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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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模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模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的要求,规范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联网结报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患者提供跨省住院医疗服务及联网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各地卫生计生委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可为新农合跨省转诊患者提供联网结报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用于规范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履行服务协议、规范转诊患者入院登记、出院结报等服务管理流程,实行跨省就医转诊制度,加强对跨省定点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二、入院登记服务管理第五条在参合患者跨省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院业务流程及时为转诊参合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第六条转诊患者应当经过门诊接诊,由门诊医生根据病情为符合入院指证的患者开具入院证明。

第七条患者接到入院通知后持入院证明到指定窗口办理入院登记,主动告知转诊身份,并出示跨省就医转诊单、身份证、农合卡(证)等材料。

携带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患者带齐全部资料后方可享受跨省联网结报待遇。

第八条住院登记时,医院工作人员须询问患者转诊情况,核实转诊单、身份证、农合卡(证)与入院证明是否一致并留存转诊单。

必要时,可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简称国家平台)调用参合信息库进行核实,以防冒名顶替。

(一)如身份属实,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里将其标志为“跨省就医新农合患者”身份,并调用国家平台转诊信息,将其转诊状态转变为住院状态。

(二)如对患者身份有疑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出院结算前与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参合地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核实,并明确告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对该患者提供即时结报服务。

在确认患者身份后,应当及时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里将其标志为“跨省就医新农合患者”身份,并调用国家平台转诊信息,将其转诊状态转变为住院状态。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医药标准【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5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5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我省情况,本次放开9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详见附件)。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向患者公示,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向患者的说明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患者可自愿选择使用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在提供服务前必需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卫基层发〔2015〕4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卫基层发〔2015〕4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卫基层发〔2015〕4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黑卫指导函〔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卫基层发〔2015〕4号文件的通知黑卫指导函〔2015〕63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工作要求提出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一、提高筹资水平今年我省新农合参合农民缴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农民缴费是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收取。

根据国家要求,2015年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要达到每人每年120元左右。

为此,在明年新农合的缴费工作中,我省将进一步提高缴费标准,将2015年未缴的30元补齐,并与国家2016年新标准保持一致。

二、做好国家部分政策调整后落实工作一是根据国家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将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要整合到50%左右。

二是随着我省即时结报工作的推进,省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捋顺我省药品和诊疗目录,做到省、市、县(市、区)三级药品和诊疗目录相一致。

三是规范报表中医疗总费用的范围,调整、统一全省医疗费用可报销范围,逐步缩小政策性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之间的差距,让群众受益。

三、积极推进大病保险工作(一)2015年各地要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各市(行署)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农合新增大病商业保险试点城市招标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函〔2014〕387号)文件精神,统一缴费、报销、封顶线和盈利率标准,做到全省标准统一。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7号)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儿童专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

四、上述规定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涉及本次调整的手术类项目价格,取消原政策“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下列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规定;取消“传染病患者、特异性感染患者、性病患者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按手术费标准的40%收取”规定;取消“脏器移植手术中使用的低值医用消耗品按实际消耗收费”规定。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摘要: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人口众多,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和劳动者身体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脱贫致富奔小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

本文通过分析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现状,归纳出黑龙江省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并且提出了加强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的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一、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保护农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颁布《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全国陆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启动以来,坚持以科学运作、精心管理为标准,以管好基金、服务农民为己任,不论从基础准备、宣传发动、资金筹集,还是基金管理、报销程序等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本步入良性循环和发展的轨道。

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分析黑龙江省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之一,自2003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六年来约有近1000万农民受益,随着“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和推广必将有更多的农民受益。

当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情况如下:(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情况分析黑龙江省目前共有66个县(含县级市)。

新农合试点工作于2003年9月开始启动,首批启动的试点县为林口县、宝清县、林甸县、海伦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截止2004年年底统计,参合农民为100.38万人,参合率达52.80%,筹资总额为4055.38万元;2004年10月,又确定双城市、讷河市及富锦市等9个县(市)为2005年扩大试点县;截止2005年年底统计,14个试点县(市)参合农民为197.22万人,参合率为59.54%,筹资总额为5677.31万元;2006年,又增加海林市、宁安市及尚志市等18个试点县(市)。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黑人社函[2013]36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8.06【实施日期】2013.08.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365号)各有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6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方便省直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经研究决定,现确定以下149家医疗机构和32家零售药店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详见附件)。

