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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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网络媒体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探析网络媒体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谓 ‘ 肉搜 索 ’ 是 在 互联 网上 兴起 的 一 种 以搜 索人 的 社 会 信 人 。 就
络 媒 体 中 的传 播 者 与 受 众 的关 系 不 是稳 定 的 。是 可 以 相互 交换 的 。 息 的传 递 在 网 络 空 间 上双 向 的 。 播 者 与受 众 互 为 传 播 者 信 传 和受传者 。
息和 隐私 信 息 为 主要 目的 的搜 索 引 擎方 式 。 它利 用现 代 信 息 科
技, 变传 统 的 网络 信 息搜 索 为 人 找 人 、 问 人 、 碰 人 、 挤 人 、 人 人 人
人 挨 人 的 关 系型 网络 社 区 活动 . 枯 燥 乏味 的 查 询 过 程 为 ‘ 人 变 一
在 的 方 式 , 过 现 象看 本 质 , 而 找 出 能 够 平 衡 网 络 媒 体 知 情 权 通 从 与隐私权的关系的方法 、 议 。 建
1网络信 息搜 索 中的 知情权 与 隐私 权 的较量
“ 果 你 爱 他 . 他 放 到 人 肉 引擎 上 去 , 很 快 就 会 知 道 他 如 把 你 的 一 切 ; 果 你恨 他 , 他 放 到 人 肉 引 擎上 去 因为 那 里 是 地 狱 。 如 把 ” 这 是 网 上 对 人 肉 搜 索 的 评 价 。 肉 搜 索 的 影 响 力 可 见 一 斑 。 所 入 “
面 临 受 众 的 知 情 权 与 隐 私 权 的 冲 突 时 .网络 媒 体 就 需 要 平 衡 网 络 媒 体 知 情 权 与 隐 私 权 的 关 系的 方 法 、 议 。 建 关 键 词 :隐私 权 ; 情权 ; 知 以人 为 本 ; 关人 把
突 浮 出 水 面 。 传 播 学 角 度 来说 , 肉搜 索 利 用 网 络 媒 介进 行 合 从 人 理 的传 播 毋 庸 置 疑 是 合 理 的 ,但 一 旦涉 及 知 情 权 与 隐私 权 这 一 两 难 命 题 时 ,我 们 不 得 不 思 考 网络 媒 体 触 及 的 知情 权 与 隐 私权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一辩立论陈词:谢谢主持。

我方的观点是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理由如下:第一.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被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第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任何个人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

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

比如,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而言,其个人私事在很多情况下就不能作为隐私对待。

第三.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

第四.对大多数人民而言,其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即知情权不能冲击个人隐私权,换句话说,隐私权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隐私,尊重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而尊重他人的的隐私,这是文明人的基本素质。

只有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自己的隐私权才能受到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

我方主张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一辩攻辩小结:谢谢主持。

我先说出对方辩友的几个问题1.2.3.五、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国家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补救,以修复被损害的权利。

民事责任是侵害隐私权主要的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隐私权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有以下几方面:一)具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隐私处于权利人希望或一般人认为不宜公开的状态。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一辩稿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一辩稿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公众知情权,指的是社会公众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有知悉的权利。

比如说政府政务公开来使公众更加了解政策,重大疫情信息也需公开以确保公众安全。

个人隐私权,指的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隐私享有按照自己意愿处理的权利。

讨论这两个权利谁大谁小,应该看在两者冲突的情况下,依据利益大小如何取舍。

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区分一下公众的好奇心与知情权的区别。

公众的好奇心,仅仅是社会公众出于感兴趣、凑热闹、窥视欲等因素而想要知道某些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因此不包括在公众知情权的范围内。

比如对明星绯闻、八卦花边等不涉及公众利益而仅属私人好奇心的事情,不享受公众知情权。

媒体出于商业利益和策略而做出曝光明星私生活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情,不属于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范围,不予讨论。

