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整理外来文件清单_SMS外来文件清单
SMS外来文件清单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申请与受理第一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1)。
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船舶管理信息系统
图 2 船舶版功能框图
公司版注重对所属船舶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控,船舶检验、船舶修 理安排与过程控制,船舶备件、物资采购过程控制,船舶运行成本核算,并为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等功能。
二、系统特点
图 3 公司版功能框图
z 系统业务流程以公司、船舶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为依据,实现船舶管理过程控制与公司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的正常运作,确保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人员更健康。
报表等与船舶物资管理有关的工作任务。物资代码可按用户要求采用 ISO 或 IMPA 代码与描述。 ♦ 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完成干部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等)基本资料登记、任职记录登记、报批登记、 交接班记录、在船人员查询、综合查询与输出用户所需的各种报表。也可按用户要求增加船员换班管理功能 ♦ 通导管理
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司版:软著登字第 018850;船舶版:软著登字第 018851),成果经过上海市科委鉴定, 并获得 2004 年中国航海科技二等奖与上海市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奖,在 2004 年获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颁发 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公司版:沪 DGY-2004-0400;船舶版:沪 DGY-2004-0401)。该应用软件在国内市 场中明显处于领先地位,与国外同类管理系统比,更符合我国国情与现行船舶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管理理 念,得到了国内航运企业与同行的认同。
z 系统采用了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模式与业务流程,有利于改善船舶管理公司的现有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
船舶设备完好率与船舶安全的控制力度,实现船舶成本控制与优化运作。 z 系统界面简洁、操作简单、易于学习和使用;系统为适应船舶检验、PSC、FSC、ISPS 等特殊检查要求
与用户的不同需要采用中英文选择界面,数据录入不受语种影响可按需选择中文(简、繁体)或英文操 作界面;系统对使用者的计算机水平与语言水平没有过高的要求。 z 船、岸数据实现定时同步,资源共享。数据通讯量小,传送费用低。船岸数据定时同步具有“无改动无 发送”机制,对数据文件具有很高的压缩率(90%以上),对通讯设备与通讯软件没有特殊要求,目前船 舶上的现有通讯设备与软件均能满足要求。 z 系统设计时,注意为日后应用软件的升级或公司业务流程的变动提供再开发与拓展的可能性;系统设有 各种外部接口,可方便实现与公司其它管理系统(航运系统、人事系统、财务系统)数据交换与资源共 享;也可实现与供应商、公司关联企业的数据交换。 z 系统的运行环境要求,可尽可能利用公司与船舶现有的网络、硬件与通讯资源,有利于降低系统初置费 用。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一、船舶登记报告1. 船舶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船舶吨位、船舶长度、船舶宽度、船舶高度、船舶吃水深度、船舶排水量、船舶载重吨等。
2. 船舶登记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1. 船舶在进出港口前,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船舶吨位、船舶长度、船舶宽度、船舶高度、船舶吃水深度、船舶排水量、船舶载重吨等,以及船舶的进港和出港时间、进港和出港地点等。
2. 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三、船舶动态报告1.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航向、航速等动态信息。
2. 船舶动态报告的提交方式为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四、船舶安全检查报告1. 船舶在每次进出港口时,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
2. 安全检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将出具安全检查报告,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3.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五、船舶事故报告1. 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等。
2. 事故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同时,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调查工作。
3. 事故报告是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
因此,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是中国船舶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有所帮助。
同时,也希望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4.13•【文号】海通航字〔2001〕215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21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搜救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国投资建设了用于保证船舶安全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该系统软、硬件的编制和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将于2001年6月1日试开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我局制定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似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规定”,我局起草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长指南(以下简称“船长指南”),供执行“规定”时参考。
