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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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

计深度要求;(5)其他有关依据性文件、资料。

7.人防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工作基本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38-20xx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8.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除满足平时使用外,平面布局还应有防护设备设施的战时出入口,战时必须满足相应的抗力等级设计。

9.防空地下室的墙板荷载计算应按动载和静载计算,一般高层的普通地下室,墙板计算是可以满足六级防空地下室的墙、底板荷载要求,防空地下室的顶板荷载应是顶板自重加冲击波作用的动载和倒塌荷载,从构造要求防空地下室顶板厚度结构要求至少大于20cm。

10.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隔墙必须按临空墙计算进行配置钢筋,穿越口部的穿墙管要进行密闭处理。

11.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风井口、采光窗和大跨度的梁在战时都必须进行平战转换,在设计图上都要标明。

12.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在战时必须保证至少有二个专用出入口,口部要达到防震塌设计要求。

xxxx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

1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人防设计单位修改。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当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无锡市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各类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有关单位在人防工程设计、报审、审批、登记、备案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按符合该面积计算要求。人防工程在设计、报审时,应明确建筑面积、有效面积、掩蔽面积3个面积指标。

(一)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

1.人防工程承受核爆载或常规武器荷载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单层人防工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人防工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室内地平面至粱底和管底的净高大于2米)也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多层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按人防工程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阶梯式战时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通道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不足的按实际计算)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5. 坡道式战时出入口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的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坡道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全算;起坡点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不足的按实际计算)

6.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楼梯间、通风井、管道(电缆)井等均按工程的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7.人防工程防护单元间设置变形缝、沉降缝的,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二)不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

1.人防工程室内地平面至粱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米(含)的部分。

2.独立式通风竖井风道、地下室采光井等构筑物。

3.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用房。

4.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5.仅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及通道。

(三)人防工程有效面积是指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四)人防工程隐蔽面积是指能供隐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3.厕所、盥洗室面积。

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必须经过省人防办实行资格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省人防主管部门对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

(三)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级。甲级机构可在全省范围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乙级机构可在本市行政区域承接6级及以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业务。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工程施工图由甲级机构承担,其中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由省人防主管部门专项委托审查。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

(四)建设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并应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

(五)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

2.相应规划手续;

3.设计合同;

4.江苏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表(附件1)或江苏省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表(附件2)一式六份;

5.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6.施工图设计各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本;

7.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一式二套)及电子文本。

(六)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2.是否达到《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或《江苏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3.是否满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或《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要求。

4.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5.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是否符合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审查的内容。

(七)施工图审查应在以下期限内完成:

1.5级及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单建人防工程在xxxx.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应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八)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附件3),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2.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通知书(附件4)。

建设单位应按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通知书,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合格书及相关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单建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批准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兼顾设防的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人防专项审查意见书。

(十一)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在出具审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3 报人防主管部门。

(十二)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全套审查资料应归档保存。

(十三)审查机构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审查委托合同每半年一次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一并上报。

(十四)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作出降低或取消审查资格的处理或处罚,取消相应审查人员的审查资格。

(十五)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对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认定:

1.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审图的;

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十六)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书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机构的认定。

(十七)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十八)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四、工程监理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按照下列业务范围进行监理:

1.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承担全国范时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2.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3.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上述所指本地区:乙级指本省范围,丙级指地级市范围。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前期

(1)投资决策;

(2)项目评估;

(3)项目可行性研究。

2.设计阶段

(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

(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

(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实施;

(4)核查设计概(预)算。

3.施工招标阶段

(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

(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4.施工实施阶段

(1)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计划,分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及季、月度的进度计划;

(6)下达开工令;

(7)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8)检查承包单位的质保体系,安保体系;

(9)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10)检查工程进度,核定合格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11)监督检查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设施;

(12)参与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

(xxxx间的争议;

(14)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xxxx位进行竣工初验,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

(16)参加竣工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5.保修阶段

定期进行回访,核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督促保修。

(三)人防工程建设现场监理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L.根据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范围及目标;

(3)监理依据;

(4)监理组织;

(5)监理控制流程图;

(6)质量控制;

(7)进度控制;

(8)投资控制;

(9)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

(10)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

(11)监理工作制度;

(12)工程监理资料。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3.按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4.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5.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书面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6.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管理:

1.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实行记录。

2.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成立专门的监理机构,配齐各专业监理人员,每个项目至少有一名总监,一名土建监理工程师,一名设备安装监理工程师。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3.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对所监理项目实行全程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并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监理的经验和较高技术管用水平。

