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论文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研究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因征地造成的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重,社会矛盾增多。
文章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入手,研究征地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主要问题1.1 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是当前土地问题中的重点问题,据统计,这类问题占信访总量的33%。
主要表现是:1.1.1 征地补偿标准低,损害农民利益。
(1)法定的补偿标准过低。
按《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在目前情况下,远远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虽已按征地补偿倍数的上限执行,但每亩地费用仅在两、三万元左右。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国家高速公路及铁路土地费用占工程投资一般在50—60%,而国内远远低于这个比例。
因此,近年来因公路、铁路、水库征地信访量所占比重较大。
1.1.2 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损害农民利益。
(1)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的征地补偿标准沿用了计划经济的方式,没有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联系起来,不能真实反映出土地所有权转移中的实际价值。
同一块土地,作为农用地补偿和作为建设用地开发,价值相差巨大,实质上是剥夺了农民潜在的经济利益。
(2)补偿重点与补偿主体错位。
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中土地补偿倍数高于安置补助倍数,对集体补偿高于个人补偿。
这在传统的农村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年代较为合适,但现行的农村经济主体是个体经济,征地补偿费用留给集体过多意义不大。
1.1.3 安置途径和形式单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上多采用货币安置与农业安置两种方式,且以货币安置为主。
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原有就业技能的条件,征地后的生产生活水平不能得到长久保障,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1.2 执行落实土地法律、政策不到位各级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没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从部门利益,其它利益考虑,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克扣。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摘要: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所需用地也不断增加。
农民的土地在被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涉及农地征收补偿的行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本文对现有中国农地征用补偿机制进行剖析,得出一系列存在的问题,并对征地补偿机制的重构作出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制度重建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农地征收势将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虽然我国实行着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农地征收涉及到地方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如果征地补偿制度不能兼顾公平、合理、规范,那么会造成三者间的矛盾,甚至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动荡。
现有的征地补偿机制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小、补偿方式单一,只有从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本身进行重构改进,才能从本质上提高征地的社会公平程度和效率,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内涵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补偿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具有几项特征:一是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驶土地征收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二是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三是土地征收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可以直接行使土地的处分权利;四是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五是土地征收必须进行补偿,土地被征收的集体和农民个人有权取得经济上的补偿。
二、现有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虽经过多次的修订,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1、征地补偿缺乏法律支撑虽然我国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明确了相关补偿条款,但是对征地补偿的原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法律对补偿的主体没有明确划分,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法律对农嫁居、入赘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征地补偿实践中,各地只能够依据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方案,随意性比较大。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陈 诺 刘昊狄摘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为2015年国家进行的三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之一,对我国土地制度体系构建以及被征地农民生活影响重大。
当下农村征地工作较以往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结合泸县征地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以公平补偿为切入点,对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的解决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构建土地征收全流程监督体系,与“党政一把抓”共同把控征地进程;(二)拓宽农民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农民知情权与参与权;(三)丰富征地补偿内容,保障农民合法利益;(四)创建新型土地征收补偿模式,增强补偿效果持久性;(五)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商机构,解决争议、保障救济。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地程序;国计民生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2-0037-05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农村被征土地数量逐年增加,出现农民补偿款事项不公平、因征收不当造成大量土地闲置等现象,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对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的探索具有必要性。
