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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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0.02•【文号】国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市场主体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场主体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场主体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主体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背景市场主体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市场经营主体违规行为在住所方面的清单管理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管理内容市场主体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违法违规行为清单:规定市场主体住所违规行为的类别和具体规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税漏税、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销售产品等。

清单中应列明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措施。

2. 清单管理机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管理机制。

包括对市场主体住所的备案登记、定期检查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更新和公示市场主体住所违规行为信息。

3. 信用评估机制:对市场主体住所的信用评估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住所的经营行为和信用记录,给予信用评级和信用标识。

信用评级结果与市场准入、资质审批、贷款等有关机构的合作和服务有直接关联。

信用评级应公示,方便市场主体住所参考和申诉。

4. 处罚与惩戒措施:根据市场主体住所的违规行为,对其处以罚款、暂停经营、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针对严重违规行为,可增加惩戒措施,如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评级等。

同时,对于有影响力的市场主体住所,应加大处罚力度,以示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制度优势市场主体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 规范市场行为:通过明确市场主体住所的违规行为,规范其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该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市场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和不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市场主体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可通过控制市场准入,提高市场主体的门槛。

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住所才能进入市场,从而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和影响。

3. 促进诚信经营:通过信用评估机制,市场主体住所的信用记录与市场准入、资质审批、贷款等有关机构的合作和服务直接相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黑政办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4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条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功能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公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规范使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负面清单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规定。

三、创新登记方式(一)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填写说明注:该表格仅适用于负面清单以外的情形。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报承诺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文书使用于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6.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企业法律文书接收地。

7.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路桥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负面清单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 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1.对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2.商务秘书企业;3.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4.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5.登记机关有收到该住所(经营场所)存在争议的初步证据;6.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登记部门认为不适宜申报制情形的。

(1)在市场内经营的且市场名称登记证已过期(菜市场除外);(2)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电商产业园等各类产业园区内的;(3)学校教学用房(4)重污染行业:电镀、酸洗、铝氧化、镕炼、废旧金属回收拆解、化学产品制造等;(5)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出现跟“金融”有关字样的机构,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担保、典当、拍卖、投资咨询等;(6)食品生产(含小作坊)、餐饮经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培训类、托育服务类企业;(7)经营范围含“其他无需审批的合法业务”;(8)其他不适宜申报制情形的。

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试行)

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试行)

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范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注册登记行为,降低创业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五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开展经营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列入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并公示,涉及清单所列内容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规定,定期对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七条申请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发生扰民现象、出现相关业主投诉,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关闭停业,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附件2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填写说明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成员;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变更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3.地址应该按照市、区县(市)、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

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城乡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食药监管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

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五、所填报的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市场监管总局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 市场监管总局
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药监局
★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任 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 农业农村部
项目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一、禁止准入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事项编码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主管部门
地方性许可措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 1 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 100001
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 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 2 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 100002
4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 活动
100004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 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 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 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 人民银行 ”“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 银保监会 (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 证监会 合伙企业)”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 市场监管总局 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 外汇局 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 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 点监管对象
林草局
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许可
事项编码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主管部门

清单附件(负面清单)

清单附件(负面清单)
5
有限公司投资人资格
《公司法》
有限公司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人资格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8
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附件:
附表一:负面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领域
1
个体工商户投资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公民。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附件1-2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附件1-2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
38
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项目、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项目外,禁止在 海岸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 度的若干意见》
自然资源部
62
序号
禁止措施
39 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8
禁止农业检疫对象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
运出疫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9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0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0 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1 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北京)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五)批发和零售业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或者属于临时禁止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 平衡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
2 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 农业农村部
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
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人防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证监会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正面)(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成员;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

变更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3.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 1 —(背面)全体出资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二、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做到取得许可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

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已知悉国家有关法律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如出现对相关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

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完整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完整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注:
1. 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
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4•住所(经营场所)原则上表述为: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园区等)、小区(村)、门牌、房号、队、组(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及位置,如:县政府东侧、村委会南侧)。

请申请
人如实认真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如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房屋性质栏和承诺事项前的□中打“V”。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

XXXX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放管服改革对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要求,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XX市加快国际化营商环境3.0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行动方案〉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

第三条XXXX市行政审批局是我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

第五条适用范围:XXXX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和申请人义务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应当详细填报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取得方式和房屋性质等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模板】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模板】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

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1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5—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管理措施有调整,在清单附件2中列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在清单中列出;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解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解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解读2018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

一、形成过程(一)制定草案。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

(二)开展试点。

2016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等多地开展试点工作。

(三)总结经验。

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了2018年版负面清单。

二、主要内容《清单(2018年版)》主要包括清单说明、清单主体和附件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清单说明。

说明共有九条,对清单的内容、定位、范围、事项来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层级、制定权限等,以及清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多边协议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进一步厘清了清单的边界。

第二部分是清单主体。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4个事项。

第1项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第2项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

第3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和第4项“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是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形势,为防范出现重大风险,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现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的事项。

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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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20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
21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6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颁布)第五十条第二款
27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居住区内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门窗制作等经营加工活动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1年颁布)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18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九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2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类 别
依 据
1
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以及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歌舞娱乐、洗浴、洗车、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24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颁布)第三十二条
25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颁布)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3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4
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5
在非营业性用房内开办旅行社
14
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的用地,不准出租、转让、抵押、外借
《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15
医院选址应当距离周围具有合法资质的幼儿园、全日制义务教育中小学校、食品生产单位50米以上;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选址临近居民、普通食品经营单位的,应设有各自独立的内部通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11
中、小学校校园内部及校园门口距离10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设立卷烟销售网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
环境保护办法(2012)》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2
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工具等所处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以上的间隔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28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备注:本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内容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并依法实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3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6
保障性住房
《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7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8
个人购买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6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7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9
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二百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校门前二百米半径以内,不得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12
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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