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维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林业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业行政执法的原则是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的任务是依法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林木采伐、林地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勤勉尽职。
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执法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得拖延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做好执法记录,保留相关证据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查处、处罚、复议和司法救济等环节。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一)了解案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信息;(二)取证: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采集物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调查:调查案件的原因、经过、情节等,查明事实;(四)听取当事人意见:邀请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申辩;(五)作出决定:依法分析案情,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六)出具决定书: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七)执行后期工作: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随意变更、篡改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一、规章制度的目的该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规定,确保执法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达到保持企业稳定、安全、健康的目的。
二、范围该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大队成员,包括管理和执行岗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该制度的制定程序如下:1.明确制定目的和范围;2.收集和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3.编写初稿,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4.组织座谈会,收集专家意见,进行修订;5.制定最终版本,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发布实施。
四、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1.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名称: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范围: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大队成员目的: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规定,确保执法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内容:(1)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2)行政执法工作流程(3)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责任主体:行政执法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执行程序:按照工作规程中规定的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对于未按工作规程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程执行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依法追究责任。
2.行政执法人员纪律规定名称:行政执法人员纪律规定范围:所有行政执法大队成员目的: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度。
内容:(1)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纪律(2)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3)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纪律责任主体:行政执法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执行程序:按照纪律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依法追究责任。
3.行政执法人员权利和义务规定名称:行政执法人员权利和义务规定范围:所有行政执法大队成员目的:明确行政执法人员权利和义务,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民治综合行政执法队规章制度
民治综合行政执法队规章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民治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日常工作行为,并保障队员的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和质量。
本制度适用于民治综合行政执法队所有队员。
2. 组织架构民治综合行政执法队由队长、副队长和执法队员组成。
队长负责队伍的整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执法队员执行行政执法任务。
3. 任务分工3.1 队长的职责:•组织队员制定执法计划,并进行合理安排;•负责行政执法队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队员执行执法任务的合规性和高效性;•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提升执法工作的协同效果。
3.2 副队长的职责:•协助队长进行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和安排;•监督队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的执行;•协调队员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协助解决行政执法任务中出现的问题。
3.3 执法队员的职责:•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职业操守,维护行政执法队形象;•执行执法任务,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严肃和威信;•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和证据;•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并接受队长和副队长的指导。
4. 行为规范4.1 遵守法律法规•执法队员要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违反职责范围,不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取、收受贿赂或从中谋取私利。
4.2 保守秘密•执法队员要严守职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执法任务相关的秘密信息;•不得利用掌握的秘密信息谋取私利,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披露相关信息。
4.3 公正执法•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执法对象;•不得以族裔、性别、宗教、政治立场等因素进行歧视或偏袒。
4.4 礼貌待人•执法队员在工作中要保持礼貌和谦逊的态度,与执法对象进行友好交流;•不得使用恶语、辱骂或恐吓等不专业的行为。
4.5 文明执法•执法队员要依法使用执法工具,不得滥用或不当使用执法装备;•在执法任务中,要注意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困扰。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效果。
1.2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处罚等行为。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活动,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可参照执行。
二、行政执法的程序2.1 行政执法依法进行,必须经过以下程序:2.1.1 依法建立执法队伍,制定行政执法证件,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2.1.2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听证等手段,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2.1.3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1.4 立案后,依法制定行政处罚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决定。
2.1.6 违法行为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3.1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恪守行政执法的职责和原则,不得私自滥用职权、泄露执法机密等违法行为。
3.2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地执法。
3.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说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行政执法证件示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的行为。
5.2 立案: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登记和记录。
5.3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的惩罚性措施。
5.4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的复议请求。
5.5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章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七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等程序,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
第九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行政执法决定第十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并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第十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事实证据,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十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依据、理由和申诉途径。
四、行政执法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内部监督。