总结征地制度改革宝贵经验,将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落实落细,规制征地程序,保证农民应得补偿足额发放,构建征地后民生保障体系,对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农民与集体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泸县征地机制改革为例,分析总结泸县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及仍存在的不足,结合新法对征地新举措及需完善的空间,探讨土地征收的制度完善,以期为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一、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存在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地区为建立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做出不少尝试,创立了诸如“湖南咸嘉模式”[1]“上海分红模式”[2]“浙江嘉兴模式”[3]等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征收补偿安置模式。
但这些模式均以地方性试点政策的面貌出现,处在未得到法律支撑的状况,因而大多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及完善
农集体 )意思表示 ,而作为农户只根据 有关规定接受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机制包括 以下三个方 权人 ( 相应 “ 法定 的” “ 固化的”补偿 。在征地 过程 当中 ,叉突 出 面: ( 1 地征 收是 为 了 “ 共利 益 ”或进 行 城市 建设 ; )农 公 “ 共利益 ”为核心的政府意 志 , 公 将土地征收权演化成为一种 ()农地征收 必须符合 法律规 定的程序 ; ()征 收必须是 2 3 具有强制性 的行 政权力 ,使得农户与 国家 之间在土地让渡过 然 而利益 的补 偿并不能掩盖农户权利 的缺失所带来的一 程 中的博弈机制无从实现 。 ( 农户对政府征地行为不能提 出抗辩 ,征地行为合 一) 些弊端。其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弹『过大的补偿标准使得被 生 征收 的农地 能否得到合理补偿饱受质疑 ;更为重要的是 ,补 法性缺乏 来自农 户的外部约束 。在我 国城 镇化的进程 中 ,国 偿制度诚然为保护农民经济利益计,但在明规则下却催生了 家 是农地转 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唯一提 供者 。而政府的征地项 条 潜规 则 :即农 民手 中的农地使 用权在补偿的前提下可被 目的启动缺乏 来 自被征 收方 的监督与抗 辩 。在征 地实践 中 , 有偿的 ,征收补偿是法定的义务 。
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7 完善 i l
◎王
摘
伟
程
亮
要 :土地征 收补偿是 土地征 收过程 中最突 出的问题 ,我 国现行 土地征 收补偿机制土地补偿机制和 土地征收救 济制度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之策
公共利益 ”从公共设施 、公 土地征收是 2 0 0 4 年 《 宪法》修正后的出现的新词汇 ,见 的趋 势 ,有些地方政府 往往将 “ 第2 O条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对土地 益事 业等狭义的概念扩 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 领域 ,这 实际上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土地征 收的法律特征为 :首 架空 了 《 宪法 》第 2 0 条对于土地征收范 围的 限制性规 定。法
唯一 因素, 这 是根 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实现的是
二 、我 国集体 土 地征 收制度 的缺 陷
1 .“ 公共利益”外延 不清而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范 围过大
《 宪法 》第 2 0 条明确规 定国家征 收土地必须 以 “ 公 共利 农业用途下的收益却 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的收益和利用价值, 益 ”为 目的 ,即将 国家的土地征用 权限制在 “ 公共利 益”的 没有体现土地对农 民的生存保障的功能般 有体现农地 的区位
l 资源配置 】
农韭经济
2 0 1 4 / 4
论我 国集体土 地征 收补偿制 度 的完 善之 策
◎ 贺鲲 鹏
摘 要 :城 市化 进 程 的推 进 导 致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 收 , 而对 失 地 农 民 的 利益 保 障 机 制 不 力 。 明确 公 共 利 益 的 外延 以 限 定
— —
6 6— —
【 资豫配置 】 。
农业经 济 2 0 1 4 / 4
因土地 的丧 失而影响生活 质量 ,并保证有 一定的后续提升 空 种 因征地所 致 的必 要费 用等 可确 定 、可量化 的 财产 损失补
间 。目前 ,我国土地征 收补偿主要采取 的是以货币补偿和 劳 偿 。另一 方面 ,提 高补 偿标 准以扭 转 目前补 偿 费过 低的多是一次性发放 安 面 。尽管在土地 征收过程 中集体土 地还 无法被看作完全 的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7 7
作者简介 :付永生(9 1 )男, 18 - , 河南信阳市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 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07 研究方向: 民商法方向。
无有效监督 , 致使产生大量违法征 占土地的不法行为。[ 2 1 3 . 土地征 收补偿不合理 。现有的立法规定反映 了我 国 征地补偿制度仍然停 留在计划 经济 时代 , 民利益缺乏 对农 保护 。其突 出问题表现在 :1补偿 标准过低 , 算 依据不 () 测 合理。征收补偿仅考虑被征地 的原 用途 和原产值 , 不考虑 土地本身 的价值 , 不考虑土地的预期 收益 。 2补偿分配 更 () 不合理。按照《 土地 管理法实施办法》 的规定 , 土地 补偿费 归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 ,大量 的补偿费 归集体经 济组织 所 有, 严重损害 了农 民的利 益。( ) 3 补偿方 式单一 , 安置责任 不明确 。单 纯的金钱 补偿无法 使失地 的农 民真 正安 置就 业 。农 民失去土地以后大量涌入城市 , 因缺乏相 应的 但是 知识 和技能无法在竞争激烈的城市生活中生存下去 待补 偿金 用完之后 , 地农 民就 会彻底失 去生 存的依靠 . 变 失 演 为新 的不稳定 因素 。[ 3 1 另外 , 村集体 所有土地 的所有权 主体缺 位 . 农 村一级 集体经济组织 实际上是基层政权的延伸 , 甚至与征地 的政 府部 门构成 了利益共 同体 , 同侵 害农 民的利益 。然而 利 共 益遭受损 害的农 民却求 告无门 , 民法院对土地征收纠纷 人 的侵权 责任 尚未 形成共识 ,能否适 用法律 救济态度 不 明 确。实践中 , 即便是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 的案件 . 民 人 法院也多数不予受理 , 即便受理也要驳 回起诉。
行 了剖析 , 同时提 出了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的办法, 通过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 主体 并加强村 委会 的民主建设来保 障农 民权 益, 并且结合实例探讨 了目前法律框 架下土地补偿 多元化的可行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研究