4.监理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确要求变换必征得建设单位和人防质监站同意,并且所调换人员符合要求,监理人员不得随便脱岗,总监理工程师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请假离开,土建监理工程师不得随便离开,一经发现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5.工程设计单位所属的监理机构不得监理本单位承接设计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也不得请直接承担该工程设计的人员参加监理。

6.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1)无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

(2)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

(3)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7.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担承揽超越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关系。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一)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设防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二)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站)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负责全市范围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人民防空构配件生产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2.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

3.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审核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6.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7.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开工前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人防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或专项审查意见;

3.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平时、战时建筑平面施工图各一张;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人防质监站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当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审核意见书》,通知申报单位整改,符合条件后,再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人防质监站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人防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人防质监站指定质量监督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2.人防工程开工前,检查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保障体系,向各方现场交底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听取意见。

3.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水、孔口防护等涉及防护安全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和防护专用设备设施的实体质量;抽查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设计变更、施工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必要物资器材是否储备到位,平战转换标识和工程实地标注是否符合要求,审核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是否符合标准。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检查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主要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七)人防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防质监站报告。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置。

(八)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或依照人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九)人防质监站工作实行站长负责制,监督人员对所监管的工程项目负直接责任。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热情服务;坚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防工程实地标注的规定

(一)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实地标注,以方便管理和使用。

(二)防空地下室实地标注的范围包括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所围成的区域(非防护区不包括在内)及防空地下室战时出入口(不包括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区域。

(三)防空地下室的实地标注应依据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防空地下室范围线图进行。

防空地下室范围线图由建设单位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在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时提供。人防主管部门应对范围线图审核,加盖审核章确认。(范围线图提供3份,可委托设计单位制作,尺寸为A3纸,范围线在平时平面图上以红线标注,图上应标注范围线内面积,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无锡市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试行)(锡防办发〔20xx〕29号)。

防空地下室实地标注样式如下:

1.战时出入口标注“民防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出入口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有转折的,应在转折位置加设引导标注;

2.第一道防护密闭门、有人员通过的战时封堵部位的临空墙外侧标注“进入民防防护区”。

七、验收及备案

(一)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

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人防质监站。人防质监站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检查竣工验收条件,并告知建设单位能否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和实地标注工作。

3.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书;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7.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监站责令整改的有关质量问题已? 处理完毕。

(二)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竣工验收组。验收组应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 费审查组。各审查组成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

1.验收组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2.各审查组分头验收:审查建设文件、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资料和竣工决算;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及有关测试记录等。

3.质量审查组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工程各分部工程评定意见;各审查组提出评定意见。

4.对重大问题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措施。

5.验收组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单位工程评定意见和工程验收结论。

(三)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人防质监站调查处理。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xxxx无锡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验资料签收单》中规定的资料,送人防质监站审核,人防质监站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完整版)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六、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九、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十、安全例会制度 十一、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十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十三、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十四、劳动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3、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5、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于每年1月和7月进行。内容主要是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工作。 6、季节性检查由安全主任组织各部门安全委员进行,其中: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暖、防滑为重点。 7、节假日检查:成立节假日值班人员为班底的安全检查小組,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 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并确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区(县)财政应当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由主城区向新城区及各类开发区扩延;由高层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实施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隧道等点线联通;多建一些针对“核、生、化”袭击特点的6B级人防工程;适当配建部分指挥、救护等高等级工程;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空体系的原则,编制人防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 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 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 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 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 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 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 各级部门负责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4.1 各车间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 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员和所属部门、不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 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配置、更换灭火器材。 5 各级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5.2 安环科对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专项管理,并根据生产环境危险性、设备或燃料的特点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备设施或器材,并对公司内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台帐。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人防办字[2003]18号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人防部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和面积都在逐年增多,有效提升了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实现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也为人防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平台和载体。但是在开展结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县市层面由于结建工作开展相对较晚,还存在着不少不够规范、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正确对待,认真加以解决,将影响基层人防事业的发展,影响基层人防部门的形象。 一、存在问题 1、部分建设单位对结建防空地下室有畏难情绪和逃避思想。一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增加的成本会超过缴纳易地建设费。比如,某开发项目本身设计要建地下停车场,但是开发商认为如果把地下停车场按照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标准建设,增加的成本会超过所需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他们会想方设法要求不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再比如,一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项目,本身项目资金就难以筹措,从节约资金出发,一般也很少考虑结建人防工程。二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程序繁琐,会影响项目建设周期,从而增加财务成本。主要是建设单位相关