二、我局已委托上海海事局印制了“规定”和“船长指南”单行本,请各海事局及相关单位统计本地区或本单位需求数量,于5月1日前将需求数量报上海海事局。
三、各海事局要做好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开通前、后的宣传工作负责将“规定”和“船长指南”发放到相关船舶或单位;督促“规定”中的强制参加船舶加入船舶报告系统,并将船舶是否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严格检查;同时做好鼓励非强制参加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工作。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代理人要积极向有关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敦促船舶遵守“规定”,按“船长指南”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五、各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各用户端站和报告接收站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海事局联系电话:21-65078144,65073273。
传真:21-65689469。
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USREP)船长指南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船舶报告系统
潍坊国际通达海运学校 陈中权
船舶报告系统
一、船舶报告制度 船舶报告系统是一种船舶动态信息系统。它通
过收集海上船舶定期报告的船位及航行动态,对 船舶的航行安全实行动态监护和管理。 系统所建立的船舶数据库,对实施遇险搜寻和 救助也能起及其重要的作用。船舶遇险时,通过 查询数据库可以缩小搜寻的范围,还可以尽快通 知附近的其他船前往营救或援助,以提高救助效 率,从而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船舶报告系统一般是区域性的。有关船舶报告系 统的相关规定,可查阅《无线电信号书》第一卷。
JASREP报告的种类: 开航计划SP 船位报告PR 改航报告DR 抵港报告FR。
三.日本船舶报告系统(JASREP)
报告的方法 用HF NBDP,用通过指定的日本台;也可 先用DSC呼叫指定的日本岸台 (004310001),后续HF NBDP或无线电 话(TOKYO SEA PARTROL RADIO),不 需要任何费用。如用其他方法,自己负担 通信费用。
一、美国商船互助救助系统(AMVER)
1、AMVER电文的种类 1) 航行计划报告 航行计划报告:应在离港数小时以前或离港之后立即 发出。 2) 船位报告 船位报告:应该在离港后24h之内和随后每次间隔不得 超过48h内发出,直至抵港。 3) 抵港报告 船舶在即将抵达或抵达目的港时应发送抵港报告。 4)偏差报告 偏差报告用于对航行计划报告变更时发出。
船舶报告系统
二、船舶报告系统种类 主要介绍下列四种船舶报告系统: 美国商船互助救助系统(AMVER) 澳大利亚船舶报告系统(AUSREP) 日本船舶报告系统(JASREP)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一、美国商船互助救助系统(AMVER)
AMVER:Automatic l-assistance Vessel Rescue System
船舶报告系统
二、澳大利亚船舶报告系统(AUSREP)
注意事项 所在的AUSREP电报均应发给Seasafety Canberra。澳 大利亚任何岸台均为免费转发(包 括NBDP),如用INMARSAT卫星则收费。 预约好的报告时间不得拖延。 延误6小时,将被通报表呼叫。 延误21小时,将被以紧急信号呼叫,并将部署搜救措施。 延误24小时,全面搜救行动开始 如若违反AUSREP船位报告制度将会被罚款。
四、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CHISREP:China Ship Reporting System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是一个集计算机、通信 和网络为一体的信息系统。它具有对船舶 报告的航线、船位进行自动标绘和推算、 对延时未报船舶自动预警等功能。
区域性、自愿性
四、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JASREP报告的种类: 开航计划SP 船位报告PR 改航报告DR 抵港报告FR。
三.日本船舶报告系统(JASREP)
报告的方法 用HF NBDP,用通过指定的日本台;也可 先用DSC呼叫指定的日本岸台 (004310001),后续HF NBDP或无线电 话(TOKYO SEA PARTROL RADIO),不 需要任何费用。如用其他方法,自己负担 通信费用。
二、澳大利亚船舶报告系统(AUSREP)
AUSREP电文的发送 当船舶在海上航行时,AUSREP船位报告应发往 MRCC AUSTRALIA,可通过 INMARSAT-C站,使用业务代码43,经Perth地面站发 送到RCC AUSTRALIA; 也可以HF DSC呼叫澳大利亚海上通信电台 (005030001),然后用合适的无线电话频率免费发送 如用INMARSAT-B站,应选择Perth地面站,并输入电传 号码:7162025。 注意不要使用传真或E-mail发船舶报告。
船舶报告系统讲解
潍坊国际通达海运学校 陈中权
船舶报告系统
一、船舶报告制度 船舶报告系统是一种船舶动态信息系统。它通
过收集海上船舶定期报告的船位及航行动态,对 船舶的航行安全实行动态监护和管理。 系统所建立的船舶数据库,对实施遇险搜寻和 救助也能起及其重要的作用。船舶遇险时,通过 查询数据库可以缩小搜寻的范围,还可以尽快通 知附近的其他船前往营救或援助,以提高救助效 率,从而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船舶报告系统一般是区域性的。有关船舶报告系 统的相关规定,可查阅《无线电信号书》第一卷。
JASREP报告的种类: 开航计划SP 船位报告PR 改航报告DR 抵港报告FR。
三.日本船舶报告系统(JASREP)
报告的方法 用HF NBDP,用通过指定的日本台;也可 先用DSC呼叫指定的日本岸台 (004310001),后续HF NBDP或无线电 话(TOKYO SEA PARTROL RADIO),不 需要任何费用。如用其他方法,自己负担 通信费用。
由美国海岸警卫队主管,是一个全球覆盖 非强制性加入的商船互助组织,可在世界 范围海域内对搜救工作提供帮助。
一、美国商船互救系统(AMVER)
1、AMVER电文的种类 AMVER电文分为四种: 航行计划报告SP (Sailing Plan Report) 抵港报告FR (Arrival Report) 船位报告PR (Position Report) 偏差报告DR (Deviation Report) 根据需要可将离港报告并入航行计划报告
二、澳大利亚船舶报告系统(AUSREP)
