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05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助业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助业贷款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则上不含港澳台),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五)提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六)个人助业贷款支持的企业条件:1、支持的企业类型:(1)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3)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支持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所处行业符合我行信贷政策投向;(2)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通过当年年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通过当年年检;(3)开业年限在2年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4)优先选择大型企业的上下游企业;(5)支持有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包括为大企业进行长期配套生产的、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代工贴牌生产的以及出口导向型生产的制造业企业;(6)支持经营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地区总代理或专项品牌的分销商;(7)严格控制房地产、建筑、住宿和餐饮娱乐行业。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了更好地解决生产、销售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使其得到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本行特推出“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
为规范“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本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是指本行对以企业主个人名义申请,满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用于解决企业的中短期信贷需求。
第三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实行“一次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循环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 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销售经营的独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者、主要股东等。
第五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的借款人条件一.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三、信用记录良好;四.企业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电费凭证、纳税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六.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要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本行办理;七.所经营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用于满足中小企业中短期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因扩大经营而需改造的固定资产项目、与经营项目有关的其他资金需求等。
第七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二.从事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如系留学用途,也可发放美元贷款,详见第六节外汇留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三)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合法指定用途,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旅游合同、就学证明等;(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同城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和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
贷款用途包括:(一)支付自用房的装饰、装修费用;(二)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三)支付境内外旅游费用;(四)支付借款人近亲属出国留学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需费用;(五)支付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就读于国内大学、研究生院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六)支付购买汽车、住房首付款;(七)贷款人总行批准的其它个人综合消费用途。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未修订)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即受托人)按其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具体指:(1)政府部门;(2)企事业单位;(3)个体工商户;(4)中国国籍自然人。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委托人)不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2)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3)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委托人应声明并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委托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六条委托代理双方必须遵守“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先收后付、银行不透支、不予垫款、有偿代理”的原则。
第七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
我行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的个人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开办第八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本地委托贷款,也可以办理异地委托贷款。
本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同在一地的委托贷款。
异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至少有一方在异地的委托贷款。
受托人办理异地委托贷款时,务必遵循审慎原则,严控风险。
第三章委托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条贷款对象由委托人确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大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治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批准设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治理机制,制订贷款治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畴,实施差不风险治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咨询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治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大贷款资金支付治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操纵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形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操纵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按照本方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一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手房屋是指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屋,包括一手住房和一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个人房屋贷款种类,一,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车库,位,贷款,指我行向购买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三,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并符合当地房屋交易管理相关规定,1,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五,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下称,循环贷款,详见第七章,。
第八条住房贷款额度,一,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一手普通自住房的借款人,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购买一手非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额度须小于80%。
第九章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080110-反馈
第二部分——产品第九章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1/23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开展,拓宽个人贷款融资渠道,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满足客户合理利用资金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申请人将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指自然人)合法享有所有权的中国光大银行认可的个人有价单证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
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所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质押贷款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质押的“个人有价单证”包括:(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同城机构对外签发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含阳光卡内定期存款及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本通存折换开的存单,下同)。
(二)借款人本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同城机构对外签发的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含阳光卡内定期存款及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本通存折换开的存单,下同)。
(三)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代售的财政部1999年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四)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代售的财政部发行的电子式国债(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五)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与贷款人签订了《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附件一)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
(六)借款人本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总行开发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和以下非保第二部分——产品第九章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2/23本型理财产品。
1、购买国债、央票、金融债(三大政策性银行发行)联结的理财产品。
2、购买由国家政策性银行、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交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个人助业贷款》深圳光大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申请条件、材料、流程、利率
深圳光大银行贷款申请条件、流程
个人助业贷款
产品说明
银行名称
光大银行办理城市深圳产品名称
个人助业贷款抵押类型
抵押贷款额度范围10~1000 万元期限范围
12~36 个月还款方式分期还款放款时间
32个工作日(审批为5个工作日)产品特点
可信用空白、 可提前还款在线申请地址
/zH6mwAG
申请条件
经营年限:1年以上;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房龄要求:最长不超过25年;
企业注册区域:深圳;
抵押物坐落区域:深圳;
抵押物类型:普通住宅、别墅、商铺、办公楼、厂房;
贷款期限:与客户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所需材料
1.抵押物的归属证明原件;
2.企业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
3.个人资料:身份证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等;
费用说明
贷款金额
5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总费用
2.14万元月供43448元在线申请地址/zH6mwAG。
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如何申请?
