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101-03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
3.核设施厂址安全评价
3.核设施厂址安全评价第三章核设施厂址安全评价1991年发布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提出了陆上固定式反应堆核动力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厂址安全评价的12个相关导则,HAD01/01 地震。
HAD01/02 大气弥散。
HAD01/03 人口分布。
HAD01/04 外部人为事件。
HAD01/05 放射性物质水利弥散。
HAD01/06 水文地质。
HAD01/07 查勘。
HAD01/08 滨河设计基准洪水。
HAD01/09 滨海设计基准洪水。
HAD01/10 极端气象。
HAD01/11 设计基准热带气旋。
HAD01/12 地基安全。
2003年将先前的导则修编归纳成6个导则。
民用核设施包括,(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5)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和永久储存的深地质高放废物是在核能发展和核技术利用中必须统筹考虑的工程。
第一节核电厂厂址安全评价综述陆上固定式核电厂厂址有三种类型,(1)在一定深度的海上建造固定的漂浮式核电厂。
(2)地下式核电厂。
(3)地上核电厂(滨海核电厂、滨河核电厂、滨湖核电厂)。
地下式核电厂与同规模的地上核电厂相比,总建造费用方面,半地下式的增加3%-4%,全地下式的增加6%-7%。
一、核电厂厂址选择和厂址安全评价核电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核电厂厂址选择是根据国家核安全法规标准,按照国家的能源政策、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对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核电厂厂址选择是指为核电厂选择适合厂址的过程,包括针对有关设计基准和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应避开能动断层、人口密度高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等环境敏感区。
核电厂厂址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危害,同时对于核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
核电厂近域的预期人口增长率估算方法
104 集成电路应用 第 38 卷 第 3 期(总第 330 期)2021 年 3 月Applications创新应用人口预测资料,对人口分布进行分析和预测。
以所在省市的人口预测增长率估算厂址评价区域的预期人口通常会有一定的偏差,尤其对于核电厂近区域(如厂址半径15km、10km、5km范围)来说,偏差将会更大。
本文通过分析和研究给出了一些估算方法,对核电厂近区域的人口分布预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 人口预测增长率的估算方法在目前的核电厂近区域人口预测时,通常采取了和厂址评价范围一致的预期人口增长率,然后采用马尔萨斯人口预测模型进行预测。
核电厂厂址通常都选择在远离大城市,人口密度相对较低,附近区域较为偏僻,经济不甚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的人口一方面存在自然增长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会随着核电的建设以及其他工业或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机械增长。
目前在核电厂寿期内人口分布估算中通常采用马尔萨斯人口预测模型,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参数为人口基数和人口增长率,核电厂近区域的人口现状基数通过调查比较容易获得,主要的难点是人口增长率的估算。
目前的一些人口预测研究更偏重于大区域、大城市的人口变化趋势,经济不发达乡镇或0 引言人口分布是核电厂厂址选择和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在我国相关核安全法规导则中提出了必须要考虑厂址区域人口分布现状和寿期内的人口分布情况。
核电厂近区域属于需要重点关注的区域,不仅存在自然增长的情况,随着核电的建设以及其他工业或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机械增长。
由于核电厂近区域预期人口增长率的估算目前没有较为适宜的方法,目前通常采取了与厂址评价范围一致的预期人口增长率,与实际情况将会有较大的偏差。
1 研究背景人口分布特征是核电厂厂址选择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也包括了对核电厂寿期内人口分布的预测,在核安全法规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中明确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在相关的核安全导则和相关标准中要求提供核电厂运行第一年以及寿期内每隔十年的预期人口数[2,3]及其依据。
中国核安全管理
(续) HAD1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动力厂系列包括3个规定和一个附件: 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01《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 堆管理》
核 动 力 厂
通 用
研 究 堆
核 燃 料 循 环 设 施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核 燃 料 管 制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放 射 性 物 质 运 输 管 理
射 线放 装射 置性 放同 射位 防素 护与 条 例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 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二、中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四个层次,其中法律层次的文件由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法规层次的文件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核安全局可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在核安全 的法律法规方面,目前可划入法律层次的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但此法律远 远不能覆盖核安全管理的主要方面,因而我国的 核安全管理在法律层次的基础上尚不完备(根据 各国实践,应制定核安全法或原子能法等)。
浠水核电厂环评报告简本
浠水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简本)湖北核电有限公司二○一○年七月项目名称:浠水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简本)评价单位: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束国刚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 1904 号目录第一章概述1.1 核电厂概况1.2 建设目的1.3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依据1.4 评价标准第二章厂址与环境2.1 厂址地理位置2.2 人口分布2.3 土地利用及资源概况2.4 气象2.5 水文2.6 地质地震2.7 环境质量现状第三章电厂3.1 厂区规划及平面布置3.2 反应堆和蒸汽-电力转换系统3.3 电厂用水和散热系统3.4 输电系统3.5 专设安全设施3.6 放射性废物系统和源项3.7 化学物质排放3.8 生活废物3.9 放射性物质运输第四章电厂施工建设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第五章电厂运行的环境影响5.1 散热系统和其它非放射性因素的环境影响5.2 正常运行的辐射影响第六章电厂事故的影响6.1 最大可信事故辐射影响6.2 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6.3 其它事故6.4 制定和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第七章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7.1 运行前的环境监测7.2 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7.3 运行期间流出物监测第八章厂址筛选第九章电厂建设和运行的效益分析第十章公众参与第十一章结论第一章概述1.1核电厂概况浠水核电厂规划建设四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采用“一次规划,分批建设”的模式,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设两台AP1000核电机组。
