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知识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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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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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继承概述1、继承的概念:继承是一个法律基本名词,民法中的继承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

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 )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3、继承权的取得(1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主要是基于人身关系取得,主要是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

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遗赠。

4、继承权的丧失(1)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定、遗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限于故意杀害,不包括过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原因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不是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有例外: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情节严重,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2 )与前述问题有关,强调两点:1)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全部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有权猎取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继承的法律特征(一)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是发生继承的前提。

只有财产全部人死亡,才能发生继承问题。

(二)死者有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财产继承的基本条件。

继承是对死者遗产的继承,假如死者没有遗留财产,继承不会发生。

(三)依法或依遗嘱,死者应有合法继承人。

合法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的合法有效遗嘱,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财产全部人死亡,假如没有合法继承人,就不会发生继承问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依法处理。

(四)继承的结果是死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全部。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做出接受继承或者法律推定接受继承时,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遗产的继承权。

假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实际上他已取得了对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假如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每个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部分遗产的继承权,继承人对遗产享有财产共有权。

在遗产分割后,每个继承人对他所分到的遗产享有全部权,他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对该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此可见,发生财产保管问题,失踪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问题等。

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取得了遗产的全部权。

三、我国继承法对自然人遗产的处理方式(一)继承,即依遗嘱或法律规定,由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适用何种方式,依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来确定。

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挨次、继承份额及遗产安排原则等来确定遗产继承的继承方式,是我国自然人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遗嘱继承是指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二)遗赠,即依遗嘱由非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第章继承和派生ppt课件

第章继承和派生ppt课件

#include "iostream.h"
class D: private B
{ int z;
public :
void Setz(int c) {z=c;}
void Setbase(int a, int b)
{x=a;
//对于派生类,仍是公有
y=b;
}
int Getbx() {return Getx();}
public
{ private : < 私有成员> ; public :
< 公有成员> ; protected : < 被保护成员> ;
}
, public
例: 11-4
class A
{protected :
//保护成员
int w;
public :
void Setw(int a) {w=a;}
int Getw(){return w;}
//私有派生时,
基类中的公有成员不能直接访问
d.Setz(3);
cout<<"x="<<d.Getbx()<<endl;
cout<<"y="<<d.Getby()<<endl;
cout<<"z="<<d.Getz()<<endl;
cout<<"sum="<<d.Sum()<<endl;
};
11.1.4 保护成员 对于派生类,它是公有的;对于外部程序,它是私
#include "iostream.h" void main()

零点起飞学C之继承和派生.pptx

零点起飞学C之继承和派生.pptx
第15章 继承和派生
• 继承和派生是父类和子类之间的关系,是从两个不同角度 谈同一件事情。继承让子类可以获得父类的特性,派生让 父类可以将自己的特性遗传给子类。学习本章,读者可以 设计出更加满足实际需要的类,在更高的抽象层次上考虑 和解决问题,从而应对更复杂的实际需要。
15.1 由类生成类
• 派生和继承都是在描述同一件事情,它们是从两个角度来 谈父类和子类的关系。
• 例如,定义动物类animal,从animal派生子类dog。在这个过程 中,父类animal派生了子类dog,或者说子类dog继承于父类 animal。从animal还可以派生cat或chick等子类。子类也可以继 续派生。例如,dog可以继续派生policedog、armydog等具体的 类。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子类和父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dog 是animal的子类,又是policedog的父类。
• 类的派生格式如下:
• class 子类:<派生方式>基类 •{ • ... • };
• 类的派生仅是在声明类时增加“:<派生方式>基类”。“:”表 示前面的类派生于后面的基类,“派生方式”规定了子类如何 继承基类的成员。子类自动接收了全部基类的成员,但构造函 数和析构函数是不能被继承的,派生类要重新定义构造函数和 析构函数。
【示例15-1】
• 演示类成员的限定符用法。
• class CPerson •{ • public: • CPerson(); • virtual ~CPerson(); • protected: • string m_name; • bool m_sex; • short m_age; • public: • int GetVersion(char *info); • private: • string m_ver; • };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
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 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 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 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 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 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 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 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 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 必须合法。
在遗嘱信托生效后,受托人需要按照委 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并履行相应 的义务。受益人则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
权,但通常不能直接控制信托财产。
05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丧失继 承权。
如果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法定 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
保留特定份原则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还规定在分割遗产时需要保留特定份给某些特定的法定 继承人,如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等。这样可以保护特定人群的利益,避免其受到 不公平的待遇。
03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概述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将 其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 数人继承。
02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述
01
法定继承的定义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
定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02 03
法定继承的特点
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在法定继 承中,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 制性。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

