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__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规与标准
02
2. 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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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反馈;
04
4. 其他相关标准的更新和变化。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 04 实施与监督
法规与标准的宣传与培训
针对不同受众制定宣传策略
根据运输人员、监管部门、公众等不同受众的需求和特点,制定 相应的宣传策略,确保法规与标准得到有效传播和普及。
开展专业培训
组织开展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培训课程,提高相关人 员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放射性物品运输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相关部门获取法规与标准 的最新动态和相关政策解读。
法规与标准的执行与监督
明确责任主体
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责任,确 保各项法规与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SS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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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准则》(Euratp)
03
欧盟(EU)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指令》(96/29)
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国家原子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 全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质量技术监督 要求》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 规与标准
目录
• 概述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 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 • 展望与建议
01
概述
放射性物品的定义
• 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或表面活 度达到规定限值的任何包件、容器、物质或实体。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
•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根据其放射性强度和特性,通常分为 三类:低、中、高。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范文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摘要放射性物质是具有放射性活性的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具有辐射危害。
为确保放射性物质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的规则和要求,包括放射性物质的分类、包装、标识和运输方式。
1. 引言放射性物质的运送需要遵守严格的安全规则,以确保运送过程中不发生辐射泄露和事故。
这些规则的实施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正确的放射性物质运送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至关重要。
2. 放射性物质的分类放射性物质根据其辐射性质和危害程度被分为不同类别。
国际上常用的分类包括:•类别 I:极易引起危险的放射性物质,如铀、钚等。
•类别 II:可引起有限危险的放射性物质,如镭、锅炉污泥等。
•类别 III:可引起较低危险的放射性物质,如锕、铅等。
根据放射性物质的分类,制定了相应的运输规则和要求。
3. 包装要求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包装,以防止辐射泄露和物质的损坏。
包装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应具备较强的防护性能,能够有效地隔离放射性物质。
•包装设计:包装设计应考虑到放射性物质的特性,确保在意外情况下也能保护物质的安全。
•封装方式:封装应采取密封的方式,以防物质泄露。
•包装标识:包装上应标明放射性物质的类别、危险等级和其他相关信息。
4. 标识要求放射性物质的标识对于识别和判断运输物质的危险程度非常重要。
标识要求包括:•标识图案:标识图案应明确易识别,能够清晰地表达放射性物质的危险性。
•标识位置:标识应放置在包装的外部,以便他人迅速识别。
•标识文字:文字标识应使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和标识语言,便于全球范围内的理解。
5. 运输方式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方式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辐射泄露和事故的风险。
常见的运输方式包括:•道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需要符合相关的交通运输规定和要求,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
•铁路运输:铁路运输对放射性物质具有较好的隔离性能,但同样也需要符合专门的铁路运输规则。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管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规范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包括放射性物品的进出口运输。
第三条定义•放射性物品:指释放出放射性能量的物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源以及辐射设备等。
•运输:指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放射性物品的搬运、装卸、贮存、装运、输送和中转等活动。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管理第四条运输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前,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运输计划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选择、运输时间等内容,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运输包装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包装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第七条运输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运输安全措施第八条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安全保障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车辆和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司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司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应急预案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不取得运输许可擅自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未按规定制定运输计划等。