・
为 了公共利益 的 目的, 对房屋进行征收或征用 , 具有 明显的法理根据 , 个人利 益当然要 服从 和服务 于公共利 益, 这种服从 是基 于 国家主权 原则 。比如 , 在举办 2 0 08 年北京奥运会中, 进行 了大量的 比赛 场馆 建设, 依法进行 大 量 的 征 收 或 征用 , 时 还 进 行 了 适 时 的交 通 管 制 。 当 同 然, 对公共利益的解 释应该保持一定 的弹性 , 适应社会形 势 的 变化 , 围 大小 适 中 , 其 既 能保 护个 人利 益 又 能顺 范 使 利推动社会发展。“ 在政府 负有沉重经 济增 长和城 市建 设任务的同时 , “ 对 公共 利益 ” 款做过 于严格 的解释 , 条 更会导致政府行政 执法 和法院审判上的混乱。 为了非公 ” 共利益的 目的 , 需要进行房屋拆迁 , 就不能进行征收或征 用, 因为开发商和房屋所有人在法律上地位是 平等 的, 开 发商 不 具 有 主 权 者地 位 , 权 征 收 或 征用 。 无 对于商业 开发 , 应该具 体分析 , 区分 目的和功能 , 分 别对待。“ 在我 国, 商业开发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公共利 益, 但在特殊情形 下又可能渗入公共利益 的因子 , 甚至可 能包含公共 利益。……所以我们认为 , 关于商业开发 既 不能简单地纳入公共利益 的范畴 , 也不能武 断地予 以排 除, 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 必须在个案 中进行具体判 断。 同 ” 时预设 司法解决途 径, 以求在纠纷不能得 到及 时解决 时 , 由 国家 有 关 机 关裁 决 , 法 维 护 当事 人合 法 权 利 。 依 二 拆迁 应 由政 府 实 施或 授 权 有 关 组 织 根据《 市房屋拆 迁管理 条例 》 四条第二 款 的规 城 第 定: 本条例所 称拆迁 人 , 是指取 得房屋拆 迁许 可证的单 位:第 十条 : 拆迁人可 以自行拆迁 , 也可 以委托具有拆迁 资格 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不得作为拆迁 人,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从性质上说 , 政府征收或征用是 政府基于主权对 国 民的私有 财产 强制 改变所 有权或 用 途 。 于 国家 行 为 , 属 只有 政 府才 有 权 征 收 或 征 用 。但 是 在 现行拆 迁制度 中, 征收或征用主体 是国家 , 是具体拆 迁 但 的 却 是取 得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房 只是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 为 了公共利益征 收或征用 , 具体实施方式有两种 : 一 种是决策 主体 和执行 主体一致 , 由政府具 体实施拆 迁。 另一种途径是决策 主体授权相关 主体实施拆迁 。但是从 《 市房屋拆迂管理条 例》 城 的规定来看 , 拆迁人 并没有获 得授权 , 拆迁 人凭 “ 五证 ” 获得拆 迁许 可证 , 只是一种 行 政 许 可 , 政 许_ 并 不 等于 授 权 。 在实 际拆 迁 中 , 发 商 行 [ 1 I 开 和房屋 所任 人利益直接对立 , 矛盾尖锐时出现野蛮拆迁 、 暴 力拆 迂 、 钼 子户 、 自焚等 极 端 现 象 。 “ 屋 被拆 迁 后 , 房 土
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探讨
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探讨作者:丁梅来源:《中国民商》2022年第07期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化在不断推进升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动迁数量也在不断增多,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价值就显得十分重要。
现实中,我国房屋征收秩序一直不容乐观,存在一些问题,不仅阻碍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工作进度,还容易引发产权人与评估单位之间的矛盾。
本文通过详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概述、理论基础与意义,结合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浅谈提升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能力的策略与方法。
关键词: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我国特有的制度,是国家在公共利益层面上的体现,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资源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个人一定赔偿的行为。
基于我国的土地制度,房屋征收的过程也是代表着房屋本身与所占土地所有权的征收。
所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到两种产权的消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归属于行政主体,而且是一种会影响资产变动的个人行为,所以,在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上,房屋被征收者理应收到政府赔偿。
补偿安置是房屋征收全过程的重点。
在这一点上,市政府既要面对补偿安置问题,同时也是面对着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处理安置好这类问题意义重大,就是人民公仆角色最好的体现,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可信度的关键。
这决定了相关补偿行为主体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二)理论基础博弈论是个人行为专用工具方面的先行者。
关于制度变迁主体制度变迁等方面的内容都能够看作是各参加主体的博奕。
所以来说,将制度变迁基础理论与博弈论紧密结合的科学研究,是合理的,也是科学的。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现实意义根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开展征缴或是赔偿,进行财产使用价值效益分析,可以确立应用房屋的全部产权人以及其他产权人的关联,确保房屋使用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使其不会受到重要影响。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国家要 求为标准进行 ,被征收土地 人没有拒绝的权利 。五 是 安置众多 劳动 力的能力 ,经济 安置 较为可行 。经济补 偿也存 在着弊 端 ,一 旦金钱 用尽后 ,农 民将 失去生活 的基本 来源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必须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二、农 村土地征 收 补偿存 在 的 问题
了具体规 定 ,但是补偿原则还 未清 晰的罗列 出来 ,土 地承包 活时会采取信 访 、行政复议等 方式来要挟政府发放基 本生活
人和集体 经济组织获得补偿 的界限模糊 ;婴儿 、农嫁 居等身 费 。
※基 金 项 目:河 北 省 软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项 目 ( 目编号 : 147 0 D一 3 项 1 52 2 4 )
便。本文从确认 宪法原则 、提 高征地补偿标准、 完善土地征收 的补偿 方式和 安置方式 、完善征地补偿的程序 与救 济途 径等方 面 出发 ,讨论 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问题 的最佳方案。
关键 词 :土地 征 收 农 村 土 地征 收补 偿 法律 现 状
一
、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一
27 —
l 士地 同 鼍 1
( )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混乱 四
农盈 经 济
