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标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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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三)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三)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三)六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分派1.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的方法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如何在公司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而仅仅提出了若干默认的原则,其中最具有特色的是:公司成员有平等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利。

每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红利的分派和在公司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成员出资多少不一,公司在分配时应首先归还成员超出平均数额的出资。

)这是按成员身份或资格分派,而不是同股同利的原则。

这是一般合伙的利益分派原则。

)但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用组织章程或者其它协议的形式更改这些默认规则。

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则把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作为默认的分派原则,这是一般公司的分派原则。

2.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在成员之间分派收益,可以由公司协议规定,法律原则上不干预。

但公司能不能进行利润分派,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因为它涉及到公司成员以外的债权人的及公司中享有优先权的成员的利益。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的条件,就是非法分派,并且会引起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些条件的基本精神是,如果分派的结果会使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公司的负债,包括对公司内部的债权人的负债以及公司对享有分派优先权成员的义务,即不得进行分派。

)3.以公司对成员负债方式的利润分派除上面所述的正常的现金或实物的分派外,还有一种不同于常规形式的分派。

这就是公司可以仅宣布红利的分派而不立即向成员实际支付。

经这样宣布后,成员应得的分派就成了公司对成员的负债。

有限责任公司对成员的欠债与公司对其它普通的、无担保的债权人的地位相同。

)在公司进行下一次新的分派时,这种负债可以不计入判断公司能否进行分派时的公司负债的范围。

)这一规定使公司成员作为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后于一般债权人,但仍可先于公司成员接受红利分派。

4.违法或违约分派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法》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的分派具体规定了补救办法,其中有特色的是公司经营者投票赞成或同意进行非法或违约分派的,超过范围的分派应对公司负个人责任。

美国示范公司法

美国示范公司法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1.01. 简称§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第二节申请文件§ 1.20.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1.21. 表格§ 1.22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1.23.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1.24.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1.25 .州务长官的备案归档职责§ 1.26. 对州务长官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1.27.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1.28. 公司存在的证明书§ 1.29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第三节州务长官§ 1.30. 州务长官的权力第四节定义§ 1.40. 本法案中的定义§ 1.41. 通知§ 1.42. 股东人数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1.01. 简称:本法应被称为,并被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州立法机构的名称)有权随时修订或废除本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并且原来受本法制约的所有本州和外州的公司都受本法的修订或废除的调整。

第二节申请文件§ 1.20. 申请文件与外部事实* 凡应被州务长官归档的申请文件应该符合本节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任何章节对这些条件所作的增补和变动。

* 本法必须规定要向州务长官办公室提出申请文件。

* 申请文件应包含本法要求的所有信息,也可以包含其他的信息。

* 申请文件应使用打印形式或印刷形式,如果采用电子传送,则应该使用一种可以通过打印和印刷恢复或复制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采用英语书写。

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书写的,则可以不必使用英语,外州公司存在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果附带相当真实可靠的英文翻译文本,则也可以不使用英语。

美国公司法

美国公司法

公司综观及有关概念1.1 公司的起源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公司并非“商业公司”(businesss corporation)。

有些学者认为,广义的公司起源于原始社会中的家庭、家族或部落等群体。

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城镇、行业工会和殖民地。

到了中世纪,欧洲出现了教会和大学。

这些群体最终演变成今天的公司。

在现代社会里,广义的公司包括由个人组成的,从事某种法律准许的活动的团体,例如教育机构、工会或慈善事业等。

在英国历史上,商业公司的“执照”(charter)最初是由皇室颁发的。

1688年英国革命之后,皇室颁发公司执照的权力转由议会掌握。

到了16、17世纪时,英国的商业公司的主要形式是贸易公司。

当时的大英帝国是海上强国,许多公司并不是纯粹为了盈利的目的而成立的,除了经商之外,英国的贸易公司还从事航海探索和建立海外殖民地,是促进英国的殖民政策,向海外扩张势力范围的主要力量。

从16世纪到18世纪末,许多欧洲国家政府推行“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政策,以扩大领土和势力范围,例如西班牙、葡萄牙、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德国等。

为了鼓励私有资本为政府的政策利益服务,政府通过颁发公司执照给予这些公司许多特权,例如在某一特定的行业或地区的商业垄断权,并由政府通过法规,作为巩固这些特权的后盾。