请各定点单位认真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定点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定点机构的职责,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8月6日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法人 医院级别地址备 注1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利民分院么会学 二级 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哈伊高速公路至四环路匝路西 门诊,住院(住院限内科、外科、妇科)2 黑龙江省生殖保健服务中心附属医院 何颖 二级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253-3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妇科、泌尿外科)3黑龙江九洲妇科医院 施建勇 二级专科 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69号 门诊,住院(住院限妇科、乳腺外科的中西医治疗)4哈尔滨师范大学大学城医院 太鑫 一级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门诊,住院5黑龙江阳光女子专科医院 黄琦斌 二级专科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28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妇科、乳腺外科的中西医治疗)6哈尔滨壮一堂中医医院 王玉军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85号门诊,住院7黑龙江祥云皮肤病医院 江殿勇门诊 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5号门诊,住院8哈尔滨轩德消化病医院王欣一级专科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12-64号门诊,住院(住院限消化疾病治疗)9哈尔滨市王立新口腔科诊所王立新门诊哈尔滨市先锋路415-6号门诊10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叶大庆三级专科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75号门诊,住院11哈尔滨市杨忠凯口腔科诊所杨忠凯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顺街4号5-101号门诊12哈尔滨市卢鑫中医内科诊所卢鑫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703栋门诊13哈尔滨济仁中医医院王翠微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48号门诊14刘雨萍口腔科诊所刘雨萍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06号门诊15哈尔滨市康健专科门诊部张淑波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72-2号门诊16黑龙江惠好医院詹海田二级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84-2号门诊,住院(住院限综合内科、耳、鼻、咽、喉治疗)17黑龙江省残联健民门诊部崔艳秋门诊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1号门诊18哈尔滨白渔泡精神专科医院东兴国三级专科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前进村白渔泡湿地公园门诊,住院(住院限精神疾病)19哈尔滨市老年医院孟庆刚二级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滨街47号门诊,住院20哈尔滨市杨敏口腔科诊所杨敏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31号门诊21南岗区红旗社区卫生服务站刘兴刚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新区54栋门诊22南岗区保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国辉一级哈尔滨市南岗区金博花园206栋门诊,住院23黑龙江省中西医结合研究所附属医院专科门诊部汪吉风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瑞街1号门诊24哈尔滨市生殖保健中心门诊部付祝森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07-211号门诊25黑龙江省中医药学会国医堂门诊部韩兴东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78号门诊26黑龙江省中西医结合研究所附属医院福顺门诊部李显筑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21号门诊27哈尔滨德源医院赵金荣一级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7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内科、外科)28哈尔滨航天风华医院陈延斌一级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84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内科、外科)29哈尔滨市费振祥口腔科诊所费振祥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三道街12号门诊30真明口腔医院张晓英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77号门诊31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松涛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86号门诊32孙志强中医骨科诊所孙志强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77号门诊附件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店 名 称 法人负责人地 址 1 北京同仁堂哈尔滨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香坊店 李济柱 徐震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副57-1号2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德店 于佩珍 高晓波 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81号2栋1单元1层2号3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阳店 于佩珍 马庆国 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悦达民生国际A 区商服6号门市4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德仁店 于佩珍 马庆国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37-1号5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质家园店 于佩珍 韩士波 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北大街有色地质家园4号楼商服3室6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蓉生店 于佩珍 马庆国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小区C5栋1层1号7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盛恒基店 于佩珍 谭喜芝 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中源大道8999号盛恒基购物广场B1层C004号8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音乐花园店 于佩珍 姜丽华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 区90号楼2号商服9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河松店 王忠芹 王忠芹 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501栋9单元1楼2号10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靖宇店 王忠芹 杨丽园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176号-311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乐园店 王忠芹 侯庆杰 哈尔滨市香坊区哈电春江新城G 栋3号商服12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龙福店 王忠芹 王忠芹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288号1层1号13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水晶店 王忠芹 王忠芹 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水晶街80号-1层14 哈尔滨达盛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王长崧哈尔滨市南岗区金河小区1栋1单元1层5号15 哈尔滨大众宝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华店 张超张淑梅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小区30-1栋3单元一层1号 16哈尔滨大众宝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成店 张超王彦明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二十道街皇家花园小区三号楼第三门市房17哈尔滨大众宝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段店张超李怡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30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的通知-黑卫医发[2009]491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的通知-黑卫医发[2009]491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的通知(黑卫医发〔2009〕491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医院评价体系,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医院等级评审,推动医院建设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规定,经研究,决定组建黑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全省三级及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名单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附件:黑龙江省综合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名单行政组(39人):单位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赵长久党委书记主任医师黑龙江省第四医院石耀辉党委书记主任医师大庆油田总医院张晓友院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魏光春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永晨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马松峰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吴德全纪委书记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吴江副院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协会陈英副秘书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李响副主任副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徐伟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张璞主任副研究员黑龙江省医院刁凤英副院长主任技师黑龙江省医院焦广宇副院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李桂雪副主任副主任护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董强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市卫生局李若奇副局长大庆油田医院集团刘湘彬主任医师牡丹江红旗医院顾长虹院长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市第一院曹书杰院长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附属一院杨絮党委书记主任医师大庆市卫生局李敬彬副局长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张启新局长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王琦副局长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务处朱孔东副处长调研员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科彭相文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务科焦军东院长助理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务科王晓峰科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医务科阚泽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医院医务郭振军科长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医政科林世昌科长牡丹江市卫生局医政科张效宇科长佳木斯市卫生局医政科刘立学科长主治医师大庆油田总医院医务部赵继明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胸科医院李平党委书记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医务科庄雪科长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科何其勇科长主任医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储继凯科长副主任医师综合组(25人):后勤(总务)(9人)单位姓名职务职称黑龙江省医院协会姜凤发副秘书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刘长久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张瑞泰总务长高级政工师黑龙江省医院后勤杨海军副经理政工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后勤崔志刚科长政工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总务科任祖科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物资中心刘玉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学工程王革主任高级工程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工程科常立祥科长工程师设备(7人)单位姓名职务职称黑龙江省医院设备科李广武科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设备科张大力科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设备科刘刚科长研究员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