份 的分配 权问题 尚未得到 有效 的解决 ,缺 乏相 关法律条 文 。
村 有相关文献显示 ,早 在罗马法时代就 已经 开始执行土地 《 民委 员会组织法 》பைடு நூலகம்现 阶段解 决补偿 原则较 为常用的 标 征收补偿制度 。著名 法学家格劳秀斯提 出的言论 和相关著作 准 ,村民代表大会有补 偿分配权 。土地征 收法律的缺失 导致 为土地征收提供 了一 个大方向 。他 的观 点是 从领主的角度 来 经济 问题变得越愈复 杂 ,有些被征收土 地所有人不满意补 偿 障碍 。 考虑 ,一切 臣民都要在 “ 公共用途 ”的标准 下将私有土地提 结果 而采取过激行为 ,对征收土地行为设 置了一定 I 供给领主 ,领主 也将给予臣民一定 的补 偿。十八世纪之前 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 定私 人土地的征收 问题 。在 经历了法 国大革
英国_德国和美国征地补偿制度对比研究_张元庆
收人处在征收前后状况相等的水平 。 这一价格不仅 包括该块土地的现值,也包括该土地的未来潜力 。 英国征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 ① 对被征收土地 ( 包 括建筑物和附着物 ) 的补偿,标准为土地的市场价 值。②对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分割或受到其他 “ 有害 影响”的补偿,标准为该被分割的土地市场上的贬 值价格。如果某项征收只涉及被征收者土地的一部 分,从而导致剩余土地贬值,则被征收人有权就此 获得补偿或者要求征地机关一并收购 。 其他 “ 有害 影响”包括对通行权的影响 、 烟尘 、 噪声等 。 ③ 对 土地被征收造成的 “侵扰”的补偿 。 对 “ 侵扰 ” 的 补偿是指在征地执行的过程中对居住的侵扰和营业 的侵扰。对居住的侵扰包括购买新居的法律和估价 花费、搬家费用等 。在被征地者找到新居前,房屋 管理部分有义务为其提供住房 。 对营业的侵扰包括 停业和迁址带来的损失 。④租赁权损失的补偿,标 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为征地引起的损害贬值。 ⑤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 。 对于在征地过程中出 现的纠纷,英国由专门的土地裁判所进行裁判 。 当 事人对土地裁判所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由上诉法院进行裁决。 2. 德国征地补偿制度 德国也是土地私有制国 家,德国基本法第 14 条第 3 款规定:财产的征收,
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 。说明德国土地的征用的 目的同样是为了公共事业 。又规定:公益征地按照 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根据德国 《 联邦建筑法 》 的规 定,德国的征地补偿范围主要有实体损失补偿 、 其 他财产损失补偿与负担损失补偿 3 种 。 实体损失补 偿指的是对被征收土地本身及其他被征收的 “ 标的 的价值”的补偿。其他财产损失补偿指除了实体损 失补偿外,土地所有权人仍有的损失补偿 。 包括: 因征收造成的营业损失 、因征收导致剩余土地价值 的减损、因迁居所引起的迁徙费用等 。 负担补偿主 要指因为征收造成的房屋租赁契约的解除,致使房 屋闲置,失去租金收入引起的补偿等 。 德国 《 联邦 建筑法 》 第 95 条规定:实体损失补偿标准是征收官 。这里的“市价”是指 署决定征收计划时的“市价” 该被征收的土地具有的法律权利,事实特征,其他 状况及其所在的地点,所具有的价值 。 而其他财产 损失补偿的标准为:营业损失的补偿部分最高额, 不能超过将另一块土地重建为原来品质的必要花费, 即不能超过重建费用 。对于残余地的补偿方面,如 果对已征收土地部分的市价补偿已经超过了原来整 块土地的实际价值很多时,就不再对残余地进行额 外补偿。迁徙费的补偿包括迁徙中的必要开支,有 运费、人员安置费 、找寻店面费等的费用 。 当征地 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被征地当事人可以上诉到法院, 由法院进行裁决。 3. 美国征地补偿制度 美国虽然建国时间不长, 但是经过不断地完善和矫正,目前的征地补偿制度 也较为完善和发达 。美国也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 的国家。目前美国的土地政策最大的特点是已经完 全地商品化了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 共目的,而且必须要给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补偿, 政府及有关机构才能行使征地权 。 为了杜绝违规征 地的现象,还规定被征收人如果可以证明某征地行 为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即可提请法院裁决该征地 行为无效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美国的土地分 属联邦和州政府管理,联邦 、州、 县 3 级政府都有 土地征收权 。由于进行完全的商品化,所以美国的 土地征收实际上就是对土地的购买,是一种完全的 市场行为 。 同时,为了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违规, 美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土地征收程序,美国联邦宪 法规定:只有通过公证的法律程序后,土地才能被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完善
并组织实施” , 且该法 四十七条还详细地 规定了土地征 收所应
获得 的具体补偿 。最近 , 《 土地管理法》 还将重点修改涉及征地 力 , 而现 阶段政府部 门对农 民的安 置问题仍然施行标 准过 低的 农 民的补偿 安置 问题 , 这样详 细、 可靠 的法律 文件将极大 保障 规定。要么按法律规定给农 民一笔少得可怜 的安 置费 , 要 么就
人 顿生 矛 盾 之 惑 , 同样 的 法 律 文 件 却 有 不 同 的规 定 , 某 种 程 度
为 了能合理 、 有效地开发利用 土地 资源 , 规范 和制约经济 增长
和土地需求的均衡 , 国家相继颁布 了《 土地管理法》 《 国有 土地
上是在放开某些利益 获取者在通过 征收土地实 现“ 发家 致富” 的手段 。故而导致土地征 收补偿原则实 际上脱离宪法的根据 。 2 ) 被征收土地的农 民面临“ 就业 ” 问题 。农 民 自古 以来就 是一国之根本 , 但他们只是拥有辛勤的双手和劳作 的智慧 。当
征收补偿力度的稳健进行 。相同情况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 上也有体现 , 《 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 第二章 、 第 三章 、 第四章共 2 7条条文详 细规定 了征收决定 、 补 偿和法律责任三大块 , 旨在规范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和补偿 的 活动 , 在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 时, 也用 法律保 障了被征 收人 的合 法权益 。这样以法律 为准绳来规范 土地征 收补偿政 策在某种
个方面 : 首先 , 征收 补偿 的标 准过低 , 补 偿 的方 式单 一。根据 《 土地管理法》 地四十七条规定 , “ . 征 收耕地 的土地 补偿费 , 为 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 的六 至十倍 。征收耕地 的安 置补助费 ,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口数计算。需要安 置的农 业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研究
城镇 化 是我 国经 济发 展 的必然趋 势 , 也是我 国解 决农业农 村 他建设 ” , 明确国家 是征用土 地 的主体 ; 对“ 非 国家建 设” 主 体适用
农 民 问题 、 促 进城 乡区 域协 调发 展 、 提 高人 民生活水 平 的重要 途 范围 , 也 由“ 私营 经济 企业 和私营 文教 事业 ” 扩 大 至“ 公 私合 营企
制 善 ▲ 会
。 2 0 ’ 1 ’ 3・1 。 。 0 。 。 。 。 2 。 。 ( 。 。 下 。 。 、 ) ◆ 法 制 园地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研究
吴 香 云
摘 要 建国以来, 我 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大致经历了建国初期构建、 改革开放初期重构和市场经济建立后变革等 3 个不