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或暂扣运输许可证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适用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管理机构所有。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安全和人身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由中国境内放射性物品发货人,经运输业务经营者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
二、定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发运、运输、转运、仓储、使用,以及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活动。
具有滋生放射性物系和其他辐射性物质物料相关的运输管理,称之为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自身辐射源以及由其他元素所产生的辐射源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放射性核素、放射性物质添加剂和放射性冶炼产品。
三、安全管理要求(一)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实施适当的安全管理活动,并且依法配备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任务。
(三)所有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应当实行实时的管理,追踪监控其安全运输状态,确保运输安全。
(四)发货人应负责提交运输手续,并将放射性物品运输前、运输中和运输后安全管理单签发给运输业务经营者,供运输业务经营者检验和管理。
四、责任和义务(二)发货人应当遵守国家正式发布的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全面把握物品放射性浓度及特殊限制要求,严格按照其应办理的手续,如安全标签、仓库存放条件及相关许可证等,以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
(四)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为运输业务经营者提供有力的安全检测、技术支持服务,并加以有效的监督管理。
五、安全防护(一)发货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要求,为放射性物品房屋进行辐射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送当地有关部门审核通过,进行记录。
(二)运输业务经营者应根据不同放射源强度,设置安全距离,确保与当地公众的安全。
六、违法处理发货人或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改正,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放射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 引言放射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常见的放射物品包括核燃料、放射性同位素和医疗用放射性物质等。
由于放射物品的特殊性质,其运输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不受影响。
本文将就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放射物品分类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分类标准,放射物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类别 1:适用于特殊安全要求的高活度放射性物质,如乏燃料、高活度放射性同位素等;2.类别 2:适用于中等活度放射性物质,如工业用放射性同位素、医疗用放射性物质等;3.类别 3:适用于低活度放射性物质,如矿石和核废料等。
根据放射物品的类别不同,其运输管理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3. 道路运输许可根据放射物品的不同类别和危险程度,道路运输放射物品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
通常,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许可需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放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运输车辆的条件和要求;•运输路线和计划;•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相关监管机构会根据申请的情况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许可证。
4. 运输车辆和包装容器要求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车辆和包装容器需满足以下要求:4.1 运输车辆要求•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水等安全性能;•运输车辆应有专门的放射物品储存区域,并设有相应的警示标识;•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2 包装容器要求•包装容器应具备防震、防火、防水等保护性能;•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或国际相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检测和认证;•包装容器应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和标签,以确保正确识别和处理放射物品。
5. 运输路线和计划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需精确规划运输路线和计划,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等高风险区域;•避免与其他危险物品运输路线重叠;•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减少运输中的等待时间;•确保运输过程中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和监控措施。
6. 安全管理措施放射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来降低风险,如:•运输车辆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运输过程的监控和应急处理;•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速度行驶,并定期进行状况检查;•放射物品的装卸过程应在专门的区域或设施进行,确保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定期进行放射物品的监测和评估,确保不超过安全标准。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