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等程序,又怕麻烦,不愿意到人防部门来咨询了解。三是担心不熟悉防空地下室建设施工规范、技术标准,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难以通过验收,影响整个项目竣工使用。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很多没有人防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加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难以真正做到平行检查和旁站监理,导致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种种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问题最终会影响工程的验收。四是担心防空地下室建成后会产生各种权属纠纷。结建防空地下室在产权归属方面,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五是担心防空地下室使用效率不高。防空地下室相对普通地下车库,由于防护抗力和密闭要求,增加了不少设施设备和设备用房,导致地下室空间不规整,不仅会减少平时使用面积,而且使用起来也不方便。 2、基层人防主管部门本身工作人员就少,特别是专业人员更缺乏,导致业务不精、政策把握不准。人防结建工作涉及的知识既广泛又专业,而基层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不是专业出身,要想全面准确掌握这些知识,对他们来说有很大难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更难以准确把握。例如,涉及基础埋深、地质结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问题,非专业人员即使到现场查看,有时也难以发现问题。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页脚内容1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年月日 页脚内容2

说明 本手册由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据实进行填写,作为人防工程备案内容提交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本手册一式四份,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各执两份。 为使您充分了解您所管理的人防工程,掌握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要求,妥善维护本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确保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密闭性能的完好,保证本人防工程战时效能的有效发挥,请您逐章仔细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维护和使用。 对于消防、安保、车管和非人防设备设施等的维护管理,请按照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要求执行。 页脚内容3

编制人员 主编: XXX(XXXX 单位) 参编人员: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 页脚内容4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一、工程基本信息……………………………………………………………X 二、防护单元明细表…………………………………………………………X 三、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信息表………………………………………………X 第二章平时维护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X 二、土建结构…………………………………………………………………X 三、通风与空调………………………………………………………………X 四、给排水……………………………………………………………………X 页脚内容5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1. 提升系统声光信号分别为:声信号:一长声停止、二短声上行、三短声下行。光信号:红灯亮罐停止、红灯灭罐运行。 2. 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其他无证人员不准进行信号作业。 3. 班前应先检查信号装置有无故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好后才能操作。 4. 班中信号出现故障不得自行修理或带故障操作。 5. 认真执行乘罐制度,严禁超员、超载现象发生。 6. 罐在停止时必须同时发出停罐提示信号。 7. 发出信号前,必须明确清楚任务内容,任务不明不能发出信号。 8. 明确任务后,按任务内容分别发出人、料、矿、空的提示信号。 9. 根据提升任务内容发出本次罐笼运行中段的指示信号。 10. 确认罐门、安全门闭合后,方可发出提升或下降的铃声信号。 11. 发出铃声信号之后,立即发出准行信号。 12. 准行信号发出15秒以上卷扬工没有开始提升操作,必须发出停罐信号终止本次作业,和卷扬工电话沟通后重新发出信号作业。 13. 大型或贵重设备、爆破器材等物料,必须先和卷扬工电话沟通后,方可进行信号作业。 14. 罐运行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发出停罐信号。 15. 罐运行期间发生危急情况,可以启动紧急停车装置。

一、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打眼前应先检查风钻是否注油,各部件联接是否紧固,气孔是否畅通,风、水管线有无破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应采用湿式打眼,不准打干眼。 四、开孔时,应先开半风和用短钻开孔,待钎头进入岩石200mm后再开满风。 五、凿岩时应双手均衡握住把手将钻机扶正,不可用身体压着风钻或用力过大;风钻中心线与钢钎应保持一致,钻机不得左右摇摆。 六、工作中应经常注意有无异常响声,气孔是否堵塞,如有异常现象,应停机检查处理,风钻每运转两小时应注油一次。 七、在大块上打眼,应先检查大块是否牢固,移动风钻、钢钎和风管时,应先选好路线,脚要蹬稳,不得跳行;打眼位置应选在大块的中部,深度要超过打眼方向大块厚度的三分之一。 八、在陡坡上或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九、禁止在旧爆孔处钻孔,必要时应在相隔20cm处补眼,瞎眼应通知爆破工进行处理。。 十、打完眼必须把凿岩机放到安全地点,同时把风水管线盘好,打扫现场,不遗留任何工具。 十一、听到爆破信号,应立即撒离危险区,到安全地点避炮。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一、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制度 (1)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3)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7)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8) 五、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10) 六、员工参与管理制度 (11) 七、文件与资料控制管理制度 (12) 八、安全检查制度 (15) 九、职业卫生(危害)管理制度 (21) 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3)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26)

