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s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 个国家 年 月 日生效 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 日生效, 个国家; 前者于 后者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 国中有 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年 月 日生效 在上述8国中有 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日生效, 国中有7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后者于 3. 目前状况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 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它是 通过一方提出要约, 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 产的。 产的。
2. 英美法国家的法律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 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年 英国货物买卖法。
3. 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现纳入《合同法》中)。 涉外经济合同法》 现纳入《合同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贸易惯 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 发价与接受, 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 发价与接受 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 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时也涉及 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 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简介本文是对郭寿康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关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跨国货物交易的合同制度和争端解决方式。
笔记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易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预见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实体交易。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双方的选择等。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规范性质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的存在。
要约是指合同一方作出的明确表示,表示其愿意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
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有效接受的声明。
接受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表示。
合同的效力则体现在合同一旦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等。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课件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各组贸易术语分布示意图
E组 F组: C组: D组:
陆运
海运
陆运
运费、保险费
卖方
买方
进口手续费用
出口手续费用单证
1、E 组 启运组
EXW EX works(named place)
工厂交货(P96)
特点交货地点:卖方所在地(工厂、仓库,不负责装货)风险划分:货交买方费用划分:货交买方进出口清关:买方运输方式: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特点:交货地点:装运港船边风险划分:装运港船边费用划分:装运港船边运输方式:海运或内河运输。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P92
特点风险划分:装运港船上费用划分:装运港船上交货地点:装运港船上运输方式:适用于内河运输和海运
案例分析3-3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
一
主要适用无港口的内地省份
FCA 货交承运人P94
特点:交货地点: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出口国内地地点)风险划分:货交承运人费用划分:货交承运人运输方式:适用各种运输方式。注意:装卸货物的责任
一
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提交仲裁或诉讼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 题,双方可以选择提 交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程序
根据仲裁或诉讼程序 进行,最终由仲裁员 或法官作出裁决。
执行裁决
裁决作出后,双方应 遵守并执行裁决结果。
05
Incoterms的未来发展
国际商会修订Incoterms
国际商会定期对Incoterms进行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变化和法律 环境的发展。
02
DDP(Delivered Duty Paid)是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 承担所有税费和保险费用。
术语解释
• Incoterms中的每个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规则,包括买卖 双方的责任、风险划分、费用负担等。这些规则为买卖双方提 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减少争议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变化, Incoterms不断适应新的贸易实 践和法律环境,以保持其与时代
同步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Incoterms的制定和修订得到了 全球商业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可, 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
要的促进作用。
Incoterms的使用范围
Incoterms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货条件和责任的划分。
它不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条件,还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单证、运 输和保险等环节。
通过使用Incoterms,买卖双方可以更加明确地约定交货条件和责任,减少交易纠 纷,提高交易效率。
02
Incoterms的主要规则
贸易术语的分类
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分别是EXW、FCA 、CPT、CIP、DAT、DAP和DDP。每 组术语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 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国际经济法重难点
国际经济法重难点《国际经济法》重难点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一)罗得法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2、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 1986年12月11日加入。 • 1988年1月1日生效。 • 保留:适用范围只限于缔约国之间的合 同。 • 合同的形式限定为书面合同,但是此保 留已经和现行中国合同法规定不符。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一)概念 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 要约的生效、撤回、
1、要约的生效: 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 要约生效时间 发信主义 到达主义 了解主义
2、要约撤回--针对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 行为。 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就 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 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 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 )。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可任意撤回。
3、要约撤销--已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 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 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更。
卖 方 的 义 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六)当事人同意的惯例及他们之间的习惯做法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
• 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 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关于惯例,公约规定的惯例产生约束力的条件有 两个:
• 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惯例; • 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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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
• 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 其效力。 • 第12条规定,某缔约国在加入或批准公约时声明,要求பைடு நூலகம்同必须具备书面形 式,则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缔约国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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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关于公约的核准书时声明对《合同公约》作出两项保留: • (1)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 • 我国声明不受《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或(b)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 (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 我国对《合同公约》第11条、第29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 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29条的规定则涉及合同更改或终止的书面 形式要求。
• 如果一个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设立独立的法人,则不 属于“一个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设立营业地点”。在 其他国家设立的法人和投资设立该法人的母公司在法 律上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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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山东某纺织厂订购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布 料,并在我国国内完成了交货付款等手续。随后,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在大连将该批 布料加工,制成某规格的制服,并将这批制服销售给了日本本土的另一家公司,日本 B公司。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公司大连分社与我国山东某纺织厂的合同以及日本 A公司大连分社与日本B公司的合同。 • 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哪一个应当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2、《公约》调整的合同关系
《公约》只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 义务 《公约》不涉及: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或减损 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对缔约国 当事人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规则
• 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
合同即告成立。 ③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的法律效力及失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 约生效之后。
②要约的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要约而言,撤 销是针对已生效的要约而言。
③所受限制不同。
撤回所受限制较少,撤销所受限制较多。
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超过期限未承诺; ③要约被撤销;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
【例】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 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 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 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 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 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 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 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 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 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国际经济法课件(sale of goods)3
2、卖方的义务、风险和费用最小 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运输车辆和 办理运输、保险、出口结关手续。—— 若买方不能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出口 手续,不应使用该术语。 3、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卖方除实际交付货物外,无须向买 方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 用的电子信息;相反地,买方必须在受