据此,我方有以下观点。

公众知情权代表的是公众利益。

第一,公共知情权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

知道一个社会事件的真实情况、发展过程,才能决定如何去维护公共利益。

拿眼前的事情来说,范冰冰阴阳合同的事情被曝光,公众要在知道她是否逃税、逃了多少之后,才能采取下一步行动。

拿以前的事情来说,非典席卷中国之时,公众要了解非典的病因、预防、哪些地区哪些人已被感染等信息后,才能采取措施来确保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公众知情权起到的监督作用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

在社会公众无数双雪亮眼睛的注视和监督下,侵犯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会有所减小。

前段时间“滴滴顺风车”接二连三地出事,滴滴公司一下子处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在社会的监督和压力下,滴滴公司做出了“下线并整改顺风车业务”、“行车过程中谈话录音”及“一键报警”等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情况。

很明显,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有助于减小损害公众利益事情的发生。

公众知情权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个人隐私权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当两者冲突时,公共利益显然高于个人利益;因此我方认为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的基本保护原则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的基本保护原则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的基本保护原则知情权与隐私保护: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的基本保护原则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发显得重要。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的基本保护原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知情权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利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必须依法合规。

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收集目的、范围和方式,并经过被收集者的同意。

2. 自主选择原则自主选择原则强调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掌控权。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应当给予个人足够的自主选择权,即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及选择向哪些机构提供信息。

3.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信息收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向个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收集目的、使用范围、数据安全等内容。

收集者应当尽可能向个人提供清晰明了的信息,使个人能够做出知情的决策。

4. 安全保护原则安全保护原则是指个人信息收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个人信息在传输、存储和处理过程中应当加以保护,防止泄露、损毁或被非法访问。

5. 限制使用原则限制使用原则强调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和限制使用。

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在事先明确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得超出这个范围进行非法用途。

二、隐私权的基本保护原则隐私权是指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拥有的不受干扰、不受触犯的权利。

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与安全原则自由与安全原则要求个体在合法活动中有权享受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和自由选择,同时也要求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2. 信息自主权原则信息自主权原则强调个体对自己信息的自主选择和控制权。

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对于自己信息使用的方式进行自主决策。

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一辩稿

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今天的论点是,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知情权指知晓社会事件,了解国家财政与法律法规的自由与权利。

二者的矛盾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公众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二是公民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之间的矛盾。

我方认为,当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产生矛盾时,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首先,社会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对社会有着特殊影响力的群体,似乎总是摆脱不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过度关注甚至侵犯。

许多媒体也总是喜欢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名义对明星,名人的私人生活进行调查,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公开。

这在本质上是以知情权为借口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的侵犯!而人们大多出于一种八卦的心态默许了媒体这样侵权的行为。

这正是对侵犯隐私权无声的纵容! 当今时代,如此缺乏对隐私权的尊重与敬畏,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一味地倡导知情权优先真的好么?以满足自己好奇为由忽视隐私权的重要性,甚至置他人的隐私于不顾,只会导致知情权的泛滥。

也许今天,众多名人们还能为了自己的生涯而默默隐忍,但任由这种社会风气发展下去,谁知道哪天,连每一个普普通通的人都可能陷入隐私危机! 缺乏对隐私的优先保护是可怕的,试想身处于一个隐私淡化的舆论社会,有多少人还能淡定地以他人八卦为谈资而不是因缺乏安全感的恐惧而背后发凉! 知情权的泛滥导致的是人人自危,优先考虑隐私权,才是每个人正常生活,社会安定发展的必要前提!其次,对于饱受关注的国家官员隐私问题,尤其是财产公开化问题,我们必须界定清楚国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范围。

国家政府官员的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国际上普遍被认同的说法是政府官员不拥有财产隐私权。

换句话说,政府官员的财产权从个人隐私权中独立出来。

其财产权,个人隐私权,以及公众拥有的知情权三者相互独立,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在财产方面不产生冲突。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协调摘要:本文介绍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含义,在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与及实质的基础上,提出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权利关系的可行性、应遵循的原则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权利协调2008年春节的香港娱乐圈”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11年则成为明星结婚年,从婚礼前期布置到婚后蜜月旅行无一不被”关怀备至”。