浠水核电厂一期工程初步拟定于2013年5月31日一号机组主体工程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单台机组建设周期为56个月,两台机组间隔8个月,第1台机组商运时间为2018年1月,第2台为2018年9月。
浠水核电厂一期工程由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为控股投资方,并委托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前期工作及设计工作。
HAD(核安全导则)
HAD(核安全导则)HAD(HAF的实施细则和标准,推荐执行,相似技术和标准等须证实达到要求)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1994年修订)HAD101-0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1987年11月20日)HAD 101-03《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1987年7月11日)HAD101-04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11月28日)HAD101-05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1991年4月26日)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1991年4月26日)HAD1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89年7月12日)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90年5月19.)HAD1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不包括热带气旋)...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1996年修订)_百度文库HAD1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4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5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6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2-08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9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0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1-96 核电厂防火(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2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1996年修订) HAD102-14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5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6核动力厂基于计算机的安全重要系统软件(2004年12月8日)HAD102-17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5年6月5日/7月1日)HAD103-01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05年)(87年颁布,04年修订,05年1月1日执行)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3-04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5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1996年修订) HAD103-06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7核电厂在役检查(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8核电厂维修(1993年修订)HAD201-01研究堆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1996年12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202-01研究堆运行管理(1989年4月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202-03研究堆的应用和修改(1996年12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202-04研究堆和临界装置退役(1992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202-05研究堆调试(2010年6月2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202-06 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2010年6月2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301-01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1991年7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301-02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 301-0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1998) HAD401-01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401-02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401-03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1997)HAD401-04放射性废物的分类(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401-05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1998)HAD401-06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1(低浓缩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恒算).HAD 501-02 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3核设施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国家核安全局2005年7月22日批准发布) HAD501-04(核设施出入口控制).(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5 (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6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08年发布)HAD 501-07 核动力厂核材料衡算(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002-01-2010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报批稿)HAD002-02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HAD002-03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HAD002-04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HAD 002-0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1992)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1991年8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002-07-2010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报批稿) 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1991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以及技术文件组成。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发布,具有强制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力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安全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属于推荐性文件。