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在美洲新大陆成立了佛吉尼亚公司和麻萨诸塞海湾公司。

随着美洲殖民地人口的增长,许多公司以郡、城镇、区或市的形式出现,此外还有许多公司从事宗教、教育和慈善事业。

然而在殖民地时期,美洲的商业性公司为数极少,主要原因是英国和国会对商业活动的管辖极为严格,当地的殖民地政府根本无权颁发公司执照。

此外,当时的大英帝国主要是靠“合股公司”(joint-stock company)从事对外贸易。

例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种植鸦片,然后将鸦片从印度走私运入中国换取白银,并为打开中国的大门怂恿英国政府对华发动鸦片战争。

实际上,当年英国的贸易公司具有“官”和“私”的双重作用,是英国政府向海外推选殖民政策的工具。

(完整版)美国标准公司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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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示范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1.01. 简称§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第二节申请文件§ 1.20.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1.21. 表格§ 1.22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1.23.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1.24.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1.25 .州务长官的备案归档职责§ 1.26. 对州务长官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1.27.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1.28. 公司存在的证明书§ 1.29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第三节州务长官§ 1.30. 州务长官的权力第四节定义§ 1.40. 本法案中的定义§ 1.41. 通知§ 1.42. 股东人数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1.01. 简称:本法应被称为,并被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州立法机构的名称)有权随时修订或废除本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并且原来受本法制约的所有本州和外州的公司都受本法的修订或废除的调整。

第二节申请文件§ 1.20. 申请文件与外部事实* 凡应被州务长官归档的申请文件应该符合本节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任何章节对这些条件所作的增补和变动。

* 本法必须规定要向州务长官办公室提出申请文件。

* 申请文件应包含本法要求的所有信息,也可以包含其他的信息。

* 申请文件应使用打印形式或印刷形式,如果采用电子传送,则应该使用一种可以通过打印和印刷恢复或复制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采用英语书写。

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书写的,则可以不必使用英语,外州公司存在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果附带相当真实可靠的英文翻译文本,则也可以不使用英语。

美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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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3 第
题问律法的后之散解司公 4.51 程过的算清产资司公 3.51 散解令勒庭法 2�51 序程和散解愿自司公 1�51 散解的司公 0.51 战票拉 8.41 论争的施措御防关有 7.41 施措的吞并或买购被司公御防 6�41 权夺股购 5.41 议建东股 4.41 争之权票投理代 3.41 用作的者资投体团 2.41 用作的东股数少 1.41 争之权制控司公 0.41 施措的股炒人内局止防 5.31 律法的股炒人内局裁制他其 4.31 则规条�b�61§ 3.31 则规 5�b01 2.31 股炒人内局止禁要么什为 1.31 法理管易交券证司公 0.31 争竞司公与及会机司公 3.21 务义的诚忠 2.21 务义的职尽 1.21 责职的员职级高与事董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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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概要

美国公司法概要

公司章程续
n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章程 uu REGISTERED OFFICE AND AGENT
tt OFFICE MUST BE IN STATE
tt AGENT MUST BE RESIDENT OF STATE uu NAME AND ADDRESS OF INCORPORATOR(S)
公司的设立
nn INCORPORATION PROCESS 公司设立过程 uu INCORPORATORS
tt RESPONSIBLE FOR CREATION OF CORPORATION
n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设立章程 tt SIGNED BY INCORPORATOR(S) tt FILED WITH STATE (WI –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t EXISTENCE BEGINS WHEN ACCEPTED BY DFI
职业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
nn CLASSIFICATIONS uu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S tt “PC” OR “SC” 职业性公司 tt MEMBERS OF A GIVEN PROFESSION ARE SHAREHOLDERS tt NO LIMITED LIABILITY FOR PROFESSIONAL MALPRACTICE
uu PUBLIC CORPORATION公众公司
tt GOVERNMENTAL UNIT tt QUASI-GOVERNMENT ENTITY uu PRIVATE CORPORATION私人公司 tt FOR PROFIT BUSINESS tt NON-PROFIT ORGANIZATION

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中英文对照)

