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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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和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具体实际,针对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设置与管理工作,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1.统筹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资源,形成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完善研究生资助制度、建立新型研究生奖助体系。

2.进一步理顺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强化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国家、学校和导师共同出资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水平,吸引优秀生源,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实践热情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使博士生安心于学习和科研工作,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科研能力,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学费与奖助学金设置(一)学费所有博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局批复的各类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暂定为10000元/年,学费按年收取,直到毕业或终止学业为止(不足一年部分按月退缴)。

若超过学制年限仍未毕业并继续在读的博士生,可以不交学费,但也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入住校学生公寓的博士研究生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后勤社会化住房标准收取。

(二)奖助学金设置目前我校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关的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前四年),优秀博士论文单项奖学金(第四年)、优秀博士论文特别奖学金(第五年)。

1.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前三年)按时交纳学费并考核合格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前三年(直博生为前五年)可以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其标准分为:2250元/月,3250元/月,4250元/月。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对于高等教育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

助学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资助措施,对于广大的学生裙体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而对于博士研究生来说,国家助学金更是一项重要的资助政策。

在此,我们将对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1. 资助标准的总体情况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指定的一项资助政策,其资助标准不同于其他助学金的标准。

博士研究生作为高等教育中的高端学术裙体,其资助标准应当更加优厚和具有针对性。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生活等方面的需求,确保其在学业和科研上得到充分的支持。

2. 资助标准的具体内容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包括学费、生活费和科研经费等方面。

学费是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重要支出,国家助学金应当覆盖全额学费,并且有可能提供一定的生活费资助。

在科研经费方面,国家助学金还应当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以保障博士研究生能够开展科研工作和参与学术活动。

3.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与制度的变化随着国家教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最新的资助标准是否足够合理和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以及如何更好地满足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需求,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应当更加灵活和个性化。

不同的博士研究生在学习和科研方面的需求各不相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应当更加注重个体差异,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照顾。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还应当与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业表现挂钩,以激励更多的博士研究生投入到科研工作中。

5. 结语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我们充分关注和思考。

希望我国能够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给予更多的博士研究生更好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学业和发展科研事业。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一直在蓬勃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投入都在不断增加。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4]教计字85号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4]教计字85号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4年5月21日(84)教计字85号)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

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文件院发学字…2010‟95 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推进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培养德才兼备的创新创业人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院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具体相关实施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培养单位参照《指导意见》及建议标准,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发放标准应相对稳定。

二、各培养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今后的方案及标准调整,需报研究生院学生处备案。

三、根据各培养单位报备的实施情况,普通奖学金的院支持部分由研究生院核定额度,转交院计划局专项拨款。

四、参加集中教学期间的一年级硕士生,普通奖助金和等级奖学金执行统一标准,合计为900元/月。

五、此次规范管理的政策调整,院支持生均额度明显增加,具备达到建议标准条件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的生均总额增幅,不得低于院- 1 -支持额度的生均增幅。

六、对于暂不能达到建议标准的培养单位,在确保《指导意见》提出的普通奖助金的足额发放的基础上,等级奖学金及三助奖酬金的生均总额度,不应低于调整前奖助学金生均总额。

七、请各培养单位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岗位任务书》,向师生公布及宣讲解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的建议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内部掌握。

八、请各培养单位把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2.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岗位任务书3.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建议标准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主题词:教育研究生奖学金通知抄送:中科院计划局,中科院人教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8月18日印发- 2 -附件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为推进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参照近期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并报中科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我院的研究生奖助体系、适度提高我院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奖助待遇。

2023最新国家助学金院系意见

2023最新国家助学金院系意见

2023最新国家助学金院系意见背景介绍国家助学金是中国政府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解决学费问题而设立的资助项目。

自1997年起,国家助学金已成为国内高校经济资助的主要形式,目前已成为全国26个省份的高校普及性资助项目。

目前,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学士生6000元/年,硕士生8000元/年,博士生10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良、品德优良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