行政执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市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明确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不滥用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众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等重要信息,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自觉的遵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安全生产指导,积极整改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地,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执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执法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保障其知情权和申辩权。
南通市纤维检验所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修订版)南通市纤维检验所(2007年)行政案件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受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立案查处的案件由市局及本所授权的专职执法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室予以立案。
第三条处罚终了的案件,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质量监督管理室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本所各业务科、室在监督检验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立案的,应移交质量监督管理室立案查处;(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四)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五)南通市人民政府或者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六)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五条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由质量监督管理室受理,有关质量问题投诉由业务科受理。
第三条明确专人负责接待、登记举报、投诉,认真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举报,质量监督管理室应在3日内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五条属一般质量问题的投诉,由业务科受理;属假冒、劣质等质量问题,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业务科应当移交质量监督管理室立案查处。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事事有落实,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条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对举报实行奖励制度,举报人要求领取举报奖的,在案件终结后,应按有关规定,发放举报奖。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办理棉花及其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
第二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由市局及本所授权的执法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室负责立案、调查取证和执行。
所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和决定,质量监督管理室参与审理。
行政执法局规章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局规章制度汇编行政执法局规章制度汇编前言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全面建设,严格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我局全体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保证队伍全面履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我们对局工作机构职能、各级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汇编成册,以求用科学的制度规范人,用严格的制度约束人,培养队伍勇于吃苦、乐于奉献、听从指挥、遵纪守法、敬业爱岗的良好作风,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规章制度目录前言一、各级职责1.局(大队)主要工作职责2.局领导分工3.办公室职责4.法制科职责5.业务科职责6. 督查中队职责7. 中队长(副中队长)职责8. 中队内勤职责9. 队员职责10. 城管协管员职责二、行政管理制度1.会议制度2. 110工作制度3.文明办公制度4.请销假、考勤制度5.安全管理制度6.执法装备管理规定7.印章管理规定8.宣传报道工作制度9.财务管理制度10.档案管理制度11.队容风纪考核量化细则12.路段(小区)管理考核量化细则13.到岗到位考核量化细则14.办公秩序考核量化细则15.执法规范考核量化细则三、政治工作制度1.党课制度2.联系点工作制度3.民主生活会制度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5.党员教育制度6.党风廉政教育制度7.思想政治工作制度8.党员联系群众制度9.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建设制度10.政治学习制度四、依法行政制度1.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3.证据先行登记保全、罚没物资管理暂行规定4.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5.岗位责任制度6.责任追究制度7.首问负责制8. 执法文书管理制度9.罚缴分离制度局(大队)主要工作职责XX区城市管理局是XX区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按国务院101号令、《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通政发[2001]84号文件精神,其主要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城管行政执法局规章制度
城管行政执法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管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城市管理职能,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力,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生活环境,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城管行政执法局的机构设置由市政府进行规定,职责范围由局长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管行政执法局实行领导负责制,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第六条县一级城管行政执法局设局长一人,主要负责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执行。
设副局长若干人,分工协作,协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七条市一级城管行政执法局设局长一人,主要负责市级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设副局长若干人,分工协作,协助局长处理市级城市管理事务。
第八条城管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执法、城管监察、市容环卫等部门,具体职责由局长根据需要进行分工。
第九条城管行政执法局制定本规章制度,明确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等相关规定,保证执法公正、严格,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市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市容市貌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十一条城管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市容市貌管理:包括建筑立面、广告设置、道路交通、城市道路、建筑设计等方面的管理。
(二)市政环卫管理:包括市容环卫设施的维护、垃圾处理、环保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
(三)占道经营管理:包括市民集市、游商摊点、露天餐饮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四)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城市公共设施、路灯管理、交通信号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其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执法范围内的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市民权益。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包括执法责任制、执法标准制、执法程序制和执法决定制。
1. 执法责任制:即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力。
执法机关要明确执法目标、任务和职责,制定执法规范,规定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高效。
2. 执法标准制:即明确行政执法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执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执法机关要建立执法标准和执法指南,确保执法行为的一致性和规范化。
3. 执法程序制:即规定行政执法的程序和程序保障,确保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和程序正义。
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公开地开展执法活动,明确办案程序,规定证据采集和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正和合法。
4. 执法决定制:即规范行政执法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科学和权威性。
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程序和权利,提高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同时,执法决策要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执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城管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城管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有效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
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活动。
2. 公正原则: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公正、客观、公开,不得违反事实进行执法。
3. 依法行政原则: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合理、合规。
4. 整体原则: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全面、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形成合力,形成整体效果。