1、澳大利亚电文种类: 船位报告电文分为四种: 航行计划报告SP(Sailing Plan ) 船位报告PR (Position Report) 改航报告DR (Deviation Report) 最后报告FR (Final Report)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 -回复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回复《中国船舶报告制度》导论:船舶是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船舶报告制度是保障船舶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船舶报告制度的历史背景、实施情况以及对国际海事领域的影响,旨在深入了解中国在船舶报告制度方面的措施和发展。
一、历史背景船舶报告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那时,中国的船舶报告主要依赖于纸质文件和三方通信。
然而,在这种模式下,信息传递效率低下、安全性不足等问题显现出来。
为了跟上国际航运业的发展步伐,并提高中国船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中国开始逐步推行电子船舶报告制度。
二、制度设计1. 报告内容:中国船舶报告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船舶航行计划、货物装卸计划、船舶动态信息、船员情况等。
这些信息都是保障船舶安全和顺利运输的重要依据。
2. 报告途径:中国船舶报告制度支持多种途径进行报告,既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
这样的设计方便了各类船舶报告者的使用,并提高了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报告规范:为了确保船舶报告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中国船舶报告制度制定了相应的报告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报告的时间要求、格式规范、信息内容以及报告者的身份确认等。
三、实施情况中国船舶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良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中国已建立了完整的船舶报告管理体系,包括信息收集、发布和查询等环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也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和热线电话等方式,提供了便捷的报告渠道和服务。
此外,中国还注重开展船舶报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船舶从业人员的报告意识和技能。
四、对国际海事领域的影响中国船舶报告制度的实施对国际海事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船舶报告制度提高了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减少了事故和危险事件的发生。
其次,报告制度优化了船舶资源的调度和利用,提高了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
最后,中国在船舶报告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成果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船舶报告制度
主要的船舶报告系统介绍
概述
CHISREP)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CHISREP)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na Ship REPorting system简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简 日起施行。 称CHISREP)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从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点: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具有对船舶报告的航线、 特点: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具有对船舶报告的航线、船位 进行自动标绘和推算等功能。 进行自动标绘和推算等功能。能为组织协调指挥船舶参 与搜寻救助提供相关信息, 与搜寻救助提供相关信息,避免或减少海上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保障人命安全。 财产损失,保障人命安全。 报告区域为:北纬9度以北,东经130度以西的海域 报告区域为:北纬 度以北,东经 度以西的海域 度以北 不含其他国家领海和内水)。 (不含其他国家领海和内水)。
国际上主要的船舶报告系统
国际上的船舶报告系统有: 国际上的船舶报告系统有:
美国的船舶报告(AMVER),非强制性的, 美国的船舶报告(AMVER),非强制性的, ),非强制性的 1958年开通 全球性; 年开通, 1958年开通,全球性; 澳大利亚船舶报告(AUSREP),非强制性的, ),非强制性的 澳大利亚船舶报告(AUSREP),非强制性的, 1973年开通 地区性; 年开通, 1973年开通,地区性; 日本船舶报告(JASREP),非强制性的, ),非强制性的 日本船舶报告(JASREP),非强制性的, 1973年开通 地区性; 年船舶报告系统介绍
发送报告
CHISREP)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CHISREP)
船舶可通过下列方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 发送船舶报告: 发送船舶报告:
摩尔斯报、窄带直接印字电报; 摩尔斯报、窄带直接印字电报; 传真或电子邮件; 传真或电子邮件; INMARSAT系统; 系统; 系统 集团报。 集团报。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
自查报告。
日期,2022年10月1日。
尊敬的船员们,。
根据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要求,我们进行了一次船长指南的自查报告,以确保
船舶的安全运行和合规性。
以下是我们的自查报告结果:
1. 船舶设备和设施的检查。
我们对船舶的主要设备和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确认它们都处于良好的
工作状态。
所有紧急设备和救生设备都已经进行了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并且处于可用状态。
2. 船员的培训和技能。
我们对船员的培训记录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船员都已经接受了必要的培训,并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所有船员都已经参加了最近的安全培训,并熟悉了船舶报告系统的操作流程。
