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结算业务指引

合集下载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草案)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草案)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面向全球交易者的国际性交易场所,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

能源中心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深入分析和研究境内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充分借鉴了其合理有效的制度,在中国期货市场现有法律框架下,尤其根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精神,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增强能源中心市场吸引力,提供便捷的交易机制,形成了目前的交易规则。

二、主要内容能源中心依据本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为此,交易规则遵循宜粗不宜细、合理划分规则层级的起草思路,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内容纳入细则层面进行规定。

交易规则共十二章八十九条,包括总则、上市品种和合约、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交易业务、结算业务、交割业务、风险控制、异常情况处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争议处理和附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能源中心的中央对手方地位能源中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统一组织相关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

为满足市场参与者要求能源中心明确自身的中央对手方地位,为其参与交易减少资本计提等提供便利的需要,能源中心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境外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能源中心作为中央对手方,在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能源中心按照本交易规则组织期货交易,已经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结的期货交易持仓、收取的保证金、已经划转或者完成质押处理的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配对完成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和交割行为或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境外特参交易系统接入测试指引为保护交易所系统的安全,尽可能地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影响交易,特对会员/境外特参交易系统接入测试要求如下:本测试要求仅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参交易系统与能源中心系统连接测试的指引,只有通过本要求的测试方可接入能源中心系统。

会员/境外特参的交易系统通过本要求的测试并不代表能源中心保证该会员/境外特参系统不会有问题,会员/境外特参仍需对联网交易协议和有关文件负责。

会员/境外特参交易系统在入网正式交易之前,需连接到能源中心的测试环境,按如下步骤进行系统测试:用户登录检查:在连接服务器上输入正确/错误的用户名和口令进行登录,查看返回信息的正确性。

用户退出检查:在连接服务器上用户退出后检查返回信息的正确性。

用户口令修改:口令修改后退出系统,分别用修改前/后的口令重新登录,检验修改结果。

交易模拟下单:下单测试需满足以下条件下单需在交易终端上进行。

下单类型要覆盖所有业务范围,分别按买、卖、开仓、平仓、平今仓、投机、保值等类型进行所有种类组合的申报,检查结果。

模拟下单要包括错误报单的测试,分别按错误的客户编号、买卖方向、合约名称和超限数量、超限价格以及无资金开仓、无持仓平仓、无额度保值等错误类型进行下单测试。

撤单检查:对各种类型的申报单进行删除操作,检验结果。

查询检查:对能源中心系统提供的各种查询内容进行查询操作,检查返回结果。

其他与能源中心系统联系的通讯指令的测试检查。

会员/境外特参交易系统的测试要求按以上测试内容和步骤严格进行,测试前请认真做好数据准备,测试后请认真填写《上海国际能源中心席位测试情况表》,并将加盖公章的测试情况表扫描件Email至能源中心指定邮箱gong.dg@。

本测试要求的解释权归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本要求自发布日起生效。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17年7月10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1.11.22•【文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4.修订对照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1年11月22日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本细则自2018年3月20日发布实施,2021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风控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违规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中金所结算业务细则

中金所结算业务细则

中金所结算业务细则中金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是我国开展期货交易的最大交易所之一,旗下的结算业务是保证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中金所结算业务的细则。

一、结算业务的基本概念和性质中金所的结算业务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期货交易双方的资金和头寸进行核算、结算和交割的过程。

结算业务具有独立性、综合性和保证性的特点,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结算的基本流程1.交易数据的准备: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交每日交易数据,包括交易金额、成交数量、持仓明细等。

2.资金清算:交易所根据交易数据进行资金清算,计算每个期货公司的交易盈亏,并安排相关的资金划付。

3.头寸核算:根据持仓明细和成交情况,交易所进行头寸核算,核实每个期货公司的持仓量和方向。

4.保证金计算:交易所根据风险度量模型计算每个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证金,以保证交易正常进行。

5.保证金划付:交易所根据保证金计算结果,要求期货公司追缴或提取保证金,确保保证金账户的充足性。

6.交割和结算:交易所按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限进行交割和结算,进行资金交割和头寸交割。

三、结算业务的原则和要求1.独立性:结算业务要保持与其他业务的独立性,确保结算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安全性:结算业务要保证交易的安全性,防止出现非法操作和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

