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13-15章)【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3.行政追偿4.行政规范性文件5.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3.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三、法条评析(15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问题:(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规定”?它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2)试析《行政复议法》关于本条规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2.试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五、案例分析(25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
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是研究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现象的基本部门法学,是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必修课。
本课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属于行政法学总论,阐述行政法德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是研究行政法学的共性部分;第二部分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问题,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德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通过对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及实际应用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本学科知识,提高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要求1、把握行政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原则之间的关系。
2、了解我国行政行为的分类、内容和效力。
3、全面认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结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情况。
4、对我国行政行为诸范畴,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全面领会并能够结合上述行政法制度分析中国的行政执法问题。
5、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制度。
三、课程重点与难点重点: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难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政诉讼。
四、选用教材及参考书目(一)、选用教材:姜名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导言一、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二、行政法的主线——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公民行政主体——管理相对方法人授权组织其他组织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论行政法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二、行政法的概念称。
它包含以下涵义:1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三、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上的特征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1)含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资格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1)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纳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限制,表述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但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效果的存在(1)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或称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FreeKaoYan姜明安行政法笔记
分章重点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与私行政;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行政与行政国、法治国1、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种类及其特征: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各国法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和协定我国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比例原则(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信赖保护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4、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5、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的特征、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行政机关的体系1、行政机关的特征2、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和法律地位第六章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地位1、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内容和消灭第七章行政相对人(略)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八章行政行为的概述什么是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与内部行为、与行政合同行为、与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行为的特性建立在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基础上1、行政行为的分类2、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为什么讨论这个概念?1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已经最终成立,从而具有效力先定性,确定其公定力的开始日期;2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确定某个行为是否已经可以被提起诉讼。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公务员)【圣才出品】
第七章公务员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公务员概述1.公务员的概念(1)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①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法定程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②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③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只有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才是公务员。
(3)我国现行《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概念①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②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③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2.公务员的分类(1)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分为:①特别职公务员,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
此类公务员除适用《公务员法》外,还要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而且特别法的适用优于普通法即《公务员法》的适用。
②一般职公务员,指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
(2)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
①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领导职务层次和非领导职务层次之分;②《公务员法》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系列未作出规定,而确定根据该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3.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复习笔记及详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复习笔记及详解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辅导用书: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具体来说,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整理名校笔记,浓缩内容精华。
本书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并参考了国内名校名师讲授该教材的课堂笔记。
因此,本书的内容几乎浓缩了该教材的知识精华。
(2)精选考研真题,巩固重难点知识。
为了强化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本书精选了部分名校近年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博)真题,这些学校均以该教材作为考研(博)参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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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该教材的重难点相应整理了典型题,并参考大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辅导资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对相关重要知识点也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 复习笔记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2.1 复习笔记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1 复习笔记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述4.1 复习笔记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行政机关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6.1 复习笔记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公务员7.1 复习笔记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行政相对人8.1 复习笔记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9.1 复习笔记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10.1 复习笔记1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行政立法11.1 复习笔记1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复习笔记1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14.1 复习笔记1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5.1 复习笔记1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6.1 复习笔记1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行政程序17.1 复习笔记1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行政复议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18.1 复习笔记1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1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20.1 复习笔记2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21.1 复习笔记2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22.1 复习笔记2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复习笔记2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4.1 复习笔记2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25.1 复习笔记2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27.1 复习笔记2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复习笔记2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29.1 复习笔记2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30.1 复习笔记3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31.1 复习笔记3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略)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32.1 复习笔记3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行政赔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3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34.1 复习笔记3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35.1 复习笔记3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复习笔记3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37.1 复习笔记3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38.1 复习笔记3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行政可以用“执行”、“管理”予以注释。