【法规名称】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23-01-0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游离辐射防护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放射性物质之运送,应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本规则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兼具有其他危险性之放射性物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并应遵守其他有关危险物运送之规定。
第 3 条(删除)第 4 条放射性物质之运送,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质移动之作业及所遭遇之状况。
涉及包装之设计、制作、维护;包件运送时之准备、交付、搬运、载运、贮存及到达目的地之接受。
第 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合用本规则:一放射性物质小于附表七规定之活度浓度豁免管制量或讬运物品之总活度豁免管制量。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放射性物质生产、使用或贮存场合范围内之运送。
三放射性物质属运送之载具整体中之一部分者。
四因医疗所需已植入或注入人体或动物体内之放射性物质。
五符合法规规定之含放射性物质消费性产品之贩售。
六具有天然放射性核种之天然物质或矿物,其活度浓度在附表七规定活度浓度之十倍以下,且其解决目的并非使用其中之放射性核种。
第 6 条本规则所使用之专用名词,其定义如下:一放射性核种之比活度:指此核种单位质量之活度。
物质中放射性核种均匀分布时,其比活度为此物质单位质量之活度。
二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质:指不会散开之固体放射性物质,或只能以破坏方式启动之密封容器内所含之放射性物质;其型式应至少有一边之尺寸在○.五公分以上,并符合附件四之相关规定。
三可分裂物质:指铀二三三、铀二三五、钸二三九、钸二四一,或以上放射性核种之任何组合。
但不涉及未照射之天然铀、耗乏铀及仅在热中子反映器中照射之天然铀或耗乏铀。
四天然铀:指用化学方法分离之铀,其同位素之分布为铀二三八约占总质量百分之九九.二八,铀二三五约占总质量百分之○.七二。
耗乏铀:指其所含铀二三五质量百分数低于天然铀。
浓缩铀:指其所含铀二三五质量百分数高于天然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我国制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旨在规范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行为,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首先,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
同时,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其次,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和标识是保障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必须采用特殊的包装材料,并在外包装上标注明确的放射性标识,以便运输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正确的识别和处理。
此外,对于不同种类的放射性物品,还需要按照规定的标识和包装要求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再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紧急处理装置,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和突发情况。
此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路线和时间也需要提前进行规划和通报,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控和保障。
最后,对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责任体系。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正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8日交通部交运发[1993]1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优选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优选篇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1第二十条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并负相应责任。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一)运输说明书,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二)辐射监测报告,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出具;(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四)装卸作业方法指南;(五)安全防护指南。
托运人将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内容在运输说明书中一并作出说明的,可以不提交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材料。
托运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者托运的物品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承运人不得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
第二十四条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__核安全主管部门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__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二、三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__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第二十五条托运人应当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__)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上设置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 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 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 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 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 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 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 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 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 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 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 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 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规定与程序
