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9]7号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9〕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加强党的领导为保证,积极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发展公共事业,努力开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局面,确保农业基础得到加强,农民权益得到保障,农村和谐得到实现。
根据中央提出的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有关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部署,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到2011年,农村改革初见成效,农村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初步健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县镇经济实力发展壮大,农民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8500元;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管理得到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2•【字号】惠府〔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2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日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及《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抢抓重大发展机遇,推动惠州奋力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惠州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引领等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到2027年,工业、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3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26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一)推进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惠府办[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粤贫〔2011〕8号)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惠州的重要工作,作为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称“双到”)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第二条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用3年时间完成省下达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五年任务,总户数为11780户,其中惠城区2303户、惠阳区780户、惠东县2835户、博罗县2372户、龙门县2760户、大亚湾开发区390户、仲恺高新区340户。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创建一流城市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统筹、产业优先、公益保障、规范有序、多元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符合规定的改造主体,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等存量低效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四条旧厂房改造是指工矿仓储国有土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是指集体土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是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具体以拟改造范围内土地的性质、规划情况以及取得土地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等所载用途为认定依据。
第五条改造方式包括拆除重建类和微改造两类。
其中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换、保留修缮,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生态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改造方式。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依法对全市“三旧”改造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是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依法制定“三旧”改造相关管理政策,编制“三旧”改造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全市“三旧”改造工作。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统筹、管理及推进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
各县(区)须成立“三旧”改造专职机构,作为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管等工作。
《惠城-仲恺区域“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之各区改造指引
1、拟定分区改造指引,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的“三旧”改造工作和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定各镇街2010-2015年“三旧”改造规模和年度“三旧”改造规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改造单元的规划编制,并依据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改造单元规划的审查、审定。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主要领导担任。
办公室人员由镇街结合实际,从镇街各职能部门抽调,实行集中专职办公,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镇、街的主要工作是: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三旧”改造项目的申报、预审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和项目主体按照分区改造指引的要求积极推进改造项目的实施。
2、完善项目审查程序,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完善项目审查认定机制:属近期建设项目库内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确认后,报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三旧办审定;非近期建设项目库内项目,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改造项目预案进行初审后加具意见,报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再报市三旧办审定后。
改造项目预案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示,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估,后报市三旧领导小组审定。
明确项目审查评估内容:“三旧”项目评估认定应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属于本专项规划的改造范围,能否达到改造标准;改造必要性;项目可行性;旧厂房改造项目应重点评估产业主题;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设定改造项目准入门槛:在明确“三旧”改造各类对象的总体改造规模的基础上,既要保证改造需求最为迫切的对象得到更新,释放一定的潜力以满足城市发展各方面的需求。
同时,也要控制好“三旧”改造的节奏,避免出现一窝峰遍地开花的情况,要做好近期与远期、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相结合,使“三旧”改造规划有条不紊地进行。
为避免单个项目的独立开发,扩大改造建设的空间回旋余地,更好的优化改善城市功能环境,要设定改造项目的最低规模标准,对拆除改造的地块面积必须要求在3公顷以上,低于3公顷的要求通过联合开发的方式推动规模改造。
惠州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惠州市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惠城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更新改造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优化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7〕3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2010〕98号)、《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17〕36号)和《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惠府办〔2018〕ⅹⅹ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应当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改善及产业结构调整,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管理、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依法有序建设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先规划后实施,严格规划管控。
同时,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和村民群众的改造意愿。
第四条成立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国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国土、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审计、法制、农业、林业、水务、环保、土地盘整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暂设在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以及改造计划编制、主体资格认定、业务培训指导、资料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惠市委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办发〔2012〕13号2012年6月20日)为深入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和《关于推进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1〕20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地区转型发展,争创宜居宜业宜游城乡协调发展示范区,开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局面,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惠民之州,以加快农村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管理一体化为路径,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手段,进一步在乡镇主体功能区划、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集体土地管理、镇村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用两年时间进行试点示范,用三年时间进行总结推广,力争五年内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创新。
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选定改革重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率先突破,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解决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
