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
配制工作完成规范。
3.治疗膳食配制
根据营养治疗医嘱编制治疗膳食食谱,并指导专业操作人员制作。
I.治疗膳食种类:低蛋白、高蛋白、低脂、低胆固醇、低碳水化合物、高膳食纤维、少渣、低盐、无盐、低钠、高钾、低钾、糖尿病、低嘌呤等;
II。治疗膳食就餐率100%。
4分
查膳食通知单、称重单、配餐单、病历等;
治疗膳食开展少于5种得1分、5—10种得2分、10种以上得3分;
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内营养制剂。
I、根据患者病情变化与个体情况制定、调整营养治疗方案;
II。完成肠内营养制剂从准备-制作-分发全过程。
2分
配制工作完成规范。
2。肠外营养制剂配制
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外营养制剂。
I、根据患者病情变化与个体情况制定、调整营养治疗方案;
II.配制中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按照药物相容性与配伍禁忌,遵守无菌操作要求。
0、25分
0.25分
0.25分
0、25分
0、5分
0。5分
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查考核记录;
有制度汇编,查感染管理记录。
营养治疗制备工作:
I.肠外营养配制室工作制度;
II、肠内营养配制室工作制度;
III、治疗膳食配制室工作制度;
IV.餐前检查制度;
V。卫生制度。
治疗膳食种类、数量、质量、卫生情况等经营养技师检查确认后方可发送至各病区患者床前;
仪器设备专人操作管理、建立使用卡与维修记录;
0。25分
1分
0、25分
0.25分
有制度汇编;
个体化营养治疗方案专科管理1分;
有制度汇编,查设备维修使用记录;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实用性、安全性、经济性;(二)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营养需求;(三)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四)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疗机构内部独立设置,并根据医疗机构规模、业务需求和患者数量,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临床营养科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丰富的临床营养诊疗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临床营养相关专业学历;(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熟悉临床营养诊疗流程和营养管理规范;(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工作内容第八条临床营养科负责以下患者诊治:(一)可独立诊治因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当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二)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三)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病的患者。
第九条临床营养科应开展以下工作:(一)营养评估:对患者进行营养状况评估,制定个性化的营养治疗方案;(二)营养治疗:根据营养治疗方案,为患者提供治疗膳食、肠内、外营养支持;(三)营养教育:对患者及家属进行营养知识教育和指导,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四)营养科研:开展临床营养相关研究,提高临床营养诊疗水平;(五)营养培训:组织临床营养相关培训,提高医疗机构临床营养诊疗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8•【文号】国卫办医函〔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已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本机构临床营养诊疗能力。
鼓励尚未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根据《指南》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临床营养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医疗机构开展儿童营养与喂养服务,应当按照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等相关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营养筛查与评估、营养诊断、营养治疗、营养宣教的实施与监督;(二)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会诊,或加入MDT 团队;(三)按需提供医疗膳食、肠内、肠外营养建议或处方;(四)规范管理、监督肠外营养执行;(五)规范管理医疗膳食业务;(六)规范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使用;(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机构的临床营养相关工作规范。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
安装相应营养软件的计算机、皮褶厚度计、代谢车、人体成分分析仪各0.5分;
其余各0.2分。
营养代谢实验室应配备与开展检测项目相应及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