设备科商弘主任副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设备科杨明科长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设备科艾立辉科长高级工程师大庆市人民医院设备科邹德春科长高级工程师财务(9人)单位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财务科孙默然科长会计师黑龙江省卫生厅计财处洪有会副处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财经部王晓鹏院长助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财务部戴淑杰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财务科郝靖坤科长高级会计师黑龙江省医院王亦冬科长高级会计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财务科王彦华科长高级会计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财务科张守仁科长高级会计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财务科毕建平科长高级经济师临床组(90人):手术科室(25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胸外王胜发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普外张伟辉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普外张建国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普外金政锡副院长主任医师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普外程刚主任医师大庆龙南医院普外王刚副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外科王盛江主任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外科张浩民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妇产郑建华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妇产李佩玲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妇产谭文华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妇产韩世愈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妇产朱红莹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妇产陈立平主任主任医师大庆油田总医院妇产叶飞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妇产科关咏梅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科娄阁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泌尿外孙长华副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泌尿外张东升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泌尿科倪少斌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乳腺张清媛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胃肠外薛英威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脑血管张卓伯副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神经外刘晓谦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外刘洪宇副院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骨外王友成主任主任医师非手术科室(21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心内于波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李学奇副院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协会内科刘革副秘书长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内贺兆发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心内郑志虹副院长主任医师大庆市人民医院心内李英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呼吸霍建民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石玉枝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呼吸娄杰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呼吸王萍副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解汝娟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肾内薛继强副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化杨幼林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张艳桥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242医院消化杨绍安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皮肤病防治院内科金慧新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内科吴东红主任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内科崔晶华主任主任医师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内科徐国通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姚笠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神经内赵立波主任主任医师病案(10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黑龙江省医院病案赵莉主任主任技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案许凤娟主任主任技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病案于秋滨主任副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案贺晓慧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病案杜继伟主任副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质控办病案刘岳鸿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病案邱海英主任副主任技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病案朴玉台主任主任医师牡丹江红旗医院病案安云凤主任副主任医师大庆油田总医院病案张秀云副主任主治医师护理(16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护理林萍副主任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理杜秋焕主任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理吴怀兰副主任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护理主任主任护师黑龙江省医院协会护理李桂贤副秘书长调研员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护理杨慧茹副科级员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护理郑守华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护理宋淑平副主任副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护理黄晓岭主任副主任护师黑龙江省医院护理主任主任护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护理康秀文主任主任护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护理王冬梅主任主任护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护理张吉霞主任主任护师牡丹江红旗医院护理安秋月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理安珍玉主任主任护师大庆油田总医院护理主任副主任护师院感(10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院感林玲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感穆丽焕主任副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感穆锦江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院感周学军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院感王丽萍主任副主任护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院感陈丽新主任主任护师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院感吴艳科长副主任护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院感刘俊玲主任主任医师大庆油田总医院院感江敏主任副主任护师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院感曹建滨主任主任医师急诊(ICU)(7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王新春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侯立民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赵鸣雁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急诊关卫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急诊赵侃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急诊张登先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市急救中心急诊陈宇主任医师医技组(50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麻醉(9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麻醉李恩有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李文志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麻醉王国年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麻醉戚思华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麻醉闫国君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麻醉肖占元主任主任医师牡丹江红旗医院麻醉金昌道主任教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曾凡荣副主任主任医师大庆龙南医院麻醉姜吉主任主任医师药剂(9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黑龙江省医院药剂何心副主任主任药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药剂马满玲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药剂刘高峰副主任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药剂欧阳郢主任主任药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药剂张力华主任主任药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药学杜智敏副主任主任药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药学董梅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药学吴玉波主任主任医师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药学王立峰副院长影像(10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影像杨志杰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影像张在人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影像于丽娟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影像杨永平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第二医院影像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物理诊断杨秀华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物理诊断XXX主任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放射王善霞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放射沈风奇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磁刘鹏飞主任主任医师病理(10人)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理赵玉兰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戚基萍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病理杜金荣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理耿敬姝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病理胡成乙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病理王立峰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病理李秀荣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病理岳农灝主任副主任医师大庆市人民医院病理刘明副主任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医学院病理中心张晓明主任主任医师检验(12人)单位专业姓名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验辛晓敏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检验刘彦虹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检验彭士云主任主任技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检验姜晓峰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检验吴晓岩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检验马宏宇主任医师黑龙江省临检中心检验吴皓瑜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检验陈非主任主任技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检验郑慧丽主任副主任技师牡丹江红旗医院检验仝连信主任主任检验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验李升副主任主任技师大庆油田总医院检验曹秀华主任技师——结束——。

