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卫基层发[2014]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
的通知
(黑卫基层发〔2014〕5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
民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服务的重要补充。多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工作。为进一步发挥民营医院的积极作用, 2014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从而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现将有关要求提出如下:
一、凡是新农合患者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原黑龙
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收费价格(只适合参合农民)。
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用药要遵守原省卫生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用药范围内同种药品的使用,应选择国产及价格较低的品种。若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时应告知参合农民,并由患者本人签字确认,《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