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14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完善我市内河管理体制,推动“以水兴城”战略有效实施,拟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
现将《办法》全文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就以下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一、《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实效性如何,还存在那些问题?二、《办法》哪些内容已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应如何修改或者调整?三、《办法》还应当增加哪些新的内容,规范的重点是什么?四、针对本次立法评估活动,您对政府立法工作有哪些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网站或者信函的方式返给我们。
网址: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财经立法处轩飞邮编:150021传真:86772032截至日期:2010年12月5日《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发挥其排水、除涝、行洪、蓄水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
本办法所称内河,是指流经本市城镇规划区,依照法定授权由市、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流。
第三条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内河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内河管理。
城市内河管理机构负责内河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排水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内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内河管理范围:有堤河段自迎水面堤肩起两侧各60米,无堤河段自高水岸边起两侧各50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起翔2024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一、《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正)。
二、《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2007年8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修正)。
四、《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2008年5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修正)。
六、《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4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发布,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
七、《哈尔滨市西客站站前地区管理办法》(2013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八、《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九、《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关于哈尔滨市区河道管理的设想
3 河道 管理 单 位 机 构 性 质
由于哈尔滨市事业单 位改 革和水利 部水管 体制改 革 _ T作同步进行 , 照市政府 的要求 , 尔滨市水 管单位 按 按 哈
照市政府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实施 。
4 1 加 强河道 内建设项 目管理 。 . 完善 审批工 作
依照《 黑龙 江省河道 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 目管理 办法》
Apr 2 ., 0l1
O- 哈 尔 滨 市 区 河 道 管 理 的 设 想 r于
姜 景 凤 刘福 波 ,
(. 1 哈尔滨市河 道堤防管 理处 , 哈尔滨 1 00 ;2 龙 煤集 团七 台河 分公司新铁煤矿 , 501 . 黑龙江 七 台河 14 2 ) 5 6 2
[ 要] 按 照 市委 十二届 七 次 、 次全 会提 出的“ 摘 八 北跃 、 南拓 、 中兴 、 强县 ” 的总体 战 略 目标 , 以 及 市水务局 的指导 方针 , 为进 一 步规 范提 升 河道 管理 工 作 , 好 地 服 务 于社 会 , 更 对哈 尔滨 市 区
理 部 门的 人 员 经 费 问题 , 有 涉 及 到 工 程 养 护 经 费 部 分 。 没
2 河道 管理 部 门机 构 设 置
哈尔滨市 区堤 防管理 部 门是按 行 政辖 区进 行 划分 , 道里 区水 务 局 防 汛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松 干 太 平 庄 堤 防
18 m、 农 新 发 堤 防 1. m、 力 堤 防 1. m, 及 .4k 新 6 7k 群 3 5k 以
的规定 , 在工作 中依 法行政 、 以人 为本 、 主动服务 , 在规定 时限 内为服务对象办结 各种手续 。对重 要的涉江 涉河项 目, 实行 防洪影 响评 价 、 审制 度 , 防洪影 响评 价 的评 评 将 审结 论作为 项 目批复 的主要 依据 , 对未 经 防洪影 响评价 及 评 审 的 项 目 , 律 不 予 受 理 和 审 批 。 按 照 市 政 府 严 格 一 控制沿江砂场数量 的要 求 , 为进一 步规范砂 场审批 程序 , 把审 验通知 下发 到每 一个砂 场 , 调查摸 底沿 江砂 场 占地
依法强化管理 规范采砂秩序 加快推进河道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
围 ,赢 得 广 大 群 众 的理 解 和 支 持 。 例》 公 布 契 机 ,在 “ 界 水 日” 和 世 “ 国水 周 ”宣 传 活 动 之 际 , 分 利 中 充 用 广播 、电视 、宣 传 车 ,设 立 水 法 律 法 规 宣 传力 度 。同 时 还 多 次 深入
采 砂 现 场 ,组 织砂 场 业 户 和采 砂 吊
业 特长人员组成 了一支 强有力 的执法 队伍 。 同时 ,从能力建设人 手 ,强化 了执法 队伍素质 的提 高。实 现 了由起 步 晚 、经验少 、执 法工作不 力 ,到工
科学规划是 河道管理 工作 的重要
砂管理 的执 法环 境
学谋划 ,积极运作 ,得到 了市委 、市 依据 ,市场化运 作是采砂 管理 的重 要 手段 。 我市通 过合 理规 划 , 采取规范 服
我 市依 照 《 防洪 法》、 《 黑龙 江 省河 法 。
道管 理 条例》 等 法律 法规 ,在 市委 、
市政府 的高度 重视下 ,适时编 制出 台
( )加 大 宣传 ,长效 监督 ,在 三
社会上 营造 良好 执法氛围 为 在 社 会 上 营 造 良好 的执 法 氛
了 《 哈尔滨 市 河道 管理 条例》。特 别 是在 《 条例》 中增加 了 “ 砂管 理 ” 采
一
河道 采砂实施依 法管理 ,迫切需要 推
进水政执 法队伍建 设 。为此 ,我局把
二 、科 学 规 划 。创 新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制 度 和 管 理 手 段
Hale Waihona Puke 、强 化 措 施 。积 极 营 造 河 道 采
水政监察 队伍建设 作为重点 内容 ,科 政府大力支持 ,成立 了市水政监 察支 队 ,并选拔一 批有行政 执法经验 和专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1984年10月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防洪调度、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道业务技术指导;会同航运、城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河道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省有关部门实施河道管理。
被委托部门应当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有堤防、护岸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第五条河道水土资源除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均属全民所有。
保护河道水土资源及附属工程设施的完整,是全省人民的义务。
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
单位和个人的兴利活动,必须服从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六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破坏通航条件,不得危及其它部门的兴利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部门审定,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关于《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黑龙江省水利厅厅长宋立民)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有关情况做一说明,请审议。
省人大、省政府对我省河道管理和防洪工作十分重视,早在一九八二年就提出要制定何道管理条例,做到以法治水,依法管理河道。
今年三月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持下,在过去协调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初稿形成后,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基层工作间志进行广泛讨论,并多次与航运、城建、水产、交通、社企、土地。
铁路等厅局协商研究,征求了各地市县的意见,还到佳木斯、绥化、五常等市县进行实地座谈,又到北京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水电部、交通部的指导性意见。
经综合吸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该条例草案。
今年十月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现在我着重说明以下儿个问题:一、制订本条例的必要性我省河流较多,有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和绥芬河四大水系,流域面积五十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一千九百一十八条,其中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十八条。
这些江河一方面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丰富水上资源;另一方面,汛期丽量集中,造成江河泛滥也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建国以来,国家和人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兴修了大量防洪、治河工程,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全省现有江河堤防九千三百公里,保护耕地二千八百多万亩,草原、荒原一千七百万亩,城镇一百二十座,村屯六千多个,人口九百一十多万。
洪涝灾害比较频繁的江河初步得到了治理,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加上在河道管理上比较混乱,任意在河道内设阻水障碍物的情况越来越多,堤防等水利工程人为破坏的现象不断发生,后果比较严重。
河道管理制度章程
河道管理制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管理河道资源,维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沟渠等水域,以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岸线以及相关防洪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调控灵活、公开透明、全民参与。
