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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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2019年整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一、总 则

各种无损检测方法、项目和级别(以下统称项目)的划分见 附件A。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一、总 则



第四条 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 申请《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 请人和证书申请人),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 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申请办 理《检测人员证》。' 《检测人员证》有效期 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无损检 测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本规则称为换证)。 第五条 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 担检测人员考试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 局确定,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级别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 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
(一)实施或者监督I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二)按照工艺文件要求调试和校准检测仪器,实施无损检测操作; (三)根据无损检测工艺规程编制针对具体工件的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 或者工艺卡; (四)按照规范、标准规定,评定检测结果,编制或者审核无损检测报 告; (五)对I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工作指导。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 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1-2013
2013年1月16日颁布





一、总 则 二、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三、考试方法与内容 四、考试机构 五、取证考试 六、审批发证 七、换证 八、监督管理 九、附则 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

精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讲解

精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讲解
• 三、要求:从事NDT人员应按本考规进行考核, 取得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 的特种设备的NDT工作;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 监督检查。
• 四、考核机构: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 和省级考委会
• 全国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主要负 责Ⅲ级人员考核、管理以及境外人员申 请考核(各级)、制定考核大纲、编写 教材、建立题库、制订专用试件、底片 及检测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 技术交流、课题公关研究等;
3、变更受聘单位的程序
• 持证人员变更聘用单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证件,换发Ⅰ、Ⅱ级证,应当向新的聘用单 位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受 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跨 省变更,还须有原省级质检部门签章以及现持证 件(正副本),由省级质检部门审核,报国家总 局核准后,换发新证(正副本)。
• (3)、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应有相应的检测项 目和级别。
• 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 用单位应相一致,否则报告无效。
• (4)、NDT人员有下列情况时,各级质检部门 按《条例》要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件,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A、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超项目检测;

Ⅱ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NDT程序,按
照NDT工艺规程或在Ⅲ级人员指导下编写
工艺卡,按NDT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
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 Ⅲ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NDT工艺、 审核、签发检测报告,协调Ⅱ级人员对检 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 (2)、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测服务, 保守企业秘密,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3、复考(换证)要求
• Ⅰ级人员,只参加指定内容的培训后,可 直接换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测方法的人员的考核和管理也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业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和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

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批中心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评估中心应当有与拟进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评估活动相适应的评估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和监督管理规则

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和监督管理规则

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和监督管理规则一、背景介绍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是对这些设备进行安全性能评定和状态监测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发现设备中的隐患和缺陷,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和修复,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是执行无损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他们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无损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以确保无损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无损检测理论基础:包括无损检测的定义、原理、方法、设备和材料等;2.特种设备相关知识:包括特种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安全要求等;3.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类标准的要求;4.检测报告编制和评定:包括检测结果的分析、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等。

实际操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无损检测仪器的操作:包括对不同类型的无损检测仪器的正确操作;2.设备检测准备:包括设备的清洁和准备工作;3.检测方法的选择和应用:包括根据设备类型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并正确应用;4.缺陷的判定和评定:包括对检测结果的判定和评定,判断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考核标准根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无损检测人员设定,并由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以确保考核的公平和公正。

三、监督管理措施为了确保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安全,需要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1.培训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业务能力和素质的提升;2.资质认定:设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认定制度,对具备相关要求的从业人员进行认定,并定期复审;3.监督抽检:建立监督抽检制度,对已认定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抽检,检验其工作质量和合规性;4.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和发现工作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和解聘等;5.问题反馈和处理:设立问题反馈和处理机制,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细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细则

一、总 则
各种无损检测方法、项目和级别(以下统称项目)的划分见 附件A。
一、总 则
第四条 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
申请《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 请人和证书申请人),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 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申请办 理《检测人员证》。'
一、总 则
第六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 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 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 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考 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三、考试方法及内容
第十三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 际操作技能考试。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题的考试机 构,考试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命题方式的申请。
三、考试方法及内容

三、考试方法及内容
第十四条 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检测人员考试按照本 规则附件C规定的考试大纲进行。其他项目检测人员的考 试大纲由考试机构确定。
四、考试机构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在网上公布本年 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 间和考试项目等。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 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1-2013 2013年1月16日颁布
目录
一、总 则 二、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三、考试方法与内容 四、考试机构 五、取证考试 六、审批发证 七、换证 八、监督管理 九、附则 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讲解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讲解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讲解1. 引言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为了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对无损检测人员进行考核与监督管理。

本文将详细讲解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2. 考核要求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知识技能考核考核人员的无损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对各类特种设备的了解、无损检测的原理和方法、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等。