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娱乐八卦,笔者不禁深深为深陷其中的明星们感到万分同情。

从法律角度看来,各种娱乐事件所折射出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的关注与反思。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贺光辉先生认为公众人物可分为权力资源型、财富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及智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其中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主要是体育界、娱乐圈的明星和名人。

本文根据此种划分方式,主要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加以讨论。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一)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公开或知晓的秘密,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

至于隐私权的定义尚无定论。

从国内主要学说看来,隐私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隐私的范围,二是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因而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隐私。

与此同时,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则为掌控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与公开或使用自己的隐私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定义与内容关于知情权的定义及内容,理论界分歧较大,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是”五权说”。

“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

(2)社会知情权。

(3)信息了解权。

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

(5)法定知情权。

由于本文主要论述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因而只对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权利加以论述。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当今教育管理中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数码设备日益普及,学生隐私数据容易泄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存在矛盾,给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特征、冲突与协调四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旨在为教育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先了解一下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定义和特征。

学校知情权指的是学校管理者必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成绩、日常行为等)有所了解,以便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工作。

比如,学校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

这些信息的获取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习和成长,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学生隐私权是指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

学生隐私权的特点主要有:自主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法律保障性。

这些特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被尊重。

两者的特点决定了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不仅有关联性,更存在矛盾性。

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学校要获取不同的学生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行为记录等。

如果学校对这些信息的获取、使用、披露不当,将会对学生隐私权构成威胁。

在具体的实践中,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较难协调。

1.教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权衡的问题学生个人信息、成绩等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学校管理者只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获取,并且只能用于教务管理和学生服务。

但是,在一些学校或一些特定情况下,却存在过度依赖和滥用的现象。

比如,有些学校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成绩,将学生信息披露给了抄袭检测公司、家长和社会人士,这些人就会根据学生的信息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干涉。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悖于学生隐私权的原则,而且可能给一些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压力,甚至导致学生的抵触心理。

2.教育科技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在数字化时代,带有监管意味的科技产品服务也越来越普及,许多教育科技产品被用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

[专题]个人隐私权大于公众知情权二辩稿

[专题]个人隐私权大于公众知情权二辩稿

二辩稿【定义、范围】个人隐私权我们再明确一下定义,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我们今天来看这两个权利孰大孰小,就要放在一个冲突的平台上去比,这个我们双方也都达成了共识。

所以不要再讨论公务员财产公示的问题了,因为一个人当他要成为公务员的时候,就已经被视为自愿的公示财产,自愿接受人民的监督。

这里面不存在当事人不愿大众知道,但大众想知道的冲突。

所以我们不予讨论。

公众知情权好,接着我方四辩的那个问题。

您方认为政府不应该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公开那些有反社会倾向的艾滋病感染者的个人信息、日常行程等等,可是您方又说为了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应该做出一定的让步、一定的牺牲。

所以您方认为公众知情权的限度到底在哪里?到底哪些是公众可以知道的,哪些不是。

还请对方辩友接下来解释清楚。

【论点】1.当一个罪犯隐藏罪证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尊重他的隐私权,任他去隐藏?罪犯隐藏的罪证是不合法的隐私,损害到了公共利益,法律本身就不保护这样的隐私权。

所以您方不能拿一个合法的跟不合法的来进行比较。

2.非典等医疗卫生事件政府不公开这个医疗事件,不公开患病者的信息,到底是为了保护这些病人的隐私还是为了不引起社会的恐慌?如果是为了隐私保护的话,大可以只说发现了在某地发现了几例新病毒,可当时为什么连有关病毒的情况都不公布呢?所以其实还是为了不引起恐慌。