放射性物品的定义
01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能够自发地产生射线的物品。
放射性的来源
02
包括核反应、核衰变、放射性核素等。
放射性的危害
03
长期暴露于放射性环境下可能导致遗传变异、癌症和其他健康
问题。
02 安全规定
CHAPTER
包装规定
01
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进行包装,容器外
表面应使用辐射防护材料进行覆盖。
谢谢
THANKS
05 安全责任
CHAPTER
生产者责任
确保放射性物品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标准要求。
对放射性物品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安全可靠 。
提供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给使用者。
运输者责任
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条件,能够确保放射性物品安 全运输。
对放射性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确保符合规定。
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隔离、防护等 。
使用者责任
具备相应的使用资质 和条件,能够安全使 用放射性物品。
在使用过程中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 案,确保人员安全和 环境安全。
对放射性物品进行验 收和记录,确保符合 质量要求。
06 相关文件与参考信息
CHAPTER
相关法规与标准
01
02
03
0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 例》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品名编号 》
操作规定
01
运输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 ,包括运输路线、运输方式、 运输人员等。
02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 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运输 安全。
03
运输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 考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
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范本
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范本是为了保障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防治放射性事故,规范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行为,促进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制定。
第二章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二条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机构和责任第三条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应当由使用单位设立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应的责任和职责。
第四章放射性物质的分类和管理等级第四条放射性物质应当根据辐射危害性、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因素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管理等级。
第五章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和验收第五条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放射性物质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放射性物质的储存第六条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
第七章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第七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八章放射性物质的运输第八条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九章放射性物质的事故应急预案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放射性物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放射性事故的准备工作。
第十章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检测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放射性物质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性。
第十一章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处理第十一条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二章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培训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对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到期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以上是一个____字的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范本,仅供参考。
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运输特殊物料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运输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特殊物料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生物制品、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
第三条运输特殊物料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企业负责、政府监管;(四)信息共享、应急处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特殊物料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运输特殊物料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运输资质第五条运输特殊物料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运输特殊物料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运输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运输工具清单;(三)安全管理制度;(四)安全管理人员名单;(五)应急救援设备清单;(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运输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运输资质证书。
