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人员管理规定
入井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非法用工和冒名顶替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入井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实名管理原则1. 一人一卡:每位入井人员必须持有本人专属的入井人员标识卡,标识卡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岗位信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2. 信息化管理:入井人员标识卡应与矿井人员定位系统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入井人员数量、位置等信息。
3. 严格审查: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身份核实、健康检查、安全培训等。
第四条实名管理内容1. 人员信息登记:入井人员应在入井前,向井口检身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入井人员标识卡等证件,并登记个人信息。
2. 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确保携带的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齐全有效。
3. 安全培训:入井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入井作业。
4. 岗位安排:入井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安排,不得擅自调换岗位。
5. 出入井清点: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清点,确保井下无遗漏人员。
第五条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携带入井人员标识卡、无有效证件入井的人员,井口检身人员有权阻止其入井,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2. 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未经审查擅自入井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冒名顶替、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矿井其他相关制度规定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煤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规范煤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出入井人员,包括矿工、外来施工人员、参观人员等。
三、管理制度1.出入井人员管理(1)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遵守本矿出入井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2)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后方可入井。
(3)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自救器、防尘口罩等安全用品。
(4)入井前严禁喝酒、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等。
(5)入井人员必须佩戴标识卡,严禁他人代为入井。
(6)入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7)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井口检身制度,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8)入井人员必须听从队干或带班人员的指挥,遵守井下作业纪律。
2.井口检身管理(1)井口检身房必须配置电脑,与人员定位系统联网,具有及时检测入井人数与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功能。
(2)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确认其身份、证件、安全用品等。
(3)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符合入井条件。
(4)井口检身人员每隔2小时要对入升井台账及电脑显示屏上的入井人员、数量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必要时汇报值班矿领导。
3.出入井台账管理(1)矿调度值班员要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核对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信息。
(2)井口检身人员要对入井人员、升井人员进行登记,确保台账与实际情况相符。
(3)出入井台账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四、责任与处罚1.矿长对本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工作负总责。
2.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3.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企业入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入井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健康检查、资格认证和现场管理,确保入井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入井条件第四条入井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
第五条入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条件,经县级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妨碍矿井作业的疾病。
第六条入井人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入井人员应取得煤矿企业颁发的入井资格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入井前的准备第八条入井人员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矿井安全生产知识、事故应急预案等,考试合格后取得入井资格。
第九条入井人员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包括心、肺、肝、肾功能、听力、视力等项目的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矿井作业要求。
第十条入井人员应熟悉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入井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矿灯、自救器、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了解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应遵守矿井纪律,听从指挥,遵守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四章入井作业管理第十三条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必备物品,确保井下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禁止入井的物品。
第十五条入井人员应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第十六条入井人员应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入井人员_定员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入井人员的定员管理。
第二章定员原则第三条入井人员定员应遵循安全、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入井人员定员应根据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第三章定员标准第五条入井人员定员标准如下:(一)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领导人员:根据矿井规模和职责要求确定。
(二)技术管理人员:根据矿井规模、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确定。
(三)生产作业人员:根据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确定。
(四)辅助作业人员:根据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确定。
(五)其他辅助人员:根据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确定。
第四章定员管理第六条定员管理职责:(一)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入井人员定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入井人员定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定员管理流程:(一)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提出入井人员定员建议。
(二)矿长组织相关部门对定员建议进行审核,形成定员方案。
(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定员方案,制定入井人员定员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门将定员名单报矿长审批。
(五)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批后的定员名单通知各相关部门。