--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不强求统一模式,不设立统一标准,坚持先探索后实施,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坚持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鼓励宜农宜林地区差异化发展,为区域科学发展提供生态屏障和环境支撑。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Huizhou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由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中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及成片连片开发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三条“三旧”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改造类型是指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及旧城镇改造,具体以拟改造范围内土地的性质、规划情况、国土证、房产证或取得国土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所载用途等为认定依据。
旧厂房改造是指工矿仓储国有用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是指集体土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是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拆除重建、生态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六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委、市信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税务局以及惠城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惠城区金山湖片区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
惠城区金山湖片区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以及《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补充规定》(惠府〔2015〕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集体土地范围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0日发布《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金山湖片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13〕28号),依法征收位于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金山湖片区湖山村集体土地,面积约为170.41亩,土地四至范围:东南面为金山河,西北面为湖山村委会上吕、下吕村民小组老村庄。
并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实施拆迁补偿(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组织实施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负责组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签约工作。
河南岸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分类本方案所称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
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具体情况,被拆迁房屋分类如下:(一)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住宅房屋。
(二)有房产证的住宅房屋。
(三)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
(四)有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颁发的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通知书》、《建房许可证》等许可文件的住宅房屋。
惠州市“三旧”改造单元实施方案编制指引
附件7惠州市“三旧”改造单元实施方案编制指引一、总则(一)目的依据为规范惠州市“三旧”改造单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的编制,根据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改造方案编制适用本指引。
(三)编制任务改造方案的编制应以经批准的片区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改造单元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方案、公益性设施用地建设和移交方案的书面承诺等编制任务。
涉及到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的,还需编制社会风险评估后方可启动项目改造实施工作。
(四)编制组织改造方案由改造主体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法合规进行编制。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指导,统筹各方意见,落实片区规划的要求。
县(区)“三旧”主管部门依据本编制指引,应根据属地情况细化各项内容的工作原则及材料组织方式,在编制过程中做好政策宣导,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核,确认材料无误后上报。
县(区)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批。
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还须按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二、编制审批流程(一)工作流程改造方案应依次开展方案编制、意见征集、公众听证、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形成报告及其相关说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还须依法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二)单一主体认定国有土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所有权利主体通过将不动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实施主体。
无法将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协商的组织者和协调者,组织相关权利主体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统一改造协议后,形成多方联合改造实施主体。
拟改造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改造主体资格确认。
(三)方案编制审批改造方案由拟改造主体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指导下,统筹各方意见,落实片区规划的要求,依法合规进行编制。
惠州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全文
惠州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全文一、总体要求。
乡村振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
惠州市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全民共建共享,坚持绿色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开放包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贯彻落实。
二、发展目标。
(一)经济发展目标。
到2035年,惠州乡村振兴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生态宜居的总体目标。
(二)社会发展目标。
到2035年,惠州乡村振兴实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农村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实现农村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到2035年,惠州乡村振兴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农田生态系统稳定,实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推动农业向绿色、有机、优质、特色方向发展。
(二)促进农村产业兴旺。
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农村产业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三)完善乡村基础设施。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四)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五)加强乡村人才培养。
加大对乡村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优秀人才回乡创业,推动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六)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水平。
(七)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进农村生态修复,建设美丽乡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乡村振兴的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到位,保障乡村振兴实施。
(二)完善政策法规。
加快完善乡村振兴的政策法规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制度保障。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4〕16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4〕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依据国家和省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把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机制,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镇化发展相结合,与“三旧”改造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落实目标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大力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或非成片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二)基本原则。
1. 规划先行、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同步完善。
采用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法,使城市棚户区改造按规划分步实施。
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 政府主导、政府实施。
各县、区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统筹协调、组织引导,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水东街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水东街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惠府[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水东街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的通告(惠府〔2009〕77号)为恢复水东街历史风貌,改善水东街生活、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惠城区水东街进行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水东街改造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拆迁范围:水东南路2号~20号(双号),水东东路1号~197号(单号)、2号~202号(双号),水东东路一巷1号~25号,水东东路二巷1号~15号,水东东路三巷1号~14号,上塘街1号~97号,上塘街一巷1号~6号,上塘街二巷1号~16号,上塘街三巷1号~2号,水东西路1号~50号、56号、60号,水东北路2号~4号,新建路1号~15号(单号)、2号~8号(双号),下塘街1号~55号(单号)、28号、36号、38号、40号,下塘街一巷1号~3号,下塘街二巷1号~7号,下塘街三巷1号~6号,东新南路6号、24号、30号,沐范湖路1号~37号,沐范湖一巷1号~16号,沐范湖二巷1号~11号,东江沙路11号~76号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二、拆迁协议时限: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有效产权证件到市水东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指挥部(地址:惠城区桥东新建路87号富腾大厦4至5楼)进行登记,协商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宜。