盾纠 纷 日益 突 出。 而补 偿 问题 是土 地征 收 的关键 问题 , 直接 关 系 相应 的补偿方法, 在这个历史阶段, 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的特点主
被 征地 农 民的切 身利益 , 如 果解 决不 好 , 势必 影响城镇 化 的进程 , 要体 现 为 : 按照 土地 征收 体现 国家 建设优 先 的原 则 , 补偿 费用 采 影响 经济 社 会发 展甚 至社 会 稳定 。探 索符 合 新的发 展 形势 的具 取土 地若 干 年年产 量 的总值 进行 计算 , 补 偿标 准 很低 , 且 刚性 不 有特色 的土 地征 收补偿 制度 , 并注 重对 土地征 收补偿 相关法 律 问 强, 经 协商 可少 发或 不发 补偿 费 ; 补偿 对象 为 个体 农 民和 农业 生
第 八条 规定 了被 征用 土 地 的补偿 费。第 十三 条规 定 了农 民耕 种 土 地条 例》 ( 以下简 称 《 征地 条例》 ) , 对我 国土 地征 收补 偿制度 作 其 不仅 对征 用土 地 的程序 作 了具 体规定 , 还 的土 地 被征 用后 的安 置 措施 。第 十九 条 规定 了私 营经 济企 业和 了较 为 完备 的规 定 。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研究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研究作者:曾坚来源:《东方法学》2013年第04期内容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有其特殊性,一是农地在功能类型上具有多样性特征,故补偿安置内容也更为多样化;二是农地在征收后一般会发生用途的转型,由此会造成农民的失业,故补偿安置措施会有所侧重;三是农地为集体所有,在补偿程序及处置中,村集体的参与会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在构建与完善相关制度时,应在充分考虑与土地征收相关联的农地转性后的连锁问题并结合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
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应淡化传统的货币安置补偿,强化农民身份转变后的生存与发展需求。
应充分体现制度的公正性,全程性地引入第三方机制参与征地评估及补偿安置办法的制定,以制度化的形式保证农民组织化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三方机制农民组织化机制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制度资源及其实证分析(一)中央立法的滞后与地方立法的创新从土地属性上看,由于城市土地为国有土地,且地上附着物主要是房屋,城市居民与土地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居所使用关系,故相对于农村土地而言,征收补偿安置相对简单。
加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已经正式施行,城市房屋因征收而产生的补偿安置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上皆有了相应的规范性依据。
农村土地除了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房屋价值补偿外,还直接涉及与土地相关的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具体而言就是,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农民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等实际问题。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及城乡一体战略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的土地资源基本上已经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越来越普遍。
但是,因此产生的补偿安置问题目前仍然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2004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主要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甚至层级更低的政策文件来进行。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实施情况研究
Publ i c A dm i ni s t r at i o n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 制度实施情况研究
口 叶 晖
【 摘要 】 随着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 加快, 土地需求量大幅增加, 加速了 农村土地的 征收速度, 但是, 在征收的过程中 ,
对农 民的补偿款却不足 以保证农民日 后的生存与发展 , 这在 无形中引发了 更多的社会 矛盾, 甚至动摇了 社会的安定团 结。 因此 , 土地 征收补偿制度 改革 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文章在对当前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分
利益 ” 的旗号, 擅 自对 农 村 土 地 进 行 征 收 , 从 而造 成 了大 量 的 农 民流 离失 所 。 土 地 征收 补 偿 是 指 我 国政 府 出于公 共 利 益 以及 社会 经济 耕 地流 失 , 发 展 需要 方 面 的考 虑 , 依 照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采 取 强制 性 手 段 获 取 土 地 权 利 并给 予 所有 者 适 当补 偿 的一 种行 为 。
’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过小。 新 中国成立初期, 我 国处于计划
经济 时代 , 为 了更 好地 确 保 国家 利 益 , 当 国家 利 益与 农 民利 益
通常 情 况 下,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原 则包 括 : 完全补偿原则、 不 发 生冲 突 时, 农 民必 须 牺 牲 自身 利 益 , 确保 工 业 、 经济 的快 速
益” 的具体范围。 但是, 有一点明确的就是, 商业需求绝对不是
很大程度 上是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制定 以及执 行中存在的问 公共利益。 而在实际的征收过程 中, 某些政府为了追求GDP , 题造 成的。 因此 , 要想真正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 使其不受侵 或者一些领导为了实现私人 目的, 与一些商业集 团打着 “ 公共 害, 就要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彻底改革 。
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及标准探讨
土 地 经 济
活动 的 , 因此 在对 征 收 行 为确定 补偿 时要 对 公
共 利益 和 行 政相 对人 利 益 进行 公 正 的权衡 , 分
与 管
理
别情 况采 用完 全补偿 或不 完全补偿 原则 。在 多 数 场合下 , 特 别 牺 牲 的侵 害 , 给 予 完 全 补 就 应 偿, 但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以 准 予 给 予 不 完 全 补 可 偿 。“ 公正 的补偿 , 并不 一 定 要求 全 额 补偿 , 只 要是 按照 补偿 时社会 的一 般观念 , 算定 相 当的 、 合理 的补 偿就 足够 了” _但 应 当 注意 的是 , 。 4 相 当补偿说 并不等 于不 完全 补偿说 。虽然 相 当补
偿说 侧重 于强调 对公共 利 益与相对 人利 益进行
种收入不是 承包 经 营权人 的全 部 或主要 收 入来
源, 对该土地 的征 收不会 危及承包 经 营权 人 的生
存权 , 根据生存权保障理论 , 被征收人就不能得 到 合理补偿 。这 两种 学说 都 违背 了公 平 正义 的精 神 。因此 , 特别牺牲 理论” 将“ 作为行政 补偿 的理 论基础更加合理 , 依照特别牺牲理论 , 民为 了社 公