3.公众人物(代表社会形象,应该收到制约与监督)好,没问题,我们要监督,派一个人24小时全程跟踪录像,不然不放心啊,他们可是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呀,万一表面光鲜,私底下随地大小便呢?这对我们的青少年是多么不好的影响啊!他们回家了是吧,照跟不误,万一在家里聚众赌博,吸个毒什么的呢?我们要实时监控,因为我们是正义的化身,坚决不让他们有一丝一毫侵害我们公共利益的可能!我看底下的观众都笑了哦,为什么笑?因为可笑,因为荒唐!因为这就是一个多数人对少数人实施暴政的行为!不能因为他们有可能犯罪,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就公布他们的隐私,侵害他们的隐私权!而事实上我们也是坚决抵制这种行为的,因为我们要优先保障个人隐私权!谢谢大家!【对辩】对官员的回驳:(财产公示制度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公务员并不自愿)可是公务员是自愿接受人民监督的对吧,财产公示也是人民监督的一种呀,而且正是因为我国的监督体系并不完善,所以才向发达国家学习,也实行这个财产公示,所以如果是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的话,财产公示肯定是包括在内的。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对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

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作为活在媒体闪光灯下的群体,点滴的隐私都会被无限的放大,更有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传媒为了刺激公众的眼球,扭曲事件真相,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混淆是非黑白的报道,严重影响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在人肉搜索盛行之下,连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一夜成名。

如“杨丽娟事件”,当时的报道铺天盖地的席卷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南方周末》首当其冲,因相关报道涉及杨丽娟及其家人的隐私而被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这一组对立矛盾的思考。

从表面字义来看,知情权即为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关乎自己或别人的事情,而隐私权即为隐瞒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简单来看二者似乎是一组对立的矛盾概念,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高曝光率,这种高曝光率的背后就是对隐私空间的限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得赤裸裸的接受大众眼光对其隐私生活的窥视与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条件:传媒经济的激烈竞争21世纪是一个信息膨胀的年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资讯信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传媒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利益更成为众多商家追逐的对象。

在这样诱人的利益刺激之下,个别明星和娱乐媒体联合起来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头版头条,明星偶像需要的是高曝光率带来的演出机会及广告代言,娱乐传媒需要的是高销量带来的利益资金。

二者的合作看起来默契十足,可是利益的天平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作为社会行业团体的娱乐传媒内部竞争加剧时,一些不良媒体便开始了不正当的职业操作,无所不用其极的跟踪、偷拍,严重影响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

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


二、公民隐私权


1、隐私权含义:
国外学者对隐私权的表述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宪法权利说 和民事权利说。


宪法权利说认为隐私权是对于有关个人的私事如何决定个人有控制的权利
民事权利说主要有“信息说”、“接触说”、“综合说” 三种观点 主要争议: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3、《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 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45 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建立公民知情权依据:
首先,知情权具有宪法上的依据。知情权是宪法所规定的表达自由的前提 性权利。一是宪法规定了公民参政权利的内容。二是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 权利的内容。三是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 其次,知情权具有理论依据。一是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内容 之一,早期就有学者认为人民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者 。二是作 为知情权的重要基础即民主的公开性。三是作为中国的先辈们也提出了民 主公开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 然具有秘密性。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


(4)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
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权利人可在一定范围内 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准许 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 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兼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冲突

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兼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冲突

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兼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冲突摘要: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中的特殊群体,其隐私权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此类人群的私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由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就产生了冲突。

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特殊法律保护,设立解决冲突机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法律保护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受法律严格保护,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也受法律保护,但公众人物由于其政治、社会生活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由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就产生冲突,如何协调二者关系则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隐私权概述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

在汉语中,"隐"字的主要含义是隐避、隐藏,《荀子·王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

"引申为不公开之意。

"私"字的主要含义是个人的、自己的,秘密、不公开,《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1] 可见,隐私即指个人的不愿公开的私事或秘密。

对隐私权的概念,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学说:"独处权说"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个人独处不受侵扰的权利;"私密关系自治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保障个人私密关系不受侵害的权利;"私生活自由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个人支配自己私人生活的一种自由;"一般人格权说"认为,隐私有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涵盖了整个私人生活自由的权利,应视为一般人格权。

