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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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负责赔偿货物遭受保险单上载明的货运 险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仅在买方不支付 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货款时,才予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3.4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n 1.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n (1) 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
起讫期限依照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 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规定的办法处 理。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7)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8)钩损险(Hook Damage)。 (9)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10)锈损险(Rust)。 (11)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2.最大诚信原则
n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 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 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3.近因原则
n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 定作用的原因。
4.补偿原则
n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 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得超 过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
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 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 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 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包装破裂、钩 损和锈损等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 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 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如战争和罢工 风险等。
n 修理费用 n 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 n 施救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简称分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尚未达 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 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与货 的共同危险或为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识地采取某些 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但对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使用 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罢工 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 的冷藏货物的损失,以及无劳动力搬运货物,使 货物堆积在码头淋湿受损,不负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3)舱面险(on Deck)。 (4)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6)拒收险(Rejection)。 (7)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
52.63% 4.21% 15.79% 26.31% 1.05%
100%
4.210万 0.337万 1.263万 2.104万 0.084万
8万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外来风险的损失
n 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 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n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 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 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水渍险 (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
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 平安险+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3.一切险(All Risks)
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
平安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 失(如偷窃、钩损、提货不着等)
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但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及特殊外来原因
等引起的损失除外。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3.2附加险
n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 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 可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 保。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 自然灾害——全部损失 2. 意外事故——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3. 自然灾害——部分损失(前提是前后遭受意
外事故) 4. 装卸、转船时货物落海 5.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续运费用等 6.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7.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有关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 条款
2020/11/10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1 保险的概述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财产保险 运输保险的种类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 2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n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1)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2)串味险(Taint of Odour)。 (3)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4)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5)短量险(Shortage)。 (6)渗漏险(Leakage)。
海上损失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由于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灭失。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 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 受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保险人对费用的赔偿条件:一是货物遭受的风险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是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三 是费用与损失的总额不得超出总保险金额。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3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n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损失的承保责任 范围。
n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 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规定,海洋运输货 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 和一切险;二类附加险:一般附加险 、特 殊附加险。
•特点 n 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n 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n 该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n 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 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 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 水灭火,火虽然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 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 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 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 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 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 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2.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1、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2、外来风险的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海损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1.海上损失
• 2、救助费用
•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无契约关系的第 三者采取救助措施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 人的一种报酬。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3、续运费用
•是指船舶遇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 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其目的是为防止或减 轻货损。
•4、额外费用
•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对受损货物进行的检验、勘察、公证、理算或拍卖 受损货物等支付的费用。
但对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 用不负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2)罢工险(Strike Risks)。 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工人被迫停工或参
加工潮、暴动等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 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R.E.C.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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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ຫໍສະໝຸດ Baidu 2.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 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4.卖方利益险
1、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
n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如船、货遇难沉没
n 保险标的物已全部丧失无法复得
如船、货被劫或被敌方扣押
n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
如水泥遭水浸泡而成为硬块
n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如半年无因讯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
当以下费用超过最终标的物的价值时:
n 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 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例如,由于 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特殊外来 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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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保险人承保的费用
• 1、施救费 用 • 指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 人员和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 继续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
件
危险是共同的、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发生;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该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
•共同海损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按获救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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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及其特点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是指保险标 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 物的部分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 设货主甲的8万美元的货物在一次共同海损中全部 被抛入海。若船上甲、乙、丙货值分别为8万、 30万、
50万美元,船舶价值100万美元,待收运费2万美元。 则该8万元的共同海损该如何分摊?