继承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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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周父, 子周子,女周女,都已成家另过。周 子有一子周孙,周女有两个子,李男、李女 周父与老伴单独生活。1995年周女去世,周 父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10 万及名人字画若干。周父生前留有遗嘱,将 字画及房屋留给老伴,其余财产未作处理。 周母表示放弃继承其余财产。周子认为,母 亲放弃继承,周女出嫁且早已死亡,自己是 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欲独吞遗产
5、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 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
代位继承人虽取得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 格,但他们只有权继承其父亲或母亲的应继 份额。
代位继承人的数量并不影响代位继承人应 得遗产份额。他们只作为一个整体参加遗 产的分割
二、法定继承
1、定义 2、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分配原则 3、胎儿的继承问题 4、儿熄、女婿在继承中的地位 5、代位继承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 谷子的遗产继承人应为: 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 金某腹中胎儿谷弟
案例
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 家。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1992年4月, 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 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间、存款4000元。 金某因悲伤过度,孩子胎死腹中。给胎儿 留下的一份该如何处理?
四、民事权力制度
(一)人格权 (二)财产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四)担保物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人身权
继承法
一、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遗留债务的清偿 五、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一、概念和基本原则
1、继承 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
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 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共7张PPT)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共7张PPT)
继承法基本知识
▪ 学习单元6
法定继承
▪ 学习内容2
五、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 分配原则:▪ 1.Fra bibliotek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应继份也可不均等 ▪ 第一、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
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第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
丙的妻子因此丧失转继承权,其子因此丧失代位继承权。
▪ 其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第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甲与乙系再婚夫妻,于1995年结婚。 戊的丈夫、女儿享有转继承权。
▪ 3.非继承人遗产取得的份额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B.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其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第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以外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
▪ C.继承人以外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 1999年甲死亡,留下遗产若干。
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第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 1、概念:在我国,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之 继承人以外外的依,靠被某继些承人具扶养备的缺法乏劳定动能条力又件没的有生其活来他源的人人 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这就是非 1非.继继承承人人的继继遗承产承遗取产得人的权份的额一酌般应情当分均等得遗产请求权。 ▪ 2、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人的范围 乙与前夫生有一女儿戊,当时15岁,与甲、乙共同生活。

职测知识点23—继承

职测知识点23—继承

课外补充资料
1继承
一、遗产、继承
1.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是指将自然人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有两种: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受继承;接受遗赠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订立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DOC】继承法基本知识逻辑图解

【DOC】继承法基本知识逻辑图解

继承法基本知识逻辑图解继承权的概述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与一定的财产相联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与继承人的意志相联系)继承权的接受(明示和默示)继承权的放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方式,单方法律行为)概念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法定事由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效力继承权的保护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养老育幼、互谅互济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遗产(概念和范围)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的特征(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有法律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继承的范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分配(原则上等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不等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概念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特征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概念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转继承发生的条件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继承主体不同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适用的条件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有效的条件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公正遗嘱自书遗嘱遗嘱遗嘱的种类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变更遗嘱的撤销遗嘱的执行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的概念遗赠的特征(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行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具有无偿性;只能由受遗赠人自己接受并且以受遗赠人生存为前提)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遗赠的有效条件之人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概念特征(双方法律行为;双务、有偿、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适用是具有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内容(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撤销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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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基本知识逻辑图解
继承权的概述
继承的概念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与一定的财产相联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
系、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与继承
人的意志相联系)
继承权的接受(明示和默示)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必须是明示的方式,单方法律行为)
概念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法定事由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
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
严重的
效力
继承权的保护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养老育幼、互谅互济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遗产(概念和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的特征(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继承人的范围、继
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有法律
明确规定)
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
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
无效的;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
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
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
嘱未处分的遗产
配偶、父母、子女
法定继承的范围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对公婆或岳
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
媳或女婿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
放弃了继承权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时,才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分配(原则上等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不等分)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概念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
其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特征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
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
遗嘱继承
概念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死亡
转继承发生的条件
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
后未放弃继承权
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继承主体不同
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的特征
遗嘱继承适用的条件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有效的条件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公正遗嘱
自书遗嘱
遗嘱遗嘱的种类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执行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的概念
遗赠的特征(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具有无偿性;
只能由受遗赠人自己接受并且以受遗赠人生存为
前提)
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遗赠的有效条件
之人
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
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概念
特征(双方法律行为;双务、有偿、诺
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适用是
具有优先性)
遗赠扶养协议
内容(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扶养人的权
利与义务)
撤销
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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