I.称量室应配备相关的称量天平;
II.精密仪器室配备荧光、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谱仪、凯式定氮仪;
III.毒气室设置排风设施及通风柜;
IV.操作室应配备恒温箱、干燥箱、水浴箱、离心机、混合器、电冰箱、石英亚沸纯水器等常规仪器。
总建筑面积与床位的比例:三级医院1.5m2:1;二级医院 1m2:1。
2分
得分计算=4÷应有面积数×实际面积数。
I.医疗区:
a.专用的营养门诊房间;
b.营养代谢实验室,总面积不低于50m2;
II.营养治疗制备区:
a.肠内营养配制室,总面积不低于60m2;
b.肠外营养配制室,总面积不低于40m2;
c.治疗膳食配制室。
8分
查毕业证、执业证书、培训证;
科主任、营养医师、营养技师、营养护士各占2分;
得分计算=2÷应有人员数×实际人员数。
二、临床营养科场所及仪器设备配置
分
1.科室各功能区场所
I.临床营养科应具有完成相应临床营养治疗诊疗工作的建筑面积;
II.科室位置与病区相邻,有封闭的送餐专用通道,方便日常工作;
III.各功能区光线明亮、通风、干燥。
5分
不符合者全部扣除。
2.科室各功能区划分
I.统一名称“临床营养科”;
II.分为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III.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均应在临床营养科科主任的领导下完成相应的医疗服务工作。
I.科室及功能区标志明显,可与医院内其它科室样式、规格统一;
II.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单独设置或位于医院检验科内);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附件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 and 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专业的营养师团队,负责营养评估、营养治疗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营养教育和营养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营养相关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营养评估工具、膳食分析仪、肠内营养泵、肠外营养输液系统等。
第十条临床营养科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营养诊疗工作流程、营养治疗记录、营养不良患者管理、营养教育等。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临床营养科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营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营养治疗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临床营养科应开展营养不良的筛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患者的营养问题。
第十三条临床营养科应定期对患者进行营养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营养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参与医院的营养管理,提供营养相关的咨询和建议,促进医院营养工作的改进。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I级标准化临床营养科建设示范基地一、临床营养科的业务范围(一)临床营养科负责诊治以下患者:1.可独立诊治因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当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
例如摄入蛋白质不足引起蛋白质缺乏症、能量摄入超过消耗引起肥胖病等。
2.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1)进食障碍:如口、咽、食管疾病所致摄食困难,精神因素所致摄食过少、过多或偏食等。
(2)消化、吸收障碍:消化道疾病如慢性腹泻、炎症性肠病等、短肠综合征或某些药物如新霉素、考来烯胺等所致。
(3)物质合成障碍:如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蛋白合成障碍引起的低白蛋白血症等。
(4)机体对营养需求的改变:如肿瘤等慢性消耗性疾病、手术等创伤应激以及生长发育、妊娠、中老年等特殊生理性因素。
(5)排泄失常:如多尿可致失水、腹泻可致低钾、长期大量蛋白尿可致低白蛋白血症等。
3.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病的患者:(1)蛋白质代谢障碍:继发于器官疾病,如严重肝病时的低白蛋白血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苯丙酮尿症、血红蛋白病等。
(2)糖代谢障碍:各种原因所致糖尿病及糖耐量减低以及低血糖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果糖不耐受症、半乳糖血症等。
(3)脂类代谢障碍:主要表现为血脂或脂蛋白异常的疾病,可为原发性代谢紊乱或继发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水、电解质代谢障碍:多为继发性。
(5)矿物质代谢障碍:如铜代谢异常所致肝豆状核变性、铁代谢异常所致含铁血黄素沉着症、钙磷代谢异常所致骨质疏松症等。
(6)其他代谢障碍:如嘌呤代谢障碍所致痛风、卟啉代谢障碍所致血卟啉病等。
(二)临床营养科通过参与院内、外营养会诊,或在有条件的医院组织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通过营养检测、评估和诊断,筛查出患有营养病(营养失调)和代谢病的患者。