第八条定员调整:(一)因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发生变化,需调整入井人员定员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二)矿长组织相关部门对调整建议进行审核,形成调整方案。
(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调整方案,重新制定入井人员定员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门将调整后的定员名单报矿长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入井人员定员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出入井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出入井人员登记制度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第二章登记范围及职责第四条登记范围:1. 所有进入矿井井下作业的人员;2. 井下作业人员的随行人员;3. 临时进入井下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职责:1. 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出入井人员登记制度;2. 井口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出入井人员登记工作;3.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入井人员登记工作负总责;4. 井下作业人员及其随行人员应自觉遵守登记制度,配合登记工作。
第三章登记内容及程序第六条登记内容:1. 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工种;2. 入井时间、出井时间、去向;3.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4. 井下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健康状况;5. 井下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携带的物品。
第七条登记程序:1. 人员入井前,由井口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工种等;2. 人员入井后,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3. 人员出井后,由井口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出井时间、去向等;4. 临时进入井下的相关人员,由井口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职务、工种、进入时间、去向等。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八条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出入井人员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 未经登记进入井下的,责令立即退出,并处以500元罚款;2. 伪造、涂改、冒用出入井登记证明的,责令退出,并处以1000元罚款;3. 故意隐瞒、谎报登记信息的,责令退出,并处以1500元罚款;4. 拒不配合登记工作的,责令退出,并处以2000元罚款。
煤矿人员入井秩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规范煤矿人员入井秩序,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要求1.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
2. 入井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合井下作业的疾病。
3.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携带自救器,并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井下安全的物品。
5. 入井人员入井前严禁饮酒,确保精神状态良好。
三、入井程序1. 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指示和安全生产要求。
2. 安全员负责对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入井要求。
3. 瓦检员负责检查矿井通风、瓦斯等安全指标,确保矿井安全。
4. 班组长负责组织人员进入井口,并做好入井前的准备工作。
5. 入井人员按照规定路线进入矿井,严禁擅自改变路线。
四、入井检查制度1. 入井前,安全员对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完好;(2)身体和精神状态是否良好;(3)是否携带违禁物品。
2. 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入井作业。
五、入井人员管理1.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井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 入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入井人员必须注意观察矿井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4. 入井人员必须参加矿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出井人员管理1. 出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出井,严禁擅自离开。
2. 出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
3. 出井人员必须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如有不适,及时报告。
七、监督检查1.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入井秩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井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确保矿井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条件1. 从事井下劳动的人员必须为男性成年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2. 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入井:(1)视力、听力、语言正常,无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等疾病;(2)无活动性肺结核、矽肺等传染病;(3)无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
3. 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三、入井前的准备1.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电钳工穿绝缘靴),携带矿灯、自救器、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2. 入井前,必须进行入井安全教育,了解矿井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
3. 入井前,必须进行入井登记,领取入井证。
四、入井管理1.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严格遵守矿井安全生产规定。
2. 入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3. 入井人员必须执行右侧通行原则,严禁逆向行走、打闹、奔跑。
4. 入井人员必须服从班组长和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井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触电等安全规定。
五、入井人员清点1. 井口检身房必须配置电脑,与人员定位系统联网,具有及时检测入井人数与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功能。
2. 入井人员采用一人一标识卡方式,标识卡应佩戴在腰带的正前方,严禁携带他人标识卡代替入井。
3. 人员入井时必须在队干或带班人员带领下,按顺序下车列队接受井口检身人员检查,并在井口入升井台账上进行登记。
4. 人员升井后要按次序在出口排队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并在入升井台账上登记。
出入井人员规章制度牌板
出入井人员规章制度牌板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安全生产和保障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规范出入井人员的行为,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出入井人员管理1. 出入井人员必须持有效井下作业证和井下安全资格证,并在入井前进行考核。
2. 出入井人员在进入和离开井下时,必须进行及时登记,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 出入井人员在井下必须听从井下监工指挥,服从现场管理规定。
4. 出入井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前必须穿戴好防护装备,严禁乱穿乱戴。
5. 出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来往井下,不得私自变更。
6. 出入井人员禁止擅自在井下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 出入井人员不得私自离开井下作业区域,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批准。
8. 出入井人员在井下作业时,必须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无故闲谈和四处游荡。
三、安全生产管理1. 出入井人员在井下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私自擅动设备。