第四条河道管理工作应当秉持保护第一、全面治理、生态优先的理念,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尊重河道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
第五条河道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发展需求,恢复和保护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水生态安全。
第六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纪守法,增强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七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监督,推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完善河道管理法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合作与协调,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河道资源保护与管理,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第二章河道资源保护和管理第十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河道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加强对河道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确保河道资源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河道的水文地质等自然特征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划定河道功能区、保护区、开发区等区域,合理配置河道资源。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抓紧修订制定河道资源保护与管理规划,确定河道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方案,科学设计河道的开发利用行为。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河道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水资源、水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加强对水污染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河道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坚决抵制对河道资源的破坏性开发行为。
市河道管理条例
**市河道管理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市**发布日期:2000-8-5执行日期:2000—9-1生效日期:2004-7-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河道管理,防御洪水灾害,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人民防》和《人民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行区域内从事河道管理、整治、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治管并重,综合利用和服从防洪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含区,下同)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县人民府有关部门,按**自职责,依法协助水行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乡(含镇,下同)人民府负责本辖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水利水保机构负责。
第五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本行区域内浑河干流的红河与英额河汇合口以下至大伙房水库河段、苏子河干流的永陵大桥以下河段由市水行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乡河道由县水行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六条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河道整治应当坚持治理与利用相结合,清障疏浚与筑堤护岸相结合,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
第七条河道整治标准:大伙房水库以下浑河干流、城市建成区内浑河支流为50年至300年一遇洪水;大伙房水库以上浑河干流、永陵大桥以下苏子河干流为30年至50年一遇洪水;其他河流为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保护城镇、企业等重要河堤的防洪标准,可高于上限。
第八条市、县、乡人民府应当对河道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力量,有计划地采取加固、改建、恢复、**堤防和清障疏浚等措施整治河道。
第九条对挤占河道,壅水、阻水,影响行洪和危及堤防安全的地上、地下**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县以上水行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
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的,由县以上水行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条水行主管部门对河道整治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处罚制度
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橡胶坝枢纽工程管理站责任人:承办人(A、B)、副站长、站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准采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一)处罚范围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橡胶坝枢纽工程运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1.损毁工程设施、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的;2.爆破、采石、取土、挖砂、破坏园林绿化及设施的;3.毁损警戒标志的;4.擅自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的;5.清洗污物和有毒、有害物品的;6.在保护区范围内游泳、非垂钓区垂钓、设置网箱渔具、捕捞的;7.开办各类市场、存车场、游乐场所、售货摊点的;8.其他损坏橡胶坝工程的行业。
(二)处罚标准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处罚范围所述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准采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工程运行管理法规行为的事;(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工程运行管理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2.立案程序:橡胶坝管理站承办人(A、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橡胶坝管理站承办人(A、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经橡胶坝管理站站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批准;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橡胶坝管理站站长审核后报主管运行管理工作副局长批准,不予立案;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等的行政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沿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沿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哈政办综[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沿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4〕12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沿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4日哈尔滨市沿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为加强松花江哈尔滨市区段沿江岸线管理,有效解决市区沿江岸线陆域、水域环境和水上交通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沿江滨水景观环境,市政府决定,自现在起至11月底,开展沿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打造“松花江黄金岸线”为总体目标,以实施《哈尔滨港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区沿江码头及岸线规划》为契机,本着“突出重点、全面整顿、依法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市区联动、分工负责、标本兼治”,全面整治沿江岸线陆域、水域环境和水上交通秩序,建立岸线长效管理机制,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和沿江景观带建设,完善城市载体功能,优化岸线资源配置,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有效提升城市品位,为实现“一江居中,两岸繁荣”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范围绕城高速公路东北环松花江大桥至四方台大桥区段松花江岸线及相关陆域、水域环境;呼兰河城区段岸线及相关陆域、水域环境。
三、目标任务(一)整顿沿江码头和滩涂环境秩序。
对未办理合法手续设置的码头和餐饮趸船、水上浮动设施等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私设的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全部予以清除;对在堤坡上违规设置扶梯、廊桥,摆放废弃船舶或其他丢弃设施、非法占用沿江滩涂私建乱建进行清理整治;对沿江“三无”船舶和非法采砂作业船只依法进行查处,实现沿江码头设置布局合理,沿江岸线陆域、水域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pptx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 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 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 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 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 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 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 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划定。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0.18【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0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水利基础设施投入机制。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农业、环保、国土资源、住建、航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哈政办综[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41号)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河道采砂监管体制,加强城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理顺河道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清理非法采砂、卸砂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市、区水务部门管理权限和职责,实行"各负其责、部门联动",切实加大监管和执法工作力度,坚决取缔非法采砂、卸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成立市河道采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城区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工作,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执法组(快速反应组)、复议组和监察组4个工作组。