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试行)

附件9: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试行)按照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明确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财政补助政策,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减少收入的补偿渠道和补偿办法对全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通过以下渠道给予补偿:(一)由各级财政专项定额补助。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省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15%的补偿。

1.对2010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以2006年至2008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费支出平均数额为基数,由省级财政给予15%的专项定额补助。

2.对2010年及以后年度省级财政专项定额补助与当年按15%补助实际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级财政给予兜底补助。

(二)由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

省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药品费支出15%的比例给予补助后,仍有差额的,由医疗保障基金通过购买医疗服务、增设药事服务费、适当增加医疗服务项目和适当提高结算标准等方式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医疗卫生机构挖潜。

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补偿后,仍有差额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内部挖潜、节本降耗消化解决,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村卫生所(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减少收入的补偿办法和补助资金标准对每个行政村卫生所(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按照农村户籍人口每人均1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2元,其余部分,各地通过将药事服务费和适宜的诊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实行门诊总额付费等方式,在新农合基金支出范围内,予以补偿。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指示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主要目标,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等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驱动。

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市场规范、投入引导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城乡联动,以城带乡。

在推动城市医养结合工作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医养结合工作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健康扶贫中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全面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参保新农合孕产妇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参保新农合孕产妇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参保新农合孕产妇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参保新农合孕产妇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和省新医改精神,向农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降低农民的经济负担。

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参加新农合人员给予孕产妇住院分娩、新生儿疾病筛查医疗服务等费用实行补助。

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按方案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落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1、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方案2、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方案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医改精神,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和新农合的有效衔接,切实降低剖宫产的比例和孕产妇死亡率,减轻参合农民看病就医负担,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实施住院正常分娩免收助产基本医疗服务费用项目(以下简称“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免费项目”),为确保项目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标在我省参加新农合,具有农业户籍的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含侧切),对其实施“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免费项目”的优惠政策。

二、项目内容全省实行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农合补助统筹,对年度内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统筹区域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实施“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免费项目”。

给予农村孕产妇正常产免费项目补助;补助标准限定额度为1,000元/人。

实际发生的助产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不足1,000元的,据实补助;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农村孕产妇免费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孕产妇收取。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01.03【实施日期】1997.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0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7年1月3日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黑龙江省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管理。