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中英文对照)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示范商业公司法CHAPTER 1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Subchapter A. SHORT TITLE AND RESERVATION OF POWER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1.01. Short title 简称§ 1.02. Reservation of power to amend or repeal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Subchapter B. FILING DOCUMENTS第二节文件的提交§ 1.20. Requirements for documents; extrinsic facts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1.21. Forms 表格§ 1.22. Filing, service, and copying fees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1.23. Effective time and date of document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1.24. Correcting filed document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1.25. Filing duty of secretary of state 州务卿的备案归档职责§ 1.26. Appeal from secretary of state's refusal to file document 对州务卿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1.27. Evidentiary effect of copy of filed document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1.28. Certificate of existence 关于公司存续的证明书§ 1.29. Penalty for signing false document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Subchapter C. SECRETARY OF STATE第三节州务卿§ 1.30. Powers 州务卿的权力Subchapter D. DEFINITIONS第四节定义§ 1.40. Act definitions 本法案中的定义§ 1.41. Notice 通知§ 1.42. Number of shareholders 股东人数Subchapter A.SHORT TITLE AND RESERVATION OF POWER§ 1.01. SHORT TITLE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1.01. 简称This Act shall be known and may be cited as the "[name of state]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本法应称为并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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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示范商业公司法CHAPTER 1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Subchapter A. SHORT TITLE AND RESERVATION OF POWER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1.01. Short title 简称§ 1.02. Reservation of power to amend or repeal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Subchapter B. FILING DOCUMENTS第二节文件的提交§ 1.20. Requirements for documents; extrinsic facts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1.21. Forms 表格§ 1.22. Filing, service, and copying fees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1.23. Effective time and date of document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1.24. Correcting filed document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1.25. Filing duty of secretary of state 州务卿的备案归档职责§ 1.26. Appeal from secretary of state's refusal to file document 对州务卿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1.27. Evidentiary effect of copy of filed document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1.28. Certificate of existence 关于公司存续的证明书§ 1.29. Penalty for signing false document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Subchapter C. SECRETARY OF STATE第三节州务卿§ 1.30. Powers 州务卿的权力Subchapter D. DEFINITIONS第四节定义§ 1.40. Act definitions 本法案中的定义§ 1.41. Notice 通知§ 1.42. Number of shareholders 股东人数Subchapter A.SHORT TITLE AND RESERVATION OF POWER§ 1.01. SHORT TITLE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1.01. 简称This Act shall be known and may be cited as the "[name of state]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本法应称为并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一)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一)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一)一引言熟悉美国公司法的人都知道,在美国,相当于我国目前称为公司的企业组织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

各州立法上把公司分为“开放公司”,又译为“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分别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

此外,美国还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企业形式。

1977年,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

80年代末90年代初,各州纷纷制订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并在短短几年之内在全美国得到普及。

已经有众多企业形式可供选择的美国为什么又要创立一种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为什么它会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风靡全国?它有哪些与原有的各类企业形式不同的主要特点?本文试以现行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主要依据来回答上述问题。

为了使读者能够对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与特点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了解,我们将把有限责任公司法与相近的合伙、有限合伙与封闭型公司法进行比较;对有限责任公司法提出的一些新问题我们也将作一些必要的法理上的探讨。

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产生背景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前的美国企业体系在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之前,美国已经有了可为各类不同投资者选用的企业组织的形式,就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可供选择的企业的法律形式,除独资企业外,只能是合伙及其变种-有限合伙与封闭公司两大类。

合伙企业,从合伙人的角度看,其优越性主要是:投资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合伙人可以直接控制和执行合伙的业务,因而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没有法定的经营程序,因而经营成本较低;合伙本身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的利润可直接计为合伙人个人的收入,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合伙对投资者的不利之处也很明显,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普通合伙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的代理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都要负无限的连带责任,这种风险有时是合伙人所无法承受的;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的成员地位相同;有限合伙人虽然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活动。

