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单位名称唐山市民政局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条件具体内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申报材料及附件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材料具体内容第十八条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一)安置介绍信;(二)个人档案材料;(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审档案市军休办审核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个人档案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接收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核工资市军休办根据档案材料,核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离休退休费和各种津补贴项目。
核算完成后,交部队及移交对象本人核对确认。
即办三见面市军休办市军休办和移交部队、移交对象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移交部队、市军休办和移交对象本人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接收手续办妥后,部队按照规定填写“三联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即办安置市军休办接收手续办妥后,市军休办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移交对象持此通知书到指定军休所报到。
即办落户公安机关移交对象如实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市军休办为其出具落户介绍信,移交对象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落户介绍信及《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
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
陕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细化职责任务,规范内容形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陕西省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经陕西省、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等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二章接收安置第六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依据省民政厅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市级军休服务管理行政部门的转办手续和部队应携带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军休干部接收事宜。
第七条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第八条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医保等相关手续,按时上报年度接收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系统。
第九条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要求指定专人管理,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章政治待遇第十条组织军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和内部资料,使军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军队大事:(1)确定传达、传阅的对象、范围、时间和要求;(2)根据军休干部的年龄、身体和居住情况,分别采取集中传达、划片定点定时传达或传阅等形式;(3)遇有紧急重要文件或涉及军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文件,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4)对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要严格遵守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制度。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一接收范围1.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 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接收条件1. 离休条件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
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 退休条件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Z HENGCEJIEDU 18铁军·国防TIEJUN GUOFANG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5号令公布修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回应关切、推动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军休服务管理司负责同志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关于总体考虑。
2014年出台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距今已有7年。
近年来,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从民政部门转隶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养老服务等改革深入推进,军休干部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对标近年来出台的退役军人工作法规政策,与相关领域改革政策相衔接,吸收各地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有益经验,在保持原框架结构基础上,从加强党的领导、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机构建设等方面,对原《办法》逐条修订,形成现条款37条。
二、关于加强党的领导。
《办法》坚持党领导一切的原则,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三、关于丰富服务内容。
《办法》坚持以满足军休干部需求为中心,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永葆政治本色;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织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参加疗养;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
四、关于创新服务方式。
《办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提供重点照顾;推进社会化服务,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精准服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厅办函[1996]16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厅办函[1996]166号1996年9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1996年上半年移交安置计划下达以后,各地认真贯彻国安[1994]第3号、[1995]政干发字第350号文件精神,抓紧落实接收安置任务,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目前,一些省市的接收安置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但也有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
为加快接收安置步伐,保证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
今年是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第一年,与前三批相比,其建房方式、交接办法都有很大不同,任务重、环节多、计划性强,因此,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础至关重要。
各地要讲政治、顾大局,本着对军休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强化领导,加快进度,切实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抓紧进行军建住房的验收及地建住房的收尾工作。
住房建设是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的前提。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1991]9号、国安[1994]第3号、[1995]政干发字第350号文件的规定,主动与有关部队联系,全面掌握住房建设的进展情况。
对已建好的住房及附属建筑,要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协商解决;对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加以解决。
对地建住房的收尾工程,要克服困难,抓紧进行施工,确保第四批建房任务的完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2.04.20
•【文号】[82]财事字第111号
•【施行日期】1982.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军队无军籍
