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具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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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CSC/G 2237-2006
版本号:B
修改号: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燃气灶具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02月25日发布 2008年02月2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使用城市燃气的灶具,其中包括:
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KW(4500kal/h)的灶;
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k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al/h)的燃气饭锅。
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灶具参照执行。
本规则适用的认证标准是:CSC/T2237-2006 燃气灶具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指标及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或企业明示的标准,由企业按认证单元提交申请日前一年内的,具有“CNAL”章的检验报告证明。
3.2 认证的申请
3.2.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规格申请认证,一个系列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点(场所)的产品应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具体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如下: 1)不同的燃气种类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2)火眼数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不同的功能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如灶、烘烤器、烤箱、烤箱灶和饭锅。
4)燃烧器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2 受控部件/材料
燃气灶具的受控部件/材料是燃烧器和阀门总成。
3.2.3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燃气灶具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方需提交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定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
3.3 产品检验
3.3.1 产品抽样
认证中心检查员在申请方、生产厂点(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中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抽样后,申请方应在认证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3.3.1.1抽样原则
1)设计定型产品,能够批量生产;
2)按产品型号抽样。
3.3.1.2 送样数量:
每个认证单元选取一个型号抽样,每个型号抽样1台,抽样基数为50台
3.3.1.3 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以适当方式处置。
3.3.2 产品检验的依据、项目、要求、方法及判定
3.3.2.1 检验依据
CSC/T2237-2006《燃气灶具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3.3.2.2 检验项目及指标
1)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产品使用时干烟气中NO x度(α=1):
人工煤气、天然气灶 ≤60ppm;
液化石油气灶 ≤100ppm。
2)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产品使用时,干烟气中CO浓度(α=1)≤300ppm。
3)产品的热效率应不小于6O%。
3.3.2.3 检验方法
依据CSC/T2237-2006《燃气灶具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第5章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3.3.2.4 判定
如果检验项目均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如果检验结果未达到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安排该型号产品的抽样检测,符合认证指标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补测仍不合格则取消该认证单元产品的认证。
3.3.3 产品检验报告
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统一格式的产品检验报告。
3.3.4 受控部件/材料管理要求
3.3.
4.1 初次认证产品如选配多个受控部件时,认证中心原则上指定一种匹配进行抽样检验,其它受控部件/材料进行备案管理,由申请方提交包含3.3.2.2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
3.3.
4.2 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节能环保认证技术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当匹配新的燃烧器时,申请方应及时向认证中心备案,提交包含3.3.2.2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经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3.4 初始工厂审查
3.4.1 审查内容、范围和原则
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审查应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
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节能环保指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节能环保指标的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3.4.2 审查结论
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未发现不合格项,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荐认证注册。
当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合格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不合格项应当在3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
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审查申请,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审核验证,逾期不作申请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
3.4.3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审查人日数。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1 评价与批准
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
3.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