2. 出入井人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不能擅自处理。
3. 出入井人员在井下遇到异常气体或温度情况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待处理完毕后方可返回。
4. 出入井人员在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并及时清洗身体。
5. 出入井人员在进行高温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护服并做好防晒措施。
6. 出入井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作业。
7. 出入井人员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能随意开机。
8. 出入井人员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妥善保管,按照规定使用,禁止私自改装。
四、应急管理1. 出入井人员在遇到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撤离。
2. 出入井人员在遇到事故或伤害时,必须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接受现场救治。
3. 出入井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保持冷静,听从指挥,切勿慌乱行动。
4. 出入井人员在发现井下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进行整改。
《入井人员管理规定》
入井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入井、出井人员的管理,规范入井出井秩序,强化人员出入井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入井检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实行生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能机构三级职能管理。
第二章入井人员培训资格审查第三条矿井每位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中心各项授课内容合格后,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领取井下人员定位仪)方可入井。
第四条外部人员入井必须观看入井应知应会安全知识录像,参观及上级部门检查的人员必须有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参观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妨碍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不得随意跨越和攀登运转中的设备。
第五条所有入井人员入矿培训前必须接受健康体检,有国家规定禁忌入井疾病的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第六条入井的爆破资格人员,必须提交地方派出所政治审查证明。
第七条入井的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提交国家交通管制部门的驾驶资格证原件。
第八条离公司两个月以上人员,再次入井,必须接受不少于24课时的生产系统、安全知识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
第九条入井人员经安环部资格审查,确认符合入井条件,发给入井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第三章入井人员须知第十条入井人员入井时需在队领导或带班人员的带领下,按顺序列队等候检身员检查。
第十一条入井人员着装要规范整齐。
穿统一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个人防护用品要佩戴整齐,按要求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工作服袖口要扎好。
部分工种需要携带防尘口罩、防护眼镜、耳塞等用品的要随身携带;不按规定着装入井者一次罚款500元。
检身员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要随身携带好证件,如:入井安全许可证、机动车辆驾驶许可证、操作许可证或特种作业证等。
不带证件者一次罚款200元,检身员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入井时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
入井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作业管理,保障入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井下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规范入井人员的管理,明确入井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井下作业安全、有序、高效进行。
第二章入井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入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通过体检合格;3. 具有井下作业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考核合格;4. 熟悉井下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意识。
第五条入井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条件符合井下作业要求。
第三章入井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入井人员应在入井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阅读并熟悉《入井人员管理规定》和《井下作业规程》;2. 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井下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3. 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矿灯、防尘口罩等;4. 检查工具、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好,符合使用要求;5. 了解井下作业任务、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七条入井人员应参加班前会,听取班长或带班人员对当天作业任务、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的具体安排。
第四章入井作业第八条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严禁酒后入井;2. 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入井;3. 严禁违章作业、冒险蛮干;4. 严禁擅自离岗、串岗;5. 严禁在井下吸烟、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6. 严禁在井下打闹、嬉戏;7. 严禁在井下私拉乱接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8. 严禁在井下使用明火;9. 严禁在井下擅自拆改设备、线路;10. 严禁在井下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第九条入井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第十条入井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严禁穿越危险区域。
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井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出入井人员,包括本矿员工、外来施工人员、参观考察人员等。
第三条出入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矿井安全生产秩序。
第二章人员出入管理第四条出入井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出入井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井口区域。
第五条井口检身员负责对出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携带物品符合安全规定,并对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行登记。
第六条出入井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安全帽,不得酒后、疲劳驾驶进入井口区域。
第七条出入井人员应服从井口检身员的指挥,配合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强行进入井口区域。
第八条井口检身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出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井口区域。
第九条出入井人员应遵守矿井各项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不得擅自操作设备。
第十条出入井人员应积极参加矿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矿井对出入井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对在出入井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出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1. 佩戴出入井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井口区域。
2. 着装整齐,佩戴安全帽,不得酒后、疲劳驾驶进入井口区域。
3. 服从井口检身员的指挥,配合进行安全检查。
4. 遵守矿井各项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地点、作业时间。
