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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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司鉴协发[2013]3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头皮血肿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颅盖骨骨折颅底骨折闭合型颅脑损伤开放型颅脑损伤2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5面部损伤眼部损伤耳部损伤鼻部损伤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

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

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3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4。

1 头皮损伤4。

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

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4.1。

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

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w 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得原则、方法与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得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得本标准目得就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得伤情、损伤后得并发症与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得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得人员担任.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得治愈(即临床症状与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得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得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得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她人帮助得时间.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与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现在很多案件中都会采用司法鉴定的鉴定方式,司法鉴定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司法鉴定有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而司法鉴定机构对于评定误工期是有相关规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简单说明一下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的规定。

司法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新司鉴协〔2011〕05号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各司法鉴定机构:为了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新疆司法鉴定协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附件: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2013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2013

附件四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2013修改稿)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3.1头皮血肿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那么(试行)»〔以下简称«准那么»〕差不多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关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那么»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那么1范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害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那么、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那么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那么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害当时的伤情、损害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成效,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害后通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样原那么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逝〕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刻。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害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害康复的时刻。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关心的时刻。

4头部损害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取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头皮损伤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2.1目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 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 头皮缺损4.4.1头皮缺损≤10cm2 ,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护理期、营养期准则

护理期、营养期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沪司鉴办[2008]1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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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10-09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司鉴协发[2013]3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 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 头皮缺损4.4.1头皮缺损≤10cm2 ,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 ,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 颅盖骨骨折4.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4.7.1轻型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30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8.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5.1 眼部损伤5.1.1眼睑损伤5.1.1.1眼睑血肿: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伤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15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1.5角膜损伤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护理。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3前房出血: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巩膜裂伤5.1.7.1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日~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5.1.8晶状体损伤5.1.8.1晶状体脱位:误工60日~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误工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

5.1.10眼底损伤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黄斑裂孔:误工3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2眼球摘除:误工30日~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 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5.1.17.2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5.2.1耳廓损伤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日~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2.2外耳道损伤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5.2.3鼓膜穿孔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日~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5.2.4听骨链损伤5.2.4.1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5内耳损伤5.2.5.1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5.2.5.2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5.3鼻部损伤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5.3.2鼻骨骨折5.3.2.1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5.3.3鼻窦损伤:误工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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