3.透明性:结算业务要做到透明,确保参与者能够清楚地了解结算的规则和要求。

4.及时性:结算业务要及时进行,确保资金划付和交割的准时性和及时性。

四、结算业务的风险控制1.风险度量模型:交易所采用风险度量模型对交易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每个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水平。

2.资金监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3.监控交易行为: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非法操作和异常交易行为。

4.备付金管理:交易所设立备付金,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风险的发生。

五、结算业务的制度建设1.交易规则:交易所制定和完善交易规则,明确结算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摘要: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概述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修订3.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成就与荣誉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发展前景正文: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概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简称上期能源),成立于2013 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田向阳任董事长。

上期能源的经营范围包括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交割及其相关活动,主要产品有原油、低硫燃料油、20 号胶等。

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修订近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该修订版交易规则已经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自2023 年5 月26 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交易公平公正,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三、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交易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方式、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编码等。

其中,交易时间分为连续交易和定期交易两种;交易品种包括原油、低硫燃料油、20 号胶等;交易单位为1000 桶或其整数倍;报价方式为美元/桶,最小变动价位为0.01 美元/桶;交易手续费为每手10 美元;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交易编码分为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成就与荣誉近年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与荣誉。

在2022 年度亚洲资本市场奖颁奖典礼上,上期能源荣获年度最佳中国交易所奖;同时,上期能源的原油期权合约还获得了年度最佳创新奖。

这些荣誉充分展示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在资本市场上的实力和影响力。

五、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发展前景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交易规则的修订和完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为我国能源市场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附件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交易席位管理................................................................ - 2 - 第三章价格与成交.................................................................... - 4 - 第四章交易编码 ........................................................................ - 7 - 第五章套期保值交易................................................................ - 9 - 第六章套利交易 ...................................................................... - 14 - 第七章原油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 - 17 - 第八章附则 .............................................................................. -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易秩序,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能源中心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操作指引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操作指引

附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操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大户持仓报告标准、大户持仓报告提交和保存、大户持仓报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五章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五章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大户持仓报告,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指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客户提交大户持仓报告或进一步提交其他说明材料。

二、大户持仓报告标准(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大户持仓报告1.报告标准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在某期货合约的买(卖)持仓(同一方向上一般持仓与套利持仓合并计算,下同)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时,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报告。

2.报告豁免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在某期货合约的买(卖)持仓首次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并报送大户持仓报告后,其在该合约同方向持仓再次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时,可以免除再次报送该合约同方向大户持仓报告的义务。

但在某期货合约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停板时,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在该合约的买(卖)持仓如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仍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进行大户持仓报告。

此外,当日收盘后某期货品种持仓量较前一交易日持仓量增加2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在该品种任一合约上的买(卖)持仓如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也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进行大户持仓报告。

(二)境外中介机构大户持仓报告1.报告标准境外中介机构在某期货合约的买(卖)持仓(同一方向上一般持仓与套利持仓合并计算,下同)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60%时,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报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业务指引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业务指引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业务指引2018.3为规范原油期货保税实物交割结算业务的开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一、实物交割结算业务指导原则实物交割所涉货物贸易收支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组织的实物交割有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监测和核查。

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相关的货物贸易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业务基础。

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应当通过上期能源办理,暂不开展自行结算业务。

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上期能源结算的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通过上期能源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结算价,均采用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

期货公司会员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实物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含电子形式)5年备查。

指定存管银行办理实物交割项下货物贸易收支业务,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核”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按规定进行收支信息申报。

参与实物交割业务的会员、境内单位客户、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构造交易转移外汇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期货公司会员在完成“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后,方可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实物交割结算服务,即开展实物交割项下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期货公司会员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注①)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持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参见汇发…2012‟38号附件2 –附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参见汇发…2012‟38号附件2 –附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能源中心颁发的会员证书;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1〕1号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上述实施细则修订有关内容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21年1月11日之前反馈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您的反馈信息同时表明您同意将您的联系信息和资料被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使用,并仅用于本公告所述规则修订事宜,敬请知悉。

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陆曦闻思涵电子信箱:*****************电话:+86-21-20616750,+86-21-20616876传真:+86-21-20767686通讯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23楼法律合规部邮编:200122附件:1.修订说明2.条文修订对照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1年1月4日附件1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国债具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是优质的担保品。

