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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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占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分别设区的市县、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此外,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二)可移动文物的分级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
三级。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9号令发布实施)对珍贵文物和_般文物定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文物,均可确定为一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2)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5)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6)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厅吏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善本;(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1)与中国近代(1840~1949年)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3)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4)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附录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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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1 古遗址1.1 洞穴址1.2 聚落址1.3 城址1.4 窑址1.5 窖藏址1.6 矿冶遗址1.7 古战场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1.12 水下遗址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1.15 宫殿衙署遗址1.16 其他古遗址2 古墓葬2.1 帝王陵寝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2.4 其他古墓葬3 古建筑3.1 城垣城楼3.2 宫殿府邸3.3 宅第民居3.4 坛庙祠堂3.5 衙署官邸3.6 学堂书院3.7 驿站会馆3.8 店铺作坊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3.11 寺观塔幢3.12 苑囿园林3.13 桥涵码头3.14 堤坝渠堰3.15 池塘井泉3.16 其他古建筑4 石窟寺及石刻4.1 石窟寺4.2 摩崖石刻4.3 碑刻4.4 石雕4.5 岩画4.6 其他石刻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5.4 传统民居5.5 宗教建筑5.6 名人墓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5.9 金融商贸建筑5.10 中华老字号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5.13 医疗卫生建筑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5.15 交通道路设施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 其他。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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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一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
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时限划分标准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确定纪年的方法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
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年代标示规则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唐—元示例2:新石器时代、商、汉示例3:商周、唐宋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文物等级划分标准
![文物等级划分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1379101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59.png)
文物等级划分标准
文物等级划分标准是按照文物的质量、历史价值和文化特征等来
确定的。
具体的分类标准如下:
一级文物:集国家重大历史事件、典型性人物事迹、具有战略意
义的地理现象、确立了重要学说的成就、代表着我国早期历史文化的
物件等于一体的文物,它们代表了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伟大风貌,是
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基本代表,具有高度的历史、文化和战略价值。
二级文物:指代表某一时期、某一流派或某一种社会现象和实践
的可观文物,能反映当时的历史舞台,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和学术价值,对于研究古今文化、历史及反映我国兴衰的文物起着重要作用,是我
国文物保护的重要资源。
三级文物:是指可以代表某一时期、某种文化体系的古文物、当
时流行的可观文物,这些文物一般都是某一市场、某一社会组织等社
会现象的可观文物,它们具有一定的历史及文化价值,是我国文物生
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级文物:包括古文物、当时流行的文物,这些文物一般都是某
一市场、某一社会组织等社会现象的可观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及文
化价值,属于文物保护的基础和根本。
五级文物:一般指普通的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它们没有达到前面
四级文物的规定,只是可以作为工具材料,跟踪社会历史变化,但不
能够反映历史某一时期的风貌,是文物保护的重要资源。
不可移动文物名词解释考研
![不可移动文物名词解释考研](https://img.taocdn.com/s3/m/3e88b885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ac.png)
不可移动文物名词解释考研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人文价值,无法随意搬迁或移动的文物。
它们通常是地下文物、建筑文物、墓葬文物、石刻题记、塑像、碑碣、石碑等。
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以下特点:
1. 具有历史价值:不可移动文物代表了一个时代或某一具体历史事件,对研究历史、文化发展、艺术风格等具有重要意义。
2. 具有艺术价值:不可移动文物的制作工艺、艺术技法、图案等方面展现了古代文明的创造力和审美水平,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
3. 具有科学价值:由于不可移动文物蕴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和考古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内容,对于研究人类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4. 无法随意搬迁:不可移动文物通常是指重量较大、地理环境限制或具有独特意义的文物,无法轻易移动或迁移至其他地方。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包括保护、修复、研究和展览等方面,旨在传承和弘扬人类文明的瑰宝。
学术机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相关部门通常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 文博硕士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 文博硕士](https://img.taocdn.com/s3/m/e4a1788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c9.png)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文博硕士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物认定: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公布和保护范围等,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得到有效保障。