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82]财事字第111号1982年4月20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和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精神,对军队干部退休和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不包括军队企业职工)的接收安置和退休费用的开支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的退休职工,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接收。
当年的退休费用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各项退休费用由中央财政拨款,列地方财政预算支付。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民政厅(局),根据今年的实际接收人数(分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两类),编列经费预算,于年底或明年初上报(今后,每年如此)。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19•【文号】中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接收主要工作任务:在市民政局的统一领导下,与局安置办、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工作人员密切配合,采取集体见面和家庭走访等方式,了解军休干部个人及家庭情况,共同宣传接收安置政策,协商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
一、接收时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军休中心接收军休干部工作从每年度5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
特殊情况下,经省民政厅安置办和市民政局批准可提前或延期。
二、交接手续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各级团以上干部部门,应根据省安置办审批的军休干部移交名单提交其相关的材料,经市民政局安置办审查,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军休中心”)复核,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时,部队应提交下列材料:1、省安置办核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或其复印件;3、军休干部个人档案材料;4、“三联单”(即安置通知书、介绍信、回执);5、组织关系介绍信;6、行政介绍信;7、调动人员供给介绍信(附工薪档案);8、军休干部离退休后的历次调资审批表及生活待遇明细表(加盖财务印章);9、伤病残评定等级审批报告表;10、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11亲属随军审批表;12、部队与军休干部协商签订有关问题的书面协议等。
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应向“军休中心”移交下列项目的经费:1、军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3、各项业务事业费。
军地双方本着提高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项目及标准规定,协商交接相关经费。
三、签订协议市“军休中心”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军休干部档案材料的基础上,采取与部队、军休干部“三方见面”的办法,了解军休干部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市“军休中心”、部队和军休干部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协议书》。
《协议书》三方各执一份,报市安置办备案一份。
依据政策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军休干部不予接收:⑴不符合在市直安置条件的;⑵住房问题没有解决好的;⑶病情不稳定的;⑷与部队存有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的;⑸坚持要求享受国家政策规定以外待遇的。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10.15•【文号】民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切实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2012年10月15日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为了进一步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服务管理行为,确保军休干部待遇全面落实,不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是各级政府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主任(所长、站长)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军休干部的接收规模,按照有利于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需求设置和调整。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下发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5.04.23•【文号】民[1985]安24号等•【施行日期】1985.04.2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1985年4月23日民(1985)安24号(1985)政干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文件)中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具体交接安置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
据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以下称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
现对这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地点的确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桂民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桂民发〔2016〕60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我区安置,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退休志愿兵,以下统称军休干部);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等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军休干部为本,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五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国家信访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
国家信访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08.29•【文号】国信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家信访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国信办发〔2016〕1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军转办下达的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指标和各司(室、中心)编制空缺情况,按照岗位需求,研究提出接收安置岗位设置建议,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共党员,政治素质好;(二)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记录;(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四)一般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身体健康;(六)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范围,并符合在京安置的条件;(七)接收岗位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采用考试、考察、双向选择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报名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接收岗位、名额、资格条件、所需报名材料等。
(二)资格审查。
对照岗位资格条件,审定参加笔试人员。
(三)笔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国务院军转办统一组织的笔试。
(四)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各岗位一般按照不超过接收计划1︰5的比例拟定面试人员,报局领导审定。
对面试前因个人弃考产生缺额的,按照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五)确定综合成绩。
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
如增加专业测试,一般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10%计算综合成绩。
(六)研究确定体检及考察人选。
退役军人安置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安置管理办法一、退役军人安置管理办法1.定义退役军人安置指的是在完成服役之后,军人退役后,为了保证其及其家属正常生活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为退役军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各种安全保障和社会救助,并给予他们包括社会保险、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服务。
2.管理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全面落实以人文关怀为中心的社会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军队与社会和谐共处。
