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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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助业贷款业务。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助业贷款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则上不含港澳台),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
(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提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个人助业贷款支持的企业条件:
1、支持的企业类型:
(1)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企业;
(3)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支持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所处行业符合我行信贷政策投向;
(2)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通过当年年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通过当年年检;
(3)开业年限在2年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4)优先选择大型企业的上下游企业;
(5)支持有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包括为大企业进行长期配套生产的、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代工贴牌生产的以及出口导向型生产的制造业企业;
(6)支持经营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地区总代理或专项品牌的分销商;
(7)严格控制房地产、建筑、住宿和餐饮娱乐行业。(当地知名品牌餐饮除外)。
3、对我行有良好的综合效益。
4、企业授信应符合上述规定的各项的基本条件,且不得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授信:
(1)涉及法律纠纷、诉讼,或违规经营遭受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
(2)上次授信期间未履行承诺或我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
(3)有不良商业及银行信用记录;
(4)虚假注资或抽逃资本金的;
(5)无适宜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家庭作坊式生产经营的;
(6)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的。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阳光卡/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用于借款人所经营、控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不能用于权益性投资、进入股市、固定资产投资或其它国家禁止的用途。
第八条本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贷款额度授信两类。
(一)“单笔贷款”指贷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次性发放,分次收回的贷款,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考虑到贷款期限长,企业经营风险,建议贷款期限控制在3年以内)
(二)“贷款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向贷款人申请使用贷款。其中:
1、授信额度根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综合确定,不得超过根据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及相应抵(质)押率测算的最高可贷款及担保额度金额之和;
2、授信额度期限(以批准日期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相应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期;
3、贷款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除以贷款人认可的有价单证质押担保外,以其它方式担保的,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本贷款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新还旧和展期,特殊情况须办理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第三节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九条本贷款单笔金额起点为20万元。
第十条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幅度确定,如客户条件特别优异需下浮利率必须上报总行审批;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我行规定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如未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下一年度利率与上年度利率相同。
(二)罚息
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本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本金、先还息后等额/等本金、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方式,其中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方式必须由总行批准。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的选择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应当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为方便借款人有效运用信贷资金,贷款人可以对贷款予以一定期限的先还利息、后等额还款的优惠措施。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可以实行在借款后第一至三个月还款期先还利息,剩余时间等额或等本金还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含)的贷款,可以实行在借款后第一至六个月还款期先还利息,剩余时间等额或等本金还款。
第十三条还款周期
本贷款实行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1个公历月为1个还款期,均按月计收利息。合同约定的还款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四节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担保方式
本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以下三种:借款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单独使用,也可同时选择多种组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