5. 积极参加矿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井口检身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职责:1. 对出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携带物品符合安全规定。
煤矿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出入井人员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出入井人员,包括煤矿工人、外来人员、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出入井人员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资格第四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后方可入井。
第五条入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二)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三)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技能;(四)遵守本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入井须知第六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以下物品:(一)矿灯;(二)安全帽;(三)自救器;(四)防尘口罩;(五)工作服。
第七条入井前,严禁饮酒、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路线入井,不得擅自改变路线;(二)不得在井下乱扔垃圾、破坏设备;(三)不得擅自操作设备、调整参数;(四)不得在井下逗留、玩耍;(五)遇险情时,要沉着冷静,听从指挥,迅速撤离。
第四章出入井管理第九条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工的检查,确认身份和携带物品。
第十条出入井人员必须佩戴矿灯、安全帽,携带自救器、防尘口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工具、化纤衣服等违禁物品入井。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入井时,主动出示入井证,接受检身;(二)乘车入井时,必须下车接受检身;(三)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原则;(四)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五)参观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妨碍现场作业。
第五章人员定位与清点第十三条本矿配备人员定位系统,对出入井人员进行实时定位跟踪。
第十四条入井、出井时,必须进行人员清点,确保人数准确。
第十五条严禁将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携带入井,严禁将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出入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专业化服务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矿长签发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安全管理办公室是井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井口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井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入井人员入井证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四)井口检身人员职责1.清查核对出入井人员,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做到一车一杆一检,精确核查井下实时人数,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2.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电气焊登记、车辆及机电设备和物料的检查登记。
3.负责所有人员和车辆出入井时间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4.负责火工品入井数量登记和升井销号管理。
5.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机电信息中心职责(一)机电信息中心是人员定位系统和矿灯房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管理,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配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
(二)负责协调解决在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矿灯、射频卡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六条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职责(一)负责矿灯的发放、台帐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二)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时(每小时)进行矿灯数量发出、领交超时的统计,并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各单位职责(一)带班队长负责清查核对入井人员,登记填写、递交入井人员签证。
(二)带班队长对升井人员数量负责清查、核对和注销工作。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入井须知第一条每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必须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戴防尘罩。
第二条入井前严禁喝酒,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现为井下人员定位卡)方可入井。
第四条参观及上级部门检查的人员必须有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在井下因某种原因走散时,要在原地等待接应,不得自行寻找。
第五条所有入井人员、机电设备、车辆必须按规定接受检查。
对不配合检查者,井检身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第六条入井人员要主动接受井检身员的检查,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必须下车接受井检身员的检查。
第七条入井人员和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第八条参观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妨碍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不得随意跨越和攀登运转中的设备。
第九条如遇险情,要沉着冷静,在现场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下,顺着避灾路线共同脱险。
第十条入井人员乘车时,要等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严禁抢上抢下,上车后要坐稳扶好,严禁在车厢内打闹、站立或将身体任何部位超出车身以外,司机开车前要查看人员乘坐情况,开车前要鸣笛示警,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时不得扒跳、上下车。
第十一条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
第十二条每一入井人员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三条每一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
第十四条井下与地面调度室联系电话。
第二章入井人员检身制度第一条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携带定位卡并接受井检身人员的检查。
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要站在车辆左侧接受检查。
第二条井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四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根据中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入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的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如下:一、证件要求:1. 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通过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3. 凭有效的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资格证书。
二、证书管理:1. 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发证;2. 证书有效期为5年;3. 证书磁条应定期更换,防止伪造或过期证件上岗。
三、上岗管理:1. 煤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并持证上岗的人员;2. 公示各岗位持证上岗人员的名单;3. 按照证书种类,合理编制上岗人员岗位安排;4. 严禁无证人员上岗。