第八条运输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运输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第三章运输要求第九条运输特殊物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运输工具;(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押运人员;(三)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泄漏、污染环境;(四)运输线路应当避开人口密集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五)运输时间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六)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 引言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活度的物质,具有一定的辐射危害性。
为了确保放射性物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防范辐射危害,制定本文档旨在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2. 术语与定义2.1 放射性物品指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活度超过规定限值的物品。
2.2 道路运输指将放射性物品通过道路进行运输的活动。
2.3 车辆指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重设备。
2.4 专用容器指用于存放放射性物品的特殊容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2.5 运输许可证指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许可证,由相关管理部门颁发。
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3.1 通行准则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
3.2 运输许可证进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身携带。
3.3 车辆选用与维护使用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4 专用容器使用放射性物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专用容器进行包装和固定,防止容器破损和放射性物品泄漏。
3.5 装卸与搬运放射性物品的装卸和搬运应由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装卸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和放射性物品泄漏。
3.6 安全防护措施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屏蔽、防护衣物、防护设备等,确保驾驶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3.7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如果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并遵循相应的应急处理程序,最大程度减少辐射危害。
4. 处罚与监督对于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以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及其他使用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个人自律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及其他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采购和储存第六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采购危险物品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法的采购合同。
第七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应遵循分类储存、标识清晰、安全距离的原则。
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储存档案,记录危险物品的名称、数量、种类、生产日期、有效期、储存位置、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责任人和使用要求。
第十条使用危险物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进行,确保安全。
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从事危险物品作业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用途、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物品作业。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2024年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三篇)
2024年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放射源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应为独立的建筑,四周建有2米高围墙,除设源库值班室、警卫室和放射性监测室外,不能有其他建筑。
源库里面建有放射源贮存坑(以下简称贮源坑)。
贮源坑深度不小于1.2米,它的上口应高于周围地面100毫米150毫米,贮源坑盖由屏蔽材料制成;贮存大于1.1x107Bq(贝克,1贝克即每秒发生一次核衰变)的中子源和大于7.4x109Bq的伽马源的源库,应有机械提升和传送设备。
源库内应设有明示牌,明示牌应标明每个贮源坑内放射源的编号、核素、活度等情况;源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条件;应设有防盗报警装置或监视装置,应设警卫昼夜值班,并保持通信设施畅通;源库应设双锁,钥匙分别保管。
每年对源库进行一次安全防护性能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源库内外放射性剂量当量的测定、贮源罐防护、放射源泄漏情况等,并记录备案;要建立放射源资料台帐,定期进行核查,并记人台帐;应制定放射源防护管理的应急计划。
放射性物质的领取、运输要做到:源库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工作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佩带个人剂量计;放射源出入库应有完备的手续,取源要凭通知单,交接要有检查、签字手续,应用仪器检查源,不得用眼直接观察裸源;有运源专车的测井队必须使用运源专车运输放射性源,无运源专车的测井队使用测井绞车运输放射性源时,必须确保源在运输过程中不脱出丢失,运源车上必须配有放射源检测仪器;运源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不准在人口稠密区和危险区段停留。