2、区别 (1)运输方式不同 FCA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 FAS和 FOB均只适用于海洋和 内河运 输方式。 (2)交货地点与风险划分的界限不 同 FCA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置时起,风险即由 卖方转移至买方。因此,风险转移的界 限取决于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若买方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 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 的运输工具时,风险转移至买方;若交 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任何 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 未卸货但已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 时,风险开始转移至买方。
大陆法:商业广告 要约邀请 ( invitation for offer) 英美法:商业广告(内容明确、肯定; 且有受约束之意) 要 约 案例:蓝色酚制感冒药案 案例: 公约: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 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约建议,仅应视为要 约邀请→大陆法 但是,如果此项建议符合作为要约
的其他要求,而且提出该建议的人明确 表示 有相反的意向,则这项建议亦可 视为要约 → 英美法 中国合同法: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 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内容足够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并不要求具备所有条款 ,只要达到 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1)美国法:leave nothing open negotiation (2)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 158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 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3)公约:货物的名称 货物的数 3 名称、 名称 数 价格或 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货物的价格 价格 确定价格的 方法 3、有受约束之意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5)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
德国法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法范围,而买卖合同属 于债权法范围,因此买卖合同解决不了物之所有权转移问题。需 要买卖双方另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达成合意。根据这一合意, 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需交 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 而不动产买卖的所有权转移则以完成登记的时间为准。
国际经济法
主讲教师:王祥修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所谓货物买卖契约,就是指卖方将货物的所有 权转移或同意转移给买方以换取价金的行为。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二、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时间
•涉及运输的交货 •在途货物的交货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FOB合同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 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 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 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 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 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 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交单时间) •《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教学目的][本章内容][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考题][课时安排][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充分注意的法律问题;了解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本章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概述第二节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第三节买方和卖方的一般义务第四节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本章重点]1、国际贸易术语2、买方和卖方的义务3、货物风险的移转[本章难点]货物风险的移转[课时安排]4课时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概述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1、普通法2、成文法(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
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
国际经济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二)incoterms s(1)
例题1 例题1
• 关于F组贸易术语,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 • A、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是在船上交 货 • B、在FCA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船舷转移 • C、在FOB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卸货港船 舷转移 • D、FOB和FAS贸易术语主要适用海运或内 海运输,而FCA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铁路 公路
交货时风险转移 卖方办出口
买方负责运输 保险 进口手 续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
买方
在装港船边交货
海运
交货时风险转移 卖方办出口手续
买方负责运输 保险 进出口 手续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一、E组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卖方
卖方在此将货交买方 公路 铁路 海运
买方
铁路 公路
工厂交货 风险转移
买方负责运输 保险 进出口手 续
二、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 货交承运人时完成交货 公路 铁路 海运 买方
• 中国北京的卖方A与德国汉堡的买方B约定以FCA 上海1000美元/吨的价格买卖花生,适用联合国买 卖合同公约。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用车载至 交货地点上海承运人处,在将货物卸下的期间, 由于突降大雨,导致部分花生受潮,以下关于花 生受潮的损失正确的有?( ) • A.由卖方承担损失,因为货物还未卸下,风险尚 未转移 • B.由买方承担损失,因为已经完成交货,风险已 经转移给买方 • C.由承运人承担损失 • D.如果从车上卸下的散装花生还包括卖给另一买 方C的花生,则风险不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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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货物范围
• Article 2 •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 • (a) 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unless the seller,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 (b) by auction; (c) 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 (d) of stocks, shares, investment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 (e) of ships, vessels, hovercraft or aircraft; (f) of electrici牙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了由罗 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了由罗
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编纂统一的《 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编纂统一的《关于国 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这两个公 约均于1972年生效。但是由于参加国家较 约均于1972年生效。但是由于参加国家较 少,没有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作 用。
例题1 例题1
• 【1999年卷一单选第18题】 1999年卷一单选第 题 年卷一单选第18 •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的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下列哪个选项应适用公约的规 定?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 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 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 货物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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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3
• (1)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
•
• Article 4 • This Convention governs only the formation of
• •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arising from such a contract. In particular, except as otherwise expressly provided in this Convention, it is not concerned with: (a)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or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 or of any usage; (b) the effect which the contract may have on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sold. the seller for death or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the goods to any person.
• Article 5 •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the liability of
Case 2
• The defendants, two Swiss sellers of
computer software, the plaintiff, a French buyer, and asked for specific performance of the sale of software contract, which had been declared avoided by the plaintiff. • Question: whether CISG is applicable? • P.S. The CISG entered into force in Switzerland on 1 March 1991. The contract was concluded on 21 September 1990. The dispute arose in 1 May 1991.
Article 1(cont’d) 1(cont’
•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例题2 例题2
• 【2002年卷一多选第67题】 2002年卷一多选第67题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
物销售合同公约》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 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 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 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 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贷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周超
2009年 2009年9月
Questions:
• What is CISG? • What is CISG’s sphere of application? CISG’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范概述
• 一、国内法规范:
–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民商分立的,先适用商法 的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 定;采用民商合一的,直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 规定。 –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内立法由法院判例和成文法 两部分组成,比较典型的是英国 1893年 1893年 《货物买卖法》(1995年修订)和美国1994 货物买卖法》 1995年修订)和美国1994 年《统一商法典》。 统一商法典》 – 我国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 我国适用《合同法》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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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phere of Application 适用范围
• Article 1 •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3.《公约》的任意性 3.《公约》
• Article 6 •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or, subject to article 12,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 effect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 • 注意 :对公约的任意性问题应当特别注意,公 约是买卖合同无特别排除约定便自动适用,而不 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才适用。另外,如 果当事人选择了某一国际惯例,则合同仍适用公 约,但国际惯例与公约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适用 国际惯例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完成了《联合国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完成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起草和指定工 作。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 作。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 上通过,于1988 上通过,于1988年正式生效。 1988年正式生效。 •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