考核方式可以通过书面考试或者实际操作来进行。

2.2 实操能力考核考核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现场无损检测的操作技巧、结果判读能力等。

考核方式可通过现场模拟操作或者实际参与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工作来进行。

2.3 资格证书考核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考核要求包括必须通过相关考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定期更新。

3. 考核流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流程如下:3.1 考核申请考核人员需向相关机构或单位提交考核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等。

3.2 考核安排相关机构或单位将根据考核人员的申请情况,安排相应的考核时间和地点,并通知考核人员。

3.3 考核准备考核人员需要准备相应的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材料,并熟悉相关考核要求和流程。

3.4 考核进行考核人员按照考核要求参与考核,包括书面考试、实际操作和资格证书审核等。

3.5 考核评价考核机构或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价和汇总,给予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3.6 考核反馈考核机构或单位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考核人员,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4.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是为了确保其长期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岗位培训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需要接受定期的岗位培训,包括新技术、新设备的学习和应用等,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4.2 职业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1. 考核目的与意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旨在评估和确认无损检测人员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选拔、评价和绩效考核提供客观参考依据。

通过考核,可以确保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 考核内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理论知识考核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理论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 不同类型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方法和技术 -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 特种设备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中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2.2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人员需要展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实际操作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使用无损检测设备和仪器进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 - 进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现场操作 - 分析和判断无损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编写无损检测报告和建议修复意见2.3 问题解决能力通过考核,评估考核人员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在无损检测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结果的合理解释和分析能力 - 针对特种设备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3. 考核流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按照以下流程进行:3.1 报名与资格审查考核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和资料进行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3.2 笔试考核人员需参加针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笔试考试,考察理论知识。

3.3 实操考核考核人员需进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实际操作考核,通过模拟场景进行实操操作。

3.4 面试考核人员需接受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面试,考察问题解决能力和专业素养。

3.5 综合评定根据考核人员在各个环节的表现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给出合格与否的评定结果。

4. 考核标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的评定标准如下:4.1 理论知识考核理论知识考核依据考试成绩评定,成绩合格标准为60分以上。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

考委会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技术交流活动;(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寄发工作;(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tsgz800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tsgz800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tsgz800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质量和安全性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准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是一项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因此,确保特种无损检测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十分重要。

一、考核内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理论知识考核:考核人员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流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

2.实操能力考核:考核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的熟练程度,包括使用无损检测仪器仪表的能力、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等。

3.技术方案制定能力考核:考核人员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过程中,能否制定合理的技术方案以及对各种问题的解决能力等。

4.文档报告编写能力考核:考核人员在无损检测完成后,根据检测结果编写技术报告和检测记录等文件的能力。

5.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考核:考核人员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过程中,对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重视程度。

二、考核流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资格审核:对报名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学历和培训等要求。

2.理论考核:以笔试的形式对考核人员的理论知识进行考核,考察其对无损检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的掌握程度。

3.实操考核:对考核人员进行实操能力的考核,通过模拟实际工作场景的方式,考察其在实际操作中的熟练程度。

4.技术方案制定能力考核: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考核人员的技术方案制定能力进行考核。

5.文档报告编写能力考核:要求考核人员根据给定的检测结果编写技术报告和检测记录等文件,并对其进行评估。

6.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考核:对考核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通过面试和问卷调查等方式。

三、考核标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理论知识掌握程度:考核人员应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基本原理、方法和常见问题等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达到一定水平。

2.实操能力熟练程度:考核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应熟练掌握无损检测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并能独立完成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检测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 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折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要求的继续 教育培训证明(注2)、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
n 注2:申请RT (DR,CR)或者AUTO项的人员无需提供。DR为平板探测器数字射线检测 ,CR为计算机放字射线检测。
规程; n (五)对无损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定或者解释; n (六)向I级和II级检测人员说明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
艺规程的相关规定; n (七)对I级和II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指导和培训。 n 未设III级检测人员的无损检测项目,II级检测人员可以承
担III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一、总 则
n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n 第二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适用范例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以 下简称检测人员)。
n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 《检测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n 对符合要求允许参加考试的申请人,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向 其发出考试通知。
n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将考试成绩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公布考试合格人员 的名单、合格项目等有关信息。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六、审批发证
n 第二十四条 审批发在程序,包括取证申请、受理、审批 和发证。
n 各级别检测人员换证方式应当符合表3要求。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七、换证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实施细则(草案)1 总则1.1.为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具体方式和要求,根据《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的组织实施要求;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四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高级)Ⅱ级(中级)Ⅰ级(初级)资格的取证考核(初试)和换证考核(复试)的内容,方式,合格评定标准,以及复议规定。

