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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通知
(2010年12月20日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党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党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报名考试费
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每人120元;
2、省委党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按我省教育部门研究生
报名考试费标准执行。

(二)学费标准
1、中央党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每学年6000元;
2。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户出资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户出资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户出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川发改价格[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户出资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7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省电力公司、省水电经营集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从2010年开始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近期,群众反映部分地方在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实施中,表后线及设施改造农户出资标准高低不一,有的地方标准偏高,还有一些地方出现搭车收费的现象,给农网改造带来一定影响。

为了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规范表后线及设施改造农户出资标准,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第二十五条:“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表箱和电能表改造及抬杆打洞、青苗赔偿、林木砍伐等费用均已纳入投资计划,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在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下,实施表后线及设施改造。

表后线及设施改造从电能表出线至农户入户点结束,主要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单相塑壳刀闸、铝塑线等主辅材料,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出资改造的,出资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190元。

二、省电力公司、省水电经营集团公司等电网企业要按照我委下达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基层供电企业精心施工,保质保量地实施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不得违规向农户收费,确保农网改造规范、有序实施。

三、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表后线及设施改造农户出资严格按我委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
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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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具体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表列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附表外的司法鉴定项目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当事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司法工作需要及司法鉴定技术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一)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鉴定;(二)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三)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四)经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403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0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现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

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一)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及相关要求,目前,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二)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25
【实施日期】2012.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
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试点县(区、市)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转发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国家电网直供区居民阶梯电价方案,我委正在按照国家发改委部署拟定,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各地居民阶梯电价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12〕。

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__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__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83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6号),认真做好“去库存”工作,为房地产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市场行为,引导市场价格机制合理形成(一)认真落实我委《关于放开有线电视安装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55号)要求,有线电视安装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安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企业承担。

承建方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5212-2008)规范,编制清晰、明了的施工图预算,并据此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安装成本、服务质量、安装费用等内容,引导市场价格机制合理形成。

(二)省广电网络公司在各地承建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的协商价格,不得高于当地政府部门原批准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价格,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二、严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政府定价标准,落实优惠减免政策(一)省广电网络公司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85号)规定,严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和优惠减免政策。

在有线电视模数转换期间,负责统一配置主终端单向标清基本型机顶盒(含智能卡)一台,完善相应政策配套措施,保证传输品质,提升服务质量。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2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川发改价格〔2012〕47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川机管函〔2012〕3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标准2012年春季暂不作调整。

按照《通知》规定对原有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取消建园费收费项目。

二、省直机关婴幼儿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一归并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2012年春季保教费收费标准:全托婴儿班每生每月 333元,全托幼儿班每生每月 245元,白托婴儿班每生每月 242元,白托幼儿班每生每月179元,经省教育厅评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其保教费按每人每月10元加收。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收35元,其它收费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三、春季开园后,省发改委将对你局直属机关婴幼儿园进行成本监审,你局应通知各直属婴幼儿园积极配合,做好近三年成本测算准备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原对省直机关婴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的文件一律作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川发改价格〔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4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8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01号)和《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以下简称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面取消地方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地方电网仅保留现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并通过优先收购供区内并网直调水电予以保障。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趸售地方电网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结算电量纳入四川电网优先购电保障范围。

二、地方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

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形成机制另行明确。

三、2022年1月31日前,地方电网企业应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具体办法规定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

地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省教育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财政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川教函〔2011〕543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招生报名考试及资格考试等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高考自主命题、标准化考场和保密室建设、网上阅卷等实际情况,在对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

贫困学生范围界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种报名考试费主要用于报名、考生摄像、电子档案制作、命题、制卷、试卷运输及保密、试卷保管、考场租赁、考场工作人员监考补助、评卷、录取和证书费等工作。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市(州)、县(市、区)间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

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

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

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

2元/平方米收取.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2010年11月3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川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经清理整顿,现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决定保留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41项(见附件1)。

其中国家管理的项目20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予以保留。

二、决定取消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2项(见附件2)。

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三、决定降低标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6项(见附件3)。

降低标准的政策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另文印发。

四、决定规范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5项(其中国家项目省定标准2项,见附件4)。

规范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对象、范围、管理等进行重新规范,并尽快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

五、决定停止执行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6项(见附件5)。

与停止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继续收取的项目,由执收部门(单位)按程序重新申请。

六、决定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7项(见附件6)。

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原相关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关于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单位: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中央驻蓉单位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凡在原省物价局办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参加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二、年审内容(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本次年审从2011年3月15日起至5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5日—4月20日,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按收费项目分类填写收费年度审验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阶段:4月21日—4月27日,集中年审阶段。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

川发改价格

川发改价格

川发改价格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810号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气象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服务,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经营服务性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为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种养殖业、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属气象有偿服务。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服务单位。

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四、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时,应严格按附件2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2年3月19日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改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六、成品油价格提高以后,我省各地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七、其余事项严格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川发改价格规〔2023〕59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59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门,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校外培训机构注册登记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注册地、ICP备案(许可)在四川省,经四川省教育厅审批获得办学许可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学科类校外培训范围包括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

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二、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为18元/课时·人次,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

线上标准课程时长为30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三、相关要求(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资料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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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1]810号
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服务,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经营服务性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为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种养殖业、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属气象有偿服务。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服务单位。

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四、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时,应严格按附件2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五、为了减轻社会负担,对下列服务对象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减免:
(一)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等减半收取费用。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防灾减灾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鉴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救助、贫困救助和扶助残疾人等工作需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免收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费。

(三)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六、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全省气象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197号)同时废止。

在本通知有效期满前6个月,省气象局应将执行情况报省发改委,经省发改委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

附件:1.四川省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2.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工作流程
3.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
四川省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2:
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工作流程
一、检测程序
建设工程在取得开工手续后,工程施工进度在以下环节时,其业主或施工单位应提前五天通知气象部门授权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便检测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1、基础钢筋绑扎焊接或承台绑扎焊接等基础接地系统的隐蔽工程完工时;
2、每隔3-5层柱钢筋(引下线)绑扎或均压环施工等的隐蔽工程完工时;
3、屋面避雷针、带、网等接闪系统完工时;
4、低压配电系统、供水系统、煤气管道等设施安装完工时。

二、检测项目及内容
1、检测项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屏蔽措施,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措施。

2、检测内容
(1)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有效高度、规格尺寸、距离位置、连接状况、焊接质量、接地电阻、过渡电阻;
(2)引下线的规格尺寸、距离位置、连接状况、敷设情况、焊接质量、接地电阻、过渡电阻;
(3)接地装置的构成、垂直接地体的长度、间距、材型规格、钢筋利用系数;水平接地体的材型规格、埋设深度、闭合状况、焊接质量;
(4)等电位连接的方式、材型规格、连接形成状况、接触电阻;
(5)屏蔽措施的类型,风格尺寸、材型规格、安装位置、接地电阻;
(6)电源、天馈、信号系统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的方式及级数;
(7)防雷装置整体质量的判定;
(8)对不合格防雷装置的整改意见。

附件3: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节选自《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一、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3、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4、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5、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7、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8、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三、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次/a,且小于或等于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次/a,且小于或等于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4、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6、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动、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7、在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需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情况下,当该建筑物没有装设防直雷装置和不处于其他建筑物或物体的保护范围时,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击雷的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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