3. 文物监测与评估:定期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文物的潜在风险和隐患,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文物修缮与保养:根据文物的不同状况和保护需要,采取适当的修缮和保养措施,保持文物的历史风貌和完整性。
5. 文物利用与开发: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开展文化旅游、文化交流等活动,提升文物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6. 法律责任与追究: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追究机制,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此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还需要重视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挖掘和研究,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不可
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同时,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技术、遥感技术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更全面、精准的监测和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f3c7978c0722192e4436f679.png)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
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
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
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第五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遗址,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遗址,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一)存在文化堆积,地表发现古文化遗物,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二)沿海水域和内水湖泊、河流、水库等区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没于水下的遗址、沉船和位置明确的密集文物出土点;(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四)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一)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二)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标准(一)
![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标准(一)](https://img.taocdn.com/s3/m/0930f15a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07.png)
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标准(一)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标准引言•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确认,由国家或地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或者共同保护的文物建筑、遗址、墓葬、壁画、石刻、石碑、铭文等。
分类标准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价值、建筑特色和保护状况,分为三类,具体如下:一类文物保护单位一类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建筑特色和保护状况的文物。
其特点包括: - 承载着重要历史事件、人物或时代的文物建筑或遗址; - 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代表性; - 保存状态较好,具有较完整的原貌; - 需要进行全面、综合性的保护。
二类文物保护单位二类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建筑特色和保护状况的文物。
其特点包括: - 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代表性; - 尚存一定的艺术价值和风貌特点; - 部分损坏或改建,但整体保存较完好;- 需要进行适度修复和保护。
三类文物保护单位三类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建筑特色的文物。
其特点包括: - 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 - 被部分改建或破坏,保存状况一般; - 需要进行保护和修复,以保留其基本特征。
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和措施,采取封闭式保护和重点维修; - 二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监测和管理,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缮; - 三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基础保护,进行一般性的维护和修复。
结束语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标准是对不同类型文物根据其历史价值、建筑特色和保护状况的客观评价。
通过分类,可以更好地制定保护策略,确保文物的传承和保护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保护单位的分类标准是持续改进的,随着研究和实践的深入,可能会进行修订和补充,以更好地适应文物保护的需求。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6280d5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f6.png)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未被盗窃、破坏或流失的文物,它们通常被储存在博物馆、考古遗址、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场所。
由于不可移动文物通常是保存在固定位置,因此它们无法自行移动,这也增加了对它们进行保护的难度。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物收藏单位的责任。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其安全、完整。
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收藏单位的指导和监管,促进文物收藏单位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考古发掘、展览、陈列等方面的监管,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和展览的合法性。
3.公众的义务。
公众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公众可以参观博物馆、考古遗址等场所,了解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并在必要时向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了解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情况。
4.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促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发掘,提高不可移动文物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各国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合作,共同应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的挑战。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公众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和完整,让其为人类文化史的发展和传