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如何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发放的,用于补充小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一、产品特色有哪些?1、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可用于补充借款人本人所经营、控股的企业的流动性资金需求以及安装或修理设备、装潢本企业经营场所等合法指定用途。
2、贷款发放至借款人阳光卡/储蓄存折账户(或根据借款入授权委托书经借款人阳光卡/储蓄存折账户划款至合作单位账户)。
3、企业财务报表、税单等资料可不作为贷款审批的必备条件。
4、可申请一定期限内先还利息、后等额或等本金还款。
二、贷款流程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并提交货款相关资料>银行受理初审>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评估出具评估答复书>银行审批>签订货款合同>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登记.财产保险落实担保手续>银行发放贷款。
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贷款额度授信两类。
1、单笔贷款指贷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次性/分次发放,分次收回的贷款,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贷款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最长3年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
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向贷款人申请使用贷款,但每次使用贷款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
3、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
原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4、贷款金额单一借款人授信金额起点为10万元,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还款方式光大银行提供灵活的还款方式供您按需选择: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按月等本金法,宽限期内还息、后等额还本付息法和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法。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应当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为方便借款人有效运用信贷资金,凡是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并且贷款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借款人可以实行在借款后第一至六个月还款期先还利息,剩余时间等额或等本金还款。
银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光大银行贷款产品细则
光大银行贷款产品细则光大银行作为中国领先的商业银行之一,为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推出了多种贷款产品。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几款光大银行的贷款产品细则。
1.普通个人贷款:-产品特点:该贷款适用于个人消费、购房、购车等各种消费场景,贷款用途灵活多样。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到200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可达10年。
-贷款利率: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和贷款期限确定,固定或浮动利率均可。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根据客户偏好选择。
2.商业贷款:-产品特点:该贷款适用于企业用于营运资金、扩大生产规模、购置设备等商业活动。
-贷款金额: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最高可达5000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可达10年。
-贷款利率:根据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期限确定,固定或浮动利率均可。
-还款方式:根据企业情况和贷款用途确定,一般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3.房屋贷款:-产品特点:该贷款适用于购房消费者,帮助其实现安居梦想。
-贷款金额:根据购房者购房所需资金和可负担能力确定,最高可达房屋价格的70%。
-贷款期限:一般为10-30年,最长可达40年。
-贷款利率:根据购房者信用评级和贷款期限确定,固定或浮动利率均可。
-还款方式:一般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4.车辆贷款:-产品特点:该贷款适用于购车消费者,方便其购置私人或商用车辆。
-贷款金额:根据购车者购车需求和可负担能力确定,最高可达车辆价格的80%。
-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可达7年。
-贷款利率:根据购车者信用评级和贷款期限确定,固定或浮动利率均可。
-还款方式:一般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光大银行的贷款产品细则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和个人情况进行调整和协商,以确保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
贷款利率、期限和金额等细则根据市场情况和银行政策进行调整,以保证客户能够享受到最优惠的贷款条件。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依法规范和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审批及申请第一条借款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申请书及经营计划书等要求的材料。
第二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银行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批应通过科学、合理的贷款准入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条件,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政策和要求。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流程,保证审批程序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章贷款发放和利率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及贷款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扣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能够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和还款本金,避免逾期。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利息和本金的管理和催收,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条银行应当制定相关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对贷款风险加强管理和监测。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控制,实行合理的贷款担保制度,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担保物的管理,保证贷款担保物的价值充足,对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借款人加强担保要求。
第五章违约处理第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追索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的,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违约处理程序,确保处理程序公开、公正、透明,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中的内容未做出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合理经营性信贷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流程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个人助业贷款纳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助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小微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主要股东。
其中,合伙人合伙份额须高于50%(含);公司主要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含),且借款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利益与决策行为上与借款人始终保持一致的企业股东。