三、主要任务(一)依法规范和理顺河道监管工作体制1.市水务部门负责省、市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对全市河道实行统一整治、维护和管理,主要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临时占、挖、建工程进行审查、审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进行审批,发放准采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按照审批权限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滩涂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对区水务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滩地、沙洲)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保护好滩地植被。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七条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河道整治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河道整治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河道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门和航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哈政办规〔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日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权益,优化公共空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内河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以下简称《五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坚持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属地落实、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出围绕城市发展和改善市民生活居住环境,进一步加大拆违工作力度,将拆除违法违章建设与清除消防隐患相结合、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与小区庭院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全面治理各类违法违章建设,确保完成《五年行动方案》确定的年度任务的工作目标,实现存量违法违章建设得到有效治理、新增违法违章建设得到根本遏制,进一步完善治理违法违章建设长效管理体系,规范城市环境秩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二、治理范围重点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查处。
三、工作任务在完成《五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全面依法开展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工作。
《哈尔滨市河道和水库专用水文监测条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
《哈尔滨市河道和水库专用水文监测条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哈尔滨市河道和水库专用水文监测条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为规范我市河道和水库专用水文监测工作,提高专用水文监测的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我市政府拟向市人大提报《哈尔滨市河道和水库专用水文监测条例(草案)》。
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返给我们。
截至日期:2009年8月10日联系人:乔佳联系电话:84664923网址: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经商贸立法处邮编:150021传真:84664616《哈尔滨市河道和水库专用水文监测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河道和水库专用水文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和水库专用水文监测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属水文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水文监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河道和水库专用水文监测(以下简称专用水文监测),是指专为本市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河道岸线整治、涉水工程、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渔业发展等开展的专用水文、水情监测及水资源调查评价、提供专用水文数据等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用水文监测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综合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专用水文监测工作。
环境保护、气象、交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用水文监测的相关工作。
哈尔滨市江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江河道堤防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江河道堤防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江河道堤防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89]14号【颁布时间】1989-05-26【生效时间】1989-06-01【时效性】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江河道管理第三章堤防管理第四章防汛管理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河道和堤防管理,发挥效益,保障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道和堤防、闸坝,沿河的引、排、蓄水等工程、设施,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江河道堤防管理,要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门是江河道堤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划土地、市政公用、交通、林业、公安、环保和港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江河道管理第五条江河道管理范围:(一)有堤防的江河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和行洪区。
(二)无堤防的江河段,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无堤防的河流,按流域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确定的行洪区。
第六条在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将批准的设计、开工报告和渡汛方案报江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行洪区内利用土地、滩地,必须符合防洪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经江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除旅游用地外,其它用地的,要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八条在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申请,由水利部门批准;涉及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采砂石、土料物的,要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九条在江河道的下列区域内,不准开采砂石、土料物:(一)城区堤防迎水面二百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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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14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4.06.13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滩地、沙洲)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保护好滩地植被。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七条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河道整治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河道整治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河道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门和航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汛期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占用后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资仓储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应当重点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设施建设。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