3. 船舶的文书工作和记录。
我们对船舶的文书工作和记录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记录都已
经完整、准确地保存和更新。
我们已经及时提交了所有必要的报告和申请,确保船舶的合规性和良好的管理。
总结,经过自查,我们确认船舶的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船员具备必要的培训和技能,船舶的文书工作和记录也是完整和准确的。
我们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合规性。
谢谢大家的配合和努力!
船长,XXX。
日期,2022年10月1日。
船舶报告制度
船舶报告制度船位报告系统是一种船舶动态信息系统。
它通过收集海上船舶定期报告的船位及航行动态,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实行动态监护和管理。
系统所建立的船位数据库,对实施遇险搜寻和救助也能起极其重要的作用。
船舶遇险时,通过查询数据库可以缩小搜寻的范围,还可以尽快通知附近的其它船前往营救或援助,以提高救助效率,从而使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船位报告系统一般是区域性的。
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在其沿岸水域划定了所负责的搜寻救助区域,并建立了船位报告制度。
各国商船在上述区域中航行时须向当地有关机构报告船位及动态。
有关船位报告系统方面的各种规定,可查阅英版《无线电信号表》第1 卷。
下面将介绍美国船舶互助救助系统(AMVER)、澳大利亚船位报告系统(AUSREP)、日本船舶报告系统(JASREP)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一、商船互救系统(AMVER) (AMVER) (AMVER) (AMVER) 商船互救系统(AMVER—AutomatedMutual-assistance Vessel Rescue System)由美国海岸警卫队主管,是一个全球覆盖非强制加入的商船互助组织,可在世界范围海域内对搜救工作提供帮助。
它建立于1958 年,是一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搜救信息系统。
该系统已救出很多遇难船舶。
世界上任何超过24 小时航程的商船都可以参加该系统,通过所选的海岸电台或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系统(INMARSAT)将船舶有关的信息定时传送给纽约美国海岸警卫队的“AMVER 中心站”,中心站将这些信息储存到电子计算机里。
电子计算机根据提供的船位信息推算出未来船舶位置。
一旦船舶遇险,可根据需要委托搜索和救助组织(SAR)在世界各国的代理机构,请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
应当注意在危急情况之下,所有的遇险电文必须发往离出事地点最近的搜救协调中心(RCC),而不是发往AMVER 中心站。
二、1 1 、AMVER AMVER 电报格式每份报告的第一行是报告的报类识别。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报告系统是指船舶使用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报告,各海上搜救中心应用报告信息对遇险船舶组织救助的一种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收站和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组成。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机构须检查、敦促符合强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并向志愿参加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须督促船舶遵守本规定参加船舶报告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其他国家领海和内水以外的北纬9°以北,东经130°以西的海域,以下称“中国船舶报告区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的下列船舶:(一)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且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下列船舶,必须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二)航行于国际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三)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16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四)2005年1月1日后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五)中国政府鼓励外国籍船舶和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中国籍船舶志愿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应当按照《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中规定的报告方式、种类、格式、内容和要求进行报告。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报告接收站负责接收船舶报告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地将接收到的船舶报告信息提供给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或能够被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及时、准确地采集。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通过有效的通讯方式,及时、准确地向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提供船舶报告信息。
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操作须知
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操作须知总则SMIS全称SHIP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SMIS系统。
该系统涵盖了船舶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基本功能。
根据我国船舶管理公司的现行管理机构设臵与业务流程要求,船舶管理信息系统分成机关版(船舶管理公司)与船舶版两个版本,分别用作公司与船舶的业务管理。
它运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现代通信等综合技术在船岸双方进行数据交换,是船岸管理工作互动的操作平台,能使船舶的周期性维修保养及时有效的运行。
