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概论第一章 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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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双方辩论判决、一方辩论判决、不经辩论 的判决
以判决是否经由双方辩论而为作为区分标准,将 判决分为双方辩论判决、一方辩论判决和不经辩 论的判决。双方都到庭进行法庭言词辩论,作为 法院判决的基础资料是经由双方当事人辩论的结 果而来的判决,即为双方辩论判决。只有一方当 事人参加诉讼(通常是原告或上诉人)或者双方 都到庭,但是一方不辩论,法院经由其中之一方 辩论所得资料作为判决基础的判决,即为一方辩 论判决。
二、判决形成的要素
(一)形式上的要素
1、审判组织必须合法 2、审判程序必须合法 3、判决必须基于法庭调查与辩论结果而来 4、参与判决的法官,必须亲自聆听法庭调查和
法庭辩论
(二)实质上的要素
1、诉讼必须达到可以判决的程度 2、必须在当事人诉求的范围内判决 3、必须基于法庭调查与辩论情事,依自由
第二节 判决
一、判决的种类
(一)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成判决 (二)终局判决与中间判决 (三)认诺判决与抛弃判决 (四)本案判决与非本案判决 (五)双方辩论判决、一方辩论判决、不经辩论
的判决
(一)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成判决 依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为权利保护形式的种类,可
以将原告的胜诉判决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与 形成判决三种。给付判决,是指当事人提起给付 之诉,法院认其请求权存在而为的命被告为一定 的给付(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判决;确认判决, 是指法院就原告提出的确认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 立、确认证书之真伪或确认其他必要事项而为的 判决;形成判决,是指原告提起形成之诉,法院 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判决。
(二)终局判决与中间判决
判决依其能否终结审级诉讼程序,可以分为终局 判决与中间判决。凡因判决而终结其审级程序的 效力的判决,即为终局判决。终局判决,能使系 属某一审级的诉讼因该判决而全部或一部终结, 从而使该事项脱离该审级的诉讼系属。
1、终局判决的分类 2、中间判决的分类
(三)认诺判决与抛弃判决
心证判决事实真伪
三、判决书的法定内容
(一)形式内容 1、为判决的法院 2、诉争当事人 3、有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时,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4、事实主张或争议事项 5、原审法院裁判事项 6、院印 7、审判长、审判员签名 8、判决日期 9、附项
(二)实质内容
1、主文 (1)关于本案的请求部分 (2)关于履行期间部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关于上诉不影响执行部分 (4)关于诉讼费用部分 2、理由 (1)关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或法院依职权调查
证据之证据能力与证据力的判断。
(2)关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攻击防卫方法的判断。 (3)关于法官获得心证的理由。 (4)关于法律适用意见。
第三节 法官的说服义务
一、法官的说服义务与说服责任
所谓法官的说服义务,是指法官行使审判权,具有明白 告知当事人其权力运作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法理基 础的法定义务。此项义务,表现在事实认定方面和法律 适用方面.
以当事人陈述内容是否属于权利抛弃为标准,将 法院所为的判决分为认诺判决和抛弃判决。认诺 判决,是被告对原告(包括反诉原告)的诉讼请 求为全部或部分认诺,而使法院对事实的调查以 及法律的适用显得多余,在此情形下,法院根据 当事人陈述内容所作出的判决。抛弃判决,是指 原告就其主张的诉讼标的,向法庭为否定的陈述 或抛弃该诉讼标的,法院基于原告的这一陈述而 为原告败诉的判决。
所谓法官的说服责任,即法官不履行说服义务所应当产 生的法律责任,此项法律责任,对当事人而言,法官未 尽说服义务(没有裁判理由或裁判理由不充分)的,这 是当事人法定的上诉、申请再审事由;对法院而言,这 是法定的改判或发回重审、再审事由;对检察院而言, 这也是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
二、未尽说服责任的违法判决与瑕疵判决
违法判决的存在情形主要表现为:
1、违背法律的判决。 2、不具备判决理由或判决理由相矛盾的判决。
3、违背言词辩论公开的规定的判决。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辩护)的判 决。
5、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
6、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应当回避 的法官却参与审判而作出的判决。
7、对本院没有审判权或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 作出的判决。
(一)违法判决
所谓违法判决,即是违反法律关于判决书实质内 容要件规定以及其他违反程序法,损害司法正当 性与公正性的判决。
违法判决应当依法撤销,但在被依法撤销前,为 有效判决,能够产生判决的羁束力、既判力、形 成力、执行力,法律所规定的上诉审、再审程序, 主要就是以违法判决的撤销为目的而设置的救济 程序或救济管道。
(四)本案判决与非本案判决
从判决是否以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内容而 作出为标准,将判决分为本案判决与非本案判决。 本案判决也称实体判决,是指对原告的诉或对上 诉为实体审理而作出的有理由或无理由时的终局 判决,亦即对诉的请求为事实判断而形成的判决。 非本案判决也称诉讼判决或程序判决,是指法院 仅对无关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为的判决。诉讼判决 是仅对诉讼要件或上诉要件(诉的合法性)而为 的消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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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的任务 1、保护权利 2、监督审查公权力机关的运作 3、服务民众 4、倡行正义、良好和谐的社会风气
二、司法裁判
(一)司法裁判的性质 1、正当性 2、公正性 (1)当事人的参与性。 (2)司法裁判的公信性(公信力)。 (3)当事人意见受法官尊重性。 (4)法院或法官的中立性。 3、裁判结果的可预知性
(二)司法裁判的种类
裁判依其方式,可分为判决与裁定两种,二者的区别主 要表现为:
1、本质上的区别 2、形式上的区别 (1)主体方面的区别 (2)前置程序方面的区别 (3)表现形式方面的区别 (4)适用对象方面的区别 (5)内容方面的区别 (6)救济方面的区别 (7)程序启动方面的区别 3、效力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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