•
船方:
100万
•
货方: 甲
8万
•
乙 30万
•
丙 50万
•
运费方:
2万
•
1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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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基本险责任起讫期 限的规定。如果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 输延迟、被迫卸货、航程变更等意外情况, 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加付保费的 前提下,可按“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 Cover Clause)办理,扩展保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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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n 可保障的风险 n 可赔偿的损失 n 可补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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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
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A、平安险 + 水渍险
B、一切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
•C、水渍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
D、平安险 + 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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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1)战争险(War Risks)。 海运战争险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
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 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 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还负责各种常规武 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由 于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 摊和救助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仓至仓条款”
n 货物保险的效力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 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 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n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 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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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n 1.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n (1) 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
起讫期限依照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 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规定的办法处 理。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7)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8)钩损险(Hook Damage)。 (9)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10)锈损险(Rust)。 (11)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2.最大诚信原则
n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 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 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3.近因原则
n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 定作用的原因。
4.补偿原则
n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 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得超 过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
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 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 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 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包装破裂、钩 损和锈损等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 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 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如战争和罢工 风险等。
n 修理费用 n 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 n 施救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简称分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尚未达 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 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与货 的共同危险或为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识地采取某些 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但对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使用 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罢工 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 的冷藏货物的损失,以及无劳动力搬运货物,使 货物堆积在码头淋湿受损,不负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3)舱面险(on Deck)。 (4)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6)拒收险(Rejection)。 (7)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
52.63% 4.21% 15.79% 26.31% 1.05%
100%
4.210万 0.337万 1.263万 2.104万 0.084万
8万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外来风险的损失
n 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 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n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 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 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水渍险 (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
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 平安险+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3.一切险(All Risks)
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
平安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 失(如偷窃、钩损、提货不着等)
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但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及特殊外来原因
等引起的损失除外。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3.2附加险
n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 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 可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 保。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 自然灾害——全部损失 2. 意外事故——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3. 自然灾害——部分损失(前提是前后遭受意
外事故) 4. 装卸、转船时货物落海 5.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续运费用等 6.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7.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有关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 条款
2020/11/10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1 保险的概述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财产保险 运输保险的种类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 2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n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1)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2)串味险(Taint of Odour)。 (3)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4)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5)短量险(Shortage)。 (6)渗漏险(Leakage)。
海上损失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由于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灭失。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 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 受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保险人对费用的赔偿条件:一是货物遭受的风险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是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三 是费用与损失的总额不得超出总保险金额。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3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n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损失的承保责任 范围。
n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 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规定,海洋运输货 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 和一切险;二类附加险:一般附加险 、特 殊附加险。
•特点 n 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n 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n 该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n 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 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 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 水灭火,火虽然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 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 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 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 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 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 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2.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1、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2、外来风险的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海损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1.海上损失
• 2、救助费用
•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无契约关系的第 三者采取救助措施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 人的一种报酬。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3、续运费用
•是指船舶遇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 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其目的是为防止或减 轻货损。
•4、额外费用
•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对受损货物进行的检验、勘察、公证、理算或拍卖 受损货物等支付的费用。
但对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 用不负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2)罢工险(Strike Risks)。 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工人被迫停工或参
加工潮、暴动等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 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R.E.C.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3.3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ຫໍສະໝຸດ Baidu 2.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 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4.卖方利益险
1、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
n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如船、货遇难沉没
n 保险标的物已全部丧失无法复得
如船、货被劫或被敌方扣押
n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
如水泥遭水浸泡而成为硬块
n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如半年无因讯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
当以下费用超过最终标的物的价值时:
n 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 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例如,由于 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特殊外来 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2.3保险人承保的费用
• 1、施救费 用 • 指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 人员和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 继续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
件
危险是共同的、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发生;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该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
•共同海损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按获救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单独海损及其特点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是指保险标 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 物的部分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 设货主甲的8万美元的货物在一次共同海损中全部 被抛入海。若船上甲、乙、丙货值分别为8万、 30万、
50万美元,船舶价值100万美元,待收运费2万美元。 则该8万元的共同海损该如何分摊?
•
船方:
100万
•
货方: 甲
8万
•
乙 30万
•
丙 50万
•
运费方:
2万
•
190万
2020/11/10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基本险责任起讫期 限的规定。如果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 输延迟、被迫卸货、航程变更等意外情况, 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加付保费的 前提下,可按“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 Cover Clause)办理,扩展保险期。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n 可保障的风险 n 可赔偿的损失 n 可补偿的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6.2.1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
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A、平安险 + 水渍险
B、一切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
•C、水渍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
D、平安险 + 一切险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1)战争险(War Risks)。 海运战争险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
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 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 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还负责各种常规武 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由 于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 摊和救助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仓至仓条款”
n 货物保险的效力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 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 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n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 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