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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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豫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民〔20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现将《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以及《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除政府行政部门以外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举办的(含公建民营)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精神慰籍和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为老服务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受民政部门委托,所在地依法成立的养老行业协会可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收养对象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以下增值税优惠1、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2、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3、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4、边销茶增值税优惠5、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6、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7、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8、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9、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10、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11、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13、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4、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1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16、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8、婚姻介绍服务增值税优惠、殡葬服务增值税优惠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增值税优惠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增值税优惠2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优惠22、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2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2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25、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26、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2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28、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2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一)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民政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落实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9号令)和《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省政府60号令),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规范设置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国家、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要进行设置审批,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筹办批准证书》。

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必须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凡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按有关程序提出举办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申请,由各级民政局逐级上报审批。

在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开展服务前,属营利性的,应及时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属非营利性的,应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属政府兴办的,应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事业法人登记。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对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数量、布局层次、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分别统筹安排,以满足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编制落实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发展总体规划。

二、各尽其责,加强监管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安全监督、劳动保障、消防、公安、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定期对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鲁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02]31号)各市民政局:为贯彻实施《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设置主体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主体包括:(一)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二)境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本省组织或团体合资、合作的;(四)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受理审批机关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批审批权限由各市民政局确定。

其中儿童福利机构和涉港澳台或外资申办的福利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整个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模、档次、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相适应。

民政部门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申办人为公民个人的,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提供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编码、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的合资、合作的港澳台及境外的,提供申办人的护照复印件。

(二)筹办申请表。

申办人填写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内容包括申办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申办福利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申办报告等。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养老机构,且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第三条民办养老机构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民办养老机构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卫生、税务、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民办养老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对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置、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养老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养老机构。

第八条设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当地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二)设置民办养老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五)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法律保护;(六)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七)有提供生活、医疗、康复等基本服务项目的用房和文体娱乐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八)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备应急灯和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并定期组织住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九)有一支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服务队伍。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2000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民政部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辽民发[1999]9号文件《辽宁省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大连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城建、规划土地、卫生、公安、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创办和发展。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规划,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第九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并填写筹办申请表。

养老院申请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2

养老院申请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2

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全攻略养老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是业界人士所倍加关心的,本文收集整理了部分有关养老机构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主体资格依法设立的组织(法人)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自然人),均可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外国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自建、租赁、改建房屋用于机构养老服务。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二、设立要件设立养老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②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③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④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⑤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养老机构的房屋、设施设备、活动场地、人员配置等,须满足养老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

政策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

三、申报材料申办养老机构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材料:①设立申请书;②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③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④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⑤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⑦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沪民福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要求,鼓励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探索养老服务供给模式,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本市于2014年开展了长者照护之家的试点,2015年将新增20家长者照护之家列入了市政府实事项目。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工作原则长者照护之家是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采取小区嵌入式设置,辐射周边社区。

推进长者照护之家建设,是本市探索符合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的创新举措,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需求导向。

从社区老年人养老需求出发,提供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切合中国传统养老观念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推进机构服务家庭化、家庭照护专业化。

因地制宜。

各区县尤其是中心城区要充分盘活资源,利用社区内各种闲置、存量设施改造为长者照护之家。

注重效益。

通过探索先进管理方式、引入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连锁化经营等措施实现资源良性运转,扩大长者照护之家服务对象覆盖面,放大设施和人员的利用效率,促进效益最大化。

整合资源。

长者照护之家可与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整合设置或邻近设置,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打造社区内链接机构服务与居家服务、专业服务与辅助服务的资源配置枢纽和推送中心。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现将《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作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民政局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民政厅《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出资开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根据当前我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规模,为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将社会办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

一类是床位数2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称为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护养院、养护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下同);二类是由一家社会办养老机构负责,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的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其名称原则上与一类相同。

小型养老机构为连锁机构的分支,不具有法人资格;三类是床位数不足20张,且未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只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称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哈政综〔2008〕55号)和《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哈民政发〔2009〕77号),老年公寓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对社区养老服务点的优惠政策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70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70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70号)各市物价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社会福利场所,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二、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生活用水、用气、用暖价格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价格执行。

三、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社会福利场所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设置文件等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办理一次续期,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

