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合集下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附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的市政公用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发挥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力度,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三)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五)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六)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

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

三、发债企业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和资金回流特点,灵活设计专项债券的期限、还本付息时间安排以及发行安排。

债券律师意见书

债券律师意见书

债券律师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债券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公司所发行的债券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您向我提供了关于发行债券的资料,我已经对这些资料进行了详尽的审查。

根据我的专业判断和了解,我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债券发行授权:根据我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的审查,确认公司有权发行债券。

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文件包括有关债券发行的必要授权,股东大会亦已对此进行了批准。

因此,公司在法律上有权发行债券。

2. 合规性:在审查了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和监管要求后,我认为公司所采取的债券发行行动,在法律和监管条例方面是符合要求的。

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注册和披露要求,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3. 证券法律合规性:根据我对国家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公司的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证券法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并履行了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下的所有义务。

4. 债券文件可执行:我仔细审查了债券文件,包括债券契约和债券条款。

就我所了解,凡与公司签署这些文件的当事方都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且这些文件在法律上是有效且可执行的。

我强烈建议您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请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这些文件进行全面审阅。

5. 违约和索赔问题:根据我对债券发行文档和相关合同的审查,我认为公司的债券发行不违反任何现有的合同规定,并且不会导致其他债权方的权益受损。

然而,我需要再次强调,这只是基于我对您提供的文件的审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请注意,以上仅仅是个人独立意见,不得视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分析或具体操作指导,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外,请注意,我在提供后续意见和建议时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和文件。

希望上述意见对您的公司债券发行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任何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祝好!你的忠诚的债券律师编号: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浅析政府专项债发行中法律意见书的拟定

浅析政府专项债发行中法律意见书的拟定

浅析政府专项债发行中法律意见书的拟定地方政府专项债仍然将会在资金领域给予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并细分至各个领域,所以提升债券的合规性、合法性将成为工作重点。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浅析政府专项债发行中法律意见书的拟定。

引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由政府发行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是国家信用的体现,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具体类型在今年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针对近期的宏观经济形势,中央提出了“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加快今年1.35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在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上早见成效”等宏观调控措施。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地方政府应加快推动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财政部也分别与国土资源部、交通部、住建部联合推出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财预〔20XX〕62号文)、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财预〔20XX〕97号文)、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财预〔20XX〕28号)。

这三类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原则基本一致,并且在具体实施中主要强调了专款专用及额度管理这两点。

专款专用主要是指专项债券的资金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相应的专项项目用途,不得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偿还资金来源也应为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

而额度管理则是指由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各因素,确定年度全国该类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级政府年度该类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应行业主管部委。

上述三类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因素对比如下:债券类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适用法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发行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我们拜阅了发行人的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研究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就此向贵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发行目的和资金用途:我们理解发行人欲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所指定的目的。

请注意,本意见书未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2. 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发行文件和其他资料中所陈述的全部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法律限制:我们检查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我们认为发行人拟发行的债券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并无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 发行文件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国法院及其他专业人士认可的合同构成要件,并且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公开做出,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发行人的合法地位:我们认可发行人是按照中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不存在违法、无效或被法院宣布无业务资格的情况。

6. 发行人的资格要求:发行人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资本金要求、风险控制要求等。

7. 发行人的合规性:我们认可发行人合规地遵循了适用的中国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未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8. 担保及担保物的合法性:如为发行人的债券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担保协议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担保协议是有效的、合法的,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涉及担保物,我们认为担保物的所有权清晰,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供处份予发行人。

总体而言,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贵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能力。

但请注意,我们所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仅限于根据我们了解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给出的建议,您应该明确地理解,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将来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的行为或做法负责,并不意味着将来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会以与本法律意见完全一致的方式解决。

发行公司债权之法律意见书-律所出具最终稿模版

发行公司债权之法律意见书-律所出具最终稿模版

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控股有限公司发行XXXX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XX市XX律师事务所20XX年X月X日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控股有限公司发行XXXXX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XX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筒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筒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筒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筒称“XX,或“本所”)接受X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XX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筒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XX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XX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XX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冗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XX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XX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0)x律意第号20xx年x月地址电话: /传真:目录释义 (3)一、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主体资格情况 (7)二、本期债券发行对应的项目情况 (9)三、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 (11)四、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与风险提示 (12)五、中介服务机构与从业情况 (16)六、结论 (18)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内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xx管委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债务管理意见》、《暂行办法》、《试点通知》、《预算管理办法》、《发行工作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针对某些事项之法律评述或结论,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本次发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以及项目其他中介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资料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相关机构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到了您的委托,就贵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进行法律分析,并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是合法有效的。