以上学说各有利弊,从不同角度也揭示了隐私权的内涵,但是笔者比较赞同: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即,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让他人知道的,免于向社会公开的,不想受到他人干扰的私人信息、私人秘密以及私人生活安宁的状态等的权利。

人事档案管理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分析

人事档案管理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分析

《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7.06人事档案管理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分析张黎黎【摘 要】档案在每个人的一生中都很重要,档案里存有你所有的个人信息。

人事档案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信息安全,用人单位拥有对当事人的档案知情权。

当事人也有权保护好自己的档案隐私权,两者的关系只有在平衡后,人事才能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人事 档案管理 知情权 隐私权一、前言企业用人单位的人事在用人的时候有对应聘当事人档案的知情权,但是当事人也有对自己档案保护的隐私权。

所以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在一种什么样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够解决这一问题,让人事了解了当事人的信息档案也让当事人保证了档案信息的隐私不被泄露。

本文将就人事档案在管理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关系展开研究分析,希望为企业人事在今后的档案管理中提供一个具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二、人事档案知情权的内涵人事档案的知情权指的是企业用人单位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保管的与当事人信息有关的档案情报,当事人有权利知道自己的档案信息,企业的人事也有种拥有对当事人信息的知情权[1]。

档案就像一种符号一直伴随着我们成长,是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档案里包含了公民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和感情状况等在档案里面都会有记载。

三、人事档案隐私权的含义因人事档案具有了一定的知情权,所以相应的也会具有一定的隐私权。

隐私权指的是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人事档案中的信息和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权利,也包括了企业人事依法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权利。

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的隐私进行保护,对当事人隐私进行保护保证当事人不会受到侵犯是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为了更好的保证公民的人事档案中的隐私不被泄露,我国出台了《公正档案管理办法》为人事档案的隐私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保护。

四、如何维护人事档案在利用中的公民知情权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中,由于人们对自己档案享有的知情权不足,所以导致了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档案的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档案的维护工作,要充分的保证当事人的档案信息不被侵害。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当前 我 国正 处 于一 个 急速 转型 的时 期 , 的问题不 断涌现 。 2 0 年 “ 新 从 0 3 非典” 时期公布 “ 非典”感染者的情况到 2 0 年 08 “ 照门”事件 中明星的 隐私权保护 问题 , 艳
般 的权利 。这个一般权利就是个体不被打
扰 的权 利。随后 ,他们将这种保护进行 了
编辑肯特 ・ 库珀在 1 4 9 5年 1月的一次 演 讲 中提 出的 ,其基本含义是 :公 民有权知
道他应该知道 的事情 ,国家应最大限度地
在 法学理论 中获得 了独 立的地位 。由于普
通 法并没有规定 隐私权 ,因此沃伦和布兰
代 斯 两位作 者 对隐 私权 的界 定来 自于推 理 。他们首先探讨 了著作权 :对在写作和 艺术作 品中表达 出来 的想法、情感和情绪
推 演 , 为个人通过写作 、 认 行为 、 交谈 、 态 度 和面部表情所 表达 出来 的想法、情感和
情绪应 受到 同样 的保 护。隐私权是个人不
再到 2 0 年35 巨额彩票大奖是否应公 0 9 亿 开获 奖人 信息 以及 2 1 0 0年 乙肝 携带者隐
私权保护等事件来看 ,人们对隐私权与知 情权越来越 关注 。一方面 ,隐私越来越受 到人们 的重视 ,因为人们想在安宁中 自由 自在地生活 ;另一方面 ,对于会 影响到人 们切实利益 的社会事件 ,从社会心 理的角 度 ,人们希望拥有知情权 ,以此来了解很 多信 息 。于 是 隐私权 与 知情 权在 政府 信 息 、医疗信息等许 多领域发生 了冲突 ,因 此亟待研 究与梳理 。
所进行 的保护仅仅是 为了执行一种更为一
确 认和保 障公民知悉 、获取信息 的权利 ,
尤其是政务信息 的权 利 ( 马菊萍 ,1 9 。 9 8) 知 情权 包括 三个 方面:一是知晓政 治信 息 的权利 ,即所谓 的知政权 ;二是知晓社会 信 息的权利 ,即所谓 的社 会信息知情权 ; 三是知晓个 人信 息的权 利 ,即所谓 的个人 信 息知情权 。具体来说 ,知政权涉及公 民 对国家信息 的知晓 ,包括公民知晓 国家活 动 、国家事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 活动等信息 的权 利。它是实现公民参与 管 理 国家事务 的基础 性权 利 ,是公 民享有广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
与数据安全法的衔接
介绍隐私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衔接,如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与隐私保护法的 协同作用。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
探讨隐私保护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衔接,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 息的特殊保护与隐私保护法的共同保障。
05
企业如何遵守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规定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 信息的重要法律
CONTENTS
•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概述 •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与制度 • 知情权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作
用 • 隐私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
的实施 • 企业如何遵守知情权与隐私保
护法规定
01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概述
定义与背景
知情权
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 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