在贷款申请时,应追加一致行动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对同一企业,只能由1名企业主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用于该企业经营。
第六条贷款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岁;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二)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贷款投向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但能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三)借款人(或配偶)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或商户经营证或摊位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还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所经营企业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性,销售资金回笼正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借款人原则上具有2年(含)以上本行业或相近行业(相近行业指制造、商贸、物流和服务四类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全额抵质押方式的,经营年限可放宽为1年(含)以上;(五)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或基本账户;(七)达到规定的信用评分标准;(八)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九)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其中,生产型企业主原则上须提供抵质押方式的担保,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十)除低风险信贷业务之外,贷款投向企业在我行无信贷余额;(十一)以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家庭在贷款行所在地拥有房产,且家庭资产负债比不超过60%。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光大贷款流程
光大贷款流程光大银行是国内知名的大型商业银行之一,其贷款业务也备受广大客户的青睐。
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光大银行的贷款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首先,准备资料。
申请光大银行的贷款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车辆证明等。
这些资料是银行审核贷款申请的基础,申请人需要认真准备,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选择贷款产品。
光大银行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如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贷款产品,同时也要了解产品的具体要求和利率水平,做好充分的比较和选择。
然后,填写申请表格。
在选择好贷款产品后,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贷款申请表格,将准备好的资料一并提交给银行。
在填写表格时,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贷款金额等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接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准备好的资料一并提交给光大银行的相关部门,等待银行进行审核和审批。
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要注意递交的时间和地点,确保能够及时送达。
最后,等待审批结果。
银行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个人信用情况、资金流水、还款能力等方面。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银行会给出审批结果,如果审批通过,申请人可以签订贷款合同,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
总的来说,光大银行的贷款流程相对简单明了,只要申请人准备充分,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就能够顺利申请到贷款。
当然,在申请贷款之前,申请人还需要对自己的财务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合理规划贷款用途和还款计划,避免因贷款而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祝愿大家申请贷款顺利,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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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助业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助业贷款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则上不含港澳台),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五)提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六)个人助业贷款支持的企业条件:1、支持的企业类型:(1)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3)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支持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所处行业符合我行信贷政策投向;(2)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通过当年年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通过当年年检;(3)开业年限在2年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4)优先选择大型企业的上下游企业;(5)支持有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包括为大企业进行长期配套生产的、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代工贴牌生产的以及出口导向型生产的制造业企业;(6)支持经营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地区总代理或专项品牌的分销商;(7)严格控制房地产、建筑、住宿和餐饮娱乐行业。
(当地知名品牌餐饮除外)。
3、对我行有良好的综合效益。
4、企业授信应符合上述规定的各项的基本条件,且不得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授信:(1)涉及法律纠纷、诉讼,或违规经营遭受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2)上次授信期间未履行承诺或我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3)有不良商业及银行信用记录;(4)虚假注资或抽逃资本金的;(5)无适宜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家庭作坊式生产经营的;(6)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的。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阳光卡/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用于借款人所经营、控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不能用于权益性投资、进入股市、固定资产投资或其它国家禁止的用途。
第八条本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贷款额度授信两类。
(一)“单笔贷款”指贷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次性发放,分次收回的贷款,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考虑到贷款期限长,企业经营风险,建议贷款期限控制在3年以内)(二)“贷款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
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向贷款人申请使用贷款。
其中:1、授信额度根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综合确定,不得超过根据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及相应抵(质)押率测算的最高可贷款及担保额度金额之和;2、授信额度期限(以批准日期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相应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期;3、贷款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除以贷款人认可的有价单证质押担保外,以其它方式担保的,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本贷款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新还旧和展期,特殊情况须办理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第三节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第九条本贷款单笔金额起点为20万元。