贵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专项债券,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发行专项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贵公司的资金需求,推进公司的发展。

其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

我们建议贵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应妥善处理与债券持有者的关系,与债券持有者签订债券发行协议,明确债券的利率、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再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

贵公司需要在发行前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转让风险等。

贵公司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贵公司的情况,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最后,我们提醒贵公司碰到法律纠纷或争议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与各相关方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发行计
划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我们提醒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贵公司需要进一步了解或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将尽快为贵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签名
日期。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2020年XXX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2020年XXX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2020)律法意号致:XXX公司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申请发行“2020年XXX公司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担任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北京德恒(南昌)律师歩务所关于2020年XXX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冇关步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建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 13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法律核査和验证,按照《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的指引编制《法律意见书》.目录释义 (1)声明 (4)正文 (5)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5)(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6)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一)主体资格 (8)(二)净资产规模 (8)(三)累计债券余额 (9)(四)财务会计制度 (9)(五)本期债券的利率 (9)(六)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与偿债能力 (9)(七)募集资金的投向 (10)(八)禁止发行企业債券的情形 (10)(九)本次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 (11)四、发行人的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 (12)(一)发行人的设立 (12)(二)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2)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13)(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性 (14)(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 (14)(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性 (15)(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 (15)(六)发行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6)六、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 (16)(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状况 (16)(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的情况 (16)(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16)(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17)(五)发行人的持续能力 (17)(六)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18)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关联方 (18)(二)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 (18)(三)发行人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18)(四)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19)(五)同业竞争 (19)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一)发行人的股权资产 (19)(二)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 (24)(三)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24)(四)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24)(五)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取得方式、权利受限情况 (25)(六)发行人租债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25)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一)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5)(二)侵权之债 (25)(三)与关联方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26)(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26)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 (27)(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 (27)(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27)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27)(一)发行人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27)(二)重要税收优惠及批文 (28)(三)税务违法情况 (28)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28)(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28)(二)发行人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28)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9)(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 (29)(二)有权部门批准或授权 (29)(三)上述项目与他人合作情况 (29)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9)十五、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0)十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0)(一)本期债券的承销 (30)(二)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 (30)(三)募集资金的监管 (30)(四)偿债资金的监管 (31)(五)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1)(六)担保事项 (31)(七)失信情况核査 (33)十七、结论意见 (33)释义如无另外说明,以下词条在《法律意见书》中定义如下: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徳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1. 介绍债券发行是企业、政府等进行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律师往往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对债券发行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介绍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2. 法律意见书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问询内容,对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作出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文件。

在债券发行中,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合法性的保障,同时也是投资者参与投资的重要依据。

它将通过建立规则以保护利益,提供以下保障:•确保债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认债券发行文件完整、即真实且准确传达了相应信息;•保证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得到了解决并得到了妥善处理。

因此,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稳定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 债券发行中需要提供的内容为了满足法律意见书的要求,以下是律师需要考虑和包含在意见书中的内容:3.1 债券发行流程的合法性在债券发行之前,律师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

德华律所为发行人的一份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应至少含有以下内容:•发行的债券是否符合证券、公司、银行等法规的要求;•发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相关公司事宜(如股份、资产、债务重组等)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任何已知的法律事件、争议或法律变化的影响是否对债券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提供充分证据,通常包括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文本以及与监管机构沟通,以确保该发行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3.2 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债券发行文件是债券发行中的核心文件,它记录了债券的基本信息,包括债券类型、发行数量、利率、兑付方式、保证金等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在发行前得到严格审查,律师应当考虑以下问题:•发行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地记录了上述信息;•发行所需的文档(如承诺书、保证书、法律文件等)是否完整齐备;•发行文件的合法性是否得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认可。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是指用于支持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
的一种债券。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将不同功能的地下设施(如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进行集中建设和统一管理,通过地下管道进行布
置和传输,从而达到节约空间、提高城市地下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支持地下综合管廊项
目的建设而发行的一种金融工具。

发行该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地方
领导或企事业单位的融资需求,以便于加快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
进度。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通常由地方领导或承建单位发行,投
资者可以购买这些债券,并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