系统可帮助公司对所属船舶进行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船舶安全监控,船舶检验、船舶修理安排与过程控制,船舶备件、物资采购过程控制,船舶运行成本控制等工作。
此外,还可为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
SMIS的实施当新接船开始营运后,根据船舶的航次计划,机务部在三至六个月内为船舶建立SMIS系统,在SMIS系统建立之前,船舶的相关日常工作联系通过邮件系统进行。
新造船营运开始时,SMIS系统即投入使用。
机务部在新造船营运前2周内为船舶建立SMIS系统。
SMIS数据采集公司将用于数据采集的模板(设备、备件、证书等)发到船上。
由船舶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反馈回公司。
公司将模板发给SMIS技术人员,导入系统数据库。
后期船舶或公司在使用中,发现有缺少、错误的信息可以自行编辑修改。
SMIS模块功能说明与注意事项SMIS系统船舶版主要分为设备管理、备件管理、物资管理、工程管理、油品管理、热工管理、安全管理、证书管理、体系管理和系统维护十个功能模块。
公司版分为设备管理、备件管理、物资管理、修船管理、安全管理、证书管理、航次管理、船员管理、费用管理、油品管理、通函及资料管理、系统维护十二个功能模块。
1.设备管理 - 船舶版&公司版设备管理模块包含了船舶详细的设备清单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内容。
船舶通过此模块生成年度维修保养计划、月度维修保养计划,月度维修保养完成报告等上报公司,由公司机务主管进行审批。
第九章船位报告制度
船舶报告制度的起源
1、1958年 自动船舶互救系统(AMVER); 、 年 自动船舶互救系统( ); 2、1973年 澳大利亚船舶报告系统 (AUSREP); 、 年 ); 3、1973年 日本船舶报告系统(JASREP); 、 年 日本船舶报告系统( ); 4、1973年 韩国船舶报告系统(KOSREP); 、 年 韩国船舶报告系统( ); 5、2001年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 年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 6、新加坡船舶报告系统,运行多年后于 、新加坡船舶报告系统,运行多年后于1999年 年 关闭
船舶报告的格式
航行计划(SP)---在船舶驶离某个已建立本系统 在船舶驶离某个已建立本系统 航行计划 的港口之前, 的港口之前,或尽可能接近离港时或在进入已 建立本系统的区域时。 建立本系统的区域时。 船位报告(PR)---当确保本系统有效运行所必需 船位报告 当确保本系统有效运行所必需 时。 偏航报告(DR)---当船舶位置与以前报告所预期 偏航报告 当船舶位置与以前报告所预期 的位置有明显改变时,当改变已报告的航线时, 的位置有明显改变时,当改变已报告的航线时, 或当船长决定做此报告时。 或当船长决定做此报告时。 最终报告(FR)---当到达目的地时或驶离某一船 最终报告 当到达目的地时或驶离某一船 舶报告系统所覆盖的区域时。 舶报告系统所覆盖的区域时。
船舶报告的格式
危险货物报告(DG)---当发生任何涉及包装类危险货物 当发生任何涉及包装类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报告 (包括货物集装箱,可移动货柜,公路和铁路车辆及载 包括货物集装箱, 包括货物集装箱 可移动货柜, 驳船中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或可能落入水中的事故 驳船中的危险货物 从船上落入或可能落入水中的事故 时。 有害物质报告(HS)---当涉及油类 有害物质报告 当涉及油类(MARPOL73/78附 / 附 当涉及油类 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排放(MARPOL73/78附则 则1)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排放 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排放 / 附则 Ⅱ)排放或可能排放时。 排放或可能排放时。 排放或可能排放时 海洋污染物报告(MP)---当由国际海上危险品规则定为 海洋污染物报告 当由国际海上危险品规则定为 海洋污染物的包装形式危险货物(包括货物集装箱 包括货物集装箱, 海洋污染物的包装形式危险货物 包括货物集装箱,可 移动货柜,公路和铁路车辆及载驳船中的危险货物)从 移动货柜,公路和铁路车辆及载驳船中的危险货物 从 船上落入或可能落入水中的事故时。 船上落入或可能落入水中的事故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03]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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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03]361号2003年8月20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加强对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我局制定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03]276号),并已于2003年7月3日印发给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请各单位组织有关船舶登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做好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准备工作。
为确保《船舶登记工作规程》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登记专用章钢印使用与船舶登记专用章相同的格式(见海船舶[2001]356号文件)。
船舶登记机关在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变更情况、抵押情况、光租情况栏内记载有关登记内容时,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上记载船舶登记变更情况时,均应在其后的登记8期上加盖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格式见附件一)。
二、我局将对现有船舶登记软件进行修改升级。
请各单位于2003年9月10日前,将船舶登记软件使用过程中现存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按《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要求应对现有船舶登记软件进行修改的意见传真报我局(传真号码:***********)。
附件: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格式(略)
——结束——。
中国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