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就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与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就是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与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与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与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与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涉外行政诉讼)【圣才出品】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3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涉外行政诉讼概述1.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或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法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相对人的主张是否适当,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1)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2)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在涉外行政诉讼中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上“国民待遇原则”在诉讼中的反映。
2.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国公民和组织在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他国公民和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
对等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1)对等原则通常只适用于外国对我国公民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而不适用于权利的赋予。
(2)这里诉讼权利的限制,是我国公民在该国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低于该国公民的普遍标准的情形。
(3)对等原则并未赋予我国人民法院首先限制外国公民和组织诉讼权利的权力,相反,从立法原意上看,我国立法的本意是只有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人民法院才能根据对等原则采取相应限制。
3.适用国际条约原则中国法院在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受理、审理和裁判中应当遵循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履行国际法义务。
但在适用国际条约时,法院在《行政诉讼法》(2014)施行后,将一般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后适用。
同时,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审理活动应当使用中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圣才出品】
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3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概述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特征①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即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③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④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二者有许多相通之处。
我国行政赔偿独立于民事赔偿,二则存在一定差别,具体表现在:①赔偿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通常是一致的。
②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与公共权力的运作无关。
③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并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④赔偿的程序不同。
除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外,如果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的前置原则;不经该处理程序,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此外,二者的证据规则亦有不同,行政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二民事赔偿诉讼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⑤赔偿的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主要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且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
民事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所造成的特别损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和地位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表现形式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类:①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补充或变通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解释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它可以分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①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拘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是不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指导性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指导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1)内部地位①统一行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诉与诉权1.诉的概念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救济的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诉具有三个要素:(1)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
又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2.诉的种类诉的种类是以诉的请求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有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和给付之诉等。
不同种类的诉决定不同形式的诉讼判决。
3.诉的合并和分离(1)诉的合并,是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人民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决定,依法将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诉讼形式。
这是人民法院决定共同诉讼的理论依据。
(2)诉的分离,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者对已经合并的几个诉再重新分离而单独审理的诉讼形式。
4.诉权(1)诉权的概念①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
②狭义的诉权,仅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2)诉权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原告享有诉权范围的广狭程度,诉权可分为:①被害者诉权,是指以原告的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为起诉要件的一种诉讼权利。
我国采取的是当事人主观权利受侵害方享有诉权的诉讼形式。
②利害关系者诉权,是介于被害者诉讼和民众诉讼之间的诉讼形式,是指原告诉权不以公民的权利或利益被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为要件,而只需原告对诉讼的提起具有值得保护的实质上的或理念上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将来的及任何可以估量的利益就足够了;但这种利益必须为原告自己所享有,以此区别于民众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2)特征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又称“司法审查”,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在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后法律监督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主要包括:(1)平衡功能。
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
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实现: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法院可变更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涉及款额确定的行政行为;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5.1 本章重点■理解并掌握依职权行政行为■重点掌握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15.2 重点难点导学一、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1.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1)依职权行政行为,或者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2)特征①更严格的法定性,体现在:a.行政职权的设定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行政主体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组织法予以设定;b.依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职权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c.依职权行政行为的行使必须遵照严格的行为规范。
②更多强制性。
法治是适用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原则,其要义是政府守法,同时也要求政府必须具有足够的权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③积极主动性。
现代法治行政的原则,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合法,而且还要求行政主体积极地采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④更强效率性。
由于行政主体肩负着不同于行政相对人的特别职责,正是行政法赋予行政主体的这种主观能动性,决定了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及时、迅捷和效率性。
⑤更重视救济性。
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相比较,依职权行政行为往往更容易造成侵权,包括积极作为的侵权和消极不作为的侵权。
因此,对依职权行政行为,规定了较完备的救济途径。
2.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某些行政奖励和行政给付中也呈现出较强的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至于规制性行政指导、政府采购合同的缔结等,更具有浓厚的依职权性。
二、行政规划1.行政规划的概念(1)行政规划,又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2)特征,包括:①综合性;②法定性;③广泛的裁量性。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本章要点■准确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准确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3.2 重点难点导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重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1.行政权能的存在(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③权能说明行为的性质,权限则说明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