农场、森工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免许制度,但应当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其中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
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2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
(黑价联〔2017〕25号)
省直、哈铁、森工、农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哈中省直各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
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6号)要求,现就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包括驻哈部队医院等,下同)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黑卫医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黑卫医发〔2014〕67号)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是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整体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是缓解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措施。

自2005年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践活动以来,我省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才队伍得到加强,为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落脚点,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县域医疗资源的要求为导向,紧紧抓住加强县医院(含中医院,下同)、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提升县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作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省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推动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全局的战略安排,在重点领域创新工作内容,在传统领域巩固工作成果,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

黑龙江确立68家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附医疗机构名录

黑龙江确立68家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附医疗机构名录

黑龙江确立68家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附医疗机构名录2010-02-21 08:32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综合类1 哈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 哈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3 哈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4 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5 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6 黑龙江省医院7 黑龙江省二院8 黑龙江省中医院9 解放军二一一医院10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11 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12 黑龙江省武警总队医院13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14 哈尔滨市第四医院15 哈尔滨市二四二医院16 齐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17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18 齐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19 齐市解放军二○三医院20 齐市第一医院21 齐市建华厂医院22 齐市碾子山区人民医院23 牡丹江市第一医院24 牡丹江市第二医院25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26 大庆人民医院27 大庆市第四医院28 鹤岗市人民医院29 鸡西市人民医院30 鸡西市矿业集团总医院31 双鸭山市人民医院32 双鸭山煤炭总医院33 绥化市人民医院34 宝泉岭分局中心医院35 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36 农垦总局北安分局中心医院37 伊春林业中心医院38 牡丹江医学院附属一院39 牡丹江医学院附属二院专科类1哈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2省传染病防治院3省精神病院4省眼病防治院5省康复医院6哈尔滨市第二医院8哈尔滨市儿童医院9哈尔滨市中医院10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11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12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13齐齐哈尔市中医院14齐齐哈尔市第二精神病院15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16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17佳木斯市精神病院18大庆市第三医院19大庆市眼科医院20大庆市中医院22鹤岗市中医院23鸡西市妇幼保健院24农垦神经精神病防治院25哈尔滨市爱尔眼科医院26省三精肾脏病专科医院27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28黑龙江省神志医院29黑龙江省军区医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黑政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工作。

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黑卫医管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医管发〔2012〕29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县(市)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县(市)医院: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依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卫生厅医管处刘丹武震王晓杉联系电话:************* 85985914传真:*************电子邮箱:**************.cn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黑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随着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逐渐提高。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是农民们非常关心的话题,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项目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化验费用、手术费用等。

1. 门诊费用报销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可报销的门诊费用包括医生看诊、治疗费用、药品费用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策规定,门诊费用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发票和门诊病历等证明材料。

2. 住院费用报销对于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但是需要注意,报销比例与个人缴费额度有关,报销比例一般在80%左右。

同时,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报销也需要提供住院发票、收费明细、病历等相关材料。

3. 药品费用报销对于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政策规定可报销一定比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策中对于可报销的药品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西药、中成药等可以得到报销,但是保健品、保健药、中药饮片等是不能报销的。

4. 检查、化验费用报销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对于参保人员进行的必要检查和化验,一定比例可报销。

但是具体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需根据每个具体的项目来定,可以向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咨询。

5. 手术费用报销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也对手术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但是需要注意,手术费用的报销额度和比例需根据具体手术类型来定,不同手术有不同的报销政策,最好向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咨询。

二、特殊疾病报销范围除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还设有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特殊疾病报销是指一些罕见病、高发病、疑难杂症等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特殊疾病报销范围包括:肾透析、肝移植、心脏起搏器、心脏支架、乳腺癌、肺癌、肾癌等。

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医改办发[2016]3号【发布部门】808030282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16〕3号)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民政局、财务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监管局:现将《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11月30日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2012年以来,全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中,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实践经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依据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以医疗联合体为支撑,以优化服务内涵和完善人事薪酬制度为动力,推动家庭医生与辖区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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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卫基层发[2014]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
的通知
(黑卫基层发〔2014〕5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
民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服务的重要补充。

多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民营医院的积极作用, 2014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从而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现将有关要求提出如下:
一、凡是新农合患者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原黑龙
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收费价格(只适合参合农民)。

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

用药要遵守原省卫生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用药范围内同种药品的使用,应选择国产及价格较低的品种。

若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时应告知参合农民,并由患者本人签字确认,《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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