的予 以平均化 , 由损害 补偿而转 嫁 给 国民全 体 ” 特 别牺 牲 说是 基 于法 经 。 的公平 正义 的观念 , 为 无义务 的被征 收人 是 由于 国家 合 法 的征 收行 为 而 认 遭 受 的特别牺牲 , 种牺牲 不应 当 由被 征收人 特别 负担 , 这 而应 由全体 公 民负
[ 关键词 】 理论 依据 ; 补偿 原则; 补偿范 围; 补偿标准 [ 中图分类号 ] 3 1 1 F 2 .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0 8—89 (0 0 0 0 1 0 10 0 1 2 1 )3— 0 4— 5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科 技 论 坛
完善我 国土地征 收补偿制 度研究
姚 加 善
( 宁夏平罗县国土资源局 , 宁夏 平 罗 7 5 3 4 0 0 ) 摘 要: 尽 管我 国已初略 形成 了一套较 为完整的 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体 系, 但在真正执行补偿 时仍然存在 着一定的问题。社会就业压 力的不断增 大使得 失去耕地或土地资 源的农 民生活 变得 拮据 , 由此一 来, 失地农 民的 生活状 况以及 土地征收补偿 问题便 成 了国家政府所 关注的重点。针 对如何 完善我 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这一 问题 , 本 文现在 结合 我 国国情及相关的 法律政策 , 站在客观角度提 出几点 可行 建
核确立出一套公平 、 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 以保障被征收者的 政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 关于复议终局的有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 最后, 完善司
基本权益 。 所确立 出的公平统一原则必须要具备一 定的灵活性和适 法救济 。从法 律层面 明确人 民法 院对于土地征 收补偿 的司法管辖 应性 , 要 能有效的规范 国家土地征收 的运作 , 化解 土地征 收中的矛 权, 法 院应逐步扩大对征地农 民的司法救 济, 规定相对人对 于土地 征 盾, 保障农 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收过程 中征收土地的公共利 益 目的的认定 、 征地程序是否公 正等各 2完善土地征 收补偿 的范 围与标准 项具 体行 政行 为都 可以向法 院起诉 , 由法 院在 衡量 相关利益后 作 出 扩大土地征 收补偿范 围是首要任务 。现阶段 , 我 国土地征 收补 裁决 。 偿范 围相对 比较狭窄 ,对 于被正受者所提供 的补偿 费用只包括 土 结束语 地、 林木 、 土地青苗 、 地上 附着物等资源补偿 费 , 以及相关 的房 屋补 上述 内容 中, 笔者 针对 当前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所 存在 的问 偿、 安置补偿 和搬迁安置费用 。尽管法律制 度中所要 求的补偿费用 题 , 给 出了几点相应 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 并指 出完善 的补偿 制度必 的类型众多 , 但在真正 实践 时, 并 没有做到真正 的完全补偿。因此想 须依靠公 平的补偿原则 、 规范的补偿标准 以及健全 的补偿机制来实 要完善现有 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就必须先扩大征收补偿范 围。实 现 。因此在 实践 中, 相关人士不 如从 原则 、 标 准 以及机制 三方 面入 际补偿 时 , 所补偿的费用里边不仅要包括征收所造成 的直接利益损 手 , 采取有效措施 , 切实加强我 国土地 征收补偿力度 , 为推进新 农村 害, 还要 包括 因国家 土地 征收而 间接 引起的利益损 害补偿 , 比如被 建设做 出贡献。 征收土地给周 围未 征收土地所造成 的直接影响及损失等等。 只有扩 参考文献 大了土地征收补偿 范围 ,才能给被征收者提供更多 的补偿费用 , 为 【 1 ] 王 富博. 土地征收 的私权保 护——兼论我 国土地 立法的完善 f J ] . 政 其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 障。 法论坛 , 2 0 0 5 ( 1 ) . 其次,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 的标准 。明确 了补偿 范围之后 , 接下来 [ 2 ] 郑润梅, 路 小仓 . 现行 土地征 用制度 有关 问题讨 i - ' e [ J ] . 山西农业 大 的问题是 以什么样的标准对被征收 的财产予 以补偿 。回顾历史 , 不 学学报f 社会科 学版) , 2 0 0 3 ( 2 ) . 少国家在征 收补偿 的时候是按照财产所有人 的价值进行 补偿 , 但是, 【 3 】 吴群 , 徐 萍. 我 国大陆现行 土地征 用补偿 改革的 几点思考【 J ] . 南京 由于所有人的价值非常复杂, 很 多时候难以确定财产所 有人 的具体 经济学院学报 , 2 0 0 2 ( 5 ) . 价值。而市场价值具有形式上 的中立性 , 更具有可操作性, 不少 国家 逐步改为以市场价值为补偿 标准。在我 国, <土地管理法 >第 4 7条 对被征收的土地的补偿 标准作 了详尽的规定, 但是 , 该 标准并没有明 确这种 补偿 是属于市场价值还是所有人 的价值 , 而是不仅 考虑到被 征地农 民的生活成本, 同时还依赖 政府的财政能力 。这种标准是 由 行政机构决定, 毋需考虑财产的市场价值, 是高度行政化 的土补偿标 准, 实践征 收过程 中, 土地征 收补偿 的规 定存在层 层授权, 甚至是无 权授权现象, 且对农 民的补偿偏低。因此,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标 准,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购买制度研究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购买制度研究引言:远离立法的本意,歪曲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没有实现合理、公平、公正、全面的补偿,如果实施强制拆迁,那么就是间接地发动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战争,败坏众人的品性,蹂躏个体、践踏人权,引发社会动荡,动摇国家根基。
立法者使得“下位法”对“上位法”走样,进而执法者又偏离法律原意、诡异其内涵,把法律演化为“内战法术”,致使人民意志落空、法律价值落空,是非法强拆的根源与方式。
应然地说,国家是人民大众谋求幸福的工具,但在实然上常常被基层政府演化为镇压国民的机器,不由得让笔者想到对支配公权的运行规则予以修补、甚至重建。
摘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对个人房屋征收的条款,但是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实施程序,所以,对此任何形式的强拆都是非法的,只有采取民事协商的购买方式完成国有化过程;为了限制政府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范围的膨胀、保障人权、巩固工农联盟的国家基础、维护国家安全,必须界别“公共利益的需要”为“非常规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常规公共利益的需要”,前者国家依法通过征收程序实现,后者国家只能适用民事购买制度的程序予以完成。
为了权衡国家与个人的双方利益,寻求合理与公平,将“常规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分为“常规公共利益的直接需要”和“常规公共利益的间接需要”,为此,在国家实施房屋购买行为时,必须体现不同的成交价值内涵。
本文讨论了相关法律的关系,指出法律制定和适用上的瑕疵,从“公共利益的需要”范围的分化角度,借鉴他国的征收制度,就完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程序和配套地建立相关国家购买制度做了开创性探索与研究。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购买;制度研究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
国家的征收行为基本前提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也不例外,必须受制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现行征地补偿测算制度的初探
2006年第二期国土资源导刊虚拟土战略的实证研究,以有效运用虚拟土战略管理,积极创新我国的区域土地资源管理方法。
