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收益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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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收益权转让协议
应收款收益权转让协议
编号:
本《应收款收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签署双方为:
甲方:宁波市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乙方:宁波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与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于年月日签署的《城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甲方因代建通途路西延工程而形成对宁波市建设委员会40000万元的应收款。
2、甲方愿意将持有对宁波市建设委员会40000万元的应收款(下文简称“标的应收款”)收益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回购标的应收款收益权;乙方作为愿意以自有合法资金受让上述标的应收款收益权,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由甲方回购该标的应收款收益权。
双方为明确标的应收款收益权转让、回购相关事宜的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标的应收款
标的应收款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对宁波市建设委员会40000万元的应收款。
1.2标的应收款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应收款卖出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变现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等。
1.3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标的应收款对应的收益权中按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部分。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甲方出让上述应收款收益权的转让价款预计为人民币4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元整)。
2.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万元(大写:元整);
2.3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届满40个月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2.5乙方将转让价款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2.5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乙方享有标的应收款收益权。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之日即为转让基准日。
第三条投资期限
乙方受让的标的应收款收益权的投资期限为50个月,自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标的应收款收益权的实现方式
4.1标的应收款对应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实现的收入;
4.2 其他合法方式变现标的应收款所取得的收入;
4.4 甲方应在上述收入实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乙方接收上述实现收入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标的应收款收益权的回购
5.1 乙方取得标的应收款收益权后,若投资期限内,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应收款收益少于人民币40000万元,甲方无条件回购该应收款收益权。
5.2 甲方回购标的应收款收益权的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元整)。
5.3 甲方应于投资期限终止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
5.4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向乙方支付标的应收款变现收入的,标的应收款变现收入可以与甲方应支付的回购款进行冲抵。
第六条其他约定
1、乙方获得标的应收款收益权后有权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标的应收款收益权,并在投资期限内移交自甲方获得的标的应收款收益。乙方转让标的应收款收益权须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对该转让事宜书面确认。
2、乙方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标的应收款收益权的,甲方若转让标的应收款,必须获得乙方及该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3、甲方不得因乙方未支付全部应收款收益权转让价款而拒绝向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履行标的应收款收益的支付义务。
4、其他第三方受让标的应收款收益权后,甲方不得因乙方未支付全部应收款收益权转让价款而向该第三方追索。
5、本协议的投资期限内,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标的应收款向第三方进行出质。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与承诺
7.1 甲方保证其所出让的应收款收益权对应的标的应收款为其合法所有,且权利完整,不存在未经乙方认可的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如因前述原因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 应向乙方如实告知与此次应收款收益权转让有关的必要信息,涉及甲方掌握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3 甲方在应收款收益权转让的过程中,无任何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7.4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承诺不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有损该应收款权益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违背本协议约定的行动。
7.7 按本协议约定划付标的应收款变现收入,并按约支付回购价款。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和承诺
8.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应收款收益权转让款项。
8.2 在本次应收款收益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10.1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两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及内容及本协议约定进行与本次应收款收益权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
10.2 甲乙两方就本次应收款收益权转让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0.3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前述义务,如果造成本方损失,责任自负,若造成对方损失,须进行赔偿。
第十条税费缴纳
本次应收款收益权转让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登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均视为甲方违约:
11.1.1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将标的应收款收益权实现的收入划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11.1.2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
11.1.3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11.2 甲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要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未尽事宜与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者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者由本协议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