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案例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2)——其他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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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航空运输
⑴市场销售 ⑵委托运输 ⑶审核单证 ⑷预配舱 ⑸预订舱 ⑹接受单证 ⑺填制货运单
一、航空货物运输 的业务流程
(一)航空货物出口 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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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航空运输
⑻接受货物 ⑼标记和标签 ⑽配舱 ⑾订舱 ⑿出口报关 ⒀出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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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装箱运输
1 集装箱运输的产生和发展 2 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3 集装箱(Container)的涵义 4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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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装箱运输
①集装箱运输的产生阶段(1956年)
②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阶段(1967~1983) 一、集装箱运输
1.计算步骤的术语解释
Volume Weight:体积重量(轻泡货物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 )
Chargeable Weight:计费重量(采用货物的实际毛重与货物的体积重量两者比
较取高者;但当货物按较高重量分界点的较低运价计算的航空运费较低时,则此较高重
量分界点的货物起始重量作为货物的计费重量。国际航协规定,国际货物的计费重量以 0.5公斤为最小单位,重量尾数不足0.5公斤的,按0.5公斤计算;0.5公斤以上不足1公斤 的,按1公斤计算。)
∴ 此票货物的航空运费应为 200.00C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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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航 空 运 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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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Routing:BEIJING,CHINA (BJS) to AMSTERDAM,HOLLAND (AMS) Commodity:PARTS Gross Weight:38.6Kgs Dimensions:101×58×32CM3
第十三周《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1.海上运输 2.铁路运输--1951《国际货协》、1961《国际货约》 3.航空运输--1933《华沙公约》、1963《海牙议定书》
1964 《瓜达拉哈拉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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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两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
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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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火灾起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例如,雷电,因风暴袭击使 货物激烈碰撞,摩擦起火;或港内他船失火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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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一)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77年生效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2年生效--区分名义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高赔偿限额(特别提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非上述公约的缔约国,1993年
责任赔偿限额丧失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责任 承担
毁损 损害通知 灭失 期间
原 则
交货日
潜 在
交货起3天之内
交货迟延 未规定
交货日后的第1个工 作日
货物交付后连续15天
预定交货日后60天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分析
第四章国际租船业务甲(租船人)、乙(船东)经协议达成程租船合同,合同规定利用A轮将7万吨小麦由B港运往C港。
A轮到达C港时却发现在该港区的入口处有一座大桥,由于该轮的吊杆过高无法通过该桥,进而无法进入该港卸货。
最后,虽然借助驳船将小麦卸在C港,但双方对驳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
请问:你认为该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为什么?解析要点:学生应指出本案例主要涉及安全港问题。
因为港口为租船合同中的列明港口,除非额外说明,一般由船东负责港口的安全,因此本案所产生的额外驳船费用应该由船东承担。
第五章国际航空运输某进出口公司A依照贸易合同将货物分别交由B(海运公司)、C(空运公司)运往目的地,并分别取得B、C于6月20日签发的凭指示B/L和MAWB。
6月25日,在议付银行审理单证的同时,海运、空运的所有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后被进口商D设法提走,随后D以货物不符合同品质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 得知消息后,以B、C擅自将货物交付他人,对自己造成损失为理由,向B、C提出索赔。
请问A的索赔理由是否成立?B、C是否应对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解析要点:学生应该指出该案例反映了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不同之处。
海运提单是提货凭证,因此海运公司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案例中说明银行在正在审理单证,说明单证在议付行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不应该的,需要赔偿正本提单持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而航空运单则不同,不是提货凭证,因此空运公司根据运单上收货人的名字可以将货物直接交付收货人。
因此,只有货交收货人,空运公司就没有责任。
第六章国际陆运与多式联运2005年,国内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来自美国慈善机构的捐赠物品被发现是“医疗垃圾”的事件。
这些“捐赠垃圾” 包括心脏手术包、医用套服、医用手套、敷料、纱布、胶带、垃圾桶、导管及套件、缝合线、轮椅等,其中绝大部分已过期。
甚至有1998年就过期的医用管。
部分医疗器械是重复使用的二手货,不少一次性注射器裸放在集装箱内,注射器内物质不明,且已变质,试剂、消毒膏及液体均已外流。
第六章 国际多式联运
( 3 )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 ( 4 )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 合理化。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会议为了适应并促 进国际贸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于1980 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 上,经参加会议的84个会议成员国讨论并一致 通过产生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货人的责任,索赔和诉 讼,多式联运单据及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有关国 家的管理权限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业务流程
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时,大致需要经过
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空箱发货、提取及 运送→出口报关→货物装箱及接受货物→订舱及安排货 物运送→办理货物保险→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组织完成 货物的全程运输→办理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货物交
付→货物事故处理等环节。
(4)多式联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来结 汇、流通、抵押等。谁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 护提单上记载的货物。
国际多式联运的单证业务
多式联运提单的种类
(1)指示提单(Order B/L)。须背书才能转让, 多式联用中使用最多的可转让提单。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不记名提单,又 称空白提单,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极少采用。 (3)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一般不能发生转 让流通。少用,仅在贵重物品、个人赠送品、展览 品等使用。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托运人签订一份多式联运 合同;