美国公司法 教学大纲

美国公司法 教学大纲

《美国公司法》教学大纲车虎编写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394 目录前言 (395)第1课次,总1课次 (396)第2课次,总2课次 (398)第1课次,总3课次 (399)第2课次,总4课次 (400)第1课次,总5课次 (401)第2课次,总6课次 (403)第1课次,总7课次 (405)第2课次,总8课次 (406)第1课次,总9课次 (407)第2课次,总10课次 (409)第1课次,总11课次 (411)第2课次,总12课次 (413)第1课次,总13课次 (414)第2课次,总14课次 (415)第1课次,总15课次 (416)第2课次,总16课次 (417)第1课次,总17课次 (419)第2课次,总18课次 (420)第1课次,总19课次 (421)第2课次,总20课次 (422)第1课次,总21课次 (423)第2课次,总22课次 (424)第1课次,总23课次 (426)第2课次,总24课次 (427)第1课次,总25课次 (428)第2课次,总26课次 (429)第1课次,总27课次 (430)第2课次,总28课次 (431)第1课次,总29课次 (432)第2课次,总30课次 (434)第1课次,总31课次 (436)第2课次,总32课次 (437)第1课次,总33课次 (438)第2课次,总34课次 (439)第1课次,总35课次 (441)第2课次,总36课次 (442)美国公司法前言教学目标:介绍现行美国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重要制度:代理制度、介绍和比较了三种所有制度和选择设立公司的优势所在、公司的有限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公司治理、公司并购等等,从而让同学们了解美国公司法基本内容。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和理论学习相结合,以案例教学为主。

课堂案例讨论分析。

多媒体演示。

学习建议:美国公司法这门课的教学方法是案例讨论分析结合理论学习。

所以学习美国公司法这门课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美国公司法的体例与我国公司法体例存在很大的差异。

(美国)准则公司章程范本

(美国)准则公司章程范本

Articlesofassociation,memorandumofassociation,by-law均有公司章程的含义,美国与英国和加拿大等国的用法有一定的差异。

Articlesofassociation在美国一般指组建公司时有关政府当局提交的公司简章,其内容简单,通常只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存在的时间、经营目的、股份数额、股票种类、董事姓名、地址;而在公司被批准成立后,公司内部管理等许多具体事项则由by-laws(或articlesofamendment)予以规定,故by-laws在美国即等同公司章程细则或公司内部章程(在英国或加拿大articlesofamendment是指公司体制等更改的规章)。

在英国及加拿大,articlesofassociation是指公司章程细则或内部管理章程,而memorandumofassociatio n(或articlesofincorporation)则是组建公司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公司组织大纲。

相比之下,我国的公司组织章程是将公司简章和章程细则(或内部规章)合成一个文件,称为公司章程,因而,在翻译时,中国意义上的“公司章程”实际上等同于articlesofassociation加上by-laws(美式英语)或memorandumofassociation加上a r t i c l e s o f a s s o c i a t i o n(英式英语)。

(美国)公司章程ArticlesofIncorporationandBy-Laws1)公司组织大纲ARTICLESOFINCORPORATIONO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组织大纲First:Thenameofthiscorporationi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本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econd:ThepurposeofthiscorporationistoengageinanylawfulactoractivityforwhichacorporationmaybeorganizedundertheGeneralCorporationLawofthestateothe rthanthebankingbusiness,thetrustcompanybusinessorthepracticeofaprofessionpermittedtobeincorporatedbytheStateCorporationsCode.第二条:本公司的宗旨是从事××州一般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能够从事的一切合法行为或活动。

美国标准公司法关于章程变更制度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标准公司法关于章程变更制度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杨 培根
( 湖 南财政经 济学院, 湖 南 长沙 4 1 0 2 0 5 )