三、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拆迁安置补偿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惠州市水东街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惠府办函〔2009〕73号)执行。
拆迁工作由市水东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市建设集团公司负责实施拆迁(以下称拆迁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惠府办〔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业经十二届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6日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差别化“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持续规范、有序地运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经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依法批准实施,地块已完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并做到土地权属清晰,权属界线准确,地类用途明确,依法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用地使用权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适用本办法。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三旧”用地使用权,缴交土地出让金的,不适用本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惠府[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201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围绕我市五大基地建设,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优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实力。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加快现代、文化、山水城市轴线的打造,全力推动建设宜居宜业的惠民之州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和相关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全梳理
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全梳理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本文针对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包括三旧改造项目认定、申报流程、管理要求、改造方式,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等内容。
一、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历程二、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认定“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所在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实施计划;2、拟改造项目用地、房屋权属无争议,并经确权登记;3、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2007年度航空(卫星)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4、拟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保持地块形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项目改造后具有优化功能、改善环境、畅通道路的作用。
三、惠州市三旧改造申报流程四、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管理要求1、办理具体项目审批手续改造实施主体取得“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批复文件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开展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待改造地块上建、构筑物全部拆迁完成后并办理规划用地相关手续,国土部门才可以给予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项目实施时限要求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自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好项目有关审批文件,在办好有关审批手续后,应在半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且不得转让。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竣工,或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未获批准的,市政府将撤销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
五、惠州市三旧改造方式1、政府实施改造2、原产权人自行改造3、市场主体实施改造4、农村集体土地改造5、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成片拆迁改造6、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集体企业所持有的土地,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可自行改造。
注: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改造策略与改造目标 (2)第三章改造用地布局 (4)第四章改造用地设施配建 (8)第五章改造用地道路规划 (9)第六章改造用地设计指引 (10)第七章改造用地强度控制 (12)第八章改造时序与实施措施 (13)第九章附则 (15)附表:各改造单元设施配建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为总体目标,编制本规划,以积极有效地推动惠城-仲恺区域“三旧”用地的科学改造,实现城市功能更新、土地集约高使用、人居环境优化。
第二条规划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5.《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6.《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7.规划范围的已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8.《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9.《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10.国家、省及地方的其他有关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第三条规划年限根据“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本规划期限为2010-2015年,其中近期为2010-2012年、规划期末为2015年。
为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维持土地市场供应的稳定性,并持续性地引导控制城市环境改善和土地集约使用,本规划远期展望到2020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惠城区行政辖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即原惠城区行政辖区范围,总规划面积1410.0平方公里。
第二章改造策略与改造目标第五条发展策略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为充分有序的利用当前旧改的优惠政策,在明确市场化改造主体的同时,尤其需要强调政府主导的中心地位,包括:整体统筹规划,以政府战略引导改造意愿;强化组织领导,以政府参与维护主体利益;市场主体运作,以政府投入作为有益补充。
惠城拆除工程方案最新公告
惠城拆除工程方案最新公告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划和要求,为了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惠城拆除工程即将启动。
现就拆除工程方案进行最新公告,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一、工程范围惠城拆除工程范围包括市区内的老旧建筑、违章建筑、危房、废弃工厂等,总体拆除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
二、工程目的1.提升城市形象:拆除老旧建筑,使城市更加现代化、整洁。
2.确保市民生活安全:拆除危险建筑,减少安全隐患。
3.优化城市空间利用:拆除违章建筑,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改善市区交通和居住环境。
4.鼓励城市更新:拆除废弃工厂,促进城市产业升级和发展。
三、工程方案1.制定详细计划:拆除工程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阶段实施,确保施工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2.科学合理安排时间:拆除工程将在晚间或节假日进行,减少对市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3.严格保障施工质量:拆除工程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安全,避免二次污染。
四、拆除工程进度1.前期准备:制定拆除工程计划,征求市民意见,进行环境评估。
2.施工准备:公布拆除工程详细方案,组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和施工队伍。
3.试点拆除:选取一些重点区域进行试点拆除,总结经验,优化方案。
4.全面展开:逐步向全市范围内展开拆除工程,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5.验收总结:拆除工程结束后进行全面验收和总结经验,做好文物保护等工作。
五、拆除工程保障1.资金保障:市政府将增加财政拆除经费,确保拆除工程正常进行。
2.技术保障:拆除工程将配备专业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3.安全保障:拆除工程将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无人员伤亡。
4.环境保障:拆除工程将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扬尘防护,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社会保障:市政府将安排专人负责拆除工程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六、市民参与1.市民意见征集:市政府将在拆除工程前听取市民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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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惠城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更新改造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优化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7〕3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2010〕98号)、《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17〕36号)和《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惠府办〔2018〕ⅹⅹ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应当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改善及产业结构调整,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管理、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依法有序建设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先规划后实施,严格规划管控。
