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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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负责赔偿货物遭受保险单上载明的货运 险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仅在买方不支付 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货款时,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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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n 1.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n (1) 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
起讫期限依照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 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规定的办法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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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8)钩损险(Hook Damage)。 (9)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10)锈损险(Rust)。 (11)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2.最大诚信原则
n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 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 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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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因原则
n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 定作用的原因。
4.补偿原则
n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 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得超 过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
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 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 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 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包装破裂、钩 损和锈损等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 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 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如战争和罢工 风险等。
n 修理费用 n 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 n 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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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简称分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尚未达 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 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与货 的共同危险或为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识地采取某些 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但对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使用 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罢工 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 的冷藏货物的损失,以及无劳动力搬运货物,使 货物堆积在码头淋湿受损,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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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3)舱面险(on Deck)。 (4)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6)拒收险(Rejection)。 (7)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
52.63% 4.21% 15.79% 26.31% 1.05%
100%
4.210万 0.337万 1.263万 2.104万 0.084万
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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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来风险的损失
n 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 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n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 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 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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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渍险 (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
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 平安险+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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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切险(All Risks)
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
平安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 失(如偷窃、钩损、提货不着等)
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但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及特殊外来原因
等引起的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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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附加险
n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 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 可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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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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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 自然灾害——全部损失 2. 意外事故——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3. 自然灾害——部分损失(前提是前后遭受意
外事故) 4. 装卸、转船时货物落海 5.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续运费用等 6.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7.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有关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 条款
2020/11/10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1 保险的概述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财产保险 运输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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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n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1)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2)串味险(Taint of Odour)。 (3)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4)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5)短量险(Shortage)。 (6)渗漏险(Leakage)。
海上损失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由于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灭失。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 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 受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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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费用的赔偿条件:一是货物遭受的风险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是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三 是费用与损失的总额不得超出总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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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n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损失的承保责任 范围。
n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 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规定,海洋运输货 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 和一切险;二类附加险:一般附加险 、特 殊附加险。
•特点 n 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n 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n 该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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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 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 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 水灭火,火虽然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 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 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 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 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 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 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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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1、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2、外来风险的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海损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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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损失
• 2、救助费用
•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无契约关系的第 三者采取救助措施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 人的一种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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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续运费用
•是指船舶遇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 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其目的是为防止或减 轻货损。
•4、额外费用
•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对受损货物进行的检验、勘察、公证、理算或拍卖 受损货物等支付的费用。
但对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 用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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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2)罢工险(Strike Risks)。 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工人被迫停工或参
加工潮、暴动等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 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R.E.C.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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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ຫໍສະໝຸດ Baidu 2.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 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4.卖方利益险
1、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
n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如船、货遇难沉没
n 保险标的物已全部丧失无法复得
如船、货被劫或被敌方扣押
n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
如水泥遭水浸泡而成为硬块
n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如半年无因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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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
当以下费用超过最终标的物的价值时:
n 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 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例如,由于 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特殊外来 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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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保险人承保的费用
• 1、施救费 用 • 指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 人员和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 继续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

危险是共同的、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发生;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该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
•共同海损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按获救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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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及其特点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是指保险标 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 物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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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货主甲的8万美元的货物在一次共同海损中全部 被抛入海。若船上甲、乙、丙货值分别为8万、 30万、
50万美元,船舶价值100万美元,待收运费2万美元。 则该8万元的共同海损该如何分摊?

船方:
100万

货方: 甲
8万

乙 30万

丙 50万

运费方:
2万

190万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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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基本险责任起讫期 限的规定。如果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 输延迟、被迫卸货、航程变更等意外情况, 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加付保费的 前提下,可按“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 Cover Clause)办理,扩展保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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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n 可保障的风险 n 可赔偿的损失 n 可补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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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
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A、平安险 + 水渍险
B、一切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
•C、水渍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
D、平安险 + 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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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1)战争险(War Risks)。 海运战争险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
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 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 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还负责各种常规武 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由 于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 摊和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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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
n 货物保险的效力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 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 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n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 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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