4结语(1)虚拟土布局具有区域性,虚拟土资源状况对区域经济布局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一点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提供了新的决策信息。
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区域社会资源情况,针对不同区域产品所含虚拟土的差异性,主动调整区域产品生产结构,大力发展虚拟土资源优势产品,以提升区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产品具有储土功能,产品贸易实际上伴随着虚拟土贸易,这一点为创新区域土地资源管理提供了新的决策工具。
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土地数量是有限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通过虚拟土贸易,在不降低区域土地资源消费需求的情况下,虚拟土贸易可以较好地缓解土地稀缺地区的资源压力,间接地“增加”土地资源供给,促进人们更有效地消费土地资源,以降低人类对区域性土地资源的压力,并不断创新对区域土地资源的管理。
(3)基于虚拟土战略视角,努力构筑区域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的新模式,不仅可以更好地发挥不同区域之间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在更大区域、更大范围内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而且还能实现在国家尺度上的优势互补与全球合理分工,实现区域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目标。
(4)区域土地资源的比较优势会随自身条件和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事实上,动态化的土地资源比较优势已成为不同区域经济结构不断进行动态调整、优化与升级的主要原因。
建议加强对我国典型区域的虚拟土量化分析与虚拟土战略研究,有效运用虚拟土战略管理,积极创新区域土地资源管理方法、以实现区域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1]程国栋.虚拟水———中国水资源安全战略的新思路[J ].中国科学院院刊,2003,(4):260~265.[2]龙爱华,徐中民,张志强.西北四省(区)2000年的水资源足迹[J ].冰川冻土,2003,25(6):692~699.[3]徐中民,龙爱华,张志强.虚拟水的理论方法及在甘肃省的应用[J ].地理学报,2003,58(6):861~869.[4]T .O ki,M .Sat o ,A .K aw am ur a et al .V i r t ual w at er t r ade t o J apan and i n t he w or l d.I n :H oeks t r a A Y edi t ed .V i r t u al W at er T r ade :Pr oceedi ngs of t he I nt er nat i onal E xper t M eet i n g on V ir t ual W at er T r ade .V al u e of W at er R es ear ch R epor t Se-r i es N o12.I H E D E L FT .Febr uar y 2003:221~236.[5]罗贞礼,黄璜.区域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社会化管理研究———兼论虚拟土战略与区域粮食安全问题[A ].倪绍祥,刘彦随,杨子生.中国土地资源态势与持续利用研究[C ].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04:301~307.[6]罗贞礼,龙爱华,黄璜,徐中民.虚拟土战略与区域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社会化管理[J ].冰川冻土,2004,26(5):624~631.[7]韩长赋.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J ].求是,,35():6~,摘要:征地补偿标准的改革,与征地补偿测算制度的完善联系甚密,借征地补偿即将出台新政策的东风,对我国现阶段征地补偿测算标准及测算体系作一剖析,分析现有测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以资有关部门参考并作出改进。
公平理念下的征地补偿制度完善探析
公平理念下的征地补偿制度完善探析[摘要]近年来,由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失地农民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
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确立公平补偿对于保护农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并已明确写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本文详细地研究了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然后对公平补偿理念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做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平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图分类号:tm7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 (2013)23-00179-01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征用在我国涌现。
而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着补偿标准低、补偿分配不合理、补偿范围确定不科学、补偿程序不公正、补偿救济途经缺乏等诸多弊端,严重侵害了农民在土地上应有的合法利益。
改革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因此,本文对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非公平性进行了分析,进而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1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非公平性《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相关法律对补偿原则未做明确规定。
而从征地实践操作来看,我国当前采用的是一种不完全补偿,与公平补偿相距甚远。
这主要表现为:(1)补偿主体的非公平性补偿主体的非公平性表现在:一是补偿主体的狭隘性,二是受偿主体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受补偿主体只有两类: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是农村村民(即农民)。
这意味着土地征收给其他主体带来财产损失时,这些遭受损失的主体均无资格得到任何补偿。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均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但是在既有的受补偿主体之间,土地征收补偿亦存在一定的非公平性。
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欠缺合法性且导致权力寻租;二是村集体与农民个体之间的分配混乱;三是失地农民之间的分配混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研究背景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环境要素之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
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更是广大农民生存的保障。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