承做出重要贡献。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37864205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82.png)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
文物是人类的历史和文化遗产,记录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和演变。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不易搬动或不能搬动的文物,如古建筑、石窟、墓葬、石刻、壁画、浮雕等。
这些文物因其特殊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被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不可随意迁移或破坏。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是全球文化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文物保护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从秦始皇的兵马俑到现代的古建筑、石窟、壁画等,都得到了国家的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涉及到许多方面,首先是对其进行认定和登记。
文物部门会对文物进行鉴定,确定其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并将其纳入文物保护名录。
此外,还需要对文物进行保护措施的规划和执行,包括防火、防盗、防水等措施。
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责任由国家文物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此外,文物的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
民间组织和个人也应该参与文物保护,共同努力保护文物。
最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也需要人们的重视和尊重。
我们应该尊重历史,保护文物,传承文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让它们得以长久地传承下去。
总之,不可移动文物是我们珍贵的历史和文化遗产,需要我们共同保护。
我们应该加强文物保护的意识,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让文物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
- 1 -。
附录一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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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1 古遗址1.1 洞穴址1.2 聚落址1.3 城址1.4 窑址1.5 窖藏址1.6 矿冶遗址1.7 古战场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1.12 水下遗址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1.15 宫殿衙署遗址1.16 其他古遗址2 古墓葬2.1 帝王陵寝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2.4 其他古墓葬3 古建筑3.1 城垣城楼3.2 宫殿府邸3.3 宅第民居3.4 坛庙祠堂3.5 衙署官邸3.6 学堂书院3.7 驿站会馆3.8 店铺作坊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3.11 寺观塔幢3.12 苑囿园林3.13 桥涵码头3.14 堤坝渠堰3.15 池塘井泉3.16 其他古建筑4 石窟寺及石刻4.1 石窟寺4.2 摩崖石刻4.3 碑刻4.4 石雕4.5 岩画4.6 其他石刻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5.4 传统民居5.5 宗教建筑5.6 名人墓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5.9 金融商贸建筑5.10 中华老字号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5.13 医疗卫生建筑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5.15 交通道路设施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 其他。
中国 文物 分类 标准
![中国 文物 分类 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bb98b0b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56.png)
中国文物分类标准中国文物分类标准是根据文物的性质、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承等因素来进行分类的。
根据中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文物保护政策,中国文物可以分为国宝、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等不同级别。
一、国宝国宝是指珍贵的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代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文物。
这些文物象征着中国的民族精神和优秀传统,并在国家层面上受到特殊保护。
国宝的评定标准包括历史背景、文化价值、艺术价值、保存状况等多个方面。
二、一级文物一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文物。
这些文物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代表了中国文化传承的精髓。
一级文物通常是历史上重要事件的见证和重要人物遗物。
三、二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文物。
这些文物在研究学术、社会文化价值方面有一定意义,但相对于一级文物而言,其价值和重要性稍低。
四、三级文物三级文物是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文物。
这些文物在研究学术、社会文化价值方面具有一定意义,但相对于一级、二级文物而言,其价值和重要性稍次。
除了以上的四级文物分类,还存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一些不具有实体形态,但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传统技艺的传统文化元素,如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手工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通过口头传承或实际操作来传承的。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文物分类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学术研究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这些分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中国的传统文化,使之成为中国文化的瑰宝,并为后代提供更好的文化资源和研究材料。
中国文物的分类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历史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通过对不同级别文物的分类和保护,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提高文物保护的意识,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对文物的分类和研究,也可以深入了解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划分标准
![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划分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e305e93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05.png)
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划分标准
在中国,文物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
1. 一级文物:
- 一级文物是指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于研究人类历史文明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
一级文物通常是指古代的皇室宫殿、重要的历史遗址、重要文化遗产等,如故宫、兵马俑等。
- 一级文物受到最严格的保护,其保护范围和标准非常严格,一般不能私自出售、转让或私自搬迁。
2. 二级文物:
- 二级文物是指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于研究人类历史文明有一定意义的文物。