(2)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承担运输责任;
(3)多式联运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4)多式联运必须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而且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 (5)多式联运的费率必须为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 - 副本
案例 甲公司以FOB贸易条件进口一批玉米,与 承运人A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甲为保障 该批货物的安全,又与保险公司B签订了海 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双方约 定保险金额为102万美元。后货物在海上运 输途中货物遭到海水湿损,货损比例为40%。 经各方的联合勘察,货物遭遇海水湿损的近 因是由于船舱盖严重腐烂,稍遇一般大浪就 导致海水的大量涌入,属于船舶不适航,承 运人不能享受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免责条款, 必须承担违反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
例:假定甲分别与 A 、 B 、 C 三个保险人 签订火灾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 元、6万元、15万元。现保险标的遭遇火 灾受损,损失金额为 13 万元。则 A 、 B、 C三位保险人按照上述几种分摊方法各自 承担的赔款为多少?
六、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效果 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 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在损失发生时, 应考虑造成损失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 因,将远因派出在外。
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nstructive Total Loss)
部分损失 (Particular Total Los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补偿原则的意义
1、损失补偿原则保障了保险关系的实现, 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 的经济补偿职能。 2、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从 保险中盈利。 3、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 4、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案例1:一载有石灰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甚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石灰)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
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继续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石灰被水浸湿,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分析: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的、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卸到岸上等有关卸载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启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石灰和儿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被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分析:按照海损性质,并参照保险业务的习惯,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是由“火灾”这一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甲舱另外一部分因救火灌水遭受水渍,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乙舱棉布未着火,该棉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属于判断错误造成的。
因此该项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此项损失只能由船方负责。
案例3: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运载,货主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分析:对第一种情况,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其他船舶相撞,这一碰撞属于意外事故,由其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该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其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不应该赔偿。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 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 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 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 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
案例(续)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 (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 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 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 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 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 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
案例14: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 “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 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 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 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 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题: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 么?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 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 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 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 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 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 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案例13:
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 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 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 港口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 3至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 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 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 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 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为 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 笔货款。
第6章_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6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 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 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起船被扣押 ,尔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 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不予赔偿。请分析是否赔偿为什么?
案例7
某公司出口卡车1000辆,向PICC 投保平安险,该批货物在航行途中遇 到极端恶劣气候,有990辆卡车不慎被 卷入海中。后该船又触礁,严重漏水, 为了挽救船和其他货物,船长下令将 余下的10辆卡车推入海中。问:保险 公司会如何赔付?
案例分析3
某公司出口卡车700辆,该批货物均装 于船面(国外买方同意接受舱面提单),航 行途中遇到大风浪,有2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
后该船又触礁,严重漏水,为了挽救船和其
他货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680辆卡车推入
海中。
问:上述两种情况是否都属共同海损?
