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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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一、入井人数的控制

(一)入井人员的分解控制

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发布的我矿单班最大矿井劳动定员人数1310人和采掘职工646人的文件精神,工资科负责每月核定井下定员分解表,并及时公布,各战线要及时调整各工种(岗位)、轮班方式,整合作业工序,合理劳动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入井人数控制计划,并分解到队(区)、班组和采区、作业头(面),确保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超过核定人数。按本矿井劳动定员分解到各采区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

(二)特殊情况需要超员的处理办法

由于随着我矿改扩建工程的完成,我矿的核定产量由原来的180万吨提高到了300万吨,入井人员相应增加,原定员标准已经不适合我矿当前的生产形势,确因生产需要超定员的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战线矿长及安全矿长签字后,在调度室和考勤室备案。

(三)安检科、调度室和考勤室负责在井口、矿调度室、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分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标明经省煤炭工业局核定确认的最大井下作业人数、每班定员及实际井下作业人员人数。

(四)煤矿企业各类井下人员的指标解释

1.采煤人员是指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以外50米,至顺槽第一部运载机为止从事采煤和服务于采煤工作的工人。如机巷没有溜子的以下出口以外50米为界。

2.掘进人员是指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不包括接车人员;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为止;),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人员。如没有矿车或皮带的以掘进工作面煤或岩墙向外100米范

围内为界。

3.井下辅助人员是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口以下除采煤人员、掘进人员以外从事井下原煤生产或服务工作的人员。其中:

(1)井下机电人员是指井下原煤生产各环节除采掘工作面以外从事机电运转、维修、变配电等工作的全部人员。

(2)井下运输人员是指在采掘工作面以外,从事井下运输和服务于运输过程的全部工人。包括从事原煤、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的运输以及为运输设备、轨道维修维护的人员。

(3)井下通风人员是指安装、延接、维护、拆除井下通风设施的全部人员。

(4)井下维修人员是指除采掘工作面范围以外的从事井下巷道维修工作的全部人员。

(5)井下监测人员是指从事安装、延伸、维修井下监测设备仪器的全部人员。

(6)井下其他人员是除上述范围以外在井下从事原煤生产及服务的全部人员。

(五)不包含在矿井定员之内的入井人员,矿井定员人数1310人是指矿井正常生产(含正常检修)时限定在井下同时作业的人数,经上级批准不含下列人员:

1.矿井因反风演习时需要临时增加的人数;

2.抢险救灾时需要增加的入井抢险人员;

3.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等各项检查时的检查人员及陪检人员;

4.其他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增加的人员。

二、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入井人员必须穿工作服、胶鞋,佩戴矿帽、矿灯、自救器及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识别卡,佩戴整齐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2.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酒后下井;

3.入井人员必须排队按次序上下罐笼,不准挤罐、抢罐,人员进罐后不准在罐笼内打闹嬉戏。

4.乘罐人员的头、手、脚以及随身携带物品不准露出罐外;

5.入井人员携带尖利工具乘罐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防碰伤他人;

6.入井人员携带非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严禁携带入井;

7.入井人员携带超长(1.2米以上)、超重(55公斤以上)器物乘罐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任何人不准与携带炸药、雷管的放炮员同罐上下;

9.外来人员入井时,必须有矿领导或业务科室人员的陪同,否则严禁入井;

10.乘罐人员必须爱护罐笼内设施;

11.信号把钩工要认真落实乘罐人员清点制度,防止超定员乘罐。

12.需进入井下进行临时性作业的人员,必须由作业单位提前提出申请,交安全信息中心和调度室进行备案。

13.所有人员入井都要佩戴自己的矿灯,不得互换灯、转借灯、入井多带灯。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妥善保护好自己的无线编码发射器,严禁人为拆卸、移动或一人带2个及以上入井。考勤室负责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提供井下人员监测信息。

14.个人佩戴的无线编码发射器一旦出现故障或异常(电池无电),

应立即向灯房登记,灯房指派专人维修,并建立台帐,缺电通知后当班不更换电池。

15.灯房建立入井人员借灯台帐,入井人员确需借灯,灯房发放时,记录借灯人员的单位、姓名、工号、班次及时间,当班灯房向考勤室汇报,考勤室登记。

16.入井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井下延时,不能按时交灯,单位要提前向考勤室书面汇报,到灯房登记。

17.井下单位增减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调动人员必须到考勤室办理有关手续,考勤室要及时变更个人信息。

三、入井检身制度

1.副井把钩工负责入井人员检身制度的落实。

2.副井把钩工必须对每个入井人员进行检身,防止非工作人员、携戴烟草火种及非防爆设备、酗酒人员、劳动保护佩戴不齐以及其他不符合入井要求人员进入井下。

3.入井人员必须听从把罐人员指挥,排队上、下罐,自觉接受把罐人员检身。

四、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矿灯房负责入井人员的登记、清点。每小班根据统计情况,把入井人员、升井人员的情况报表上报到矿调度室。

2.安全信息中心根据井下煤矿人员管理系统所统计的每班入井人员数量,及时与矿灯房所统计的升井人数进行核对,发现未及时升井的人员,及时与其单位进行联系,弄清原因;发现情况不明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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