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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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项目开发合作

协议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根据运营需要计划开发新项目,乙方拥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开发人员,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进行项目开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 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组织技术团队进行甲方的项目开发工作,甲方通过“极客通”系统(乙方的客户管理系统)在需求期内对该技术团队人员进行项目开发监管,甲方根据人员服务天数按天支付费用给乙方。

具体项目需求人数、项目开发周期以及费用等情况,由甲方与乙方在附件一中予以确定。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根据项目性质制订项目需求,并直接提供给乙方开发人员执行。

2.2根据项目内容确定所需技术人员的资质、人员数量、开发周期。

2.3使用“极客通”系统进行项目管理,实时了解技术人员工作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召开视频会议,代码同步,费用结算等。

2.4独立把控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按照甲方预定开发周期完成。

2.5准备项目所需资料并提供给技术开发人员。

2.6提供软件原型给与技术开发人员。

2.7提供开发项目界面的设计文档给与技术开发人员。

2.8对项目开发结果进行故障测试以及进行意见反馈。

2.9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雇佣乙方

人员。

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负责招聘技术开发人员以及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使其掌握乙方统一

代码框架编程。

3.2负责技术开发人员除项目管理之外的其他人事管理,包括签署劳动合

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人员工资等。

3.3为甲方组织符合项目要求的技术开发人员。

3.4为技术开发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并保证每位技术开发人员工作时间每天

最少有5个小时有效编程时间。

3.5为甲方免费提供“极客通”系统的使用,并负责对该系统的研发、升

级、维修工作。

3.6帮助甲方进行项目评估、提供开发分享以及预估项目所需时间供甲方参

考,但乙方对甲方项目需求、项目开发周期、项目管理、具体项目开发内容以及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前述内容皆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7通过电话以及网络为甲方提供工作日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

17:00)内的客服服务,对甲方提出的问题或者投诉给予解决。

3.8甲方项目开发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变动(包括人员离职、甲方要求

更换不满意人员等),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同等资质的人员。

3.9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4. 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果协议截止日期早于甲方项目结束日期,则截止日期顺延至甲方项目结束日期。

5. 相关费用与支付方式

5.1甲方在乙方人员安排到位后支付服务费到乙方指定账户,具体金额在附件

一中约定。

5.2乙方按照附件一约定的收费标准按日从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当日甲

方应付费用。

5.3如果甲方的项目没有完成但是支付的费用已经抵扣完毕,甲方可以选择停

止与乙方合作,也可以选择继续与乙方合作;如果甲方选择继续与乙方合作,甲方需按照附件一约定的总金额再次支付乙方费用用于抵扣继续合作期间的每日费用;如果甲方选择停止与乙方合作,则双方合作结束,乙方人员不再为甲方项目工作。

5.4如果甲方项目完成后,甲方支付的总费用抵扣之后尚有余额,则乙方收取

人民币1000元手续费之后,将余款无息退还给甲方。

5.5甲方可以对最近3个工作日的代码质量或开发人员进度向乙方客服提出投

诉意见,乙方客服在处理前述问题时,开发工作暂停,暂停的时间不计算人员使用费用。

6. 知识产权

6.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项目指派的人员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

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着作权、专利申请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甲方作为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人,享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作者的一切权利。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以及乙方人员不得擅自将该工作成果自行或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转让。

6.2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的与涉及本协议内容相关的信息、素材及相关资料的

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或其他合法权利人,不视为对乙方或者乙方人员的转让,乙方及乙方人员仅能为履行本协议目的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擅自将上述信息、素材、参考资料的内容自行或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转让。

7.保密义务

7.1本协议订立前以及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

受方”)披露该方的保密资料,在本协议期限内以及终止后,接受方必须:

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不为除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雇员、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

7.2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接受方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制作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目前或将来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进入公共领域;

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7.3资料返还:在协议期满日,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受方应:向披露

方归还(或经披露方要求销毁)包含另一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和电子文档),并且在披露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日内向披露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8.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

服、使得本协议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8.2不可抗力的后果: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或减小不可抗力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9. 合同变更与终止

9.1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变更内容,任一方不得对本协议进

行任何变更。前述确定变更内容的书面形式亦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9.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事项,经守约方以书面

通知后十日内仍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守约方得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

9.3任一方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9.4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9.5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已履行部分的结算义务。

10. 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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