正当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 处理必须具有明确的、合 理的目的,并且与该目的
直接相关。
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限于 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原则
告知义务
任何组织、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前, 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 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相关信 息。
同意要求
知情权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处理中的体现
收集阶段的体现
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确保个人充 分知晓并同意。
使用阶段的体现
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收集时的承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使用个人信息。同时, 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处理阶段的体现

采访权、隐私权、知情权三者之间的矛盾

采访权、隐私权、知情权三者之间的矛盾

第一,隐私权的定义及具体表现(引入“郭德纲圈地事件”说明公众人物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姓名、肖像、地址、电话等),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日记、书信等),个人私事的决定(婚姻、生育、收养等)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1)、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宁静,如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由窗外张望他人卧室等;(2)、宣传他人私生活的秘密,如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等;(3)、使他人处于公众误解的地位;(4)、利用他人特点做商业广告,如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做广告等;(5)、擅自在电脑中输入、储存、占有、使用他人的隐私材料。

链接郭德纲圈地事件郭德纲一栋位于亦庄的别墅被指占用公共绿地,违章扩建了80平方,把小区里的过道、草地全部霸占,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不便。

郭德纲的家属表示,为防“纲丝”扒窗相望,他们才在房后的软绿化带上独建了一排栅栏,并非私圈绿地。

7月31日,郭德纲就此事发表声明,希望得到邻里的谅解。

但8月1日,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的记者周广甫前往郭德纲别墅采访时遭到郭德纲徒弟的殴打。

事发后,郭德纲在其博客上发表一篇名为《有药也不给你吃》的文章,回应此事,他说:“当初开发商许给我,这里是我的后院;记者也都是浪催的,跟中国人不能讲理,讲理都是驴肉,一个大嘴巴他就全明白了。

尤其有些记者,记者不如妓女。

妓女是红灯区,记者是绿灯区,他们想去哪就去哪。

你真不知道私闯民宅不对吗?你真不知道你偷拍不近人情吗?难道说我的地盘你是地主吗?今儿我徒弟打人了,打就打了呗,过两天给他搞一专场,智斗歹徒民族英雄专场。

”在这个事件中,就涉及到公众的隐私权,郭德纲说记者不该去偷拍、私闯民宅,但是作为社会的监督者,媒体又承担着其相应的责任,大众媒介具有采访权,所以也没有过错。

这里谈到媒介的采访权,什么是采访权?第二,采访报道权的涵义是指对一切可公开报道的新闻事实,新闻工作者有权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获取材料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布真实新闻的权利。