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只有运用行政权才能实施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需要行政法的规范。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全
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容(1)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转化为人民代表制与人民参与制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二、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或制定法规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考研法学专业中重要的一门课程,也是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结合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笔记,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相关真题与典型题进行详解。
一、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为、行政权利和行政责任等方面的知识点。
)二、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知识点。
)三、行政赔偿范围解析1. 行政赔偿的基本内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给予其经济或非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在行政赔偿中可以被补偿的具体内容。
2. 行政赔偿范围的主要内容(1)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如非法征用、非法拆迁等;(2)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个人或组织受到精神伤害,如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3)生命权、健康权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医疗事故等;(4)人身自由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非法拘禁、非法羁押等行为导致个人自由受限;(5)其他不当行政行为损害赔偿:包括其他因行政机关违章违纪等非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如违规查封、扣押财产等。
3. 行政赔偿范围的限制行政赔偿并非包罗万象,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条件。
主要包括:(1)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存在过错行为,才能触发行政赔偿责任;(2)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成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3)合法权益损害:只有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才能进行行政赔偿;(4)赔偿范围合理性:赔偿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5)时效性:行政赔偿的请求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第一章至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教材精讲[39小时视频讲解]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本章要点■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的含义。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1.2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含义: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范围: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新发展: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①含义: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中的国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圣才出品】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 本章要点■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的含义。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1.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含义: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范围: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新发展: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①含义: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中的国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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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
1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
(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
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
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
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但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效果的存在
(1)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或称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的某种权利义务
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只有当主体行为的意思表示具备了为相对人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并期望得到法律保护时,才具有法律意义。
(2)直接法律效果
直接法律效果,是指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相对人,无需借助其他法律行为而本身具有的法律效果。
以下几类行政行为对直接法律效果的认定特别值得关注:
①行政鉴定检测行为。
行政鉴定检测行为中,哪些是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取决于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经验。
②行政预备行为。
这是为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权利义务做准备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程序因行政预备行为而终结,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相对人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对相应行政预备行为提起诉讼。
③重复处置行为,也称第二次行为,是指同一行政主体在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律和事实状态不变的条件下,对同一相对人重复所作的内容相同的决定。
a.在内容上,重复处置行为,没有新的法律效果,只是对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申、告知或指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第二次行为改变了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或与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的内容,具有新的法律效果,则构成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重复处置行为。
b.在主体上,重复处置行为必须是同一行政主体、同一相对人。
但若被诉行为与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以及主持调解协议的主体并非同一个主体时,也应认定非为重复处置行为。
④多阶段行为。
当一个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另一行政主体合作或补充时,就形成了多阶段行为。
多阶段行为是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
多阶段行为有三类:a.多个行政主体分别针对相对人所作的多个有联系的行为。
多阶段行为中的各个行为是独立的,它们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按照行政主体的行为有没有设定、变更、消灭或
确认权利义务来认定。
然而,各阶段行为之间的逻辑联系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尽管会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却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b.某一行政主体对特定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其他行政主体为此对该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
这主要有备案行为,上级的指示、解释或批准,同级机关提供的意见等参与行为。
这些参与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针对相对人设定、变更、消灭或者确认权利义务,不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当上级的指示或批准被直接实施时,构成直接法律效果,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上级的解释被直接作为依据时,该上级指示并没有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c.经下级行政主体受理或初审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具有直接法律效果,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下级行政主体不签署意见或签署意见后不予报送的行为,导致了行政程序的终结,权利义务最终确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4.表示行为的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
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资格要件、权力要件、法律要件和形式要件,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
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一种具有第三方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表示行为并非要求告知第三方,只要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领受人即能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主体的意思尚未表示于外部,与内部行政行为不能等同。
内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所要解决的是该行为是否可诉。
(3)行政主体的意思尚未表示于外部与表示不合法也应区别。
缺乏上述要件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但可称为假行政行为。
假行政行为或假象行政行为,是指不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像的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的拘束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就事实的认定而言,不论裁量行政行为还是羁束行政行为都具有灵活性。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2.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行为。
(2)依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这一条件后才能实施。
3.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
(1)附款行政行为,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
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又称条件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附加条件的行为,又称单纯行政行为。
4.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1)授益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2)负担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1)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2)非要式行政行为,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6.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应以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对义务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为标准(这一观点已经不符合行政审判的实际需要)。
(1)行政作为,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
(2)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予答复和予以拒绝等。
7.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