四、证书培训:1. 入井人员应接受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培训;2. 入职后90天内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并合格,方可持证上岗;3. 必要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违规处理:1. 违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人员将被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2.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将吊销或暂扣证件,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1.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2.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档案,配备专职培训师资力量。
以上是对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煤矿安全管理的情况有所差异,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二)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煤炭资源的开采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其中包括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是指对进入煤矿从事煤矿作业的人员进行持证上岗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该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煤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严格控制煤矿作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从而保障煤矿作业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要求煤矿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出入井口管理制度范文(3篇)
出入井口管理制度范文一、上岗前不准喝酒,要睡眠充足,保持充沛精力。
二、劳保用品穿戴不全,严禁上岗作业(安全帽、工作服、水鞋、照明灯具等)。
三、上岗后非机电人员,不准随便触摸电器设备。
四、禁止在电线上挂任何东西。
五、禁止进入已封闭的地方和不熟悉的没有指派的工作地点。
六、不准损坏安全设施。
七、不准从高处往下投掷东西。
八、不准在硐内取暖睡觉,休息时不准坐安全帽。
九、不准随地大便,保持硐内卫生。
十、不准在工作场地内拥挤和打闹。
十一、斜井提升时,不准与矿车同行,禁止手扶矿车。
十二、下列人员严禁进入工作区域内:耳聋;精神病;高血压;严重心脏病;四肢有残疾;高度近视;孕妇;职业病。
出入井口管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出入井口的管理,确保所有人员在进入和离开井口时的安全,并适用于所有涉及井口作业的人员。
二、定义与术语1. 井口:指矿井、石油井、水井等垂直开掘或开采工作的入口。
2. 出入井口:指人员进入或离开井口的过程。
3. 井口管理人员:指负责井口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管理要求1. 出入井口前的准备1.1 出入井口前,必须预先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等。
1.2 出入井口前,应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并记录检查结果。
1.3 出入井口前,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掌握出入井口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出入井口的程序与要求2.1 在进入井口前,必须事先向井口管理人员登记,并取得准入许可。
2.2 出入井口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通道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穿越作业区域。
2.3 离开井口时,必须主动向井口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资料登记,包括出入时间、人员信息等。
3. 井口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3.1 井口管理人员负责井口出入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排人员进出、监督井口作业等。
3.2 井口管理人员有权对未经准许的人员进行劝离,并向上级报告违规行为。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3篇)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是指对进入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管理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的范例:1. 申请入井:任何需要进入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入井申请,并获得批准。
2. 培训与资质:所有进入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
3. 装备与装置:入井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并使用合格的工具和设备进行作业。
4. 入井时刻记录:每名入井人员进入和离开井下时,都必须在相应的记录册上签字,确保有准确的入井人员名单和时间记录。
5. 井下通信:入井人员必须与井上的监控人员保持良好的通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发现的问题或紧急情况,确保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6. 安全监测与应急措施: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现场的安全监测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的应急预案行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和救援。
7. 安全交底与教育:入井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方法。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停岗等处罚。
以上是一个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的简要范例,实际的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入井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同时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二)《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入井人员,包括矿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入井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及矿井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安全和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入井人员应接受矿井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入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工作素质和纪律意识。
第五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的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和改进,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二章入井许可证第六条入井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入井许可证方可进入矿井。
主斜井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主斜井入井人员的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主斜井从事生产、施工、管理、检查、参观等活动的入井人员。
第三条入井人员条件1. 入井人员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符合《矿山安全法》规定的从业条件。
2. 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书》。
3. 入井人员必须熟悉本矿井的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求救联系方式。
第四条入井前的准备1.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胶靴(电钳工穿绝缘靴)、矿灯、自救器、防尘口罩等。
2. 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如《入井安全资格证书》、《入井证》等。
3. 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第五条入井须知1. 每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必须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戴防尘口罩。
2. 入井前严禁喝酒,入井时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
3.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
4. 参观及上级部门检查的人员必须有项目部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5. 在井下因某种原因走散时,要在原地等待接应,不得自行寻找。
6. 辅运平硐是人员、设备入井的唯一通道,所有入井人员、机电设备、车辆必须按规定接受检查。
7. 入井人员要主动出示入井证接受检查,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必须下车接受检身员的检查。