核安全技术文件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作为技术参考。
现行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共128项,其中法律2项,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9项,导则90项(截至2019.10.17)。
各部分清单如下: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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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质量保证
核电质量保证核电质量保证的主要名词术语1、物项:材料、零件、部构、系统、构筑物以及计算机软件的通称。
(HAF003)2、服务:由供方进行的工作,例如设计、制造、检查、无损检验、修理或安装等。
(HAD003/01)3、活动或工作:在《质保规定》中,又常常把这种“工作”称为活动”。
所以,“影响质量的工作”也称为“影响质量的活动”。
4、质量: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GB/T19000-2008)5、质量活动:指“影响质量的活动(工作)”6、质量保证:为使物项和活动(工作)与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合,并提供足够的置信度,所必须的一系列有计划的系统的活动。
(HAF003)7、质量控制:按规定要求为控制和测量某一物项、工艺和装置的性能提供手段的所有质量保证活动。
HAF003/01《核电厂质证大纲的制定》8、质量活动的从事者:指实施质量(控制)活动的人员。
9、验证人员:对质量活动的从事者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相关措施)进行,以及质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人员。
这种验证一般包括三种方式:——对质量控制过程实施监督;——对质量的检验或试验;——对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有效性的监查。
这些人员通称为验证人员,又可分别称为对质量控制的监督人员或质检人员,检验或试验人员,以及质保监查人员。
核设施质量保证标准发展简介——1959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质量保证标准 MIL-Q-9858A质量大纲要求》;——70年代初,美国颁布了联邦法规10CFR50《生产和使用核设施的许可证审批》的附录B《核电厂的质量保证大纲》;——1978年IAEA颁布了50-C-QA《核电厂安全质量保证实施法规》Code of Quality Assurance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Safety;——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1986.7.7,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颁布《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400(1986年版)及其10个导则,HAF0401-0410,该版是IAEA 50-C-QA及其10个导则的翻译版;——1987年ISO发布ISO9000质量管理系列标准;——1988年,IAEA对50-C-QA作了少量修改;——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根据1988年IAEA50-C-QA 修订版,对1986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进行修改,颁布了1991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编号仍为HAF0400)。
3. 核设施厂址安全评价
第三章核设施厂址安全评价1991年发布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提出了陆上固定式反应堆核动力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厂址安全评价的12个相关导则, HAD01/01 地震。
HAD01/02 大气弥散。
HAD01/03 人口分布。
HAD01/04 外部人为事件。
HAD01/05 放射性物质水利弥散。
HAD01/06 水文地质。
HAD01/07 查勘。
HAD01/08 滨河设计基准洪水。
HAD01/09 滨海设计基准洪水。
HAD01/10 极端气象。
HAD01/11 设计基准热带气旋。
HAD01/12 地基安全。
2003年将先前的导则修编归纳成6个导则。
民用核设施包括,(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5)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和永久储存的深地质高放废物是在核能发展和核技术利用中必须统筹考虑的工程。
第一节核电厂厂址安全评价综述陆上固定式核电厂厂址有三种类型,(1)在一定深度的海上建造固定的漂浮式核电厂。
(2)地下式核电厂。
(3)地上核电厂(滨海核电厂、滨河核电厂、滨湖核电厂)。
地下式核电厂与同规模的地上核电厂相比,总建造费用方面,半地下式的增加3%-4%,全地下式的增加6%-7%。
一、核电厂厂址选择和厂址安全评价核电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核电厂厂址选择是根据国家核安全法规标准,按照国家的能源政策、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对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核电厂厂址选择是指为核电厂选择适合厂址的过程,包括针对有关设计基准和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应避开能动断层、人口密度高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等环境敏感区。
核电厂厂址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危害,同时对于核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
宁德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