十二、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28) 十三、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管理制度 (29) 十四、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回顾管理制度 (31) 十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32) 十六、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33) 十七、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38) 十八、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40) 十九、升降人员、物料罐笼管理规定 (42) 二十、危险物品和材料管理制度 (43) 二十一、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与审批制度 (45) 二十二、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46)

二十三、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47) 二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8) 二十五、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49) 二十六、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度 (50) 二十七、安全例会制度 (51) 二十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 二十九、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53) 三十、外部联系、内部沟通及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54) 三十一、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制度 (56) 三十二、施工队管理制度 (58) 三十三、管理评审制度 (61)

三十四、安全认可与奖励制度 (62) 三十五、工余安全管理制度 (63) 三十六、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64) 三十七、关键任务识别、分析与观察管理制度 (67) 三十八、设计管理制度 (70) 三十九、“三同时”管理制度 (72) 四十、采矿工工艺管理制度 (73) 四十一、生产保障系统管理制度 (74) 四十二、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制度 (76) 四十三、电机车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79) 四十四、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8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附件5 精品文档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 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 制定本制度。 领导人员: 维护管理人员: 维护人员: 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 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保养的具体操作。 维护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的维护,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 暖、通信、消防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

附件6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人防工程结构的维护 (一)加强人防工程的地面管理,重型车辆、机械、设备和材料一般不宜通过和停放(堆放),如需通过和停放(堆 放)时,必须征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二)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应及时用同标号砼或高标号砂浆进行修补,防止局部损 坏扩大,避免因钢筋保护层破坏引起结构内部钢筋锈蚀。 (三)人防工程产生渗漏水现象应及时防水堵漏。防水堵漏方案的确定,应因时、因地、因工程制宜。在保证工程 质量前提下,做到取材容易,操作简便,造价经济,安全可 靠。 (四)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时,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认真做好新开孔的防水和防 护密闭处理。 二、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施的维护 (一)钢筋砼和钢筋网水泥门应轻开轻关,以免碰坏,如局部损坏,应及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等材料修补,当损坏 影响防护能力或密闭性能不易修复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更 换。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员工正确认识和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提高安全 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和部门、种类范围和内容要求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副总经理 负责。 (二)、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的种类范围和内容要求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种类范围 1、凡新入公司或调换工种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外来 施工人员等),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员工入公司、新调入员工、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外来学 习(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的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员培训)。包括:党群、行政各部门,各工段(班组)、各岗位、各级管理人员。

3、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格培训)。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 1、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公司级安全教育要着重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车间级安全教育着重进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教育;班组安全教育着重进行现场安全操作教育。 1、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讲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②学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进行一般的电器机械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③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④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一般情况,学习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⑤介绍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本公司易燃、易爆、要害岗位及其注意事项 要求: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录用。 2、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 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 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 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 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 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 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 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3、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 设项目总投资。 (三)建设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l、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规模、防护要求、战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目的、依据、地点、条件和环境保护,战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 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明确矿山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特制订了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 1.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煤矿具体情况制定。 2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矿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本矿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 煤矿及各部门、车间、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煤矿的防火责任人由矿长担任,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5.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煤矿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煤矿的防火安全工作,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6.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7. 煤矿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8. 煤矿防火责任人和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煤矿和本部门的防 火安全负责。 9.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0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煤矿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11.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12.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14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的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的人防公用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级政府的人防部门,对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用工程所需的劳力,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也可组织精干的专业队或招用临时工进行维护管理。八、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一)、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工程的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三)、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国防费中开支。(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防火系统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防火系统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防火系统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金属非金属矿 山安全规程》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 求,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防火组织 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专业人,生产规模小职工人数少 的单位应建立兼职防火组织。消防人员应经专门培训。 二、制定防火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各负其责。 三、防灭火标准,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 程》(GB1623-2006)的规定。 四、加强防火宣传教育,采用会议、文件传阅、张 贴、广播、网络形式,广泛宣传,使从重视防火,并懂得 防灭火知识。

五、根据防灭火需要,配备消防设备、物资、器材,满足防灭火要求。 六、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现场处置方案。 七、加强防灭火监督检查,应积极配合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每年应定期进行防火大检查,特别是要重视春秋两季的防火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应制定防范措施,落实整改部门和责任人。 八、管理部门 企业防火系统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最新整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doc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 09:19:49 第51 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城区(包括东港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大力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程建设与审批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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