这些文物虽然价值较高,但相对于一级文物来说,价值略低一些。
- 二级文物同样受到严格保护,但相比一级文物,管理和保护方面可能会有些许不同。
3. 三级文物:
- 三级文物是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于研究人类历史文明有一定参考意义的文物。
这些文物价值较低,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 三级文物的保护相对宽松一些,管理和保护要求相对较低。
以上是中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进行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划分标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和管理,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关于文物的种类划分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探究
![关于文物的种类划分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d7ec01e859eef8c75ebfb386.png)
关于文物的种类划分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探究摘要:本文较为简要地探究文物种类和保护利用措施。
文物保护体系分为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核心机构是各级文物局。
可移动文物主要实行以博物馆为主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主体主要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对文物的保护必须高度重视,措施必须得力有效,必须依法保护。
关键词:文物种类划分保护措施对文物的管理与保护刻不容缓,可移动文物大多收藏在国家建立的具有良好保护设施的博物馆或者纪念馆和科研院所中,被称为馆藏文物,必须建立文物藏品档案。
不可移动的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皆有各级文物局负责管理。
下面谈谈文物划分与保护利用。
一、文物的界定和种类划分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界定的文物范畴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文物一旦损害就难于弥补,为此必须执行国家、地方和建设单位对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文件。
凡施工进场后,施工技术部门主动与当地文物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联系,调查了解管区的历史情况。
教育参加施工的人员树立文物保护意识。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防止文物被损坏或流散。
施工队立即通知项目部,由项目部尽快通知当地有关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对文物进行保护。
对一些不可移动的重点文物,各级文物部门必须高度关注。
一是历史文化名城。
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由各级建设部门和文物机构共同负责管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文物保护学课件 — 第六节 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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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
• 《文物保护法》第二章整章,共十六条内 容。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整章,共 十三条。
• 《保护法》与《条例》互为补充,内容较 为重要。
• 《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 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 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六节 不可移动文物
本节要点:
• 不可移动文物的确立核准;文物保护单位 的公布;划定保护范围,树立标识说明规 定;设立保护机构;划出建设控制地带; 把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设 工程、控制地带的施工及选址原则;建设 施工迁移的批准程序;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保养、迁移的原则;文物单位转让、抵押、 经营等原则
《保护法》
•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 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 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 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 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 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 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条例》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 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 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 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 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 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 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内容:基础知识保护理念材料保护结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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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内容:基础知识、保护理念、材料保护、结构保护、环境控制、保护规划H的: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不可移动文物的病害、分析手段和保护的措施,包括材料保护、结构保护、环境控制和生物因素的控制和调节等内容。
通过学习,了解国内、国外室外文物保护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文物的定义、分类。
不可移动文物定义:不可移动的。
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区别:可移动文物更换场所,价值受佼少影响。
不可移动文物更换文物位置、场所后,其价值受影响。
不可移动文物与环境有深刻的渊源,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强调整体性。
从整体性来讲,不能或不宜搬迁。
第二节分类、特征、价值分类:按功能、时代、存在形态等要素:具有历史、年代、地点、名称等具有特定地点:现存事物年代特点:体量大,不能离开原地。
特殊情况:搬迁搬迁案例:甘肃天梯山石窟,永乐宫,三峡张E庙。
壁画搬迁:陕西汉、唐壁画。
价值及评估:价值: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情感、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遗址公园等)价值决定于社会的评价。
评估:社会对其评价,能帮助更好的保护,如确定保护方案。
第三节保护定义与内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定义:为保存文物古迹遗址及在其历史环境屮进行的全部历史活动。
1.宗旨有效保护:单位受法律保护、予以登记2.目的3.任务:技术手段,人为措施4.内容:防止破坏,收集、记录档案资料、信息,展示有价值的历史信息,有效制度管理5.保护程序:⑴总体顺序:调查、评估,确定级别,确定目标,制定规划,实施保护规划,总结,调整和项目实施⑵被动保护:控制环境主动保护:如除锈等。
⑶对象⑷技术,⑸文物:遗址、石窟、古建第四节保护意义保护意义:不可移动文物所占比例很大,其内容丰富,价值大。
但由于处于自然环境,保存维护存在困难。
涉及的人员、方法等很广,包括地质、考古、艺术等等。
更需组织与交流。