宁德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简本)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二○○九年六月项目名称:宁德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简本)评价单位: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束国刚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 1904 号目录第一章概述1.1项目概况1.2评价标准第二章厂址与环境2.1 厂址地理位置2.2 人口分布2.3 土地利用及资源概况2.4 气象2.5 水文2.6 地质地震2.7 环境质量现状第三章电厂3.1 厂区规划及平面布置3.2 反应堆和蒸汽-电力系统3.3 电厂用水和散热系统3.4 输电系统3.5 专设安全设施3.6 放射性废物系统3.7 化学物质排放3.8 生活废物3.9 放射性物质运输第四章电厂施工建设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第五章电厂运行的环境影响5.1 散热系统运行的影响5.2 正常运行的辐射影响5.3 其它影响5.4 退役第六章 电厂事故的环境影响6.1 电厂放射性事故6.2 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6.3 其它事故第七章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7.1 运行前的环境监测方案7.2 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方案7.3 运行期间流出物监测方案7.4 质量保证计划第八章应急准备第九章公众参与第十章结论第一章 概述1.1 项目概况本项目核电厂名称为“宁德核电厂”,由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并负责电厂建成后的运营和管理。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3月23日在福建省宁德市注册成立,公司的投资方为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三个股东方所持股比分别为46%、44%和10%。
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四台机组建设规模为4×1000MW级压水堆核电机组,采用CPR1000压水堆核电机组。
根据初步计划,三号机组于2014年7月投入商业运行,四号机组于2015年3月投入商业运行。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受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的委托,针对宁德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核电项目管理规范文件
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2 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伤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伤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部门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管理标准(试行)核电项目建设前期管理总流程图核电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分解结构核电项目建设管理组织分解结构行政事务部岗位设置及职责后勤保障管理指南企业文化管理指南审计与监察管理指南文件管理指南信息管理指南行政与公共关系管理指南综合管理部岗位设置及职责财务管理指南计划管理指南人力资源管理指南合同管理指南党群与纪检监察管理指南设计与工程管理部岗位设置及职责设计接口管理指南设计进度管理指南设计质量管理指南设计预算管理指南前期质量管理指南前期进度管理指南前期投资和费用管理指南前期风险管理指南质量与安全管理部岗位设置及职责QHSE 整合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指南核电前期安全管理指南核电前期环境管理指南核电前期质量管理保证指南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规划选址工作说明书厂址普选委托工作说明书厂址普选报告编制工作说明书核电厂工程地质勘测规定(试行)核电厂水文气象规定(试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核电厂测量规范核电站工程勘测技术规程(送审稿)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核电厂气象规范(征求意见稿)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核电厂的地震分析及试验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核电厂厂址查勘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不包括热带气旋)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对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及附件的要求(试行)核电厂建设前期工作外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初步可行性研究招标工作说明书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获取政府意向性文件工作说明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说明书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说明书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深度的规定(试行)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规定核电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核电厂建设项目估(概)算费用构成及项目划分(征求意见稿)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核电厂建设项目经济性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版)可行性研究招标工作说明书可行性研究阶段“两评”工作说明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单项报批工作说明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说明书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咸宁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格式核设施、铀(钍)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受理登记表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地震工作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核电生产统计指标体系管理暂行办法核电厂生产计划和调度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说明书设计、建造阶段“两评”工作说明书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制定工作说明书建造许可证申请工作说明书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核电厂物项创造中的质量保证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创造中的质量保证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核电厂的安全评价与验证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取证 (延续、变更) 申请审批程序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创造及使用备案程序进口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取证(延续、变更)申请审批程序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管理程序(试行)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格式核设施、铀(钍)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受理登记表入境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备案表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查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民用核设施控制人员执照核发民用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核电厂初步设计内容与深度规定初步设计工作说明书核岛系统设计建造规范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份分级核电厂防火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安全系统准则单一故障准则应用于核电厂安全系统核电厂安全系统中数字计算机的合用准则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核电厂常规岛仪表与控制系统设计规程核电厂辅助控制点设计准则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核电厂海工构筑物设计规范及其相关说明RCC-P 