(2)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将科学发展的原则贯穿于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精准定位、精准安排、注重培训、重视就业、切实照顾”的总体思路,从政策制度层面推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科学发展。
(3)坚持服务型管理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服务型管理机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精准服务,为退役军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改善安置管理工作的效率,充分满足退役军人的各项需求。
3.实施措施(1)政策支持。
政府将给予退役军人一定的政策支持,为他们提供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服务,以及其他必要的社会保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注重培训。
注重培训,以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能力,促进其社会融入。
注重提高退役军人的技能,为他们提供各种技能培训课程,以促进他们的就业和创业。
(3)重视就业。
政府加大对退役军人的就业帮扶力度,努力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率,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服务,促进其就业。
(4)充分利用资源。
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大对退役军人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有关保障措施,为退役军人提供住房、医疗、教育等服务,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4.社会责任(1)政府责任。
政府要制定适当的安置政策,确保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安置保障,加强对退役军人的社会福利保障。
(2)企业责任。
企业要加大对退役军人的就业支持力度,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为他们提供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军休所服务法规,制度,职责,汇编
军休所服务法规,制度,职责,汇编篇一: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本着精干高效、适应形势、确保稳定的原则,通过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逐步建立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流程科学、责任到位、运转高效的服务管理长效机制。
着力将军休所(中心、站)打造成军休干部满意的和谐家园。
二、主要内容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XX?175号)和?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民发?20XX?17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军休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实际情况,现阶段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接收安置、服务管理、经费使用管理、“两个”待遇落实四个方面。
(一)接收安置。
围绕实现“良性循环”目标,突出推进接收安置运行机制建设精细化管理。
一是强化各级党委政府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二是健全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接收安置工作情况;三是健全部门分工协作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形成接收安置的整体合力;四是健全目标责任管理制度,以目标考核促进工作落实;五是健全交接档案审核管理制度。
— 1 —(二)服务管理。
围绕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突出推进优化组织结构、转变工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的精细化管理。
一是完善工作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是探索服务管理新模式,健全和规范服务管理流程;三是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推动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建设,促进服务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三)经费使用管理。
围绕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廉政建设总体要求,突出推进规范使用和管理经费的精细化管理。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管理政策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和核算军休经费;二是完善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三是严格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审计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经费开支制度;五是完善定责和追责制度。
军转:辽宁鞍山市内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办法
军转:辽宁鞍山市内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办法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辽宁鞍山市军转安置政策(2012年颁布),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为了圆满完成我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现对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提出如下接收安置办法:一、安置条件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鞍山市内(含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下同)安置:1、鞍山市内入伍的;2、配偶户口原在鞍山市内、后因随军迁出的;3、鞍山地区驻军转业干部配偶户口在鞍山市的;4、父母或岳父母经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调入鞍山市内且户口在鞍山市内、身边无子女的;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鞍山市内驻军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二、安置去向1、市、县(市)、区机关;2、驻鞍中、省直机关;3、各企业、事业单位。
三、安置办法(一)要求到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下同)岗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如下:1、公布安置计划。
2、参加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技术9级以上转业干部和具有公务员身份且在公务员岗位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可免试)。
3、依据转业干部个人档案记载,评出考核分数,予以公布。
评分标准是:①军龄分。
军龄一年 1 分。
②任职分。
任排职一年 1 分,任副连职一年 1.5 分,任正连职一年 2 分,依此类推,累计分数。
从任职当年算起,两级职务不重复计算。
技术十四级 10 分,十三级11 分,十二级 12 分,十一级 13 分,依此类推。
③加分。
荣立一等功 30 分;荣立二等功 15 分;因公因战致残、驻守边防、海岛 15 年以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15 年以上10 分;荣立三等功 5 分。
以上只核算分值较高的一项。
④扣分。
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扣3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每次扣5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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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接收
主要工作任务:在市民政局的统一领导下,与局安置办、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工作人员密切配合,采取集体见面和家庭走访等方式,了解军休干部个人及家庭情况,共同宣传接收安置政策,协商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
一、接收时间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军休中心接收军休干部工作从每年度5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
特殊情况下,经省民政厅安置办和市民政局批准可提前或延期。
二、交接手续
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各级团以上干部部门,应根据省安置办审批的军休干部移交名单提交其相关的材料,经市民政局安置办审查,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军休中心”)复核,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时,部队应提交下列材料:
1、省安置办核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或其复印件;
3、军休干部个人档案材料;
4、“三联单”(即安置通知书、介绍信、回执);
5、组织关系介绍信;
6、行政介绍信;
7、调动人员供给介绍信(附工薪档案);
8、军休干部离退休后的历次调资审批表及生活待遇明细表(加盖财务印章);