同时,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和村民群众的改造意愿。
第四条成立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国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国土、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审计、法制、农业、林业、水务、环保、土地盘整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暂设在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以及改造计划编制、主体资格认定、业务培训指导、资料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旧”办)要统筹协调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专项规划、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经充分征求意见后公布施行。
同时,应于每年度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当年度的改造实施计划。
第五条区国土分局负责旧村庄改造用地的业务指导、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等手续的办理,供地手续的办理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旧村庄改造范围划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规划建设环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与指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旧村庄改造涉及的投资改造年度计划、投资立项、招投标监督指导和有关产业政策审查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实施旧村庄改造、征收补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区法制局负责旧村庄改造涉及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论证、改造方案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诉、法律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旧村庄改造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推进、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旧村庄改造工作,包括对拟改造项目的土地范围权属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调查摸底情况、村民改造意愿调查情况、各项方案的表决结果和公示等情况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旧村庄改造前期工作、各项方案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开发建设等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要求,全面推进实施项目改造。
第七条旧村庄改造分为拆除重建类改造和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
其中:拆除重建类改造主要适用于城市重点功能区以及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三旧”改造项目。
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不适用拆除重建类改造。
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主要分为综合整治类改造、功能改变类改造、局部加建类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类改造和生态修复类改造,主要是针对原有上盖物年代较新、质量较好的项目,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功能、加建扩建、局部拆建、节能改造、完善公建配套设施、修缮与维护历史建筑等方式实施的改造;或通过土地整治、拆旧和复垦等措施,恢复生态景观用途、作为农用地使用的改造。
具体项目的改造类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属人(权利人)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转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改造条件与改造主体第八条申请旧村庄改造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和所在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改造计划;(二)拟改造地块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成使用,经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且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为建设用地;(三)改造地块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须达到30%以上(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及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的总和【含堆场用地面】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的比例);(四)拟改造地块必须是已经完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的地块,土地权属清晰,权属界线准确,地类用途明确;无论拟改造用地在办理用地报批前是否具有合法权属来源,均应在动工建设前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旧村庄改造用地范围:(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除属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六)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七)其他不应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旧村庄改造模式和申报主体、改造主体,按以下四种方式确定:(一)自主改造。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和改造主体,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二)村企合作改造。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提出改造意愿并经批准标图建库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市场主体作为合作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共同组成项目公司作为改造主体,或者约定由招取的合作企业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三)单一市场主体改造。
已经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且土地流转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在土地流转期内可以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作为改造主体。
对于成片连片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以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
改造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各土地权益人合作改造的,应当成立项目公司,改造主体为该项目公司,或者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对于无合法征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实际已实施征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益人作为改造主体;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受让人作为改造主体。
(四)政府征收储备。
因城乡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成片连片改造、收购归宗等需要,可以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政府在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和进行相关补偿后,作为该项目改造主体。
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土地,并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进行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第十一条旧村庄改造涉及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征地手续的,依照省、市的“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办理。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三地”(即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单个地块面积不超过3亩),可以申请进行归宗后实施改造。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自主实施改造或合作改造。
也可以依法开展旧村庄土地整理,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旧村庄改造涉及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17]36号)规定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启动实施旧村庄改造工作前,可以先行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拟改造村庄的基础数据调查,包括项目用地范围、面积、用途,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数量、类型、结构、权属人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二)村民改造意愿情况调查;(三)勘查测绘,申请旧村庄改造标图建库,申办土地、房屋确权登记手续等;(四)组织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初步(概念)设计方案、初步补偿安置方案,制作模型沙盘等;(五)开展旧村庄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答疑、群众动员等工作;(六)垫付开展上述前期工作的各项费用;(七)其他需要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拟改造项目用地情况和改造意愿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情况。
包括权属人情况,土地范围、面积、性质、类型、用途、使用现状等情况;(二)地上建设情况。
包括建筑物坐落、权属人、居住人数、现状用途、报建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基底面积、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建成与登记时间,房屋与其它附着物类型及其数量等;(三)地上建筑物类型及其使用情况。
包括经营性房屋、工业厂房、住宅房屋、住改商或住改工或工改商、办公用房、公益性用房、集体产权房、工具房、临时建筑等;(四)村内人员结构状况。
包括本村(组)村民人数和户数、外来常住户人数和户数、空挂户人数和户数、租赁住户人数和户数、经营户数等。
(五)同意申请改造的村民户数、人数、改造条件和补偿安置要求等。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一般要求:(一)对拟改造项目用地情况、村民改造意愿、基础数据成果等进行调查后,须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
在公示期内,相关权利人对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异议。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项目用地情况、村民改造意愿、基础数据成果、公示情况、表决情况等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确认意见,作为办理改造项目标图入库、立项、主体认定和实施方案审批等手续的附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