要: 随着 我国公 司章程 自治权 的扩大 , 公司大股东利用章程 变更获取利 益的机会 亦增大。借 鉴美 国公 司章程 变
更 制度 的经验 , 完善我 国章程变更制度 , 保 证每位股东在公 司章程 变更 中的话语 权, 维护其合法权 益。 关键词 : 公 司法; 美 国标准公 司法; 章程变更
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
决议 , 必 须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通过” 。这表明 , 股东资本 的多寡决定 了 其对变更章程话语权 的大小。章程 自治权范围的 扩大 , 实际演变成为大股东控制公司权利的扩大 。 大股东通过变更公司章程 , 掏空公司利益, 侵害小
变更章程 , 我国公司法第 4 4 条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会 会议 作 出修 改公 司章程 的决 议 ,必须 经 代 表 三分 之二 以上 表决 权 的股 东 通 过 ” ; 第 1 0 4条 规
把公司存续期间经修改的章程称为“ 章程修正案 ” ( c h a r t e r a m e n d m e n t ) 。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第 1 . 4 0节将公司章程定义为 , “ 公 司章程 ” 是指最初 的 公 司章程及其之后所有的修改 , 以及州务卿依据本 法除第 1 6 . 2 l 节之外任一条款允许或者要求本州
定, 只给 出了一 个模糊 的数字 , 即法 定多 数人 , 具体 多少 供各 州公 司法选 择规 定 。这样 的规 定 , 其 好处 是为 各州公 司 根据 自己本 州 的经 济 情 况 作 出规 定 提供 了选择 的空 间 。其 弊 端是 各 州 在 适 用 法方 面

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义务剖析

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义务剖析

域外法制 法学2006年第5期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义务剖析p 李 燕*=内容摘要> 通过对美国公司治理结构)))集中管理模式的分析,指出了董事行使公司实质性的管理权是美国公司法上一大重要特征。

为维护董事行使该管理权的独立判断力和执行力,刺激董事经营和管理公司的积极性,保护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免受股东的诉累,普通法上发展了170多年的商业判断规则,在此发挥了无比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判断规则下,本文探讨了美国公司法上关于董事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内容和实质,以期为我国落实公司法董事义务的规定,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集中管理 商业判断规则 董事 注意义务 忠实义务一、公司/集中管理模式0治理结构的理论范式除了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0的探讨外,/公司的集中管理0(Centralized Management)是美国公司法上论及颇多的问题。

就准确意义而言,实际上它指的是构建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内部关系的一种权威的、标准的公司治理结构。

¹公司无论大小,都应该按照这种基本的治理结构模式建立起内部人员的权责关系。

尽管封闭性公司(closely-held corporations)通常会以股东协议或其他方式改变法定的基本公司治理模式,但是开放性公司(public corporations)却必须完全遵照这种公司治理模式。

º公司的基本治理模式主要体现为:由董事而非股东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事务,并且股东不得143*¹º美国公司法上的封闭性公司更多地类似于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不对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而开放性公司则更多地类似于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开发行股份,故而公司股东人数众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开放性公司居于决大多数,因为筹建公司最大的目的即在于能吸引公众投资,故美国各州公司法(成文法Statute)的诸多规制都是以开放性公司为模型建立的,而且普通法上(Common Law)形成的所有判例规则也基本上都是围绕开放性公司的纠纷而确立。

美国标准公司法

美国标准公司法

美国标准公司法中国网| 时间:2006-08-08 | 文章来源:美国标准公司法第一条简称本法令应被称为,并可被引用为“〔某州①〕营利公司法”。

①填入州名。

第二条定义除上下文另有所指者外,本法令所用诸名称之定义,均应以下述规定为准:1.“公司”或“本州(国)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但不包括外州(国)公司。

2.“外州(国)公司”是指应适合本法令所允许设立公司的宗旨而设立的公司,而不是指依本州以外的法律而设立之营利公司。

3.“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初始或重审之章程,或公司进行联合之条款,以及包括合并条款在内的上述三者的所有修正条款。

4.“股份”是指公司所拥有的权益之计量单位。

5.“认股人”是指公司设立前后认购该公司股份者。

6.“股东”是指某公司在册的股份持有者。

如果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有所规定,则董事会可通过决议采取步骤,依此步骤,公司股东得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以该股东名义注册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确系是该股东所代表的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人员所持有。

该项决议应载明:(1)可出具证明的股东类别;(2)出具证明的目的;(3)证明书之格式及其记载的资料;(4)证明书是否必须由公司在某股份登记日或截止登记股份转让日以前收到;(5)被认为是必需的和希望采取的有关该步骤之其它条款。