新情况编制2023年国家助学金制度将会进行改革,其中院系意见也将会有所变动。

1. 奖励优秀志愿者助学金申请者如果在志愿服务方面有卓越的表现,将会优先考虑获得助学金。

这样做的目的是鼓励更多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公民意识和责任感。

2. 重视创新创业国家助学金申请人如果在创新创业领域有杰出的成就和贡献,将会得以获得更高的资助额度。

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激励学生在创新创业方面有更多的动力和热情,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

3. 鼓励交流学习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如果有通过交流学习丰富自身知识的经历,将会有所加分。

这样做的目的是鼓励学生参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文化交流,并为他们的成长提供机会。

4. 注重脱贫攻坚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如果来自建档立卡家庭或经济困难地区,将会优先考虑申请获得助学金。

这样做的目的是着重帮助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积极帮助脱贫攻坚。

5. 鼓励学科交叉国家助学金申请人如果具有跨学科学习或研究经历,将会获得更高额度的资助。

这样做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在学术上有更多的探索,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路。

结语国家助学金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助和支持,它的意义不仅在于缓解用人单位遇到人才招聘难题的现状,也在于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与发展。

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国家助学金都是众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希望与支持。

相信在各界的支持下,2023年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将更加完善,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地质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和《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研究生奖助体系的调节作用,适度提高在校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推动和激励各培养单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奖助学金指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资金来源主要是统筹国家财政投入、学校投入和导师配套投入等各类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合理设定奖助标准、比例,构建以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体,层次合理的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发挥好奖助学金的保障和激励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导师配套投入机制和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国家计划、取得正式学籍、完成注册手续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助等级标准与配套投入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共分为三等。

各等奖助学金的比例构成及奖助标准如下: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中的“学业助学金”由学校投入和导师配套投入的助研津贴组成,导师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予以配套。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承担“助教”或“助研”等工作。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配套投入办法如下:(一)综合考虑学科差异和各学科导师科研经费量等因素,将导师的配套投入分为两类标准:A类配套标准,适用于海洋科学(0707)、地球物理学(0708)、地质学(0709)、材料科学与工程(0805)、土木工程(0814)、水利工程(0815)、测绘科学与技术(0816)、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石油与天然气工程(0820)、环境科学与工程(0830)、安全科学与工程(0837)、公共管理(1204)等学科;B类配套标准,适用于应用经济学(0202)、管理科学与工程(1201)、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等学科,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导师本人可根据项目经费情况向研究生院申请调整配套标准。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科教…2014‟15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经校务工作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河海大学2014年3月31日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四三三”奖助工程计划,分为奖优、助学、解困三部分。

其中,奖优包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费减免奖励;助学包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解困包含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奖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等除外),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应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评定。

所有参评对象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按照各学院(系)参评对象人数,由研究生院按比例下达至各学院(系),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第八条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表现突出、潜心科研、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调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调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沪交研〔2014〕72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调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工作,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研究生培养与高水平科学研究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201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沪交内(办)[2013]78号和《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试行)》【沪交内(研)[2007]—1—7号】等文件精神,对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调整如下: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的构成及资助对象1、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含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导师发放的科研助教岗位津贴等部分组成。

2、资助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发放年限为四年。

3、医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资助办法由医学院另行制定。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1.基本招生指标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为: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2000元,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200元,导师提供科研助教岗位津贴不低于每生每学年23000元,总额为每生每学年43200元。

2.专项支持招生指标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为: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2000元,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8000元,导师提供科研助教岗位津贴不低于每生每学年6000元,总额为每生每学年36000元。

3.重大科研项目招生指标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由导师通过科研助教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200元。

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的发放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研究生院每学期提供的博士研究生报到名单(或注册名单)和招生指标类型情况,由学生处制作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2—和助学金发放清单,送财务处发放。

关于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东南大学研究生院校研生〔2019〕19号关于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我校2019年秋至2019年秋季入学的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标准 1、助学金总额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组成,其中工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30000元/生〃学年,管理学、理学、医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25200—1—元/生〃学年,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24000元/生〃学年。