法国90 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系统设计和建造规则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前期厂址准备工作计划制定工作说明书五通一平工作说明书施工总平面布置工作说明书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内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电力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规定电力工程设计代码施工总平面图设计指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图设计管理工作说明书施工准备管理工作说明书项目融资工作说明书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说明书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关于与外商签定合资合作意向书有关规定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电力外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创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发机电技术规范书汽轮机技术规范书英汉核电站分类词汇压水堆核电站一回路主设备监造技术导则核电设备设计创造安装单位清单核电站设备创造质量监督检查员手册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正文:----------------------------------------------------------------------------------------------------------------------------------------------------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1991年7月27日发布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的准则和程序,以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提供的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充分考虑到与厂址有关的自然现象及特征;(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5)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6)说明国家核安全部门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本规定3.1条所列总准则用于:(1)选择若干推荐厂址,并评价它们是否适合于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行;(2)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安全要求;(3)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可接受性。
本规定3.2至3.5条为用于下述三方面问题的具体准则:(1)厂址所在区域对核电厂的影响;(2)核电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3)人口因素的影响。
第4章和第5章为用于满足上述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程序。
核电厂厂址选择过程,通常包括对一个大的地区的调查和研究。
以选择一个或若干个候选厂址(厂址查勘),继而详细评价那些候选厂址。
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安全法规的第一部分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引言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的准则和程序,以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提供的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充分考虑到与厂址有关的自然现象及特征;(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5)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6)说明国家核安全部门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本规定3.1条所列总准则用于:(1)选择若干推荐厂址,并评价它们是否适合于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行;(2)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安全要求;(3)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可接受性。
本规定3.2至3.5条为用于下述三方面问题的具体准则:(1)厂址所在区域对核电厂的影响;(2)核电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3)人口因素的影响。
第4章和第5章为用于满足上述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程序。
核电厂厂址选择过程,通常包括对一个大的地区的调查和研究。
以选择一个或若干个候选厂址(厂址查勘)①,继而详细评价那些候选厂址。
本规定主要考虑厂址的详细评价。
本规定的宗旨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厂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不能接受的风险②。
本规定的内容并未考虑核电厂的非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应遵循其他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的内容只包括那些与辐射安全有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核能供热厂规划选址要点探讨
核能供热厂规划选址要点探讨摘要:核能供热是供热领域的新实践,目前处于探索阶段。
核能供热厂有其自身特点,其有别于核电厂的,在规划选址阶段需予以区分。
吸取了前期工程咨询的经验,从人口分布、土地征用、生态红线、产品供需、建设规模5个点,论述核电厂与核能供热厂在规划选址的差异,并给出核能供热厂规划选址的建议。
关键字:核能;蒸汽供应;选址;工程咨询鉴于传统供热项目一次能源来自于化石能源,随着2030年碳达峰及2060年碳中和目标推进,近年来核能供热成为可选技术路线。
核能作为清洁能源,具有零碳排放、无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特点,能够持续不间断为用户提供能源,核电已成为我国主要电力供应形式之一。
目前核能供热有两种方式:一、利用核电厂汽轮机抽气形成满足用户需求品质的蒸汽。
二、在用户负荷中心建立核能供热厂,为用户供应合格品质的蒸汽[1]。
其中方式二仍处于探索阶段。
本文仅针对核能供热厂论述。
规划选址贯穿于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全过程,从厂址普选到厂址评价所考虑的要点从广泛到细致。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若对规划选址要点考虑不深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将带来潜在项目颠覆性影响。
凭借多个核电厂前期工程咨询的丰富经验,结合近年来较新的核能供热厂规划选址实践,本文探讨核能供热厂与核电厂规划选址的差异,并且提出核能供热厂规划选址的建议。
1 规划选址要点及差异首先需明确核能供热厂的核心用户对象。
核心用户通常包括工业用户和居民用户,考虑到居民用户以供暖为主,受季节性需求影响较大,造成核能机组可用率较低,经济性不高。
因此以居民供暖为目的的核能供热厂项目可行性较低。
工业用户对热源需求相对更稳定,能够保证核能机组较高可用率,工业用户已成为核能供热厂最核心的用户。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刻考虑如下要点:1.1厂址周边的人口分布周边区域人口分布对核电厂选址有较大制约,其主要从应急计划可行性考量。