中途停车、住宿必须有专人看管;测井结束返回公司后,必须直接把放射源送交源库,按规定办理检查人库手续;未使用或剩余的非密封源(含放射性示踪剂)应当全部送回贮存库保存,严防丢失。
运输、保管中发生放射源丢失事故,要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积极进行查找。
作业现场,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应注意:进行放射源操作时,工作人员一律按要求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计,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警告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到迅速、准确、牢靠,井口装卸放射源时,必须先盖好井口,除一人监护外,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方;更换放射源外壳、弹簧、密封圈、盘根等项特殊操作时,应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装卸源时若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妥善办法处理,不可用I 具用力敲击辐射源;仪器在井场刻度后,立即将刻度用辐射源拿回源罐中固定好,不能将刻度源随意丢放,否则容易丢失刻度源;因为刻度源剂量小,许多人没有对其引起足够重视,刻度完后,刻度源随意放置,而工作人员就在附,尽管其剂量很小,但长时间辐射对人体危害也很大,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井口起吊载源仪器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夹扶载源仪器;带源仪器下井后,应认真执行测井安全操作规程,应密切监视电缆和仪器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仪器遇阻或遇卡,仪器遇阻后不可高速下放冲撞带源仪器,要绝对避免在井下遇卡后一次性拉断,而将带源仪器坠落人井中;非密封源现场测井中示踪剂的释放应当实施机械化、密闭式操作,尽量采用井下释放方式,若采用井口倒人法时,必须使井口处于正常注水压力和正常注水量时释放示踪剂,严防放射性物质泼、洒、滴、漏和放射性液体回喷污染工作场所与环境;放射性测井过程中,发生载源仪器遇卡、落井、放射源体受损等项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按各类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记录存档。
放射性物品运输概述
第三类:中风险放射性物品,如低活度的放射性核素、中 低活度的射线装置等,具有一定的辐射危害和失控风险。
第四类:低风险放射性物品,如含有少量放射性物质的消 费品、设备等,具有较低的辐射危害和失控风险。
第五类:无风险放射性物品,如天然存在的放射性物质、 正常人体内存在的放射性物质等,不具有额外的辐射危害 和失控风险。
放射性物品运输技术发展展望
发展新型运输容器
研发更加安全、高效、轻便的运输容器,提高容器的辐射防护能力和抗压性能,适应不同种类和数量的放射性物 品运输需求。
提升信息化水平
运输中丢失或被盗应急处理
立即报警
发现放射性物品丢失或被盗 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案,并提供尽可能详细的 信息,如物品名称、数量、
价值、运输路线等。
协助调查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同时,要保护好现场,以便 让调查人员更好地搜集证据
。
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 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如重新采购丢失的物 品、加强安全措施等。
复合材料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材料组成的 材料,如塑料-金属复合材料、塑料 -纸张复合材料等,具有多种材料的 优点。
放射性物品包装要求
确保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 程中不泄漏
为防止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 中泄漏,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密 封性和防护能力。
防止辐射伤害
包装应能吸收或阻挡可能泄漏 的放射性物质的辐射,以防止 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要 求,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 疏散人员、封锁现场、使用专 用设备进行清理等。
05
放射性物品运输展望
放射性物品运输发展趋势
放射性物品运输规模将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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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放射性物品第一节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基础知识放射性物品是危险物品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它是指比活度大于70 kBq/kg(0.002 μCi/g)的任何物品或物质。
它的危险性在于能自发地和连续地放射出某种类型的辐射,这种辐射不仅对人体有害,还能使照相底片或未显影的X光胶片感光。
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各种运输方式都有特殊的规定。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简称IAEA,在同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及其成员国协商的基础上制订了《放射性物质运输规程》。
各种运输方式的国内、国际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法规都是以此为基础制定的。
我国于1990年7月1日实施GB11806一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该标准对各种运输方式的放射性物品运输都有规范作用。
在本章中,我们将具体介绍放射性物品的定义、分类、包装、标志、所需运输文件的填写、装载规定以及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方面内容。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我们首先介绍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基础知识。
一. 原子结构和放射性同位素物质是由分子组成的,分子是由原子组成的,原子是由居于原子中心带正电的原子核和在核外不停运动的带负电的电子组成。
原子核又是由一定数目的带正电的质子和一定数目不带电的中子组成。
原子核内的质子数等于核外电子数,因此整个原子呈电中性。
元素周期表中的原子序数“Z”就表示了该元素的原子核内的质子数。
一个中子的质量等于一个质子的质量,而核外的电子质量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所以一个原子的质量就等于该原子核内的质子和中子的质量之和。
原子的质量数(A)等于该原子核内的质子数与中子数之和。
每一元素的原子序数是固定不变的,但可能存在一些原子量有细微差别的原子(一些是自然形成的,一些是人造的),它们之间在化学特性或物理状态上没有什么差别。
我们把这些具有相同的原子序数而质量数不同的原子,也即质子数相同而中子数不同的原子,称为该元素的同位素。
如氢元素,就有三个不同质量数的原子:氕(11H)、氘(21H)、氚(31H)(左上角的数字表示质量数,左下角的数字表示原子序数)。