以上助学金标准自2019年9月起执行。

2、发放年限普通博士研究生自入学之日起,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3.5年。

直博生自入学之日起,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5年;导师助研津贴自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初开始发放,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4年。

二、组成情况表1 2019年秋至2019年秋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三、发放方式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中的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审核确认过的名单,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每年按12个月发放。

对于2019年秋至2019年秋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由于按—2—原助学金标准的导师助研津贴已上交学校,继续由学校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与新标准中导师助研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导师自行发放。

对于2019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由导师按照新标准自行发放。

导师助研津贴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年发放总额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导师助研津贴标准。

导师必须按规定给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因科研经费原因无法按规定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可申请由学校代为发放,同时暂停后续招生;在获得新的科研经费后,应主动还清由学校代发的导师助研津贴,方可申请恢复后续招生。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的规定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的规定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管理使用好研究生培养经费,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最佳效益,特制定本规定,供各学院参照执行。

一.经费的构成及下达标准1.构成:研究生培养经费由业务费、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补贴费、学位点建设费和培养基金四部分组成。

2.下达标准:业务费:博士生:文科2000元/ 年,理科3000元/ 年。

硕士生:文科800元/ 年,理科1200元/ 年,音乐、美术专业1600元/ 年。

新生和应届毕业生分别按标准的1/3和2/3下达。

三助工作补贴费:博士生:600元/ 年,硕士生:400元/ 年。

应届毕业生按标准的3/5下达。

学位点建设费:博士点:67500元/ 年,硕士点:11250元/ 年。

培养基金:博士生:800元/ 年,硕士生:文科600元/ 年,理科650元/ 年。

实际拨款数按学校每年批准的经费额为准。

二.经费的使用及下达1.使用业务费:每位研究生每年可凭书及购书发票报销书籍费200—300元(具体额度由学院确定),剩余部分由学院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研究生学习所需的项目(如复印资料,购实验材料,社会调查,收集论文资料,论文答辩等)。

三助工作补贴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的补贴,作为解决部分研究生生活困难的途径之一。

该项经费中,可有一部分用作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和研究生活动经费,但这两部分经费不能超过总额的30%。

学位点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不能作为讲课费、劳务费发放。

导师补贴费:由学院分管领导会同各学位点学科带头人,根据各导师的任务轻重和工作实绩状况,分档次发给研究生导师。

2.下达业务费每年下达两次,在校生上半年下达,新生9月份下达。

三助工作补贴费、学位点建设费和导师补贴费均在上半年下达。

三.经费管理为了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研究生。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81]教计财字266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81]教计财字266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81年12月10日(81)教计财字266号)为了更好地解决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物质生活条件,保证他们安心学习,现对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定为: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四十六元,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下同);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五十七元五角,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四年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助学金分段发给。

即,前两年按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助学金规定标准发给;后两年按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助学金规定标准发给。

二、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职工被录取为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其标准按学校所在地同工种同级别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算,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由所在学校发给,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

如折算后,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时,则按第一条规定标准发给。

三、现在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国家职工在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可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至毕业为止。

原工资额(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费补贴)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其差额由所在学校给予补足。

四、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另按每人每月二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作为对研究生的临时困难补助使用。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探讨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引言: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教育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习者,博士研究生更是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资助。

国家助学金作为资助学生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博士研究生的成长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资助标准、政策落实和对学生的意义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一、资助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教育领域的重要政策,其制定与调整直接关系到博士研究生的生活和学习。

当前,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它与通货膨胀率、生活成本等因素有何关联?在资助标准的调整过程中,考虑了哪些因素?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在探讨过程中,我们可以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回顾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变化。

近几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调整情况,以及调整的频率和幅度等。

通过对比不同年度的资助标准,来探讨政策调整的原因和影响,深入了解政策的演变和发展。

二、政策落实的现状与问题除了资助标准外,政策的落实执行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了解不同地区或院校对于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

是否存在着地区差异或者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如何影响博士研究生的受益情况?这些都是需要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内容。