案例4
某货轮满载货物驶离A港口。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湿度 很大,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起大火,将装在货舱甲的
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10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
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
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 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 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 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
案例8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 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 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 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 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 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 简述理由。
国际货物海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美国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国YY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海运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某港口运往美国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种类、数量、包装、运输方式、保险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018年6月,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运费。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启航。
然而,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原告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1月,原告向中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范围?2. 如果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1.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1)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2)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3)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根据气象记录,恶劣天气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
2.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虽然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货物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货物损失的程度、货物价值、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运输
202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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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租船
4、程租船运输费用 主要包括租船基本运费、装卸费,此外还有滞期费和速遣费等。
基本运费计算有两种方式: ➢ 规定费率,即按所装货物每单位重量(或单位容器)所表示的金额; ➢ 整船包干运费,即按提供的船付一笔运费,不管实际装货多少,一律
照付。
装卸费用划分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1)FIO(free in and out).即船东不负责装卸和费用。同时要明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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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
1、含义: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 指在一定期限内租赁船只,在期限内由租船人自 行调度和经营管理。船东按期收取约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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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运输方式
• (一)集装箱运输 • (二)国际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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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装箱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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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
分析:
• 首先,按门锁英文名称的字母顺序从等级运价表中查找它 属于几级货、按什么标准计算。经查该商品为10级货,按 “W/M”的标准计算
• 然后,再按航线查找10级货,“W/M”的基本费率为多少, 有无附加费。经查该航线的10级货每运费吨基本费率为 443港币,另加燃油费30%,港口拥挤费10%。
每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3)按重量或体积计收,“W/M”,即在重量与体积两者中,
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货物的重量 吨或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freight ton)。 (4)按商品的价格计收,即从价运费,“A.V.”或 “ad·val”,是以FOB总价值按一定的百分率收费。
(2021)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完美版PPT
[本章难点]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
[思考题目] 1、简述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2、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 [课时安排] 2课时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立法 二、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方式 三、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 四、提单(Bill of Lading , B/L) 五、海运单和电子提单 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索赔与诉讼
19世纪末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P.
(二)有关国收际货物货铁路运人输的-国际公-约 托运人自己、第三人、提单的受 让人
合同的当事人 1
• 托运人 • “托运人”是指: •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
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的人; •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 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运输合同有关 的承运人的人。
特征:承运人按公布的般期表和航线,在固定停靠的港口进行 定期航行的货物运送;合同的标的物多是属于不同货主的小 批量、多品种的件杂货,又称零担运输合同;附合合同,多 通过提单形式表现;
2.租船合同 是通过租船合同调整出租பைடு நூலகம்和承运人间的关系。 合同条款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可不受有关提单运输的法律或 国际公约的管辖。但在有租船合同的状况下,当承运人收到 货物后,由船长给托运人签发了提单,则该提单仍须受有关 提单运输的法律或国际公约及惯例的管辖。
资料
二、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方式 (一)班轮运输(定期运输、散件杂货运输、提单运输)是