第十条贷款利率(一)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幅度确定,如客户条件特别优异需下浮利率必须上报总行审批;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我行规定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如未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下一年度利率与上年度利率相同。
(二)罚息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本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本金、先还息后等额/等本金、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方式,其中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方式必须由总行批准。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的选择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应当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为方便借款人有效运用信贷资金,贷款人可以对贷款予以一定期限的先还利息、后等额还款的优惠措施。
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可以实行在借款后第一至三个月还款期先还利息,剩余时间等额或等本金还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含)的贷款,可以实行在借款后第一至六个月还款期先还利息,剩余时间等额或等本金还款。
第十三条还款周期本贷款实行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每1个公历月为1个还款期,均按月计收利息。
合同约定的还款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四节贷款担保第十四条担保方式本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以下三种:借款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单独使用,也可同时选择多种组合使用。
(一)抵押担保(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质押担保。
总行认可的有价单证质押的参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其他的质押品须上报总行批准。
(三)抵押+保证担保。
包括以下二种情况:1、房产抵押+担保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房产抵押+使用贷款企业担保+使用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非借款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相关担保具体规定。
1、抵押物条件:(1)原则上只接受自然人名下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房产抵押须上报总行审批。
(2)抵押物须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并已取得房屋权利凭证(小产权证)。
(3)抵押物地理位臵良好,价格合理,易于变现。
(4)抵押物房龄原则上控制在15年内。
(5)抵押物为住房的,建筑面积须在60平米以上。
(6)抵押物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不接受厂房或单一的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
(7)抵押物原则上地处经办行所在城市。
2、抵押率的规定:(1)以一般住房作为抵押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2)以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3、担保公司基本标准:(1)须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其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
(2)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中有从事中小企业、个人贷款担保经营活动。
(3)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
(5)拥有知识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管理体系完整、信誉良好、服务上乘,有较强的持续债权管理能力,催收力度大。
(6)担保公司应在业务开办前缴存不低于50万元的担保金,并通过在我行开设的保证专户进行管理,保证金比率原则上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5%。
与担保公司合作一年以上的,如担保项下贷款资产质量良好,可以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但最低比例不低于2%。
第五节贷款流程第十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本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借款人情况调查表;(二)贷款申请表;(三)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借款人及配偶职业、职务及收入证明(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印章)、授信前三个月的活期存折流水或其他有效还款来源证明;(五)以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财产共有人或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以抵押+保证方式担保的,除提供抵押物资料外,还应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用途文件购销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等具体贷款用途资料。
(七)使用贷款企业还款来源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企业一年以上财务报表等;2、授信前营业3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往来记录;3、对生产经营国家有强制执行标准的产品的,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明;4、原则上,借款人还应提供纳税证明、进出口报关单、电水气缴费发票等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资料。
(八)如追加使用贷款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须要求公司出具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决议;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该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授信调查。
(一)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当负责审定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对需要现场核实的事项,必须双人现场核实。
调查中与借款人面谈的事项,经办部门须做详细记录,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授信调查要点:1、通过行业收入水平分析、电话或上门调查核实开具收入证明单位,了解借款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1)薪金、工资收入证明,如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单、代发工资存折;(2)自办实业客户可提供经营收入证明,如验资报告、股东分红决议、税单等;(3)房屋租赁合同及税单、股权分红税单等。
2、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情况,借款人须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自身经济实力,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款、我行及他行贷款等资料;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其它数据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在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
如有连续90天以上不还款记录,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4、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调查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对于借款人本人及所工作、拥有或控制的私营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要重点调查:(1)企业主要资产和负债,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土地、无形资产、各项借款、应付账款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质量和使用状况;(2)核对企业纳税证明、进出口报关单等重要经营凭证;必要时应走访企业的上下游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