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之类
1、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
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为一个物。
一物之上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例外: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4、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示是物权的象征。
经过公示,物权交易取得了公开可见的平台。
①设定力:不经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②推定力:是以占有取得或者登记簿上的登记推定权利的取得甚或存在。
③公信力: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5、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6、物权的特征:一是内容上的支配性(所谓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的介入),而是主体方面的对世性,三是客体方面的特定性,四是效力方面的排他性,五是实现方面的绝对性,六是变动方面的公示性。
7、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8、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9、优先效力:①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非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②具体表现: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一般发生在一物多卖的场合;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无论成立先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皆优先于租赁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③物权与物权间的优先效力……10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11、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法名词解释“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动产于不动产的划分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电视、冰箱这样子的东西平时是不动的,但这并不是不动产。
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因移动而造成价值上的贬损。
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变的。
例如,钢材水泥等是动产,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变成了不动产。
“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汇总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无伦物权标的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来行使其支配权的效力。
4.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相容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同一标的物上有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种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6.一物一权主义:也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指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标的物上。
7.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等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8.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物权的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9.交付:指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
10.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1.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来保护其权利。
12.预告登记: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13.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孳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
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
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
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
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2.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3.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5.主物“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6.善意“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
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
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7.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
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8.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9.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完整word版)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3.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4.对物权: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5.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15.变更登记: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者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登记16.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智商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17.移转登记:又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18.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而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19.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20.更正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正修改所进行的登记21.异议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22.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23.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24.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实际交付25.占有改定:指让出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简介取得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26.物权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27.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28.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9.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实际控制、管领的权能30.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之权能31.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权能32.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法有关名词解释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保护:因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或者物权受到侵害时,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和途径恢复其权利、赔偿其利益,以及国家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维护物权秩序的法律。
所有权:《民法通则》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39: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邻权: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支付相应对价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的登记后,即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法》117: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土地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为了自己土地利用的便利,与他人通过约定,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利用效益的一项用益物权。
《物权法》156,1款: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
《物权法》170: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179,1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完整word版)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亦即物权的种类及各种物权的内容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自定物权内容。
公示原则:是指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即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权)而将此项权利予以登记。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成为社会观念上的一物,从而引起相关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
包括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动产两种情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共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置或者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限定动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总括抵押权、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是指规定个人或团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关系的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动植物、运输工具等各种物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指拥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个基本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可以在相互协调、平衡中自由行使的。
拥有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对物的支配和支配能力,即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使用和占有;收益权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利益使用和收取;处分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转让、抵押、出租或销毁等行为。
在我国物权法中,还包括了一些特殊的物权制度。
比如,公共物权制度,指由国家或公民共有的土地、自然资源、水域等公共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经营权制度,指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的土地经营权的关系和界定;超限物权制度,指关于空间、时间上对特定物权的控制和限制;动产抵押权制度,指个人或团体将动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权利。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个人和团体的物自由和物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保护。
它规定了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消灭等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物权法对于加强和改善私人财产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物权法是固定了个人和团体对物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一系列权利关系的法律。
它不仅保护了私人财产权,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通过合理的规范物权关系,确保了个人和团体在实际生活中对物的支配和使用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优先原则 1.物权::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3.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1.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
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以为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变更与丧失。
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2.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
3.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
4.登记: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
5.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注销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工钱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6.混同: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1.物权恳求权:又称物上恳求权、物的恳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恳求权,包孕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恳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恳求权。
2.物的返还请求权: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3.排除妨害恳求权: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恳求权4.消弭危险恳求权:1.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1.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规模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完整word版)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更正的条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2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3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并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4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5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是指承包人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面等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是指民事主体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之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9、是指占有人对某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某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般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
( 1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债权人。
( 2 )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简答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或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占有:占有人对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利
3.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以直接取得
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喂内容的权利
4.质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或动产的权利转
移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确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得就该特定财产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抵
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6.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
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7.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
权利
8.用益物权:对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
他权利
9.地役权: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
产收益的权利
10.共同共有:数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形态
11.按份共有:数人之间由于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基于共同关系,共有人对
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12.善意取得:及时取得,指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让与人并无处分权,以所有权
转移或其他物权设定为目的将该动产或不动产出让给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
定他物权,善意受让的占有者取的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13.区分原则:法律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原则,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想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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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优先原则
1.物权::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3.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1.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
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以为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变更与丧失。
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2.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
3.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
4.登记: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
5.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6.混同: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1.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2.物的返还请求权: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3.排除妨害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请求权
4.消除危险请求权:
1.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1.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以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2.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是特别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于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共有权:又称共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持分共有所有权部分。
指业主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住房或经济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相邻关系:指相互比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眼神或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3.共同共有:数人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或者以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的状。
1.担保物权: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物的占有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期间,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1.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
情形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3.权利质权:以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