对于其中需要使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的患者,临床营养科应积极采取营养治疗。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
24分
1.科室各功能区场所
I.临床营养科应具有完成相应临床营养治疗诊疗工作的建筑面积;
II.科室位置与病区相邻,有封闭的送餐专用通道,方便日常工作;
III.各功能区光线明亮、通风、干燥。
总建筑面积与床位的比例:三级医院1.5m2:1;二级医院 1m2:1。
2分
得分计算=4÷应有面积数×实际面积数。
根据临床营养科的功能,临床营养科医疗业务工作由业务院长领导医务科管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5分
不符合者全部扣除。
2.科室各功能区划分
I.统一名称“临床营养科”;
II.分为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III.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均应在临床营养科科主任的领导下完成相应的医疗服务工作。
I.科室及功能区标志明显,可与医院内其它科室样式、规格统一;
环境、个人、食品卫生制度。
0.25分
0.25分
0.25分
0.25分
0.25分
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
查餐前检查记录;
有制度汇编,查食品留样柜。
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I.营养治疗产品及食材管理制度;
II.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III.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要求。
进货制度、出库制度;
对个体化营养治疗方案的制定必须由专科处方,对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预包装产品的处方应进行专科管理和建议。
三、临床营养科工作制度及工作职责
7分
1.科室工作制度
临床营养诊疗工作:
I.营养查房工作制度;
II.营养门诊工作制度;
III.营养治疗医嘱执行工作制度;
IV.营养代谢实验室工作制度;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
III.营养护士要求护理专业毕业,取得执业护士证书,配备达到规定人数。
8分
查毕业证、执业证书、培训证;
科主任、营养医师、营养技师、营养护士各占2分;
得分计算=2÷应有人员数×实际人员数。
I.医疗区:
a.专用的营养门诊房间;
b.营养代谢实验室,总面积不低于50m2;
II.营养治疗制备区:
a.肠内营养配制室,总面积不低于60m2;
b.肠外营养配制室,总面积不低于40m2;
c.治疗膳食配制室。
I.营养门诊应当设于医院门诊区域,有相对专用的房间。
II.营养代谢实验室可单独设置,也可位于医院检验科内。由称量室、精密仪器室、毒气室及操作室四部分组成。室内墙壁为铝塑板、地面耐磨、防滑、防静电;
V.治疗膳食配制室分为准备间、治疗间、特殊间、主食制作及蒸制间、食品库房、餐具消毒间、刷洗间、膳食分发厅、管理办公室、统计室。室内墙壁为白色瓷砖,地面耐磨、防滑、防静电,排水系统完善,室内不得有明沟,符合卫生、防火要求。
8分
营养门诊位于医院门诊区域0.5分;
营养代谢实验室面积及建筑要求达标各0.5分;
3分
安装相应营养软件的计算机、皮褶厚度计、代谢车、人体成分分析仪各0.5分;
其余各0.2分。
营养代谢实验室应配备与开展检测项目相应及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
I.称量室应配备相关的称量天平;
II.精密仪器室配备荧光、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谱仪、凯式定氮仪;
III.毒气室设置排风设施及通风柜;
IV.操作室应配备恒温箱、干燥箱、水浴箱、离心机、混合器、电冰箱、石英亚沸纯水器等常规仪器。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 (自动保存的)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I级标准化临床营养科建设示范基地目录一、临床营养科的业务范围 (1)二、临床营养科的工作制度 (3)(一)营养查房工作制度 (3)(二)营养门诊工作制度 (3)(三)营养治疗医嘱执行工作制度 (3)(四)肠外营养配制室工作制度 (3)(五)肠内营养配制室工作制度 (4)(六)治疗膳食配制室工作制度 (4)(七)营养代谢实验室工作制度 (5)三、临床营养科的工作职责 (5)(一)临床营养科主任职责 (5)(二)临床营养科医师职责 (5)(三)临床营养科技师职责 (6)(四)临床营养科护士职责 (6)(五)治疗膳食配制室专业操作人员职责 (6)四、临床营养科的业务流程 (7)(一)营养查房工作流程 (7)(二)营养门诊工作流程 (7)(三)营养治疗医嘱执行工作流程 (7)(四)肠外营养配制室工作流程 (7)(五)肠内营养配制室工作流程 (7)(六)治疗膳食配制室工作流程 (7)(七)营养代谢实验室工作流程 (8)五、临床营养科的质量管理和考核标准(见附表1) (8)六、临床营养科的标准化文书模板 (8)附表1 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质量管理和考核标准(2009) (9)附表2 标准营养病历(第一页) (16)标准营养病历(第二页) (17)标准营养病历(第三页) (18)附表4 标准肠内营养(EN)医嘱单(首页) (20)标准肠内营养(EN)医嘱单(后续页) (21)一、临床营养科的业务范围(一)临床营养科负责诊治以下患者:1.可独立诊治因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当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
例如摄入蛋白质不足引起蛋白质缺乏症、能量摄入超过消耗引起肥胖病等。
