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中药药事管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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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第五章
5.2.8中药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培训制度
目的:为提高本院中药从业人员素质,充实其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院从事中药饮片、中成药有关的药学人员。
三)主管部门:药剂科
1、本院药学人员年度、月份培训内容的拟定。
2、培训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3、本院药学人员在职教育培训实施成果及改善对策的汇总分析和汇报。
4、学习培训、考察计划的审议;学习培训、考察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5、邀请上级药学专家到本院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等事项。
四)培训的实施
1、药学部依据培训计划定期实施并负责培训活动的全部事宜。
2、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由相关部门监督。
3、各项在职学习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经办部门应随时了
解出勤状况。
4、参训人员应按照规定准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批准手续。
5、各项培训考试或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不补考者,一律以旷工
计算。
6、学习培训的考试测验成绩报告,列入绩效考核及晋升职务的参考。
5.3.1 中药饮片采购工作制度
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销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1、本院所用的中药饮片由药剂科负责统一计划、采购和供应。坚持“按需
进货、择优选购”的原则、适时选购优质中药饮片。所购中药饮片,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供贷单位购进。
2、药剂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
3、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
所收各种礼品等应及时登记上缴,不得私自留用。
4、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5、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
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6、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7、购进中药饮片,应作好购进记录。购进记录保存 2 年。
5.3.1 中药饮片采购工作制度
5.3.2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
1、验收员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
批验收。
2、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3、验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认真进行性状鉴
别,区别同名异物或同物异名现象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现象,严防假劣药入库。检查药物有无虫蛀、霉烂、变色、走油、风化、潮解、粘连、溶化等质量变异现象。4、验收应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
位、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记载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5、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6、对特殊管理的贵重药材、毒剧药验收入库时,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专柜保管员除按普通中药饮片的要求验收外,还应专本专卡入帐,专柜专锁保存。
7、验收入库的饮片,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采购员办理退货,如属自己责任不能退货的,应及时报科主任。经科主任同意后作报废处理。未作处理的饮片,要单独存放,不得使用。
1、应按照中药饮片储存条件的要求专库、分类储存,按温湿度要求储存
于相应库中,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
2、中药饮片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
防鸟等措施。
3、中药饮片应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按季度对饮片全部巡检一遍。每年 5
5.3.3 中药饮片储存管理制度
—9 月份高温季节,每月要将全部饮片检查一遍。
4、中药饮片装格前应进行装格复核,不得错格、串格,并做好记录,定
期清理格斗,饮片前应写正名、正字,防止混药。
5、饮片上格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装格原则;
6、每天工作完毕整理储存场所,保持格内外清洁,无杂物。
7、不合格中药饮片的处理按有关制度执行处理,严禁不合格药品上柜销售;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5.3.4
麻醉中药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药理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20XX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颁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中药罂粟壳是唯一列入的中药品种,其管理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XX年11月1日施行)、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XX年11月14日施行)、《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1999 年1 月1 日施行)的相关规定为准,具体规定摘录如下》
一、国家对罂粟壳实行定点经营制度。罂粟壳列为麻醉药品,需凭麻醉药处方调剂。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罂粟壳的,应当经所有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市政区域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罂粟壳。
三、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专职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
2、有获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3、有保证麻醉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
药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处方资格、调剂资格。执业医师取得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这类处方。
五、获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当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开具罂粟壳。门(急)诊一般患者需使用罂粟壳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
量;门诊癌症患者需使用罂粟壳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量。住院患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