发行该债券的资金
可以用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方面的支出。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和利率,投资期
限较长,一般在5年以上,利率一般较为稳定。

同时,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专项债券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发行主体通常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投资风险较低。

总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是一种为了支持地下综合管廊
项目建设而发行的债券,旨在筹集资金支持相关项目的建设进程。

专项法律意见书-模板

专项法律意见书-模板

专项法律意见书-模板XX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20XX年公司债券之专项法律意见书致:×××根据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与B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书》,本所担任发行人“2010年A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的规定,就本次债券发行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期债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核准,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期债券发行而编制的发行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企业债券主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31
•【文号】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
•【施行日期】2015.03.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
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现将我委制定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在企业债券预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3月31日。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按照贵公司的要求,我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一份法律意见报告,报告如下:一、发行人赋予与发行有关的各类文件和材料已获得合法授权和批准经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各类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发行人已获得合法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包括:(一)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明确允许发行公司债券,且董事会和股东会对此作出了决议,这意味着发行人已经充分遵守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条款。

(二)发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发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法律上是充分合法的。

(三)发行人的公司证照发行人已取得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等三证在内的相关证照,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证件。

(四)认证文件发行人已准备了相应的认证文件,包括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商业银行授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文件证明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基于以上材料的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发行方面的各类文件和材料未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且合法授权和批准,可以为本次发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发行人的公司债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债券发行需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规范,其中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本所律师对此进行了审查,确认发行人所发行的公司债券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一)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和要求,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债券发行计划、发行公告、发行文书等要素,以及必须明确债券的发行规模、利率等发行细节。

(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让、购买等进行了规范,强调了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相关利益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基于以上分析,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债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发行人已充分履行了相关流程和要求,为发行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成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精神,全面开展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我市“基本建成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总体战略目标,按照“双核共兴”、“独立成市”发展理念,以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为指引,通过普遍推行综合管廊建设模式,解决反复开挖地面、架空线网密集等问题,提升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构建“国内示范,引领西部,多层次、网络化”的现代新型城镇化综合管廊体系。

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下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各自建成独立成网、规模适中的综合管廊体系,到2020年末全市建成综合管廊约500公里(中心城区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拟建150公里,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拟建350公里),到2025年末全市建成综合管廊约1000公里(中心城区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拟建200公里,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拟建800公里)。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一是结合本地实际,按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分类形成区域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建设独立成网、规模适中的综合管廊体系。

国办发[2015]61号

国办发[2015]61号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为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统筹规划(四)编制专项规划。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为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统筹规划(四)编制专项规划。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岛市即墨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岛市即墨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岛市即墨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岛市即墨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9〕101号青岛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青岛市即墨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请示》(青发改服务〔2018〕321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市即墨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不超过12亿元,所筹资金7.2亿元用于即墨营流路、天山一路、华山三路综合管廊项目,4.8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17〕359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59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报请核准公开发行2016年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申请的请示》(黔发改财金〔2016〕2001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不超过10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铜仁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

二、本期债券期限10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债券存续期第3-6年,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1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债券存续期第7-10年,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1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贵州省铜仁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

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

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地下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着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重要设施,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地下管廊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资金投入巨大,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我们拟定了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旨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廊建设和维护,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地下管廊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了越来越多的城市公共设施,然而,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地下管廊建设和维护面临着诸多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廊建设和维护,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内容1. 发行规模:根据地下管廊建设和维护的实际需求,确定发行地下管廊专项债券的规模,确保资金充足。

2. 发行期限:制定地下管廊专项债券的发行期限,合理安排还本付息的时间,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3. 债券种类:确定地下管廊专项债券的种类,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4. 发行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地下管廊建设和维护的实际情况,确定地下管廊专项债券的发行利率,吸引投资者参与。

5. 发行对象:确定地下管廊专项债券的发行对象,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等,扩大投资者群体。

三、项目实施1. 发行准备: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发行方案和营销策略,确保地下管廊专项债券的顺利发行。

2. 发行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地下管廊专项债券的宣传推广,提高投资者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 发行监管:建立健全的发行监管机制,加强对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发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行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四、项目效益1. 促进地下管廊建设和维护:通过地下管廊专项债券的发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廊建设和维护,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推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年x市x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发行

法律意见书
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发行**年地下管廊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律师事务所关于**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发行人出具的《**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及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其本期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对有关引用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七、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