2.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1)进食障碍:如口、咽、食管疾病所致摄食困难,精神因素所致摄食过少、过多或偏食等。
(2)消化、吸收障碍:消化道疾病如慢性腹泻、炎症性肠病等、短肠综合征或某些药物如新霉素、考来烯胺等所致。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考核标准
治疗膳食配制室应配备治疗膳食食谱编制及食材加工所需的基本使用设备。
I.包括食品加工制作、冷藏冷冻储存运送的各种炊具及设备;
II.配备天平、量杯、专用治疗盘等称量器具。
分
加工制作设备、冷藏冷冻储存运送设备及称量器具各分。
三、临床营养科工作制度及工作职责
7分
1.科室工作制度
临床营养诊疗工作:
I.营养查房工作制度;
3分
有百级净化工作台、清洁消毒设备各1分;
其余各分;
肠内营养配制室应配备肠内营养液配制所需的仪器设备。
I.包括匀浆机(胶体磨)、捣碎机、微波炉、电磁炉、冰箱、净化工作台、操作台、药品柜、清洗消毒设备、蒸锅、天平、量杯量筒及各种配制容器等;
II.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自动灌装设备等。
3分
匀浆机、清洗消毒设备各分;
II.营养门诊工作制度;
III.营养治疗医嘱执行工作制度;
IV.营养代谢实验室工作制度;
V.医护人员考核制度;
VI.医院感染监督制度。
临床营养科应定期对科室医护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基本技术和技能的考核;
餐具消毒后细菌培养制度;部分功能区的空气细菌培养制度。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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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
附件4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满分为100分,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期间按照该考核标准进行试点医院的不定期考核和终期验收。
项 目
内 容
细 则 说 明
分值
备注
一、临床营养科科室建制
21分
1.科室性质
按(一)医疗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8•【文号】国卫办医函〔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已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本机构临床营养诊疗能力。
鼓励尚未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根据《指南》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临床营养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医疗机构开展儿童营养与喂养服务,应当按照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等相关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营养筛查与评估、营养诊断、营养治疗、营养宣教的实施与监督;(二)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会诊,或加入MDT 团队;(三)按需提供医疗膳食、肠内、肠外营养建议或处方;(四)规范管理、监督肠外营养执行;(五)规范管理医疗膳食业务;(六)规范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使用;(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机构的临床营养相关工作规范。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医治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尝试室(可设在检修科);营养医治制备区应包括医治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包管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依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初级以上手艺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手艺职务任职资格,且处置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附件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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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相应营养软件的计算机、皮褶厚度计、代谢车、人体成分分析仪各0.5分;
其余各0.2分。
营养代谢实验室应配备与开展检测项目相应及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
I.称量室应配备相关的称量天平;
II.精密仪器室配备荧光、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谱仪、凯式定氮仪;
III.毒气室设置排风设施及通风柜;
IV.操作室应配备恒温箱、干燥箱、水浴箱、离心机、混合器、电冰箱、石英亚沸纯水器等常规仪器。
根据临床营养科的功能,临床营养科医疗业务工作由业务院长领导医务科管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5分
不符合者全部扣除。
2.科室各功能区划分
I.统一名称“临床营养科”;