9、伤病残评定等级审批报告表;
10、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
11亲属随军审批表;
12、部队与军休干部协商签订有关问题的书面协议等。
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应向“军休中心”移交下列项目的经费:
1、军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3、各项业务事业费。
军地双方本着提高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项目及标准规定,协商交接相关经费。
三、签订协议
市“军休中心”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军休干部档案材料的基础上,采取与部队、军休干部“三方见面”的办法,了解军休干部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市“军休中心”、部队和军休干部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协议书》。
《协议书》三方各执一份,报市安置办备案一份。
依据政策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军休干部不予接收:⑴不符合在市直安置条件的;⑵住房问题没有解决好的;
⑶病情不稳定的;⑷与部队存有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的;⑸坚持要求享受国家政策规定以外待遇的。
四、采集信息
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军休干部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信息数据采集表》和复印有关证件(离退休证、身份证等)交“军休中心”,工作人员据此采集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等。
第二条安置
主要工作任务:指导军休干部办理各种手续,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
一、办理落户手续
签订《移交安置协议书》后,军休干部到“军休中心”服务管理科办理落户安置手续:
1、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移户口证明、身份证编码表(到“军休中心”领取)
2、户口接收证明信,由接收户口所在单位开据。
3、军休干部本人离退休证、家庭户口本。
军休干部凭以上材料,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办理身份证。
二、建立军休干部信息库
详细填写并保存军休干部个人信息表: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个人爱好、配偶、子女、父母等相关情况。
三、积极协调落实军休干部各项待遇
1、协调上级财政部门每月按时垫付军休干部离退休金。
2、协调财政、劳动、卫生等部门,科学核定医保金补助标准,为军休干部及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医保手续。
其中,军队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退休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3、协调有关部门,为军休干部办理伤残换证事宜。
4、接收军休干部组织关系。
第三条服务
主要工作任务:坚持以军休干部为本,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积极为军休干部做好服务。
一、政治待遇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泰安市市直)政府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等。
地方政府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休干部。
二、生活待遇
1、按时发放离退休金。
军休干部的工资内容,按照军
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工资发放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即:凭身份证或离休退休证号码为军休干部办理工资存折,每月中旬左右将工资打入折内。
其工资单在每年的1月份提供给本人。
如当年内退休金有变动,则在发生变动的当月重新提供工资单。
2、做好各项医疗保障。
目前,市直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对军休干部的医疗仍实行医改前的公费医疗办法进行保障。
军休干部门诊就医取药时请医生开具双处方,其中一联处方和收费单据共同交医保、财政部门审核报销;住院治疗的,出院时要请医院打出住院清单。
市“军休中心”工作人员每半年收集一次医药费单据,统一报市医保、财政部门审核报销。
收集时工作人员将逐人下达通知。
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住院、门诊均按100%报销;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住院按98%报销,门诊按97%报销。
六级以上伤残的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需到外地就医的,军休干部要先向市“军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准后,本人凭医院转诊手续办理外地就医。
3、核发相关费用。
严格审核军休干部的探亲路费、护理费等费用。
4、积极开展文体活动。
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建立军休干部活动基地和文化学习基地,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实行市区活动“一卡通”,实现社会资源共享,丰富军
休干部的文体生活。
5、节日慰问。
三·八妇女节、建党节、建军节、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日,通过召开座谈会、家庭走访等多种形式,慰问军休干部。
6、赠送报刊。
为在泰居住的军休干部和遗属订阅报刊。
7、庆贺生日。
为在泰居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军休干部上门赠送生日蛋糕。
8、定期走访。
“军休中心”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军休干部,了解情况,征求意见,遇到问题及时汇报。
9、住院探望。
对患病住院的军休干部,“军休中心”工作人员到院探望。
10、善待善后。
军休干部谢世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后事,指导家属到部队有关部门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领取相关抚恤。
11、热情接待。
认真查看军休干部来信,热情接听来电,热情接待来“中心”的每一位军休干部,对他们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研究采纳,对咨询的问题要按文件规定详细解答,能解决的尽快解决,需要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和协调的,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尽快反馈给当事人。
12、按规定落实其它待遇。
第四条管理
主要工作任务:在拥护党的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以“军休中心”党总支为核心,以基层党支部为平台,以党性教育为抓手,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倡导军休干部“民主管理、自我管理”。
一、加强组织建设
依据军休干部移交前原所属部队情况和现居住地段分布情况等,分片按要求组建基层党支部、采取不提名候选人、当场写票、当场唱票、当场公示选举结果的方法,民主选举基层党支部成员,并科学建立健全党小组。
加大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在“军休中心”、原部队、军休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军地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同心协力做好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政治学习制度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学习,特别是大型党务学习活动。
各基层党支部要通过“三会一课”等形式,加强对军休干部的党性教育和时事教育,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实施报告制度
为保持联系畅通,军休干部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及号码的更改,要在更改的当天向“军休中心”和所在党支部报告;军休干部离泰外出或探亲之前,要向各支部书记和“军休中心”报告。
为便于协调医保费用核销,军休干部住院当天,要
报告“军休中心”;军休干部因急症在外地医院住院的,要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三日内必须向“军休中心”报告,军休中心要及时与医保部门协调相关事宜,并指导军休干部办理相关手续,转院或出院当天发起人要报告“军休中心”。
凡未按要求报告的,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军休干部本人负责。
四、实施探亲请假制度
根据政干[2006]24号文件规定,军休干部探望父母报销往返车船费,时间为每两年一次。
军休干部拟外出探亲时,本人须书面填写《军休干部探亲报告》,交由所在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并上报市“军休中心”审核备案,探亲时须按国家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返回后携带相关路费票据到“中心”服务管理科审核,报销后通知本人领取。
凡未按规定办理探亲手续的,所发生的探亲路费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当年报销资格,对已领取报销费用的,扣除当事人报销金额,同时在全体军休干部中通报批评。
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积极组织军休干部参加文艺会演、棋类书法比赛、义诊、捐赠等社会活动。
六、全面开展普法教育
引导军休干部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自身约束能力。
七、规范档案管理
制定严格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军休干部的档案由专人负责,按照移交年度分类、目录清楚、编排有序、装订整齐的要求进行整理修补,对档案出现少、漏、缺的部分及时同有关部队联系查找补全,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