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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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海淀区进行税务登记;(二)协议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见京海发〔2018〕1号),进一步强化科技金融功能和空间布局,提高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含金量”,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中的作用,着力构建涵盖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和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政策体系、空间载体和工作机制,深入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强化功能布局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展科技金融发展空间(一)实施金融功能提升计划。

结合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规划,按照“南区织密网络、北区科学布局”的工作思路,着力在中关村大街和北清路沿线打造“科技金融发展轴”,巩固中关村西区“科技金融中心区”、优化北下关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示范区”,推动形成“两区两轴多点”的科技金融发展格局。

(二)实施金融楼宇打造计划。

聚焦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围绕“挖掘新动力、构建新形态”主题主线,着力建设特色金融楼宇,加快聚集科技金融核心功能要素。

依托互联网金融中心、中关村资本大厦、天作大厦、中关村壹号等金融特色楼宇,不断提升区域对各类金融要素的聚集和承载能力,对入驻特色金融楼宇的科技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

二、以引进重点机构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快金融要素聚集(三)实施金融牌照拓展计划。

鼓励企业进行“全牌照”金融业务布局,获得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的机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04-28 北京文创北京文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2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合作机构,审定投资方案; 3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4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5批准基金管理机构拟派驻的董事人选第十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评审规程,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第十一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拟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2受理创业投资机构的申报并组织评审工作;3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的合作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4提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董事人选;5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对不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方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6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7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第十二条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 2实收资本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对文化创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三条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确定程序如下:1公开征集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2机构申报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3专家评审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4社会公示对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5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定投资方案,确定创业投资机构;6实施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第十四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重点投资于在京注册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参股期内,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度的2倍;2对单个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 3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5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对未按以上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退出第五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的出资比列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第十八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第六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激励机制第十九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年度项目预算的方式申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第二十条根据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收益,可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以下方式推出: 1.将股权有限转让给其他股东 2.公开转让股份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 4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退出第二十二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第二十三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确定第八章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监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情况,按年度编制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第二十七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投资项目材料,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是中国第一只市场化运作的创投引导基金,一期募资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为苏州创投集团子公司)各出资5亿元成立。

由于设立的时候还没有合伙制可以选择,该基金是公司制的。

2008年5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与10家创投机构集中签约,计划向十家VC出资共计7.4亿元人民币。

2、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并投入使用。

该基金是国内第一家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该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引导基金将至少达到5亿元的规模。

2007年11月该基金与鼎晖创业投资基金、红杉资本等几十家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宣布成立海淀科技园风险投资产业联盟,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等相关考核程序,接纳了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六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

3、上海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于2006年10月率先设立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扶持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

2008年4月,为加快创业投资高地的建设步伐,浦东新区决定将引导基金规模由原先的10亿元扩大到20亿元。

截至2009年1月份,该引导基金已经与徳丰杰龙脉(DFJ.Dragon)、戈壁(GobiPartners)、百奥维达(BioVeda)、同华投资(Comway)、联创、联想资本等十一家知名创投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引导基金出资6.25亿元,带动设立了总规模超过109亿元的专业创投基金,引导投向浦东高科技企业的创投资本超过34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难题。

4、淄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7年2月)淄博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北京市创业扶持的优惠最新政策

北京市创业扶持的优惠最新政策

北京市创业扶持的优惠最新政策在北京做创业也是有相关的扶持政策的,现如今最新的扶持政策有什么内容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北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北京各区创业扶持优惠政策海淀区全方位的创新创业支持在海淀,中关村创业大街已聚集了全国最具影响力的30多家新型孵化机构,创新创业活力迸发。

政策主要聚焦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研发创新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融资服务、信用服务五个板块,对为中小微企业实施租金减让的服务载体,对其运营主体按照租金减让总额的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聚焦创业服务对接平台、科技人员创业、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创业企业市场培育、创新创业交流五个板块。

符合条件的“海英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团队最高50万元)的奖励,连续实施三年。

朝阳区每年划拨海外人才专项资金针对海外人才资源,朝阳区每年安排3000万元海外人才专项资金,推出引进、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凤凰计划”。

计划提到,从2009年开始,用5—10年时间,在朝阳区CBD、电子城、奥运村等重点功能区和储备区,聚集一批由科技领军人才领衔的高科技创业团队;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1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朝阳创新创业以及其他多项扶持政策。

东城区文化人才示范区+文化创客基金东城区正在建设市级文化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出台了《关于东城区建设文化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设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人才示范区。

目前,东城区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每人可以获得1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金奖励,并在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

此外,东城区在全市首创设立规模为6000万的“东城文化创客基金”,基金重点投向东城区内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初创期企业,明确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创客基金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于东城区内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总额的2倍,创客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

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五条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8〕11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

《暂行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私募法律法规

私募法律法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1.5.1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 证监会[第65号] 理办法》的决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 国务院令第567号 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09.12.21
2010.03.01
运行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2006 . 03 .01 法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令第39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 国办发[2008 ] 1 16 号 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 财企[2007] 128 号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财税仁[2007]第031 号 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 . 10 . 18
2008 . 12 . 06
退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 主席令2005 年第 43 号 2006.01 . 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2009 . 05 . 01 暂行办法 委员会令第61 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 境内企业申请 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的通知 1999 . 09 . 21
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2008 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532 号
2008 . 08 . 05
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 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 2010 . 03 . 09 试点有关工作的函 点有关工作的函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 2010.8.31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产业创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创业企业,推动创新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体系。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

