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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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炸、坍塌、坠落、滑坡、火灾及中毒等事故或对周围人员和设备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活动、设施和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承担建设施工的各单位。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各施工单位(以下均指与建设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级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生产范围,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确定重大危险源。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在此后的施工过程中,应根据作业活动、设施、环境不断变化,及时再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
第七条涉及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在开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
第八条对已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凡达到附录规定范围的应确定为重点关注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所在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凡评价确定的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实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填写《重大危险源及其控制统计表》(附表),并逐级上报。对列入名录范围的重大危险源由各施工单位汇总后报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部备案,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部按其危险和集中的程度确定重点监控项目,对其实行重点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2、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落实监控责任;
3、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6、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整改存在的隐患,保证其完好状态,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整改等应当作好记录;
7、制定并适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第十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应满足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方的其他要求;
2、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工程建设方或监理部有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
3、符合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条款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
4、随着施工进展和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应随之不断更新或补充;
5、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安全技术要领;
6、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所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熟练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进行经常性巡查,并每周组织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要对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监控方案,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制定、完善和落实。
第十八条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监控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2、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过程控制;
3、检测、检验和验收记录;
4、现场实物与登记建档等资料的相符性;
5、现场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二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和各单位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委会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监理部。
第二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2、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控制措施;
3、综合协调和指导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三条各施工单位都要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管理小组,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作业单位、各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方将保留通报所属上级,建议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权力,并对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发生事故的,在安全生产季度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
1、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未登记建档和抄报监理部的;
2、未按规定要求对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
3、未制定和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实施有效监控的;
4、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5、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未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