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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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

内 容: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一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是告诉、争辩的意思,俗称“打官司”。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由于案件性质不同,诉讼所要解决的主题亦不同。

因此,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诉讼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要有指控方,或者称为原告方。

第二,要有承控方,或称为被告方。

第三,是听讼方。听讼方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解决讼争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之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告人是否第三,是听讼方。听讼方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件。犯罪和应否受到刑事惩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在理论上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说,刑事诉讼是指法院审判阶段的活动。

广义的解释,刑事诉讼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应包括侦察起诉、执行等阶段的活动在内。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简言之,刑事诉讼法就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因而也称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单一成文的直接定名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它是比较系统全面地专门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全部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进行分类。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这是从形式上对刑事诉讼进行的分类。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它是最早的一种诉讼形式,是人类摒弃原始血亲复仇制度后采用的第一种诉讼形态。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具有的主要优点:

一是明确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

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

二是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断,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与弹劾式的诉讼模式相适应,当时实行神示证据制度。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 ,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

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式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它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和图腾崇拜有密切关系。诅誓、水审、火审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经常采用的一些证明方法。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在弹劾式诉讼模式之后紧接着是纠问式诉讼模式。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第三,由于纠问式诉讼的审理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审讯通常又不公开进行,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被告人的输服供词为根据,因此这种诉讼模式下的审理又被称作书面审理主义或间接审理主义。纠问式诉讼是适应王权不断加强、封建领主对农民的镇压日益残酷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封建专制极权在诉讼中的表现。与原始弹劾式诉讼相比,在诉讼的民主性方面无疑是倒退了,但它确立追究犯罪的职责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则是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实行纠问式诉讼时,在证据方面采用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分析评价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

法定证据制度还对诉讼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证据形式,如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等,明确规定了收集和判断的规则。特别是被告人口供,被认为是全部证据中最有价值和最完全的证据,是“证据之王”,对案件的判决起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法律过于强调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侦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便千方百计采取一切办法来获取这种“证据之王”,刑讯逼供成为封建时期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成为纠问式诉讼和法定证据制度的重要特征。

三、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篇章,也把法制包括诉讼制度的发展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主张民主、自由、人权的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对封建纠问式诉讼的专制和黑暗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夺取政权后对原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加以扬弃和改造,建立起新的诉讼制度。例如,1808年法国制定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第一部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德国于1877年制定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在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起一系列现代刑事诉讼原则,主要的有:司法独立,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控审分离,审判公开,辩护,陪审,平等对抗,直接言词审理,等等。

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较之封建纠问式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变革在于: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3.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欧洲大陆国家与英美等国在具有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基本结构共性的基础上,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各自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诉讼制度。在诉讼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

① 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制其主要特点是注重发挥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

② 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其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

A.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为: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察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察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可以依职权主动讯问被告,讯问证人;可以采取足以证明一切事实真相的证据,决定采取必要的一切证明方法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实行三审终审制。第二审从事实上进行复审,称事实审;第三审从法律适用上进行审查,称法律审。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有两种特殊的法律救济程序,即

① 再审程序

② 监督审程序

B.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为:

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通常从逮捕或传讯犯罪嫌疑人开始,但刑事立法和传统理论一般不把警察的侦查活动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2.在起诉方式上,英国历史上检察官、警察、政府机关、商号及公民个人都有起诉权,实际上,绝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美国不存在自诉,全部刑事案件或者以检察官起诉书提出控诉,或者经大陪审团审查后以大陪审团公诉书提起公诉。

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英美国家审理刑事案件,实行小陪审团制度,即由一名职业法官主持庭审,由12名非职业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负责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定。起诉方(检察官或者起诉律师)和辩护方(主要是辩护律师)依次进行举证,按交叉询问程序程序对证人进行询问。控辩双方随时可以就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提出异议,由主持庭审的法官当即作出裁断。审理中陪审团成员不得向证人发问。双方举证后进行终结性辩论,法官对陪审团作简短提示,然后陪审团退庭评议。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由陪审团作出一致裁决。法官根据陪审团的有罪裁决径行课刑。

4.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大体上采用两审终审或者三审终审制。由于英美法院的体系比较复杂,上诉的程序相对不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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