3. 公开透明:基金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可吸收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 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3. 具备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4.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程序:1. 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 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3. 制定引导基金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4. 基金正式设立。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和投资计划;3. 监督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运作,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选择和推荐子基金投资项目;3. 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 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2. 优先支持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3. 优先支持具有较高投资回报潜力的项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8年08月08日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有关要求,为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见京海发〔2018〕1号),加快推进一批科技型企业上市,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形成百亿级、千亿级的领军企业、龙头企业,推动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打造上市(挂牌)企业“海淀板块”,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启动实施“龙门计划”设立100亿元规模的“龙门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北京市引导基金、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等共同出资,主要投资于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科技等产业的拟上市企业以及处于快速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含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

依托促进企业上市服务机构联盟,集合市场化资源,设立企业IPO加速器,支持引导拟上市企业接受全程辅导。

二、打造上市(挂牌)企业聚集区支持已在海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回归A股市场,并给予其办公场所、人才奖励等方面的支持。

依托存量楼宇打造上市(挂牌)企业培育基地,吸引优质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入驻培育基地,形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群聚集效应。

三、加大上市(挂牌)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对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的本区企业给予总额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海行规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海行规发〔2022〕4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区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废止31个文件,保留56个文件。

(详见附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2.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一、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旅游企业以及与旅游相关的街镇、旅游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旅游产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重点支持区域旅游企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的项目。

对宾馆饭店初评或提高星级标准、景区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旅行社初评3A 或提高A级标准、星级民俗村(户)、特色业态和民宿评定或等级提升、新增对区域旅游消费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旅行社,按星级或A级的级别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提升示范区运营能力。

(完整版)海淀区创新创业政策体系

(完整版)海淀区创新创业政策体系

单位的支持
的支持
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组建 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开 新型产业协同创新机构等4 展创新服务等1项政策 项政策
专利标准和品牌竞争 力
军民融合创新发展能 力
企业整合全球创新资 源能力
支持企业制定行业标准 和培育知名品牌等2项政 策
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 位开展研发合作等2项政 策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 研发等3项政策
支持重点领域专利商用化 等1项政策
支持军工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等1项政策
支持服务机构搭建军民融合 服务平台等1项政策
主要内容
4、《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
战略性新兴 重点企业引
产业发展

存量企业服 产业聚集区

建设
楼宇经济发 产业有序转


主要内容
《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
支持内容
率先建立“集中办公区—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全链条服务模式。截至目前已形成了 以21家大学科技园、93家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105家市级众创空间,148家区级集中办 公区为主体的创业服务载体,总孵化面积达260万平方米,涌现了引领全国的创客孵化、天 使投资、创业社区、科技媒体、创业培训等典型孵化模式。
近年来,海淀区深入挖掘中关村“1+6”、“新四条” 等先行先试政策潜力,率先落实“京校十条”、“京科 九条”等市级试点政策,持续创新区级层面双创支持政 策体系,积极推进“一照一码”、“一照多址”商事登 记制度改革,启动实施企业全程网上电子注册试点,制 定出台协同创新券政策,推动落实境外并购外汇管理试 点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不断激发双创活力。
海淀区是全国风险投资“最密集”的区域之一
目前海淀区各类金融机构总数近3000家;其中,股权投资机构1200余家;股权投资机构中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650余家,占全市49%,披露金额的管理资本量超过4200亿元,占全市的 27%。股权投资机构数量、管理资金规模和被投案例数量持续位居全国前列。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海政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金融〔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聚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发〔2011〕668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区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重点支持我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以下同)和成长期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推动引导基金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软件交易所等要素市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交易上下游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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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海政发[2006]第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
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其后,视引导基金具体运作情况追加投入。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
(四)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的捐赠;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区政府以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新设或改组成立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并委托其全面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在引导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它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必须是符合《创投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用途主要包括:
(一)引导、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海淀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海淀区中小创业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淀区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和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来支持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实现引导资金放大和引导作用。

原则上引导基金不得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为鼓励创业投资,分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对经区政府指定机构批准的特殊项目,可采取跟进投资等直接投资方式。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在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原则上不控股,对同一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出资额为2500万元,参股比例不得高于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5%。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有较为完备的内控机制和较高的投资专业管理能力。

此外,其投资活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要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海淀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并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股票等业务,其投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在投资阶段的选择上,应以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为主;
(五)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六)主要围绕海淀区技术资本要素市场开展投资项目选择和资产转让等活动。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实行出资人与投资管理运作、资金托管相互分离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区政府作为出资人,在明确引导基金运作目标和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

区政府自身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只负责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

海淀园创业促进处作为区政府指定的受托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等管理体系,确保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有效;
(二)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使用引导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引导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并相应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体系、风险控制体系以及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专业管理能力,实现对引导基金的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要目标为:
(一)发挥引导基金“母基金”的功能,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形成风险投资资金快速放大效应,构建起以政府资金为主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二)较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一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推动科技型创业企业走向市场;
(三)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探索出符合国际惯例并具有海淀区特色的基金管理运行模式;
(四)培养出一批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才。

第十八条为保证资金安全,区政府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托管银行的选择应从内控机制、专业人员素质、托管经验和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十九条为检验引导基金的实施效果,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区政府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海淀园创业促进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使用引导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区属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国资委依据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每年定期对引导基金整体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海淀园创业促进处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海淀园创业促进处及区财政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末向区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情况,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现象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引导基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区国资委、财政局、海淀园创业促进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在引导基金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的,可以取消其对引导基金的管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国家政策允许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则本办法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章程及引导基金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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