8. 入井人员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9. 参观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妨碍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不得随意跨越和攀登运转中的设备。
10. 如遇险情,要沉着冷静,在现场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下,顺着避灾路线共同脱险。
第六条管理责任1. 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人员出入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矿井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出入井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出入井人员,包括井下作业人员、外来参观、检查、施工等人员。
三、出入井管理要求1. 出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矿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矿井安全管理。
2. 人员出入井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出入证、通行证等。
3. 人员出入井必须经过专门的检身通道,接受安全检查,确保携带的物品符合规定。
4.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滑鞋等。
5. 人员出入井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6. 严禁酒后、疲劳、身体不适等状态人员入井。
四、出入井程序1. 人员出入井必须先到井口安全检查站,接受安全检查。
2. 检查站工作人员对人员身份、证件、身体状况等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发放出入证。
3. 人员携带物品需接受检查,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入井。
4. 人员通过检身通道,进入井口安全检查站指定的区域,等待升井。
5. 人员出井时,需将出入证交回井口安全检查站,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井口安全检查站负责对出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 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矿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自救与互救知识等。
3. 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入井。
六、监督检查1. 井口安全检查站负责对出入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2. 任何人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井口安全检查站或上级部门举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检查等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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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一、入井人数的控制
(一)入井人员的分解控制
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发布的我矿单班最大矿井劳动定员人数1310人和采掘职工646人的文件精神,工资科负责每月核定井下定员分解表,并及时公布,各战线要及时调整各工种(岗位)、轮班方式,整合作业工序,合理劳动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入井人数控制计划,并分解到队(区)、班组和采区、作业头(面),确保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超过核定人数。
按本矿井劳动定员分解到各采区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
(二)特殊情况需要超员的处理办法
由于随着我矿改扩建工程的完成,我矿的核定产量由原来的180万吨提高到了300万吨,入井人员相应增加,原定员标准已经不适合我矿当前的生产形势,确因生产需要超定员的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战线矿长及安全矿长签字后,在调度室和考勤室备案。
(三)安检科、调度室和考勤室负责在井口、矿调度室、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分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标明经省煤炭工业局核定确认的最大井下作业人数、每班定员及实际井下作业人员人数。
(四)煤矿企业各类井下人员的指标解释
1.采煤人员是指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以外50米,至顺槽第一部运载机为止从事采煤和服务于采煤工作的工人。
如机巷没有溜子的以下出口以外50米为界。
2.掘进人员是指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不包括接车人员;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为止;),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人员。
如没有矿车或皮带的以掘进工作面煤或岩墙向外100米范
围内为界。
3.井下辅助人员是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口以下除采煤人员、掘进人员以外从事井下原煤生产或服务工作的人员。
其中:
(1)井下机电人员是指井下原煤生产各环节除采掘工作面以外从事机电运转、维修、变配电等工作的全部人员。
(2)井下运输人员是指在采掘工作面以外,从事井下运输和服务于运输过程的全部工人。
包括从事原煤、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的运输以及为运输设备、轨道维修维护的人员。
(3)井下通风人员是指安装、延接、维护、拆除井下通风设施的全部人员。
(4)井下维修人员是指除采掘工作面范围以外的从事井下巷道维修工作的全部人员。
(5)井下监测人员是指从事安装、延伸、维修井下监测设备仪器的全部人员。
(6)井下其他人员是除上述范围以外在井下从事原煤生产及服务的全部人员。
(五)不包含在矿井定员之内的入井人员,矿井定员人数1310人是指矿井正常生产(含正常检修)时限定在井下同时作业的人数,经上级批准不含下列人员:
1.矿井因反风演习时需要临时增加的人数;
2.抢险救灾时需要增加的入井抢险人员;
3.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等各项检查时的检查人员及陪检人员;
4.其他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增加的人员。
二、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入井人员必须穿工作服、胶鞋,佩戴矿帽、矿灯、自救器及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识别卡,佩戴整齐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2.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酒后下井;
3.入井人员必须排队按次序上下罐笼,不准挤罐、抢罐,人员进罐后不准在罐笼内打闹嬉戏。
4.乘罐人员的头、手、脚以及随身携带物品不准露出罐外;
5.入井人员携带尖利工具乘罐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防碰伤他人;
6.入井人员携带非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严禁携带入井;
7.入井人员携带超长(1.2米以上)、超重(55公斤以上)器物乘罐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任何人不准与携带炸药、雷管的放炮员同罐上下;
9.外来人员入井时,必须有矿领导或业务科室人员的陪同,否则严禁入井;
10.乘罐人员必须爱护罐笼内设施;
11.信号把钩工要认真落实乘罐人员清点制度,防止超定员乘罐。
12.需进入井下进行临时性作业的人员,必须由作业单位提前提出申请,交安全信息中心和调度室进行备案。
13.所有人员入井都要佩戴自己的矿灯,不得互换灯、转借灯、入井多带灯。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妥善保护好自己的无线编码发射器,严禁人为拆卸、移动或一人带2个及以上入井。
考勤室负责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提供井下人员监测信息。
14.个人佩戴的无线编码发射器一旦出现故障或异常(电池无电),
应立即向灯房登记,灯房指派专人维修,并建立台帐,缺电通知后当班不更换电池。
15.灯房建立入井人员借灯台帐,入井人员确需借灯,灯房发放时,记录借灯人员的单位、姓名、工号、班次及时间,当班灯房向考勤室汇报,考勤室登记。
16.入井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井下延时,不能按时交灯,单位要提前向考勤室书面汇报,到灯房登记。
17.井下单位增减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调动人员必须到考勤室办理有关手续,考勤室要及时变更个人信息。
三、入井检身制度
1.副井把钩工负责入井人员检身制度的落实。
2.副井把钩工必须对每个入井人员进行检身,防止非工作人员、携戴烟草火种及非防爆设备、酗酒人员、劳动保护佩戴不齐以及其他不符合入井要求人员进入井下。
3.入井人员必须听从把罐人员指挥,排队上、下罐,自觉接受把罐人员检身。
四、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矿灯房负责入井人员的登记、清点。
每小班根据统计情况,把入井人员、升井人员的情况报表上报到矿调度室。
2.安全信息中心根据井下煤矿人员管理系统所统计的每班入井人员数量,及时与矿灯房所统计的升井人数进行核对,发现未及时升井的人员,及时与其单位进行联系,弄清原因;发现情况不明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