物
宿根花 卉
第 十二 类 藤本
第十三 类草本
广州市恢复绿地补偿费执行标准(含迁移、砍伐树木)
主 要品 种
黄榕、山瑞香、九里香等 其它绿篱品种参照执行 佛肚竹、黄金间碧玉
规格
31——60 61以上 苗高1.5--2.0米
执行标准 单位
金额(元) 苗木费
平方 平米方 米
288 333
155 200
株
3085
479
1460
80
14
1062
4.1以上
株
3215
577
1460
80
14
1094
广州市恢复绿地补偿费执行标准(含迁移、砍伐树木)
类
主 要品 种
别
美丽针葵、山棕、散尾葵
规格 高度(米)
执行标准
其中包
括
单位 金额(元) 苗木费
人工机械 费
管养费
运输费
综合费率
第
大叶棕竹、小叶棕竹等
1.0以下
株
同品种、不同规格,计算出的不同
注
〈广州地区园林绿化工程苗木预 算基价〉。计费程序按穗建定
4、本表未列明的品种,参照同类
型、同规格的赔偿价格执行。修剪 5、综合费率包括定额人工费调增
、机械费调增、工资价差、税金等
类五
80以上
的6倍计算
第 十
古树名木
六
株
按同类树 的10木倍计
类
第 十
园林设施
七
类
按当算年价
值 计算
1、该标准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
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经批 复绿化补偿费”,第十九条第
三款“经批准砍伐或迁移树木的, 施造破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备 ”的规定而制定。
2、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补偿及绿化 3、该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
株
3078
885
1285
56
14
838
苏铁
5.1以上
株
3649
1185
1351
56
14
净干高(米)
1043
第
0.50以下
株
603
143
297
14
14
135
四
0.51——0.70
株
932
255
348
32
14
283
类
0.71——0.90
株Leabharlann 1331367573
32
14
345
苏
0.91——1.10
株
2007
苗高*冠幅(厘米)
第 夹槐、希美丽、金脉爵床
80*60
丛
117
33
9
14
3
58
八 红背桂、红桑、红、黄花
100*80
丛
196
102
11
14
3
66
类 夹竹桃、九里香、山瑞香
120*100
丛
334
202
13
20
3
96
灌 细叶紫薇、黄榕等
150*120
丛
438
242
21
32
3
140
木 桂花、米兰、红杏等
100*60
2892
1460
80
14
1052
广州市恢复绿地补偿费执行标准(含迁移、砍伐树木)
类
主 要品 种
别
乔 盆架子、腊肠树、南洋楹
规格 61——70
执行标准 单位
金额(元) 苗木费
株
6009
3371
其中包
括
人工机械 费
管养费
运输费
综合费率
1460
80
14
1084
石栗、麻楝、先加等
71——79
株
6887
3849
80
14
1062
61——70
株
6069
3421
1460
80
14
1094
71——79
株
6947
3899
1704
96
14
1234
白兰、木棉、细叶榕、大 胸径(厘米)5以下 株
575
115
297
14
14
135
叶榕、高山榕、芒果、扁
6——10
株
933
256
348
32
14
283
桃果、蝴蝶果、仁面、海
11——20
株
541
81
297
14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