公司接到符合该步骤的证明书后,证明书所述之特定人员,按证明书所述目的,应被视为取代了出具该证明书的股东,而成为该股份的持有者。

7.“核准股”是指公司有权发行的所有类别股。

8.“库存股”是指已经发行,其后又由该公司获得并属该公司所有,但未因此或其后被取消或被恢复为核准而未发行之股份。

库存股应被视为“已发行”,但又不属于“发行在外”之股份。

9.“净资产”是指公司的总资产超出其总负债的部分。

10.“设定股本”是指在任何特定时间里下述三项数额之总和:(1)公司已发行具有票面值之全部股份的票面值;(2)除依法划归资本盈余的那部分对价额之外,公司从发行无票面值之全部股份所获得的对价额;以及(3)不管是以股利方式或以其它方式发行股份时转入公司设定股本但不包括在本条(1)和(2)款内的款项,减去依法扣除的所有数额。

最新 国外标准公司法对我国的开导-精品

最新 国外标准公司法对我国的开导-精品

国外标准公司法对我国的开导一、美国标准公司法章程变更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立法理念美国标准公司法被世界公认为是最先进的一部法律制度,对其章程变更制度的规定以及隐藏于制度之中的立法理念作一番探寻,或许对我国公司章程制度的修正有所借鉴。

(一)美国标准公司法章程变更制度的规定美国标准公司法关于章程变更制度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首先,从章程变更的主体来看,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由发起人、董事会、股东、投票团体和法院变更。

由公司发起人的变更,如果公司还没有发行股票,董事会或者发起人(如果没有董事会)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一处或者多处修改。

由董事会批准的变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包括延长公司的存续期限、删除初始董事的姓名和地址、删除初始的注册登记代理人或者注册登记办公室的名称和地址、将公司名称简写或改用相似词语、反映授权股票的减少、从公司章程中删除一类股票、将公司发行在外的有且只有一类的股票作技术处理等事项;若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还可以决定各个类别或者系列股票的条件。

此外,公司董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重述其公司章程以将所有修改整合到一个文件中。

由投票团体批准的变更,如果公司章程的修改影响到某类股票或某类股票中的一个系列或多个系列股票的持有者的权益,持有者有权作为一个单独的投票团体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进行投票。

由法院批准的变更,根据美国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发出指令或者裁决执行一个重组计划,公司章程无需董事会或者股东行为而为修改。

除以上批准的变更以外,其他事项的修改必须提交给股东批准。

至于内部细则的修改,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都可以进行修改。

其次,从修改的文件来看,对于经过正当程序批准修改的文件,应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该文件必须载明:公司名称、修改的文本、修改条款具体实施的条款;修改通过的时间以及修改经正当程序批准的声明。