II.分为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III.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均应在临床营养科科主任的领导下完成相应的医疗服务工作。
I.科室及功能区标志明显,可与医院内其它科室样式、规格统一;
b.营养技师不少于营养医师的人数;
c.营养护士不少于3人。
I.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II.营养医师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配备至少达到规定人数的75%;
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肠内营养配制室、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外营养配制室缺项或名称不符各扣0.8分;
治疗膳食配制室不属于临床营养科管理扣4分。
3.科室医护人员组成
I.科主任:科室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II.按照医院职称系列编制有医师、技师、护士,各专业人员与床位比例:
a.营养医师至少为1:150;
I.医疗区:
a.专用的营养门诊房间;
b.营养代谢实验室,总面积不低于50m2;
II.营养治疗制备区:
a.肠内营养配制室,总面积不低于60m2;
b.肠外营养配制室,总面积不低于40m2;
c.治疗膳食配制室。
I.营养门诊应当设于医院门诊区域,有相对专用的房间。
II.营养代谢实验室可单独设置,也可位于医院检验科内。由称量室、精密仪器室、毒气室及操作室四部分组成。室内墙壁为铝塑板、地面耐磨、防滑、防静电;
II.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独立的水处理系统以及天平(1/1000感量)等精密仪器。
3分
有百级净化工作台、清洁消毒设备各1分;
其余各0.2分;
肠内营养配制室应配备肠内营养液配制所需的仪器设备。
I.包括匀浆机(胶体磨)、捣碎机、微波炉、电磁炉、冰箱、净化工作台、操作台、药品柜、清洗消毒设备、蒸锅、天平、量杯量筒及各种配制容器等;
III.肠内营养配制室与治疗膳食配制室临近,分为刷洗消毒区、配制区、制熟区及发放区,其中配制区为组合式三十万级净化区;有条件的医院可按GMP要求建立面积在60m2以上的十万级净化配制区。室内墙壁为白色瓷砖,地面耐磨、防滑、防静电;
IV.肠外营养配制室位于医院静脉药物配置中心(PIVAS)内(配置中心必须达到百级层流净化要求)或单独设置。分为前处理间、更衣间、摆药准备间及配制间,其中配制间为组合式百级净化配制间;有条件的医院可按GMP要求建立面积在40m2以上的百级净化配制间。室内墙壁为白色瓷砖,地面耐磨、防滑、防静电;
V.治疗膳食配制室分为准备间、治疗间、特殊间、主食制作及蒸制间、食品库房、餐具消毒间、刷洗间、膳食分发厅、管理办公室、统计室。室内墙壁为白色瓷砖,地面耐磨、防滑、防静电,排水系统完善,室内不得有明沟,符合卫生、防火要求。
8分
营养门诊位于医院门诊区域0.5分;
营养代谢实验室面积及建筑要求达标各0.5分;
附件4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满分为100分,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期间按照该考核标准进行试点医院的不定期考核和终期验收。
项 目
内 容
细 则 说 明
分值
备注
一、临床营养科科室建制
21分
1.科室性质
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是业务科室。
II.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单独设置或位于医院检验科内);
III.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肠外营养配制室(可位于PIVAS内或单独设置);
IV.治疗膳食配制室负责患者治疗膳食的配制工作,是临床营养科的组成部分,应与医院后勤部门分开管理。8分科室名Fra bibliotek不符本项全部扣除;
3.5分
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谱仪、凯式定氮仪各0.5分;
其余各0.2分。
肠外营养配制室应配备肠外营养液配制所需的仪器设备。
I.包括百级净化工作台、操作台、药品车、药品柜、电冰箱、清洁消毒设备(紫外线灯或空气消毒器、隔离衣)、小型水处理设备(无菌净化水也可从医院肾病透析中心接入或用简易方法取得)等;
二、临床营养科场所及仪器设备配置
24分
1.科室各功能区场所
I.临床营养科应具有完成相应临床营养治疗诊疗工作的建筑面积;
II.科室位置与病区相邻,有封闭的送餐专用通道,方便日常工作;
III.各功能区光线明亮、通风、干燥。
总建筑面积与床位的比例:三级医院1.5m2:1;二级医院 1m2:1。
2分
得分计算=4÷应有面积数×实际面积数。
II.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自动灌装设备等。
3分
匀浆机、清洗消毒设备各0.5分;
其余各0.2分。
治疗膳食配制室应配备治疗膳食食谱编制及食材加工所需的基本使用设备。
I.包括食品加工制作、冷藏冷冻储存运送的各种炊具及设备;
II.配备天平、量杯、专用治疗盘等称量器具。
肠内营养配制室面积及建筑要求达标各0.5分;
肠外营养配制室面积及建筑要求达标各0.5分;
治疗膳食配制室建筑要求达标0.5分。
2.科室各功能区仪器设备
营养门诊应配备满足门诊营养检测和评价的仪器设备。
包括安装相应营养软件的计算机、身高体重计、握力器、皮褶厚度计、测量软尺、听诊器、血压计、代谢车、人体成分分析仪等。
III.营养技师应当具有健康或食品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配备至少达到规定人数的75%;
III.营养护士要求护理专业毕业,取得执业护士证书,配备达到规定人数。
8分
查毕业证、执业证书、培训证;
科主任、营养医师、营养技师、营养护士各占2分;
得分计算=2÷应有人员数×实际人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