开展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可以扩大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市场运行质量。

为推出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我中心拟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两个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结算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在《结算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保证金的资产中,增加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以明确国债可以作为保证金。

国际能源交易所的组织架构

国际能源交易所的组织架构

国际能源交易所的组织架构
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国际能源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和报告;
5.决定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国际能源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政策;
2.决定交易所的运营方针和战略;
3.审核和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和报告;
4.监督交易所的运营和管理;
5.选举和罢免交易所的负责人。

三、交易部门
交易部门是国际能源交易所的核心部门之一,负责组织和监管交易所的交易活动。

交易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设计交易产品和交易模式;
2.制定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
3.监管交易活动,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4.提供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系统的稳定和高效运行。

四、结算部门
结算部门是国际能源交易所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交易所交易的清算和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管理会员的保证金和资金;
2.计算和核对交易数据,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完成交易的清算和结算工作;
4.监控交易风险,确保会员的资金安全。

五、风控部门
风控部门是国际能源交易所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管理和控制交易所的交易风险。

风控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策略;
2.监控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

能源行业能源交易与结算规范

能源行业能源交易与结算规范

能源行业能源交易与结算规范在当今社会,能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其交易与结算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行业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能源交易涵盖了各种形式的能源,包括传统的煤炭、石油、天然气,以及新兴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

而结算则是确保交易公平、透明、高效完成的关键环节。

能源交易的类型多种多样。

现货交易是最常见的一种,即买卖双方按照即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能源的实物交割。

期货交易则允许参与者在未来的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能源,有助于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价格预测。

长期合同交易则为供需双方提供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保障了能源的稳定供应和需求。

在能源交易中,价格的形成机制至关重要。

对于传统能源,其价格通常受到国际市场供需关系、地缘政治局势、宏观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石油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因为主要产油国的产量调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的变化或者地区冲突而发生巨大变化。

而对于可再生能源,其成本主要取决于技术进步、政府补贴政策以及规模经济效应。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逐渐降低,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也在不断提高。

交易的参与者包括能源生产商、供应商、消费者、贸易商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等。

能源生产商负责开采和生产能源资源;供应商将能源输送到市场;消费者则是能源的最终使用者;贸易商在中间环节进行能源的买卖和调配;金融机构则为交易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管理工具。

能源结算作为交易的重要环节,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和流程。

首先,结算的依据应当明确和准确。

这包括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等条款。

同时,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准和检验,以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可靠。

在结算方式上,常见的有电汇、信用证、托收等。

电汇是最为快捷和直接的方式,但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信用证则为买卖双方提供了银行信用的保障,但手续相对繁琐;托收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风险和成本。

为了确保能源交易与结算的规范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必不可少。

AA省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AA省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AA省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AA省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回购交易业务开展,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据《AA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AA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AA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AA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AA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配额回购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AA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配额回购交易是指配额持有人(正回购方)将配额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配额的交易。

第四条参与配额回购交易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交易参与人应为具有自营业务资质的广碳所机构会员;(二)交易参与人3年内未出现AA省发展改革委或广碳所认定的违规违约行为;(三)申报时单宗挂单达到10万吨或以上。

第五条配额回购交易价格(包括交易日价格和回购日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回购协议中约定,但回购日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交易日价格的±30%。

第六条配额回购交易仅统计交易量与成交金额,交易日与回购日结算价格不计入收盘价。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应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回购交易协议,回购协议应包括交易参与人信息、配额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日和到期日等内容。

第八条交易参与人将回购协议等有关书面资料送达广碳所。

广碳所在收到书面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交易信息核对并告知交易参与人结果。

第九条回购交易参与人在协议约定的交易日、回购日登陆广碳所交易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申报单的填报及确认。

申报单信息必须与回购协议相关信息一致。

申报信息内容包括交易参与人信息、配额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日和到期日等。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

附件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和商品注册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能源中心交割业务适用本细则。

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期货合约的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

第四条实物交割是指根据能源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买方、卖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

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

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完税交割是指已进入国内贸易流通的,已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割、厂库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仓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厂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

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厂库是指商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

第六条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程序签发的、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以外的提货凭证属于非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照期货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照指定交割仓库性质不同,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七条采用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到期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