第三,从修改的权限和效力来看,公司可以随时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公司的股东不能因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直接获得财产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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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本法令应被称为,并可被引用为“〔某州①〕营利公司法”。
①填入州名。
第二条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者外,本法令所用诸名称之定义,均应以下述规定为准:
1.“公司”或“本州(国)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但不包括外州(国)公司。
2.“外州(国)公司”是指应适合本法令所允许设立公司的宗旨而设立的公司,而不是指依本州以外的法律而设立之营利公司。
尽管有上述限制,为下述目的,公司仍可购买或以其它方式获得它自已的股份:
1.消除非整数股份;
2.收取或协商解决欠公司的债务;
3.支付依本法令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之持异议股东;
4.根据本法令其它规定,以赎回或购买的方式,收回可赎回的股份,但购买价格不得超过赎回价格。
当该公司无力偿付其债务或当上述购买或支付将使其无力偿付其债务时,不应购买或支付本公司之股份。
7.“核准股”是指公司有权发行的所有类别股。
8.“库存股”是指已经发行,其后又由该公司获得并属该公司所有,但未因此或其后被取消或被恢复为核准而未发行之股份。库存股应被视为“已发行”,但又不属于“发行在外”之股份。
9.“净资产”是指公司的总资产超出其总负债的部分。
10.“设定股本”是指在任何特定时间里下述三项数额之总和:(1)公司已发行具有票面值之全部股份的票面值;(2)除依法划归资本盈余的那部分对价额之外,公司从发行无票面值之全部股份所获得的对价额;以及(3)不管是以股利方式或以其它方式发行股份时转入公司设定股本但不包括在本条(1)和(2)款内的款项,减去依法扣除的所有数额。为了计算本州法令所规定的手续费,特种税和其它征收款项,不管外州(国)公司据以设立的法律如何指定,外州(国)公司的设定股本应以确定本州(国)公司设定股本的相同基础和相同方式确定之。
16.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它企业之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
17.具有并行使为实现该公司宗旨全部必要或有利的权力。
第五条 对职员、董事、雇员及代理人之赔偿
1.公司应有权赔偿下述人员各种诉讼所实际支付并且是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酬金、判决、罚款及调解费的数额。这些人员是:现在或过去担任该公司的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该公司之邀请现在或过去担任另一公司、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它企业之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因而过去或现在成为或将来有可能成为任何正要提起的,尚在进行的或已结束了的不管是民事、刑事、行政的或调查性质的各种诉讼之当事人(由该公司以公司名义提起之诉讼例外),而且该人员是真诚地并以他合理地认为是符合或不违背该公司的最高利益的方式进行活动,并就各种刑事诉讼而言,没有任何合理理由认为其行动是违法的任何人员。
但如该人员因在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时,被裁定负有疏忽或渎职的责任,则公司不应对被裁定的任何诉讼请求、争端或事项给予赔偿。但是在下述情况下,而且仅限于下述范围内,公司可给予赔偿,即:上述诉讼的法院,根据申请,作出决定,认为尽管该人已被裁定负有责任,但考虑到整个案件之情况,该人理应获得该法院认为是诉讼费用的适当部分的赔偿。
8.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和承担责任,以公司决定之利率借款、发行公司之票据、债券和其它债务,并以抵押或典质其全部或任何部分之财产、特许权与收入作为其债务之担保。
9.为实现公司之宗旨而贷款,使用其资金进行投资或再投资,取得和持有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其借出或投资之款项的抵押。
10.在本州内外开展业务活动,进行营业,建立办事处以及行使本法令所赋予之权力。
每个公司应具有下述权力:
1.除公司章程中有期限规定外。以公司名义永久继承;
2.以公司名义起诉和应诉、控告和辩护;
3.拥有可任意改变的公司印章并使用之,包括盖印,粘贴或其它复制方式使用该印章或其摹本;
4.购买、取得、接受、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获得、拥有、持有、改善、使用以及以不同方式经营、处理不论位于何地之动产或不动产或其中的任何权益。
第六条 获得与处置本公司股份的权力
公司应有权购买、取得、接受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持有、拥有、典质,转移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本公司的股份;但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购买本公司之股份,只应在可供此使用的非保留和未限制的营业盈余范围之内作出;以及如公司章程允许,或经对此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投票同意,只应在可供此使用的非保留和未限制的资本盈余的范围之内作出。营业盈余或资本盈余被用来衡量该公司购买本身之股份时,只要上述股份作为库存股被公司持有,则上述盈余应被限制。但一经处置或取消任何上述股份,应立即取消这种限制。
13.“资本盈余”是指公司营业盈余以外的全部盈余。
14.“无力偿付”是指公司于正常业务活动中,无力支付到期应付之债务。
15.“雇员”包括职员,但不包括董事。一位董事可接受某些职务,而使他同时成为雇员。
第三条 宗旨
依本法令,除银行业和保险业外,可以为任何合法之宗旨设立公司。
第四条 一般权力