第二章保护理念、法规和方法第一节法律依据,相关文献一、保护法、实施条例、工程管理办法:《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招投标法,风景区管理,合同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国际准则和宪章:《雅典宪章》1933,《威尼斯宪章》1964,《佛罗伦萨宪章》1981,《保护世界自然文化与遗产公约》1972,《巴拉宪章》1979——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华盛顿宪章》1987,《奈良文件》1993、真实性、文化多样性《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宪章》多学科合作《中国文物古迹准则》2000无强制性《西安宣言》三、规范与标准:各类行业标准第二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理念一、普遍原则文保原则:不改变原状、真实性与完整性、最小干预、可逆和可再处理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1.原址保护,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国家重要基建时,异地保护。
【文物学】Vol.10不可移动文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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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学】Vol.10不可移动文物(上)嗨旁友们!好久不见啦~前两期我们整体回顾了书上有关可移动文物的相关知识点,那么本期就和小编一起来复习不可移动文物的内容吧!本期内容主要包括李晓东《文物学》的第11章,当然也会包括一些补充参考的内容哦~由于本部分的内容过多,我们将分为上下两期来整理复习,本期主要从概念整体来回顾不可移动文物学习需要了解的方面,而下期将会和大家一起学习有关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种类和内容。
01古代文化史迹的种类和范围文化史迹(不可移动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遗留下来的遗迹,可以反映当时人类社会活动的状况及其与环境的关系。
它们是文物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同时也为研究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生活状况提供完整的。
真实而重要的实物资料。
1. 文化史迹的范围01古代文化史迹与古器物不同,一般指不可整体移动和不宜整体移动的遗迹,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古代文化史迹的范围很广,凡属于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活动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迹,都属于文化史迹。
具体主要包括:古代的建筑、石窟、石刻、遗址、墓葬,以及其他遗迹。
2. 文化史迹的种类02对古代文化史迹的种类,主要是以形态和功用的不同来划分的。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六大类: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其他。
① 古遗址:一般分为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以及其他类型的遗址如矿冶遗址和古战场遗址等;② 古墓葬:指各个时期的各类型墓葬,包括单体墓葬和墓群;③ 古建筑: 指现仍存在于地面上的古代建筑,包括砖石结构、木结构建筑等;④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是在河畔山崖开凿的佛教寺院,其中一部分石窟内有壁画、塑像,一部分为壁画、雕像,还有一部分只开凿摩崖龛像;⑤ 石刻:系指古代大型石刻,如摩崖石刻等,同时还包括古代岩画。
一般碑刻,随主体建筑,如:寺庙碑刻、陵墓碑刻等;⑥ 历史文化名城:除历史形成的格局外,城内及其附近一般都有数量不等的文化史迹,规模庞大、内容丰富。
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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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类指引一、总则因活化利用而需要赋予不可移动文物新功能的,可使其作为陈列展览、游赏纪念、公共服务、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居住以及其他合法用途的设施。
鼓励体现文物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的新功能,鼓励发展能够深入挖掘文物价值和内涵的文化产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
鼓励将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与学术研究、文创产品开发相结合,延伸活化链条。
被活化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创造条件以适当方式展示和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展示与开放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保护、注重社会效益、加强管理、不超出文物合理适度的承载能力的原则。
接受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适当承诺提供面向公众的展示渠道,向社会公布开放和展示方法。
不具备开放条件或暂不能对外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由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意愿和能力的组织和个人设立标识和简介,方便公众辨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拓展文物展示渠道,为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展示与宣传提供支持。
鼓励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与大、中、小学各类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乡土教育;对于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利用出版物、影视图像、互联网等方式进行非实物形式的展示与宣传。
鼓励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保护、宣传与教育活动。
二、革命文物和近现代史迹的活化利用重要历史事件和机构旧址及人物活动纪念地、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名人故居等,属于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不可移动文物。
在进行活化利用时,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运用市场机制开发更多文化创意产品,促进文化消费。
应优先利用或依托文物建成专题展览馆、纪念馆、教育基地等相关设施;可因地制宜辟为低密度居住、办公或文创中心;用作商业娱乐的,不宜开展与文物历史意境相悖的活动。
要增强革命文物展陈说明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
坚持展示方式与展陈内容相得益彰,适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互动性体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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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
1 古遗址
1.1 洞穴址
1.2 聚落址
1.3 城址
1.4 窑址
1.5 窖藏址
1.6 矿冶遗址
1.7 古战场
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
1.12 水下遗址
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
1.15 宫殿衙署遗址
1.16 其他古遗址
2 古墓葬
2.1 帝王陵寝
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
2.4 其他古墓葬
3 古建筑
3.1 城垣城楼
3.2 宫殿府邸
3.3 宅第民居
3.4 坛庙祠堂
3.5 衙署官邸
3.6 学堂书院
3.7 驿站会馆
3.8 店铺作坊
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
3.11 寺观塔幢
3.12 苑囿园林
3.13 桥涵码头
3.14 堤坝渠堰
3.15 池塘井泉
3.16 其他古建筑
4 石窟寺及石刻
4.1 石窟寺
4.2 摩崖石刻
4.3 碑刻
4.4 石雕
4.5 岩画
4.6 其他石刻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
5.4 传统民居
5.5 宗教建筑
5.6 名人墓
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
5.9 金融商贸建筑
5.10 中华老字号
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
5.13 医疗卫生建筑
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
5.15 交通道路设施
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6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