民政部公告第329号――关于发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329号――关于发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329号――关于发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9.09•【文号】民政部公告第329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民政部公告(第329号)关于发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公告《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民政部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MZ/T 056-2014标准名称: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民政部2014年9月9日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管理、评价与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其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区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421.2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sforpeoplewithmentaldisorders为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低收入人群、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集中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2 特困人员low-incomepeople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3 精神障碍mentaldisorder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备案申请中的流程与要点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备案申请中的流程与要点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备案申请中的流程与要点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为满足社会对福利服务的需求,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非营利性机构。

在我国,民政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备案申请进行管理,以保障社会福利事业的规范发展。

本文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备案申请中的流程与要点。

一、备案申请流程1. 准备备案材料申请备案的社会福利机构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机构章程:包括机构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 创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简历;- 机构的设立依据文件:如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机构的资产状况证明材料:如资产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 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提交备案申请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通过指定渠道递交给民政部,可以选择邮寄或线上提交备案申请。

同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并按照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

3. 材料审核民政部工作人员会对递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

如发现材料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4. 现场核查民政部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构成、服务项目等方面。

核查结果将作为备案的重要依据。

5. 备案审批民政部根据审核和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备案申请。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6. 颁发备案证书批准备案后,民政部将颁发备案证书给申请机构,证明其合法设立并具备从事社会福利服务的资格。

备案证书为机构的重要法律凭证,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公示在机构其它可见位置。

二、备案申请的要点1. 审慎选择备案机构类型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备案机构类型,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不同类型的备案有不同的要求和程序,需提前了解并进行准备。

2. 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备案材料必须完整、规范,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贺政发〔2015〕2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贺政发〔2015〕2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贺政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桂政发〔2015〕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精神,结合贺州实际,按照“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工作要求,对我市保留的195项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5项;取消、列入责任清单11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4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18项;调整为行政许可6项;调整为行政确认20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征收4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65项。

今后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要严格规范管理服务行为,明确办事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裁量权,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贺州市取消和调整市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12月31日附件贺州市取消和调整市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序号审批机关事项名称备注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党政机关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取消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建设工程预缴和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确认调整为行政征收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6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调整为行政征收8建设工程报建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1超过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建筑能耗核准取消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4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调整为行政确认1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取消,列入责任清单16房屋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8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9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中标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20商品房现售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21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22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屋管理的房屋测绘成果的审核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23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包括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24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方案审批取消,列入责任清单25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取消26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2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28市规划局外商投资企业城乡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取消29市交通运输局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0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1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2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3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自行招标事宜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5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6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验收类)37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8驻桂货运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9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40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评定类)41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4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43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4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水利工程)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45水资源费缓缴审批调整为行政征收46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47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取消48市公安局户口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49市公安局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调整为其它行政权力(备案类)50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调整为其它行政权力(备案类)51保安培训机构有关情况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5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取消53市市政管理局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取消54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取消55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56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57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保护措施的备案5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审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同意59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批准60当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61市消防支队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调整为行政检查62市财政局财政贴息项目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63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审批64收据领购证核发65公务用车定编审批及公务用车定编证年审66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67政府采购合同备案6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登记69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7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7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72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73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74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75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76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77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78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审批79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80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8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82社会保险登记83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8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工伤保险费率审定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86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87职业资格证书核发88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89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9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取消9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取消92工伤认定调整为行政确认93市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9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95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96探矿权年检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97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98矿产资源源储量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99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00测绘作业证核发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认定类)10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02市交警支队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103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行驶时间、路线、速度指定调整为行政许可104市环境保护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05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调整为行政征收106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07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08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09酒类零售、批发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10市林业局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调为行政确认111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112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13设区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备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1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取消1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1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发117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118企业非登记事项(修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变动,清算组成员及异地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备案,同时调整项目名称为“企业非登记事项备案”调整为行政确认119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子项120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变更、注销、撤销)调整为行政确认121市体育局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备案不再列入行政审批目录122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取消12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定和命名取消124运动员等级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125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12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取消127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跨省作业(运营)备案128尾矿库安全设施试运行备案129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130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备案和防护设施竣工备案13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携带证明核发审批取消,列入责任清单132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33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专项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34市宗教事务局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35市气象局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取消136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37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调整为行政许可138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39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审批和鉴定意见的审核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40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调整为行政确认141市民政局退役士兵异地安置、自谋职业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4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取消,列入责任清单143基金会年度检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14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14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146婚姻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147收养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148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调整为行政确认149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行政确认150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调整为行政确认151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审查调整为行政给付15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153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154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15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56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批准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57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划转审批158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审批159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核准160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批161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批准16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和备案163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6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165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所出资企业在增资扩股中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以及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国有股放弃配股权或采用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股比例下降的审批167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168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投融资计划、对外担保批准169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冲减国有权益的审批17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7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172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审核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7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174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审批175市地税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认定类)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认定类)176房产税税收优惠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77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179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地址、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80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核发取消181纳入广西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定价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82市国税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确认调整为行政确认18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取消184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185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取消186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取消187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审核取消188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批取消189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90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辆车辆退税审核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91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92市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受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9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验收类)194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195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结束——。