5.在最终处理上述各种民事或刑事诉讼以前。公司可以依前面第4款规定之方式预付因该诉讼而承担的费用(包括律师酬金)。但应得到该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如下保证,即:除非最后确定他们是应该由公司给予本条所允许的赔偿,否则他们应退还上述费用的数额。
6.本条规定的赔偿,不应被视为排除下述任何其它权利,即:受赔偿者依任何章程细则、协定、股东的表决或与此无关的董事的表决或以其它方式所应获得的权利,包括该人员就其职务身份或担任该职务时以其它身份进行活动所应获得之权利。上述权利应在该人员终止担任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之职务后继续有效,并应由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所享有。
2.由该公司向其在任的或以前在任的职员或董事提起诉讼,不管此类诉讼是由该公司直接提起的,还是通过清算人,受托人或其它法定代表,或通过作为某代表单位的股东提出的。
3.由州首席检察官依本法令规定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或由其提起的禁止该公司从事未经授权的业务活动的诉讼。
第八条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任何各种诉讼,如以裁决、指令、调解、定罪,被告不申辩或以同类方式终止,本身不应得出如下推论,即:该人不是真诚地并以他合理地认为是符合或不违背该公司的最高利益的方式采取行动,并且就任何各种刑事诉讼而言,有合理理由认为其行动是违法的。
2.公司应有权赔偿下述人员因各种诉讼之辩护和调解所实际支付的并且是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酬金)的数额,即:如果现在或过去担任公司的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该公司的邀请,现在或过去担任另一公司、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它企业的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因而过去、现在或将来有可能成任何正要提起的,尚在进行的或已结束的由公司或以公司名义提起的,从而取得有利于公司的各种诉讼之当事人,如果该人员是真诚地并以他合理地认为是符合或不违背该公司的最高利益的方式行动的。
1.应包含“公司”、“已设立”,或“有限”等字样,或应包含上述字样的缩写。
2.不应包含任何字样或措词,明示或暗示公司是为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以外的任何宗旨而设立的。
3.不应与下述名称相同或相似以令人迷惑:依本州法律设立的现存的本州(国)公司的名称;被授权在本州从事营业活动的任何外州(国)公司的名称;当时依本法令规定保留了独占权的公司名称;依本法令规定已经注册的公司名称。但如果申请人将下述两项中的任何一项呈递州务卿,不应适用本款:①上述其它公司,或持有经保留或经注册名称者的书面同意,允许其使用该相同或相似以令人迷惑的名称,并添加一个或更多的字样以使该名称与上述其他名称有所区别;或者②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最终裁定证书,裁定申请人在该州有使用该名称的居先权。
第七条 越权的抗辩
公司之行动或其对动产或不动产作出或接受转移或转让,不应因公司无能力或无权进行该行动或作出或接受上述转移或转让而无效,但这种无能力或无权可在下述情况下得到确认:
1.由某股东对公司提起诉讼,禁止公司进行任何行动或由公司作出或接受动产或不动产之转让。如被要求禁止的未授权的行动或转让是为了履行或即将履行以公司为其一方的合同,那么如果合同的各方都是诉讼方,而且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则法院可以取消和禁止上述合同的履行,而且在作出此决定时,视情况给予公司或合同其它各方因法院取消和禁止履行上述合同所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但法院不应将履行该合同的预期收益作为蒙受的损失或损害判给他们。
11.“盈余”是指公司的净资产超出其设定股本之部分。
12.“营业盈余”是指公司盈余的一部分,相等于从公司成立之日起,或从公司最后使用资本盈余或设定股本或以其它办法抵消任何亏损之日起所得净利润,收入和其它收益扣除亏损后的结余,减去其后从营业盈余范围内分配给股东或转入设定股本和资本盈余的数额。营业盈余还应包括在合并,联合或购入本州或外州(国)其它公司之全部或大部分发行在外之股份或财产和资产时,划归营业盈余的任何盈余部分。
11.选举或委任公司的行政人员和代理人,明确其职责,确定其报酬。
12.为经营和管理公司事务,制定和修改与公司章程和本州法律不相抵触的章程细则。
13.为公共福利或为慈善、科学和教育目的进行捐款。
14.从事由董事会决定应有助于实施政府政策之任何合法业务活动。
15.支付抚恤金并制定抚恤计划,建立抚恤基金,制定利润分享计划、股份红利计划、购股权计划以及董事、职员和雇员全体或任何个人的其它鼓励计划。
5.出售、转移、抵押、典质、出租、交换、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和资产。
6.借款给其雇员及使用该公司贷款资助其雇员。
7.购买、取得、接受、认购或以其它方式获得、拥有、持有、表决、使用、利用、出售、抵押、出借、典质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经营、处理本州(国)或外州(国)公司、社团、合伙或个人之股份、其它权益或债务,或美国政府或任何别的政府、州、地区、行政区域、市镇或其任何机构中之直接或间接债务。
7.公司应有权购买和保持下述保险,即:为现在或过去担任该公司的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公司的邀请现在或过去担任其它公司、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它企业之董事、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人员,因其在担任上述职务时或因其所处地位而导致向他提起的或由他引起的任何责任,承担保险,不管公司依本条规定是否有权对上述责任给予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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