5. 预防为主原则:城管行政执法工作要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及早解决问题,做到尽早预防和控制。
6. 纠正为主原则:城管行政执法工作要依法教育、指导、警告、处罚,强化纠正行为,预防问题发生。
7. 稽查依法原则:城管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格依法稽查工作,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8. 高效原则:城管行政执法工作要高效、快捷、及时,有效果。
三、行政执法的范围城管行政执法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卫管理、房屋建筑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四、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设置和职责1.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协调管理城市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 区县城管局:负责执行市城管局的部署,协调管理区县城市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3. 街道城管办:负责执行区县城管局的指示,协调管理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督促居民遵守相关规定。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程序1. 稽查阶段:城管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检查、举报等方式,发现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2. 警告阶段: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3. 立案阶段: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可以依法立案进行处罚。
4. 处罚阶段: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罚款、拆除、暂扣等处罚措施。
规章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规章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保护公民的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首先,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权的法定授权制度。
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应当依法授权,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滥用职权和越权行使。
要强化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于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和追责。
其次,要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保障。
行政执法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公示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的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中,听证制度是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可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性,增加当事人的参与度和公信力。
第三,要加强行政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行政执法决策应当建立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执法标准和方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
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执法决策的复核和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加大惩治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行为评价制度,将业绩和纪律处分、奖惩等挂钩,激励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提高执法质量。
第五,要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执法信息是公共资源,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和结果,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机制,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公众对于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行动中。
这些制度的完善与执行,能够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保护公民的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本(6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本一、导语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执行行政法律和规章的过程。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效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文,供参考。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本(2)第一条:目的和原则本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制定和执行本制度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权责一致、效率为本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授权,执行执法任务,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的履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时,应当:1.确保依法行政,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进行执法活动;2.保证公正廉洁,不私徇私利,不接受贿赂、礼品,不徇私舞弊;3.严守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不泄露执法活动中的涉密信息;4.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权,不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5.提高执法效率,优化执法程序,确保执法的快捷和高效;6.及时向上级报告执法情况,接受行政执法督察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监督和检查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采取随机抽查、交叉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和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激励和惩处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执法成效,本单位将进行激励和奖励。
对于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本单位将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执法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
三、总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文明、高效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制度。
新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
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表明身份。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行政执法事项,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程序,依法调查取证,不得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进行执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降低职务等级、撤职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安监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健全安监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执法对象1.生产经营单位2.相关从业人员3.其他符合规定的执法对象四、执法程序1.执法前的准备工作(1)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核实案情,确定执法人员和执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
(2)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有效证件,出示执法证明,并向当事人宣告执法事由。
2.执法中的程序(1)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
(2)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执法后的程序(1)依法出具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处罚和救济的事项。
(2)对于需要进行案件复核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五、执法原则1.依法执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2.依规执法: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执法,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制度规定。
3.依纪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不得违法违纪。
4.文明执法:礼貌待人,言行得体,文明执法。
六、执法责任1.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2.对于监管不力或者执法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执法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于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执法监督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监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效果。
2.对于执法不当或者违法违纪的情况,应当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其他相关事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安监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我们应当严格执行执法规章制度,履行执法工作,为安全生产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是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下,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合法、有序进行而建立的四项制度。
