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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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篇一: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处罚投诉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行政处罚检查制度、

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投诉举报制度

1、投诉举报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2、投诉举报内容主要为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

3、投诉举报方式分为来人、来电、来函等。

4、投诉举报记录要求登记详细并及时呈报领导批准。

5、对投诉举报情况要及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举报人要求了解情况的,应及时告知。

6、投诉举报一般实行属地管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要求告知投诉人或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7、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举报人,可适当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及其魏都区食品安全监督所全体人员必须全面、正确履行餐饮、保化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明确相应责任的制度。

2、各级领导、各科室应当根据本制度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内部各执法岗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制定有关制度,切实保证人人尽职尽责。

3、各级领导、各科室对本制度所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不得推诿。

4、食安所行政执法责任:

(1)及时受理违法案件举报、立案;负责查处本区食

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

(2)依法对全区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验;

(3)承办上级和本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示的事项。

2、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3)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

(4)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合法证件的;(2)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执法依据及有关程序或拒不说明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且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的;

(4)对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5)其它。

4、应当公示而不公示或拒不公示,并由此刁难或加重处理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十四、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1、为规范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负责督察,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局有关科室对魏都区食品安全监督所的行政执法行为、执法质量等进行监督,监察和指导。

3、本局实行层级督察制度。

4、督察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公正执法;

(2)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滥用职权或拘私枉法;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

(4)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及时、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5)行政执法错案是否及时得到纠正,有关过错人是否受到应有的

追究;

(6)其它。

十五、案件协查工作制度

1、对跨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实行协查工作制度。

2、协查分来人、来函协查和去人、去函追踪调查两种。

3、协查工作应专人负责,《协查函》应专册登记。

4、对来人、来函协查的案件,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准,及时协助查处。需回函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天时间。

5、所发《协查函》应同时报市局一份备案。

6、所有协查函件、调查材料应留档备查。

十六、错案追究制度

为切实保证“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管理体制

的实施,维护监管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特

制定本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办案程序。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

2、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超越和滥用职权,拘私舞弊者,案情不实而结案者或错误的封存、暂扣,长期拖延不

结案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和其它原因造成错案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

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3、逐级追究错案责任。凡发生错案赔偿案件的,经查实,由案件直

接经办的领导及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给管

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产生重大错案赔偿后果的,根据错案的情节,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和费用,并可给予政纪处分,吊销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收回执法证件,给予政纪处分等。

十七、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执法情况,加大

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规范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统计报告系指市局要求县(市、区)局按月报送的执法报表;信息反馈系指在日常监督检查、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情及执法中有关工作动态。

2、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局各类报表。

4、各类报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5、对检查及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重大案情,应及时反馈,及时研究、及时查处。

十八、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1、罚没物品是指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根据《食品安全

法》及相关法规,对监管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先行保存物证、查封扣押的物品器械等物品。

2、罚没物品设专门仓库,实行专人、专帐,并分别建立专用帐册管理。

3、执法人员罚没物品,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转交仓库,不得私自存放,挪用。

4、保管人员要根据执法人员交付的“物品清单”、清点核对罚没物品数量,并登记造册。

5、对罚没物品要严格管理,不准任何人私自挪用、损毁、截留罚没物品,不得私自退还。

6、罚没物品销毁、应填写《销毁假劣物品凭证》,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及特邀代表签字方可实施。

7、罚没物品处理完毕要及时填写罚没帐。

8、对解除查封扣押,先行登记的物品,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当在15日内退还。

十九、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1、与监督检查相对人见面,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至少有2名监督人员方可进行监督检查。

2、说明监督检查的理由和任务。如果是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或违法案件,可不预先通知,到场后根据情况检查。

3、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事实要提取证据,要求相对人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并写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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