另外,我们也可以通过采访博士研究生以及相关负责人,获取一手资料,了解政策落实中的难题和问题所在。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了解,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政策执行中的种种问题,为今后政策的改进提供建议。

三、国家助学金对学生的意义与影响国家助学金作为一项重要的资助政策,对于博士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在文章的这一部分,我们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统计数据和个人观点的阐释,探讨国家助学金对博士研究生个人发展、学业进步以及心态影响等方面的作用。

我们也可以结合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实施情况,探究不同类型的博士研究生在政策资助下的差异待遇和反响。

政策对于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的倾斜支持以及对于弱势专业和学生的关注等。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冀教财〔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4号省属各本科高等学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冀财教〔2013〕158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规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4月7日附件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冀财教〔2013〕158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5.12.12•【文号】[85]教计字180号•【施行日期】1985.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1991年12月29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85]教计字180号1985年12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为了保证研究生学习、生活的基本需要,鼓励他们更好地学习和工作,经商劳动人事部,现对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博士研究生待遇(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月76元(六类工资区标准,下同)。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按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按学校所在地相同职务人员计算,下同)和工龄津贴三项之和计算。

如计算后低于第一条第(一)款标准的,则按第一条第(一)款每生每月76元的标准执行。

(三)1985年6月30日以前入校学习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凡现享受“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学生,按每生每月76元发给;凡入学前是国家职工的,在按原工资100%计算另加副食品补贴的助学金标准基础上,每生每月增加15元。

(四)学习期间书籍补助费标准:每生每年100元。

二、硕士研究生(含研究生班)待遇(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大学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月58元。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按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的90%,另加本人工龄津贴计算。

如计算后低于第二条第(一)款标准的,则按第二条第(一)款每生每月58元标准执行。

关于开展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东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

关于开展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东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

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文件—————————信息学办发[2017] 9号—————————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学院2014级、2015级、2016级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生(不含直博生)、2013级、2014级、2015级直博生:根据《东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学校将开展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

为做好此次评定工作,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了本通知,希望博士生各班级按照此精神及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本次评定工作。

附1:《信息学院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附2-1:《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助学金申报表》附2-2:《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第三学年助学金申报表》附2-3:《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第四学年助学金申报表》附3-1:《博士研究生申请第二学年助学金文章清单》(包含博士一年级科研工作总结、二年级科研工作设想及创新点)附3-2:《博士研究生申请第三、四学年助学金文章清单》附4:《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申请人情况汇总表》(电子版)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主题词: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抄报:校研究生院、信息学院党委抄发:学院2014级、2015级、2016级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生(不含直博生)、2013级直博生、2014级、2015级直博生:印制单位: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印制时间:2017年6月13日打字:齐丽校对:李世鹏审核:吕兴君共印25份附1:信息学院2017-2018学年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根据《东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开展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

一、参评对象1.博士第二学年。

评定对象为2016级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不含直博生)、2015级直博生。

其中,“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无需参评,当前学籍状态为休学的博士不可以参评。

北航博士补助标准2023

北航博士补助标准2023

北航博士补助标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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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补助标准(2023)】
一、补助对象
1. 已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入学、未满三学年的硕士研究生;
2. 已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入学、未满两学年的博士研究生。

二、补助内容
1. 学费补助:学校将按照本科生学费标准给予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学费补助。

博士研究生学费补助每学年3000元。

2. 生活补助:学校将按照本科生生活补助标准给予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学年生活补助。

博士研究生生活补助每学年2000元。

三、补助条件
1. 年度考核成绩合格;
2. 办理毕业登记手续的学生不予发放补助;
3. 非本科生入学的学生,可按入学前在校实际学习年限支付补助,最长不超过本科生学制年限;
4. 每学期(学期结束后)获得的奖助金、助学金、奖学金等收入总额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内,方可享受学费补助;
5.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执行国家助学政策。

四、申请及领取
各学院按学校规定完成博士生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审核,确认入学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报学校审批发放学费补助,学校按学期(学期
结束后)发放生活补助。