同一种元素的同位素有的是稳定的,称为稳定性同位素,如11H和21H;而有的是不稳定的,这种同位素的原子核会在不受外界任何条件影响下自发地放出射线,称为放射性同位素,如31H。
现代科学的发展,可以用人工的方法,使稳定的同位素变为不稳定的具有放射性的原子,这类同位素称为“人工放射性同位素”。
我们常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大部分是人工生产的,从天然的放射性矿石中提炼出来的很少。
二. 射线的种类一些元素的原子和它们的化合物能够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穿透力很强而人的感觉器官不能察觉的粒子流(射线),我们把具有这种放射性的物质,称为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所放出的射线对人体健康有害,也能对其它物质(尤其对未暴光的照相底片和透视的X射线胶片)产生影响。
射线通常有四种: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中子流。
各种不同的放射性元素或化合物,有的只能放出一种射线,有的可以同时放出几种射线。
每种射线的性质和对人体的危害性都不同。
1. α射线α射线,又称甲种射线,是由α衰变产生的,带正电的粒子流。
α粒子带有两个正电荷,其质量是质子的4倍,与氦的原子核(42He )相同。
α衰变的表达式为: AZX → 42He + A-4Z-2Y + Q 或 AZX → α + A-4Z-2Y + Q 其中 AZX 为某种放射性同位素(X 为元素符号,A 为该同位素的质量数,Z 为该同位素的原子序数);A-4Z-2Y 为衰变后生成的新原子核(Y 为元素符号,A-4为该同位素的质量数,Z-2为该同位素的原子序数);Q 为衰变能。
铀、镭等放射性同位素衰变时会放出α粒子。
即:238 92U (铀) → 42He(α) + 234 90Th(钍) + Q 226 88Ra(镭) → 42He(α) + 222 86Rn(氡) + Q α射线穿过物质时,由于与物质原子中的电子相互作用,使这些原子电离成为离子。
因此,当α粒子穿过某物质时,沿途发生电离作用而损耗能量,前进速度随之减慢,直至停止。
粒子在物质中穿行的距离叫射程。
射程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电离作用,电离作用越强,粒于每前进一步损失的能量就越大,因而射程也就越短。
带电粒子在物质中电离作用的强弱,主要取决于粒子的种类、能量及被穿透物质的性质。
射线对人体的危害分为外照射和内照射两种。
外照射是指射线透过皮肤杀死人体组织细胞,使人体生理作用失调引起病状。
当射线作用后,体内不存在放射性物质。
相对应的,射线源进入人体内即留在体内,由于电离作用而杀死人体组织细胞,使人的生理作用失调,这种损伤机体的方式称为内部辐射危害,简称内照射。
α粒于在物质中的电离能力很强,射程很短,穿透能力很弱。
如铀-238(238U )衰变时放出的α射线,在空气中只能前进2.7厘米,在生物体中只能穿透0.35毫米,在金属铝中走0.017毫米。
衣服、纸张等即可挡住α射线。
因此α射线对人体不存在外照射危害。
但由于它电离作用很强,一旦进入人体内,大量损耗能量,穿不透人体而留在体内,因此,内照射危害大。
要特别注意防止放射α射线的物质进入人体内。
2.β射线β射线,又称乙种射线,是由β衰变产生的,带负电的粒子流。
β粒子带有一个负电荷即是电子,β射线即是电子流。
其衰变表达式为:AZX → 0 –1e + A Z+1Y + Q 或 AZX → β- + A Z+1Y + Q 氢、钠、钍等放射性同位素衰变时会放出β粒子。
即:31H (氢) → 0 –1e(β) + 32He (氦) + Q 2411Na (钠) → 0 –1e(β) + 2412Mg (镁) + Q 234 90Th (钍) → 0 –1e(β) + 234 91Pa (镤) + Qβ射线有很快的速度,通常达到每秒20万公里。
速度越高,能量越大,从而穿透能力也就越大。
如磷-32(32P )衰变时放出的β射线,在空气中能走7米,在生物体中能走8毫米,在金属铝中走3.5毫米。
β射线的穿透能力比α射线强,对人体可以造成外照射危害。
但它很易被有机玻璃、塑料、薄铝片等材料屏蔽。
同时,因β粒子比α粒子质量小,速度快,电荷少,因而电离作用也就比α射线小得多,约是α射线的百分之一,因此,β射线对人体组织的内照射比α射线小。
3. γ射线γ射线,又称丙种射线,是放射性原子核发生α或β衰变后产生的子核放出的一种波长很短(波长λ在10-12 厘米至10-9 厘米之间)的电磁波,也可以说是光波。
γ粒子也就是光子(h ν)。
由于它不带电,且速度极快(为光速,每秒30万公里),能量大,故不易被其他物质吸收,通过障碍物时,能量的损失只是它的数目的减少,而剩余光子的速度不变。
所以,γ射线的穿透能力很强,是β射线的50-100倍,是α射线的1万倍,要完全阻挡或吸收γ射线是很困难的,例如,要把钴-60(60Co)的γ射线减弱到原来的十分之一,阻隔它的铅板厚度须达5厘米,混凝土层须厚达20-30厘米,泥土层须达50-60厘米。
所以,γ射线的外部辐射会破坏人体的细胞,对有机体造成伤害。
γ射线的电离能力最弱,只有β射线的十分之一,α射线的千分之一,而且不会滞留在体内。
所以,γ射线对人体基本上不存在内照射危害,对于γ射线,主要是防护外照射。
γ射线能被高密度覆盖物(通常为铅)吸收使其减少到可接收的范围内,并且随距离的加长迅速减弱。
4. 中子流中子是原子核的组成部分,不带电。
中子不单独存在于自然界中。
只有在原子核分裂时,才会有中子从原子核中释放出来。
运输过程中常见的是中子源放出的中子流。
中子源是将某些放射性物质与非放射性物质放在一起时,放射性物质衰变时放出的α粒子轰击非放射性物质而放出中子。
中子按能量又分为快中子、慢中子和热中子。
快中子一般指能量大于0.5百万电子伏特的中子,这类中子射程大,穿透力强,一般中子源放出的中子都属于快中子。
慢中子是指能量在一千电子伏特以下的中子,几乎没有直接发射慢中子的中子源。
热中子即周围介质处于热平衡的中子,其能量在1电子伏特以下。
由于中子不带电,不能直接由电离作用而消耗能量,因而穿透力很强。
当中子通过物质时,损失能量,速度降低,快中子变为慢中子。
中子与轻的原子核碰撞时损耗的能量多,与重的原子核碰撞时损耗的能量小,因此,中子最容易被含有很多氢原子的物质和碳氢化合物所吸收,却能顺利地通过铁、铅等很重的物质。
人体是一个有机体,有大量的碳、氢轻质元素,这正是中子的良好减速剂。
中子流不带电,在人体内可长距离穿透,且与碳、氢的原子核撞击发生核反应,放出γ射线,对人体的危害极大。
所以,中子流对人体的伤害,不论是外照射,还是内照射都是极严重的。
而且,重质物挡不住中子流。
中子弹比原子弹更有杀伤力而且不毁建筑物,原因即在此。
通常用水、石蜡和其他碳氢化合物或水泥等比重较轻的物质吸收中子流。
三. 有关放射性的基本概念1、放射性衰变放射性物质的原子核由于放出某种粒子而转变为新核的变化过程叫衰变。
衰变是自发地、连续不断地进行的,并且不受外界条件的影响,直至原子处于稳定状态才停止。
随着放射性原子的衰变,其活性也随之下降。
并不是所有的放射性元素的原子都在同一时间内发生衰变,因此不同元素完成这一衰变过程所需的时间就不同。
我们用“半衰期”来表示这种快慢程度。
放射性物质的原子数目因衰变而减少到原来一半所需要的时间,称为半衰期。
每种放射性物质的半衰期是恒定的,但不同种放射性物质的半衰期却差别很大,短的仅有几千万分之一,如钋—212的α衰变半衰期为3.0×10-7秒,而长的达几百亿年以上,如钍—232的α衰变半衰期为139亿年。
又如镭—226的半衰期是1620年,而硼—12的半衰期只有0.027秒。
放射性物质经过几个半衰期时间后就只剩下1/2n的原子还具有放射性。
对于运输储存来说,了解半衰期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半衰期短的,称为短寿命的放射性物质,要优先运输,不能久储。
对于半衰期非常短的,可能会因衰变得太快,而不能运输,如上面提到的钋—212、硼—12等。
半衰期的长短是一个相对概念,对运输而言,它取决于速度和距离两个因素,因此对不同的运输方式的划定值就不同。
半衰期对于内照射防护也是十分重要的。
半衰期短的放射性物质如果滞留在人体内,过一段时间,其放射性会自行减弱直至消失;而半衰期长的放射性物质如果滞留在人体内,其内照射危害就是长期的。
2、放射性活度放射性活度是度量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强弱程度的一个物理量。
它所描述的是单位时间里某指定样品中不稳定性核素的原子核衰变的个数。
也可以认为放射性活度是指单位时间内某放射性物品发生核衰变的次数。
单位时间内发生衰变的核子数目越多,即其射出的相应粒子的数目越多,那么这种物质的放射性活度就越大,其放射性就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