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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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习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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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国家干预:国家干预就是指由国家代表社会介入市场,通过履行限制、剥夺、保障及服务等经济职能,解决市场失灵的活动。用干预一词来描述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仅符合约定俗成的概念,而且也能包括“介入”“调节”“调控”和“管理”等词。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3.法律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具体内容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法律允许主体做什么;法律不允许主体做什么;主体违反了或遵守了法律规定,法律后果是什么。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5.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四、简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任选2题,每小题19分,共38分)

1、简述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第一,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或者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

第二,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的历史,它是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

第三,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学者认为,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即使在前资本主义“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就存在着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了,但这只能被称之为古代经济法。现代经济法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才兴起的。

第四,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是在人们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时候才产生的,也不是在人们承认了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时候才顾在的,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

需要而制定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

之所以关于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存在分歧,主要原因在于对经济法产生的条件,我国国内不同流派的经济法学家认识不一。

2.

第一,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律、法规首先只能是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律、法规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广义上讲,认为经济法律、法规是指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既包括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律、法规,又包括行政法和民法性质的经济法律、法规;从狭义上理解,经济法律、法规是仅指属于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律、法规。因此,正确认识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首要前提是:是否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部门。肯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通常认为,经济法律、法规就是指狭义上的经济法律、法规。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上的,就会认为经济法律、法规是一个广泛性的概念。而其“广泛性”的范围最终有多大,又取决于该学者的认识角度或研究方法。

鉴于我国现行宪法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时候,提的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提的是“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足见宪法是把“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看成不同的概念。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谈到“加强法制建设”的时候,也是把“加快经济立法”、“完善民商法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两个不同目标而提出来的。党的十五大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也是明确把经济法列为七个法律部门之一,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由此可知,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律、法规,就是指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只有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律、法规作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理解,才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民法和经济法律体系。

第二,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律、法规现象的范围,不仅包括经济法律、法规本身,同时还包括与经济法律、法规密切相联的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等一系列社会现象;不仅包括中国的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同时还包括古代、外国的经济法律、法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作为一个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其不仅跨越多个法律部门,且跨越多个学科,尤其是经济学。因此单纯就经济法律、法规本身研究而研究,只会使经济法学研究固步自封,最终限制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当然,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仍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因此,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缺陷,不足以概括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全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以及与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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