委托结算备案业务流程-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委托结算备案业务流程-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委托结算备案业务流程一、业务说明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且只能委托一家境内期货公司会员(以下简称受托结算会员)为其办理结算、交割等相关业务。

受托结算会员须在能源中心结算机构完成委托结算备案手续,方可开始办理相关业务。

二、委托结算备案1.受托结算会员与境外特殊参与者签订委托结算协议;2.受托结算会员提交以下委托结算备案申请材料;委托结算协议委托结算备案申请表(附件1 备案类型填“新增”)资金操作员法人授权书(可在能源中心官网下载)3.能源中心结算机构审核委托结算备案材料;4.审核通过后,能源中心结算机构通知受托结算会员缴纳新增最低结算准备金。

三、委托结算关系变更1.变更委托结算关系的,移入和移出的会员须在协议期满前或约定变更结算关系前10 个交易日分别向能源中心结算机构提交变更材料;2.委托结算关系变更材料移出受托结算会员提交:委托结算备案撤销申请书、解除原委托结算关系的协议、资金操作员法人授权撤销证明(可在能源中心官网下载)移入受托结算会员提交:委托结算备案申请表、委托结算协议、资金操作员法人授权书3. 能源中心结算机构在10 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变更委托结算关系的约定结算日;4.约定结算日,移入和移出委托结算关系的会员需到能源中心办理委托结算关系变更手续,包括移转清单确认、最低结算准备金划转、资金操作员设立/ 撤销等相关手续。

移出会员须确保已了结与境外特殊参与者的外汇、仓单交存提取、交割等所有在途业务。

四、撤销委托结算备案1.境外特殊参与者不能继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申请取消资格或被能源中心终止其资格的,受托结算会员应在能源中心取消或同意终止该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通知之日起30 个交易日内解除与其委托结算关系。

2.撤销委托结算备案材料委托结算备案申请表(附件1 备案类型填“取消”)终止委托结算协议资金操作员法人授权撤销证明3.受托结算会员办理最低结算准备金出金,能源中心撤销委托结算备案。

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委托结算备案申请表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委托结算备案申请表- 续表。

会员结算业务指引

会员结算业务指引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结算业务指引为进一步明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则项下的各项要求,帮助会员顺利开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各项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5]3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本指引所指会员是指根据中国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能源中心审核批准,在能源中心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一、专用资金账户管理1、会员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凭能源中心结算机构签发的指定存管银行账户管理专用通知书在能源中心所在地的指定存管银行指定网点开立人民币或外汇专用资金账户。

2、会员的境内客户需在能源中心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3、会员的境外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需凭与会员签定的委托结算协议或期货经纪合同和存管银行要求的相关开户文件在能源中心指定的存管银行按币种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账户类型一览表详见附件1)4、会员应指导其境外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5、会员应在2家以上(含2家)的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

二、出入金管理1、会员的境外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外汇出入金应当通过银期转账系统。

2、会员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出入金菜单申请办理外汇交存、提取的相关手续。

3、交易期间不办理出金划转业务。

三、结购汇业务管理1、结购汇业务仅适用于会员开立在存管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外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及境外中介机构开立的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均不发生结购汇。

2、会员结购汇必须根据当日日终结算结果,针对期货交易的盈亏、缴纳的手续费、交割货款、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进行。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A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结算业务指引
为进一步明确AA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则项下的各项要求,帮助会员顺利开展AA 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各项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5]3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AA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AA 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AA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和《AA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本指引所指会员是指根据中国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能源中心审核批准,在能源中心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一、专用资金账户管理
1、会员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凭能源中心结算机构签发的指定存管银行账户管理专用通知书在能源中心所在地的指定存管银行指定网点开立人民币或外汇专用资金账户。

2、会员的境内客户需在能源中心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3、会员的境外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需凭与会员签定的委托结算协议或期货经纪合同和存管银行要求的相关开户文件在能源中心指定的存管银行按币种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账户类型一览表详见附件1)
4、会员应指导其境外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5、会员应在2家以上(含2家)的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

二、出入金管理
1、会员的境外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外汇出入金应当通过银期转账系统。

2、会员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出入金菜单申请办理外汇交存、提取的相关手续。

3、交易期间不办理出金划转业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