五、其他事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资助比例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资助比例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一项资助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旨在鼓励和支持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

根据最新的规定,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

具体到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资助比例是指获得该奖学金的博士生人数占全国所有在读博士生人数的比例。

根据最新规定,每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人数为1万名,而全国所有在读博士生人数约为90万人左右。

因此,博士生国家奖学金的资助比例约为1/90,即约为1.1%。

需要注意的是,博士生国家奖学金的资助比例并不是固定的,而是会随着每年的评选情况而有所变化。

此外,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还需要注意,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不再获评此奖学金。

总之,博士生国家奖学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资助计划,对于优秀的博士研究生来说,获得该奖学金不仅可以减轻经济负担,还可以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为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财教〔2024〕18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从2024年起,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4.5万名增加到9万名,其中:硕士生由3.5万名增加到7万名,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

从2025年起,提高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浙江大学关于调整博士研究生岗位助学金的通知

浙江大学关于调整博士研究生岗位助学金的通知

浙江大学关于调整博士研究生岗位助学金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加大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经研究决定,对博士生岗位助学金等事项进行调整。

一、博士生岗位助学金
结合我校实际,本着统筹资源,尊重学科差异的原则,从2012年9月开始,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生岗位助学金按下列标准执行,每学年发放12个月。

博士生岗位助学金资助标准单位:元/生·月
注:1.分类。

Ⅰ类:哲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Ⅱ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农学、医学;Ⅲ类:工学;
2. 从2012级开始将通过中期考核对20%的博士生进行分流,分流后的学生将不再发放津贴。

2011级以前(含2011级)学制内80%的博士生学校资助按上述方案执行,导师标准参照执行,其余20%的博士生按原标准执行。

3. 2012级扶植基金资助标准相应做上述调整,但从2013级招生开始,扶植基金引入竞争机制。

二、八年制医学博士生后四年、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博士生,学校津贴按照1200元/月标准执行,每学年发放12个月。

三、中期考核与岗位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

浙江大学2012年9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宁财(教)发〔2017〕298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宁财(教)发〔2017〕298号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市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属各普通高校: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精神,经研究,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自治区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5000元;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依照执行。

自治区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以及现行分担办法分担所需资金,剩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相关市财政局、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督促所属研究生培养机构及时做好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尽快落实政策,加强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及时按照新的资助标准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手中(实际发放时间晚于开学当月的,应补发至开学当月),并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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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校研生〔2014〕19号
关于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我校2011年秋至2014年秋季入学的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1、助学金总额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组成,其中工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30000元/
—1—
生·学年,管理学、理学、医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25200元/生·学年,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24000元/生·学年。

以上助学金标准自2014年9月起执行。

2、发放年限
普通博士研究生自入学之日起,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3.5年。

直博生自入学之日起,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5年;导师助研津贴自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初开始发放,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4年。

二、组成情况
表1 2011年秋至2014年秋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
三、发放方式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中的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审核确认过的名单,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每年按12个月发放。

—2—
对于2011年秋至2013年秋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由于按原助学金标准的导师助研津贴已上交学校,继续由学校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与新标准中导师助研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导师自行发放。

对于2014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由导师按照新标准自行发放。

导师助研津贴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年发放总额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导师助研津贴标准。

导师必须按规定给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因科研经费原因无法按规定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可申请由学校代为发放,同时暂停后续招生;在获得新的科研经费后,应主动还清由学校代发的导师助研津贴,方可申请恢复后续招生。

对未提出申请由学校代发导师助研津贴,擅自少发或不发助研津贴的导师,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四、其他
1、在资助期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助学金。

出国或出境六个月以上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回校报到、恢复入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并累计计算该部分研究生的资助年限,总的资助年限不超过规定期限。

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2、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暂停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情节严重者学校保留追回其研究生助学金的权利:
—3—
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②学术行为不端者;
③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④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⑤其他学籍异动情况者;
⑥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0月13日
抄送: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印发日期2014年10月13日印发—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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