具体包括:
1. 程序制度:要求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执法前的准备工作、执法过程中的通知、听证等程序要求,以及执法决定的制定、执行等程序要求。
程序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证据制度:要求行政执法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严禁以猜测、推测、传闻等非法定证据作为执法决定的依据。
证据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保障行政执法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处罚制度:要求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罚必须依法设定、适用,且处罚的种类、幅度必须合理。
对执法决定的处罚进行规范,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过程记录制度: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必须记录完整,包括执法人员的身份、执法过程的活动、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确保行政执法的确凿性和可追溯性。
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有效证据。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实施这些制度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营造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特制定本规章。
二、执法主体教育行政执法机构是主要执法主体,负责对教育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和处理,确保法律的公平实施。
三、执法权限1.教育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教育领域内的执法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执法机构有权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执法程序1.违法行为的发现: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行为的线索,可以通过巡查、检举、举报等方式开展工作。
2.立案审查:对于涉嫌违法的案件,执法机构应当立案审查,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采取适当的执法措施。
3.行政处罚:对于查实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4.申诉复核:当当事人对执法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复核处理。
五、执法原则1.依法行政:执法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必须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随意变通;2.公正公平:执法机构应当讲求公正公平,对待当事人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一方;3.保护权利:执法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责任追究1.对于违法执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于严重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七、监督检查1.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情况;2.社会公众对于执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举报、检举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八、附则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规定不符合法律,应当依法进行修改。
行政执法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管理规章制度一、概述为规范行政执法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特制定本行政执法管理规章制度。
本制度作为管理行政执法的基础法律,适用于所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本制度的遵守与实施,对于维护法制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执法基本原则1、法制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定权限执行。
2、公正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公正、公平执法,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腐败。
3、限制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尊重人权,有限制权,不能滥用执法权,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4、警告原则: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警示性、疏导性原则,防止行政非法行为再次出现。
三、行政执法职责1、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2、负责行政执法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裁决工作,处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
3、依法开展行政监督工作,加强对监管对象的监察力度,严防和纠正监管失察、失职、失效的情况。
4、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依法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配合、协调、处理。
5、承办、协调重大行政案件的处理,对涉及社会综合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管、督促和检查。
6、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瑕疵进行调查,对有责任人追究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四、行政执法的程序1、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调查取证工作方案,完整保留证据。
2、听证和陈述:被调查人可以申请听证和陈述,行政制裁时,应当进行听证,听证结果应记录在案,并向当事人告知口头和书面决定。
3、行政裁量:依据事实、证据、法律判定,决定是否行政制裁,制裁者应当将制裁裁量理由告知当事人。
4、带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经过规定程序审批,阐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裁量意见、处罚种类、期限等内容。
五、行政执法的管理1、受理投诉:行政执法所接到的各种投诉都要尽快办理。
2、内部督查:行政执法所应当每年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督查,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城管十大规章制度(精选)(一)2024
城管十大规章制度(精选)(一)引言:城管(城市管理)规章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城市管理秩序,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介绍城管的十大规章制度,以便大家更加了解和遵守城市管理规定。
正文:一、行政执法规范1. 执法权限明确:规定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行为处理方式。
2. 执法人员证件: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出勤时必须佩戴有效的执法证件,以便市民识别。
3. 执法程序规定:明确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的程序和步骤,确保公正公平的执法过程。
4. 行为规范: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市民权益。
5. 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城管执法人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确保执法结果的公开透明。
二、环境卫生管理1. 垃圾分类处理:要求市民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并指定相应的收集点和处理方式。
2. 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了涉及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对排污超标行为进行处罚。
3. 绿化管理规定:明确了对公共区域的绿化工作责任和要求,提倡绿色环保的城市发展理念。
4. 噪音管理规定:制定了对噪音污染的防控措施和标准,保持市民的良好生活环境。
5. 环境巡查制度:建立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问题。
三、市容市貌管理1.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了道路交通秩序的各项规定,包括车辆停放、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
2. 违章建筑治理:设立了治理违章建筑的措施和标准,维护城市的良好市容形象。
3. 商业广告管理:制定了商业广告发布和规范的管理规定,控制乱贴乱放的现象。
4. 城市道路清扫:建立了城市道路清扫的计划和措施,保持城市的清洁整洁。
5. 市容破损修复:规定了市容设施的维修和修复,保障市容市貌的完整性。
四、市民服务1. 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了市民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机构,便于市民有效地表达不满和意见。
2. 公共设施建设:规定了公共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计划,提高市民的基础生活条件。
执法机关的规章制度
执法机关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保障国家法律的执行,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执法机关是国家授权的行政机构,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履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严明、文明执法,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法律规范、全面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人民权益,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尊严,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第五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做到讲政治、守纪律、讲品行、重技能,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执法理念。
第六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
第七条执法机关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执法能力,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强化团队合作,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执法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执法机关工作流程第九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第十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公正和效率。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