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承运人,承运人将众多托 运人的货物,按固定航线、船期、港口和运费进行的运输。 (二)租船运输 P.231 1.概念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运输,指将船舶的全部、部 分或指定的舱位出租给承租人的货物运输。 2.种类 (1)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一个或数个 航次,把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一种运输 合同。按租用船舶的船舱不同分全部和部分租船;按约定 的航次不同分单航次、往返航次连续单航次、连续往返航 次; (2)定期租船 P.231是指承租人租用了由出租人配备 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间内按按照约定用途从事的运输。 (3)光船租赁 是指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 舶的占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和管理船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情介绍]「当事人名称」原告:上海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F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份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代理出口货运”的服务。
在原告签发提单后,被告应在收到全月退税单后的一周内向原告结清当月的有关费用。
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然而被告未能如约支付2000年1月及2月份间10票业务的运费及代理费人民币40,795.30元。
经多次催讨,被告被迫于2000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承诺在2000年6月13日之前偿付上述款项,然而被告未能履行承诺。
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提供了一张上海T船务有限公司的支票,金额为人民币40,795.30元。
但当将其解入银行时,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
至今,被告未能偿付上述款项。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人民币40,795.3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5.58%标准从2000年4月1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人民币604.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追加请求诉前保全费用人民币1,666.01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货运代理协议书、提单及托运单等单证(复印件)、对帐单、支票及银行退票通知、被告还款确认书、被告业务员杜某和方某名片(复印件)、被告付款凭证。
被告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确签订过货运代理协议书,但这只是双方准备发生业务关系的意向性表示,与涉案货物的出运无关;涉案货物的出运委托书、出运单据等都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判断;还款确认书虽为原件,但其上被告业务印章非被告所有,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已确认了债务,完全是其自身轻率和疏忽所致,与被告无关;出运委托书等单据载明的所谓被告经办人员(赵瑾、方永义、杜盛、马某等)都不是被告员工;被告给原告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双方有货运委托关系。
被告提交了两枚业务专用章的样章。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被告支付代理费用;合同期间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如到期双方无异议,此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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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要求安全运输的权利 (2)要求签发运输单据的权利 (3)要求变更合同的权利 2、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2)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并对货物情况作正确陈 述。 (3)及时办妥货物运输手续。 (4)收货人应在目的地付清费用并及时领取货物。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论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受托采用一种或多种 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 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某一地点的运输。 特点: 1、国际货物运输的对象是货物,属于有形动产。 2、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特点在于货物必须跨越 国境。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关于同意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华沙公约》(我国1958年加入) 2、《海牙协定书》(我国1975年加入) 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没有参加)
(二)航空运单的作用 1、是运输合同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2、是承运人收到货物而向托运人签发的货 物收据; 3、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课后思考题:比较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 单三者之间的异同点
(三)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 1、承运人的责任 (1)责任的范围:承运人应对货物在空运期 间所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害或延迟交货自 动承担责任。 (2)责任期间:从接到交 (3)责任的限制: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 责任为每公斤250金法郎。
(二)租船运输 特征: 1、不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2、船舶运价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确定 。 3、主要从事成交量大、货种单一、交货集中 的大宗货物运输。 4、租船合同条款通常由承租人和出租人自由 商定 。 种类:租船合同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 船租赁。
类别 航次租船
法律性质 运输合同
权利归属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诉讼
关于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为一年,自货物 交付之日起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自货物应交 付之日起算。 《维斯比规则》对此作了两点修改:⑴诉讼时效为 1年;双方协商,可延长时效;⑵对第三者的追偿 诉讼,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3个月的宽限 期。 《汉堡规则》延长诉讼时效为2年,自承运人交付 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起;如未交付货物,则自货物 应该交付的最后一日起算。 《中国海商法》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自承运人 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及当事人 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采用某种运输 方式将货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运至另 一国,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特点:国际性、诺成性、双务有偿性、多为 格式合同
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1)承运人 (2)托运人(收货人为利害关系人)
(一)提单的作用和法律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相互订立运输合 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后签发给托 运人的货物收据。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提单具有证券性 提单是要式证券 提单是文义证券 提单是有价证券 提单是流通证券
案例1
(二)提单的内容
一般分为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两个部分。提单 具备了一般合同的主要内容,一经承运人签发后, 便对承托人和托运人产生效力。 提单的背面印有详细的运输条款,主要是规定承运人 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正文内容包括: (1)船名和船舶的国籍;(2)承运人名称;(3) 装 运港和目的港名称;(4)托运人名称;(5)收货人 名称;(6)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 积;(7)运费和其它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8)提单 签发日期、地点、份数;(9)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 长的签字。
出租人保留占 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分 权
是否配备 船员 是
定期租船
财产租赁合同 出租人保留占
有权、处分权, 但使用权、收 益权归承租人 所有
处分权,占有、 使用和收益权 归承租人所有