根据《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2],满足0km-2km、2km-5km地带的实际人口V ZP≦V MZP(区域平均人口乘以地带面积,区域通常考虑20km内),且在5km-10km地带的实际人口V ZP≦2V MZP,在10km-20km地带的实际人口V ZP≦3V MZP,叠加20km范围内没有超过20万的人口中心等等条件,才被评价为适宜的核电厂厂址。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单选题]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互影响的各(江南博哥)种因素,以及对O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A.厂址B.电厂C.运行D.安全正确答案:D[单选题]2.《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厂址选择的总准则用于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OOA.安全性B.适宜性C.可靠性D.可接受性正确答案:D[单选题《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的宗旨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厂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O的风险。
A.较高B.潜在C.长期D.不能接受正确答案:D[单选题]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的内容包括与()有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
A.核安全B.辐射安全C.一般工业安全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B[单选题一个厂址的可接受性是与拟建核电厂的()密切相关的。
A.类型B.性质C.设计D.运行正确答案:C[单选题]6.从安全观点来看,如果与厂址有关的问题在()上有办法解决,从而保证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对该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则这个厂址就符合要求。
A.技术B.管理C.防护D.应急正确答案:A[单选题]7.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是核电厂建造O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A.可行性研究B.安全评价C.环境影响评价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A[单选题]8.许可证申请者必须负责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出厂址()报告,充分地说明在该厂址上能够建造拟建的核电厂,并能在整个预计寿期内安全运行。
A.可研B.选择C.安全D.评价正确答案:D[单选题]9..核安全的观点考虑,核电厂厂址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O辐射影响,同时对于核电厂正常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
A.较高B.过量C.潜在D.长期正确答案:B[单选题]10.在评价一个厂址是否适于建造核电厂时,必须考虑()方面的因素。
核设施厂址安全评价-核电厂厂址评价中的放射性物质流出的弥散和人口分布问题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设施厂址安全评价-核电厂厂址评价中的放射性物质流出的弥散和人口分布问题[单选题]1.核电厂厂址评价为做好核电厂流出物向环境的评价,需为论证实施应急计划的()(江南博哥)而收集厂址周围人口分布数据的方法。
A.适宜性B.可行性C.有效性D.随机性正确答案:B[单选题]2.()是把核电厂正常排放或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输运到环境中去,从而可能影响公众的主要照射途径。
A.大气B.地表水C.地下水D.地表土壤正确答案:A[单选题]3.为评价核电厂放射性物质在大气中的弥散,气象调查大纲应提供在核电厂开始()前足够长时间(至少一整年)具有厂址代表性的气象数据,并应在核电厂的整个寿期内持续观测。
A.设计B.建造C.调试D.运行正确答案:B[单选题]4.为评价核电厂放射性物质在大气中的弥散,应保证收集的数据能充分代表厂址气象条件。
应提供至少()整年有代表性的气象数据,并说明这些数据表征厂址长期气象特征的程度。
A.1B.2C.5D.10正确答案:A[单选题]5.为评价核电厂放射性物质在大气中的弥散,气象数据应至少每隔()小时收集一次。
A.0.5B.1C.1.5D.2正确答案:B[单选题]6.为评价核电厂放射性物质在大气中的弥散,气象数据应至少每隔一小时收集一次。
并且每小时平均记录时间不应小于()min。
A.5B.10C.15D.20正确答案:B[单选题]7.为评价核电厂放射性物质在大气中的弥散,气象参数的数据分析包含()个基本步骤。
A.2B.3C.4D.5正确答案:A[单选题]8.为评价核电厂放射性物质在大气中的弥散,应采用的有代表性的大气弥散模型,推算短期()正常或事故排放所致的归一化浓度和沉积值。
A.几十秒B.几分钟C.几小时D.几天正确答案:C[单选题]9.为评价核电厂放射性物质在大气中的弥散,应采用的有代表性的大气弥散模型,推算假象事故较长期()排放所致的归一化浓度和沉积值。
A.几十小时B.几天C.一个月D.几个月正确答案:C[单选题]10.为评价核电厂放射性物质在大气中的弥散,应采用的有代表性的大气弥散模型,推算常规运行长期()排放所致的归一化浓度和沉积值。
城镇化对我国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影响研究
傅小城,黄晓冬,杜风雷.城镇化对我国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影响研究[J].核安全,2020,19(2):39-44.Fu Xiaocheng,Huang Xiaodong,Du Fenglei.Study on the Influence of Urbanization on Site Selec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J].Nuclear Safety,2020,19(2):39-44.城镇化对我国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影响研究傅小城,黄晓冬,杜风雷*(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200233)摘要:本文引入我国城镇化发展指标,并给出城镇化指标在我国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应用方法,提出城镇化发展指标的应用要求,特别是人口集中系数。
本文推导出不同区域的人口数、不同区域划分方法条件下人口集中系数的要求,为核电厂选址过程中人口分布分析提供参考。
本文还结合江苏省某地区的核电厂厂址普选工作实例,证实了城镇化指标在分析城镇化对厂址选择影响时的可行性。
关键词:城镇化;核电厂;厂址选择;人口分布;人口集中系数中图分类号:TM623.8文章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5360(2020)02-0039-0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双重进程中。
城镇化是城乡发展转型的主导驱动力,协调城乡关系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1]。
可以说,城镇化是影响我国人口分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对节能减排要求的不断提高,核电作为清洁低碳能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核电发展离不开核电厂厂址的选择,而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是核电厂厂址选择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前期论证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从厂址选择、论证到最终允许开工建设往往需要十多年时间,而这期间,厂址周边城镇化导致的人口增长和人口分布的变化会明显影响核电厂建设的可行性。
虽然各地政府对纳入国家规划的核电厂厂址会进行保护,但很多厂址还是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厂址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