中国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的国际义务,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简称LRIT)的管理,有效利用LRIT信息,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及用户、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s Provider,简称“ASP”)、通信服务提供商(Communications Service Providers,简称“CSP”)等我国LRIT 系统相关各方,以及以下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我国有权请求LRIT信息的外国籍船舶:(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三)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LRIT系统履约工作,具体执行公约第V/19-1条的相关条款规定,负责中国LRIT数据分配计划(LRIT Data Distribution Plan,简称“DDP”)的编制、修改和更新,以及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的管理。
第二章LRIT系统相关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第一节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第四条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由中国海事局设立,并依照中国海事局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中国海事局负责LRIT在我国的实施、国际国内协调以及LRIT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二)负责组织研究LRIT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跟踪分析有关LRIT的国际动态,协助中国海事局参与国际海事组织有关LRIT事务。
(三)协助我国LRIT国家联络人履行职责。
(四)协助中国海事局负责我国数据分配计划(DDP)的制定和管理。
(五)制定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与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之间的业务办理程序。
船舶试航报备制度范本
船舶试航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试航报备工作,保障船舶试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试航活动的船舶、船舶经营人、船舶检验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试航报备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报备范围和内容第四条船舶试航活动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船名、船舶类型、船舶尺寸、船舶建造年份等船舶基本信息;(二)船舶试航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等相关信息;(三)船舶试航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船舶检验、船舶维修、船员培训等情况;(四)船舶试航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船舶试航后的总结报告。
第五条船舶试航报备材料应当包括:(一)船舶试航报备表;(二)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者船舶经营权证书;(三)船舶检验报告;(四)船舶试航方案和安全措施;(五)船舶试航应急预案;(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报备程序和时间第六条船舶试航活动应当在试航前至少 20 个工作日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准予试航。
第八条船舶试航活动结束后,船舶经营人应当在试航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试航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试航报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船舶试航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试航报备工作档案,保存报备材料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经营人、船舶检验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中国船位报告系统
中国船位报告系统我国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的缔约国,履行国际公约,保障海上人命及船舶安全是我国的国际义务。
根据公约“各缔约国须提供海上搜寻救助服务”的要求,我国建立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na Ship REPorting system简称CHISREP)。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是一个积极有益的应急保障系统。
在中国船舶报告制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可志愿加入本系统,但系统也规定了某些船舶必须强制参加(参照《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并按照本指南的规范格式和有关程序发送船舶报告。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将时刻关注报告船舶的航行安全,维护海洋环境清洁。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是一个集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为一体的信息系统。
它具有对船舶报告的航线、船位进行自动标绘和推算、对延时未报船舶自动预警等功能。
系统可提供船舶资料,为组织协调指挥船舶参与搜寻救助提供相关信息,避免或减少海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命安全。
■船长指南■管理规定■船报制简介■船报制机构【船长指南】一、适用区域CHISREP的报告区域为:其他国家领海和内水以外的北纬9。
以北,东经130。
以西的海域。