维持土地的可再生能力,保护耕地的稳定是贯彻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方面,农民是实施这一战略的重要主体。
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经济发展主要承载体的土地,农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无可非议。
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变成了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的“三无农民”,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不计土地利用效率,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
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依赖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和使用,近年来,因土地征收补偿而产生的纠纷和事件纷繁复杂,这事关系到被征地农民最切身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立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又符合农民长远利益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必要的和紧迫的。
研究目的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界定公共利益是各国有关财产征收制度必须规定的内容,因为公共利益是公权和私权的连接点,是对公民财产权做出限制的理由。
公共利益是政府征收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条件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是并没有对土地征用补偿、公共利益的作出界定。
因此,土地征收制度重要条件的公共利益等于是虚置。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公共利益,无论是被征地农民还是政府并不重视论证公共利益。
从征地实践看,政府通过村委会征地或者企业通过村委会征地,并没有谁来论证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也没有对征地和补偿问题组织听证。
对涉及村民根本利益、社会保障等重要的土地问题,农民没有充分的参与权、讨论决定权。
征收土地过程中的短视行为,必然导致农民对土地保障福利的永久丧失。
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其性质上讲,是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权利。
失去土地使用权,就失去了潜在的收益,获得使用权就有机会获得收益;土地又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对象,因而它不仅是这一代农民生存保障,而且也是后代农民生存保障的永久性资源;土地对农民有资产增值的功效,土地收入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就征收土地补偿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均采用了相同的立法技巧,即在有意无意之间回避了征收土地补偿制度的设计修改或重新确立。
研究成果
我认为:应尽快确立征收土地市场补偿制度,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现行征收土地补偿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制度设计,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征收土地公平补偿制度。
1、摒弃“产值倍数法”,建立与市场相联系的征收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无论是征收耕地、园地、林地还是建设用地均将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残余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统一采用市场定价补偿制度。
2、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但此种方式仍无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失业的农民提供充分的补偿和生活保障。
一些
学者借鉴东南沿海征地补偿中采用政府、集体与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的办法,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应当重视对农民的社会保险补偿方式。
还有一些学者针对我国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缺点,提出了分期补偿、土地入股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
新形势下对征收土地补偿方式也进行新的探索。
实践中也有极大的尝试和创新,如苏州工业园区以公寓房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通过发展“房东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还有的将征地费入股收红利,有的政府留地安置收益归农民,改变了过去那种货币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生活来源和长远的发展问题,值得肯定和推广。
3.修改《村委会组织法》。
对于人口比较多的村子,几个村民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所有村民。
因此,建议修改《村委会组织法》,修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内一定规模内的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使用方案的规定,对涉及村集体所有、村民利益的一切事项均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扩大村民对土地征收等重大事项的参与权。
4.制定补偿法律,建立补偿司法救济制度。
由于土地征收补偿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出现土地征收补偿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建议制定规范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救济程序是监督政府征收土地行为的重要制度,由于政府在征收土地中处于强势地位,立法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并且没有明确的司法救济渠道,很难保证征地补偿的公平公正。
因此,笔者建议引入司法程序,对政府征收土地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维护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纠正违法的征收行为。
对征地补偿分配引起的争议进行审查,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一个泱泱的农—业大国,十几亿人口中有近十亿居住在农村,土地面积的一半也为农民集体所有,国家要强盛、要长治久安,就必须关注和处理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加大政府执法的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坚决遏制“圈地运动”蔓延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尽快出台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解决日益尖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问题。
此之谓为生民立命呐,才能达“为万世开太平”的境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