是
光船租赁
财产租赁合同 出租人仅保留
否
二、提单(Bill of Lading, B/L)
提单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 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经订立运输合同, 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 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提单的当事人:货主(卖方)将货物交给轮 船公司承运,轮船公司收到货物并装船后, 签发提单给货主。货主是托运人,轮船公司 是承运人。具体签发提单的可以是承运人或 承运人委托的人(如船长)。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种类
以运输采用的不同工具划分,国际货物运输 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航空 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四种。 比较 载运量: 速度: 成本: 风险: 适用情况: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
(一)班轮运输 特征: 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 2、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价已经包含 装卸费用,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班轮运输合同通常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证明。 4、班轮运输主要从事小额成交的零批货物运输。
提单的签发份数通常是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承运人凭其中一 份正本提单交货后,其余提单一律作废。副 本提单若干份,一般注有“副本”字样,不 能流通。 根据国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的要求,卖方必须凭正本提单向买方指定的 银行要求议付货款。
(三)提单的分类 1、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分为:已装船提 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备运提单)。 2、按照收货人的记载方式分为: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按提单有无批注分为:清结提单和不清 洁提单。 4、按照运输方式不同分为:直达提单、转 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5、特殊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租约 提单 (1)出现倒签、预借提单的原因 (2)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的后果
补: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运费的请求权;(2)货物的留置权; (3)免责权;(4)责任限制权 2、义务 (1)将货物按照其承诺的路线和方式及时、安全运抵 目的地,并对承运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毁 损负赔偿责任,但依法可以免责的除外。 (2)按要求签发提单或运单,并在指定目的地向单据 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3)执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合理的交货、变更合 同的要求和指示。 (4)在货物运抵后,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2、关于索赔与诉讼
(1)行使索赔权的当事人 A.货物全部灭失时,由发货人提出,或由收货人提出,同 时须提出运单副本. B.货物部分灭失、毁损或腐坏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 提出,同时提出运单和铁路在到达站交给收货人的 商务记录。 C. 货物运到逾期时,由收货人提出,同时提出运单。 (2)诉讼时效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三、承运人强制性的义务
(一)提供适航的船舶 (二)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 (三)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四)船舶合理速遣 (五)交付货物 注: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 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 于不合理绕航。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 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卸下船时为止,实践中称之 为“钩到钩”原则。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伸为从承运人 收受货物时起直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包括了从启运 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实践中称之为“接到交” 原则。这一规定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有助于消除 装运前和卸货后对货物无人负责的现象,对货主有 利。 我国《海商法》:集装箱货物—接到交;非集装箱 货物—钩到钩。
案例2
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200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 买525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 定,装船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 司租来运货的“亚洲”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 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使装货到2003年1月20日才完 成。承运人在接到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 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依据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 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已安排 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这 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的 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做 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也造成了 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问:收货人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
五、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 (三)汉堡规则 特别提款权 英语为:Special Drawing Right。缩写 为:SD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给全体会员国的 一种国际货币储备单位,又称纸黄金。发行特别提 款权旨在补充黄金及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保持外汇市 场的稳定。 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法郎与人民币的折合率 自1994年1月1日起调整为1金法郎合3.9元人民币 (1特别提款权合11.9379元人民币)。
案例1
某货轮将1.5万吨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中 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 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 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 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 或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为对所装货物一一 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问:你认为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 任?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国际货约》(我国没有参加) 2、《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国际货协》(我国1954年加入)
(二)《国际货协》的主要规定 1、关于运单 铁路运单的主要作用: (1)是运输合同订立的凭证; (2)是承运人收到和承运运单所列货物的证据; (3)是铁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 物的依据。(运单随同货物全程附送,在终点站收货 人缴付了运杂费后,凭运单提货) (4)是货物出入沿途各国海关的必备文件; (5)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要随货送到收货人手 中; (6)运单副本是卖方通过有关银行向买方结算货款的 主要单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