最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 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三月十日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外经贸、财政、建设、卫生、国土资源、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民办社会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

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二)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社会福利机构的备案与审批流程

社会福利机构的备案与审批流程

社会福利机构的备案与审批流程社会福利机构在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同时,也需要进行备案与审批流程,以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本文将对社会福利机构备案与审批流程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备案申请社会福利机构备案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构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以获得合法地位和运作资质。

备案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机构基本信息备案申请表格中需填写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性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2. 机构章程机构章程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规范和运作原则,需详细说明机构的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经费来源等内容。

3. 资质证明机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例如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4. 经济状况证明机构需要提供最近一两年的财务报表,以证明其经济状况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5. 人员配备证明机构需提供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以证明机构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专业人员。

6. 办公场所证明机构需提供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材料,以证明机构有合法的办公场所。

二、备案审批备案申请材料经机构提交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查和核实,以确保机构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

备案审批一般包括以下流程:1. 材料初审相关部门对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针对不符合的部分进行补正或要求提交更多证明材料。

2.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将安排工作人员对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核实是否符合备案要求,并了解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服务设施等情况。

3. 综合评估相关部门将根据初审和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机构是否符合备案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并制定评估报告。

4. 审批决定相关部门将根据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作出备案审批决定。

如审批通过,机构将获得备案证书,并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备案证书载明的领域内开展社会福利服务工作。

三、备案后的监管社会福利机构备案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以确保机构的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检查细则一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检查细则一
3
舒适,有冷暖设备
2
2.2.2
娱乐设备
4
有彩电、音响、旋转灯光,卡拉ok等娱乐设备,设有阅读室,提供书籍、报纸、刊物和绘画用品,提供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配备放大镜、握笔器及书写辅助用具、扩视器
4
有彩电、音响,设有阅读室,提供书籍报纸、刊物,配备放大镜
3
设有棋牌室,提供各种棋牌类,设有阅读室,提供书籍报纸刊物
3
1.10.3
公共卫生间应临近休息厅,设有轮椅回旋的前室
2
1.10.4
男、女各设无障碍隔间和安全扶手(可调节、可折叠,适合中老年人使用),侧位面积不应小于1.8mX1.4m
3
1.10.5
公共卫生间侧位面积不小于1.2mX2m,内设0.4m高的座便器男卫生间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3
1.10.6
卫生间、侧位间,门扇向外开启,内侧设关门拉手,插销双向开启,留有观察口
9
配有洗衣机、烘干机、消毒设备,有浸泡池
5
配有洗衣机,消毒设备
3
2.6.4
污物收集
2
有指定地点收集、清洗污物
2
有固定容器收集污物
1
2.4.5
运送车辆
3
洁污分开,专车、专线运输,传染病污染衣物封闭运送
3
有固定车辆运输
1
2.7
公共区域
30
2.7.1
停车场
4
自备停车场,有醒目的标志和安全警示,车位满足接待,有残疾人专用无障碍车道及停车车位
5
舒适,有暖气、电风扇,冬季室温不低于16℃,夏季室温不高于28℃,室内无定期的空气消毒设备,室内噪音达到GB3096中0类标准(<60分贝)
3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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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编号NO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
申请表
申办人(盖章)
申请日期
说明
一、社会福利机构的申办人,要按本表内所列栏目认
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无误。

二、本表一律使用蓝墨水或黑墨水填写,要字迹清
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四、表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本表一式三份,申办人、受理民政部门和审核民
政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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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申办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
申办福利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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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申办报告
内容包括:申办因由和目的、兴办规模、投资方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及有关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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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审批情况
— 9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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