二、适用船舶1、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且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下列船舶:(1)航行于国际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2)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16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3)2005年1月1日后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的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2、中国政府鼓励外国籍船舶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中国籍船舶志愿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三、法规船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
四、目的1、在没有收到遇险信号时,减小同船舶失去联系与开始搜救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2、迅速认定能被召来提供援助的船舶;3、在遇险人员、船舶的位置不明或不定时,可划定一定范围的搜寻区域;4、便于提供紧急医疗援助或咨询。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简介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简介
翟久刚;陈国忠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上半月)》
【年(卷),期】2001(000)009
【摘要】@@ 交通部海事局委托上海海事局建设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已在2001年6月1日正式投入试运行,这标志着我国海上搜救工作跨入了一个新时代,也为我国保障水上安全、提高搜救效率、增强搜救能力、防止船舶污染、履行国际义务提供可靠的信息保障.
【总页数】2页(P18-19)
【作者】翟久刚;陈国忠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22
【相关文献】
1.INTRANET技术在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应用 [J], 杜健生
2.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 [J], 曲建华
3.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综述 [J], 刘驰
4.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简介 [J],
5.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开始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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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报告系统是指船舶使用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报告,各海上搜救中心应用报告信息对遇险船舶组织救助的一种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收站和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组成。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机构须检查、敦促符合强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并向志愿参加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须督促船舶遵守本规定参加船舶报告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其他国家领海和内水以外的北纬9°以北,东经130°以西的海域,以下称“中国船舶报告区域。
”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的下列船舶:
(一)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且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下列船舶,必须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一)航行于国际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二)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16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三)2005年1月1日后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二)中国政府鼓励外国籍船舶和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中国籍船舶志愿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应当按照《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中规定的报告方式、种类、格式、内容和要求进行报告。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报告接收站负责接收船舶报告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地将接收到的船舶报告信息提供给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或能够被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及时、准确地采集。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通过有效的通讯方式,及时、准确地向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提供船舶报告信息。
第八条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应及时、准确地处理采集的信息。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各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需要,利用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信息组织搜救。
第九条在船舶或航空器遇险或可能遇险的情况下,各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搜救的需要从船舶报告管理中心调取信息。
船舶报告的信息只能用于船舶或航空器遇险救助、航行安全和防止海域污染等海上安全管理,不得将船舶报告信息用于其它目的。
第十条参加船舶报告和参与救助行动的船舶应保持通信畅通。
第十一条对有特殊贡献的船舶或听从指挥积极参与救助的船舶,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