涡流(ET),声发射(AE)无损检测方法的考核的内容,方式暂不作规定。

1.3.本细则由全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提出,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公布执行。

本细则由全国考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考核的组织实施要求2.1.年度考核计划2.1.1.各级考委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当年的考核计划。

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拟举办考核的无损检测方法类别(RT,UT,MT,PT)、性质类别(初试,复试)、级别(Ⅲ,Ⅱ,Ⅰ)、时间(月份)、地点(城市)。

2.1.2.年度考核计划应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采用适当的方式(例如网上,会议上,报刊上)予以公告,同时报送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局备案。

2.1.3.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考核计划,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同时报送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局备案。

2.2.考核准备2.2.1.报考人员条件审查考核机构应对报考人员的条件进行初审,根据《考核申请表》和所附材料的内容核查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考核申请表》不符合要求,所附材料不全者,应督促其重新申报;对条件不符合规定,未通过审查者,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初审情况和通过初审的有关材料报同级安全监察机构复审,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讲解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讲解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讲解1. 引言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本文档将详细讲解这些规则。

2. 考核内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无损检测理论知识考核无损检测理论知识是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方法、检测原理、设备操作规程等。

2.2 检测工具与设备操作考核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需熟悉并正确操作检测工具与设备。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仪表的使用、设备的调试与维护等。

2.3 检测操作技能考核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检测操作技能。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操作、对检测结果的准确判断和分析等。

2.4 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理考核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安全隐患的识别与处理、突发事件应对等。

3. 考核方式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方式主要采用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

3.1 笔试笔试是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理论知识的考核方式。

考核题目设置涵盖了无损检测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相关规程等。

3.2 实际操作考核实际操作考核是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检测操作技能和设备操作能力的考核方式。

考核内容包括对特种设备进行实际检测操作,并就检测结果进行准确判断和分析等。

4. 监督管理为了确保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实施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4.1 考核周期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

根据考核结果,对合格的检测人员进行奖励和培训,对不合格的进行警告和补救措施。

4.2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定期抽查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4.3 奖惩措施根据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作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其所承担的职责和在工作中展现出的能力,对于保障设备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此,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需要接受系统的考核和监督管理。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以保证这一职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为保障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在进行工作时的良好表现,需要对其进行考核。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

2.考核方式考核方式有笔试和实操考试两种方式。

其中,笔试考试内容涵盖理论知识和实操考试的操作流程等。

实操考试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校准正确性、设备的使用规范性和仪器的工作效果评估等。

3.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包括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分数段。

其中,笔试和实操考试均需达到合格分数段方可通过考核。

二、考核的时间考核时间一般以每2年为一个周期进行。

考核时间安排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和企业协商决定,但须保证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

三、考核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的重要性在于:1.基于考核的要求,可保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在使用设备时规范化、规范安全操作,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2.通过考核评定,能够保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在工作中展现出的能力是达到一定的标准,提高他们的工作业绩。

四、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的后续,还需要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业证书备查制度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需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进行工作时需携带执业证书。

监管机构每年定期进行执业证书复审,核对执业证书的真实性。

2.文化培训制度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还需要接受文化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实现知识更新,开拓视野,提高工作能力。

3.继续教育制度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掌握最新的无损检测技术或检验标准,以保持专业技能的熟练度和准确性。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考核目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评估检测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保证其能够胜任职业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生产效益。

二、考核对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包括无损检测工程师、技师、技师助理等在内的所有检测人员。

三、考核内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无损检测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无损检测的原理、方法、技术要求、设备和材料等方面的知识。

2.无损检测实践操作技能,包括各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具体操作技能和能力。

3.无损检测数据分析和判定能力,包括针对不同问题或场合的数据处理能力、判断和评估能力以及问题解决能力等。

4.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包括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方面的考核。

五、考核方式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在岗考核:利用无损检测工作中的实际操作,结合评估、反馈等方式,对检测人员进行在岗考核。

2. 模拟考试:在考场或实验室等环境下,通过安排检测任务、设置检测标准等方式,测试检测人员的无损检测理论知识和能力。

3. 考试和认证:在相关考试机构进行有组织的考试和认证,评估检测人员的无损检测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六、考核结果处理1. 符合要求:考核人员经评估符合考核要求,给予相应的考核证书。

2. 不符合要求:考核人员未能符合要求的,需接受再次教育和培训,并重新参加考核。

七、监督管理1. 对考核人员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培训,保证其持续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2. 对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记录,时刻掌握其技术能力和工作表现情况。

3. 对考核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无损检测工作质量和安全。

[200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200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