第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积极与社会协同,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第三章执法机关工作标准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不得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维护执法尊严,维护法律权威,不得滥用执法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执法机关应当着眼社会大局,注重执法效果,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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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篇一: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行政问责制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投诉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检查制度、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十一、投诉举报制度1、投诉举报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2、投诉举报内容主要为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
3、投诉举报方式分为来人、来电、来函等。
4、投诉举报记录要求登记详细并及时呈报领导批准。
5、对投诉举报情况要及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举报人要求了解情况的,应及时告知。
6、投诉举报一般实行属地管理。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要求告知投诉人或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7、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举报人,可适当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及其魏都区食品安全监督所全体人员必须全面、正确履行餐饮、保化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明确相应责任的制度。
2、各级领导、各科室应当根据本制度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内部各执法岗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制定有关制度,切实保证人人尽职尽责。
3、各级领导、各科室对本制度所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不得推诿。
4、食安所行政执法责任:(1)及时受理违法案件举报、立案;负责查处本区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2)依法对全区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验;(3)承办上级和本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示的事项。
2、下列事项应当公示:(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3)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4)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5)其他。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合法证件的;(2)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执法依据及有关程序或拒不说明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且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的;(4)对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5)其它。
4、应当公示而不公示或拒不公示,并由此刁难或加重处理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十四、行政执法督查制度1、为规范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负责督察,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局有关科室对魏都区食品安全监督所的行政执法行为、执法质量等进行监督,监察和指导。
3、本局实行层级督察制度。
4、督察的主要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公正执法;(2)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滥用职权或拘私枉法;(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4)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及时、正确履行法定职责;(5)行政执法错案是否及时得到纠正,有关过错人是否受到应有的追究;(6)其它。
十五、案件协查工作制度1、对跨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实行协查工作制度。
2、协查分来人、来函协查和去人、去函追踪调查两种。
3、协查工作应专人负责,《协查函》应专册登记。
4、对来人、来函协查的案件,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准,及时协助查处。
需回函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天时间。
5、所发《协查函》应同时报市局一份备案。
6、所有协查函件、调查材料应留档备查。
十六、错案追究制度为切实保证“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管理体制的实施,维护监管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办案程序。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
2、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超越和滥用职权,拘私舞弊者,案情不实而结案者或错误的封存、暂扣,长期拖延不结案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和其它原因造成错案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3、逐级追究错案责任。
凡发生错案赔偿案件的,经查实,由案件直接经办的领导及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产生重大错案赔偿后果的,根据错案的情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和费用,并可给予政纪处分,吊销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收回执法证件,给予政纪处分等。
十七、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为及时掌握全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执法情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规范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统计报告系指市局要求县(市、区)局按月报送的执法报表;信息反馈系指在日常监督检查、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情及执法中有关工作动态。
2、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局各类报表。
4、各类报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5、对检查及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重大案情,应及时反馈,及时研究、及时查处。
十八、罚没物品管理制度1、罚没物品是指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监管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先行保存物证、查封扣押的物品器械等物品。
2、罚没物品设专门仓库,实行专人、专帐,并分别建立专用帐册管理。
3、执法人员罚没物品,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转交仓库,不得私自存放,挪用。
4、保管人员要根据执法人员交付的“物品清单”、清点核对罚没物品数量,并登记造册。
5、对罚没物品要严格管理,不准任何人私自挪用、损毁、截留罚没物品,不得私自退还。
6、罚没物品销毁、应填写《销毁假劣物品凭证》,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及特邀代表签字方可实施。
7、罚没物品处理完毕要及时填写罚没帐。
8、对解除查封扣押,先行登记的物品,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当在15日内退还。
十九、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1、与监督检查相对人见面,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至少有2名监督人员方可进行监督检查。
2、说明监督检查的理由和任务。
如果是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或违法案件,可不预先通知,到场后根据情况检查。
3、实施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事实要提取证据,要求相对人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并写明日期。
5、所取的证据、笔录,必要时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或责任人再核对无误后签名并盖章(单位公章)。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开列“物品清单”。
必要时应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进行抽样。
【篇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全】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办案科室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办案科室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办案科室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办案科室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立案编号;(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三)案发地;(四)案件性质;(五)案源登记时间;(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
第九条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科室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办公室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科室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七条收集证据种类包括:(一) 书证;(二) 物证;(三) 视听资料;(四) 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的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