考委会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七条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技术交流活动;(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寄发工作;(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细则

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细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

考委会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七条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技术交流活动;(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寄发工作;(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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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ﻫ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

考委会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ﻫ第七条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ﻫ(一)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ﻫ(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ﻫ(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技术交流活动;ﻫ(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寄发工作;ﻫ(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级考委会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聘请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ﻫ(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ﻫ第九条考委会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考核条件,制订并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管理制度,经国家质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条各级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且不得受聘于从事无损检测设备器材制造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

省级考委会如有人员调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申请第十一条无损检测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初试)申请和换证考核(复试)申请。

第十二条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ﻫ(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ﻫ(二)双眼矫正视力和颜色分辨能力满足所申请无损检测工作的要求;ﻫ(三)报考Ⅰ级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报考Ⅱ级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持无损检测专业大专(含)以上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Ⅱ级。

报考Ⅲ级,应当至少持有2个Ⅱ级项(除TIR外,报考RT或UT项,Ⅱ级证中应当含有MT或PT项;报考MT、PT、ET、AE项,Ⅱ级证中应当含有RT或UT项)。

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历和持低一级别证的时间,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第十三条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初试申请表》(附件1),向承担相应级别考核的考委会提交申请。

报考Ⅰ、Ⅱ级申请,经省级考委会初审,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报考Ⅲ级申请,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经全国考委会初审,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

未通过核准的,全国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ﻫ第十四条报考Ⅰ、Ⅱ级的人员,应当参加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组织的考核。

特殊情况,由报考人员申请,经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地区省级组织的考核。

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ﻫ第十五条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如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应当在有效期满当年的2月底前,按要求向相应的考委会提出复试申请(附件4)(年龄满65周岁以上者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经初审和核准后,方可参加复试。

未通过核准的,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ﻫ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复试的人员,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实施考核的考委会提交延期复试申请(附件5),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后,办理证件有效期延期手续,但延期时间最多可批准1年(实际延长时间将在下个有效期内扣除)。

逾期未参加复试或未获准延期复试人员,其证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四、考核发证第十六条各级考委会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考核计划(初试和复试)予以公告,并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省级年度考核计划还需抄送全国考委会。

ﻫ第十七条报考Ⅰ、Ⅱ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标准为70分(百分制)。

第十八条无损检测人员各种检测方法的具体考核内容,按照相应方法的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

考核大纲由全国考委会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执行。

ﻫ第十九条考委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发证机关核准。

考委会按照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将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并协助制作和寄发人员证。

ﻫ第二十条无损检测初试、复试考核合格人员,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附件2),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发。

证件有效期4年,实行全国统一编号(附件3)。

ﻫ第二十一条申请复试的Ⅰ级人员,在参加指定内容的培训后,可直接换发人员证件;Ⅱ级(含)以上人员应当参加复试考核,一次复试未合格者,可再次参加复试考核,此期间,可从事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无损检测工作;第二次复试仍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再被允许继续从事所复试级别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但可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直接取得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人员证件。

ﻫ第二十二条报考人员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五、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考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考核条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考核,确保考核质量。

考委会发生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可立即停止其考核工作。

(一)考委会人员或考核条件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ﻫ(二)工作管理混乱或严重违规,考核质量低劣;(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从事考核工作的组织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徇私枉法。

发现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违规人员的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考评人员所持有的检验检测人员证。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ﻫ(一)泄露考试内容,严重影响考核公正的; ﻫ(二)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ﻫ(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结果失实的;ﻫ(四)其他严重影响考核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方法与级别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ﻫⅠ级人员可在Ⅱ、Ⅲ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ﻫⅡ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艺规程或在Ⅲ级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并按无损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Ⅲ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协调Ⅱ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ﻫ第二十六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测服务;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ﻫ第二十七条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该检测报告无效。

ﻫ第二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ﻫ(一)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超项目检测;ﻫ(二)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三)违反检测程序、工艺,造成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严重失实;ﻫ(四)玩忽职守,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ﻫ(五)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ﻫ(六)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

ﻫ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人员证被吊销的人员,发证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

第三十条持证人员变更受聘单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件。

换发Ⅰ、Ⅱ级证的人员应当向新的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跨省变更的还须有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以及现所持有的证件(正、副本),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换发证件(正、副本)。

换发Ⅲ级证的人员,应当向全国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需有原聘用单位及现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签章),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以及现所持有的Ⅲ级证件(正、副本),由全国考委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换发证件(正、副本)。

第三十一条证件遗失,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应当有原证件注明的聘用单位的确认签章),经发证机关核准后,补发证件。

六、附则第三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ﻫ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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