隐私权与知情权关系初探

隐私权与知情权关系初探
民主与 法制
!((’ 年$ 第 (. 期
但是他们作为小区 的居 民是 居委会 的服 务对象。 而那 些虽 然拥有住房产权却不 在小 区内居 住的 人则是 业主 会单 独的 服务对象。
虽然两者在服务对象上有所重叠,但是 这并不影响 他们 各自发挥不同的 作用。业 主委员 会是 通过经 济产 权的 认同 机制对社区事物 发挥作 用。而居 委会 则通过 调动 居民 的自 主性来反映社区居民的要求,同时对社区 事物发挥 作用。业 主委员 会 所 要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是 小 区 内 的 物 业,或 者 说 是 “物”;而居委会则侧重于管理 小区内的“ 人”,反 映他们 的要 求,维护 他们的利益。 从理论 上来 讲,虽 然他 们都 是为小 区 内的居民(业主)服务,但是 由于他们 各自的 侧重点 不同,因 此他们之间不应该产生矛盾。在现实 中,大 多数情况 也是如 此,但也有 个别小区出 现业主 与居 委会产 生矛 盾的 现象,这 完全是由于双方对自己的角色和职责 认识不清 造成的,只要 双方对自己进行重新定位就可以化解矛盾。
[ 收稿日期]!((’ 2 (& 2 ([ 作者简介]门献敏("*.( 2 ),信阳师范学院马列部教师。
至于两者的关系,笔这认为由于两者的 根本目的 都是为 了提高小区居民的 生活水 平,维护 小区的 利益,因 此他 们应 该是相辅相成的,相 互统一的。目前在两者 之间存在 最多的 问题是两者的沟通和联系还不够。要 解决这个 问题,应该通 过成员之间的相互渗透或定期召开联 席会议以 增进了解,消 除双方因沟通不畅而带来的问题。
$ $ 近年来,隐私权已成为法学界和社会民 众关注的热 门话 题,报 纸、广播、电视、网络 等经常 有一些 关于隐私 权的案 例 报道和专门讨论,这是 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 标志,同时,作为 公民的重要权利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 矛盾与冲 突日益凸现, 如何协调公民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 系,既 能保护公民 个人 的隐私权,又 能满足广 大民众 的知 情权,是一 个亟 待研究 和 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立论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立论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开篇立论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谢谢主席,对方辨友,大家好!开宗明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的一种自我决定权。

当个人隐私不合法或者是与别人有利益关系的时候,他就不再受隐私权保护。

而知情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知晓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信息的权利,其所规定的范围亦不是当事人能知晓一切信息。

简单的说就是:知道你该知道的,隐藏你该隐藏的,所以两者并不矛盾。

再就其重要性而言,隐私权和知情权,保障人们利益的权利,同样重要。

那么,在两者并不矛盾且同等重要的前提下,基于隐私权与知情权何者更容易受到侵害的标准,我方认为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理由如下:首先: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知晓他人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而保护隐私权的手段却越来越少。

现如今,人们可以通过微信,微博随时了解他人和社会的动态,甚至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和人肉搜索来窃取他人隐私,各种层出不穷的手段还在无时无刻地泄露着他人的信息。

07年,“熊猫烧香”事件震惊全国;10年,我们平均每人每天收到12条垃圾短信。

13年,“棱镜门”事件爆出美国政府监控民众的电子邮件和电话记录。

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好转,反而越显捉襟见肘。

我们庆幸自己有315消费者权益日,有各种各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然而,我们却苦恼于自己隐私被侵犯后的无奈,因为我们实在是没有有力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1`30)其次:从个人观念层面来讲,人们的知情意识越来越强,而保护隐私的意识却越来越弱。

“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之后,人们愤怒于自己的消费知情权受到了侵犯,然而我们却对微软监控我们电脑的事实无动于衷;我们收到过各种推销电话,却从未考虑过是谁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就算有所意识也从未考虑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还每天津津乐道的聊着别人的八卦,很少在意这也是侵犯别人隐私的行为,然而这对当事人来说却是人格上的伤害。

这些都暴露出人们还不够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并忽视了由此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劳动法对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

劳动法对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

劳动法对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演变,劳动法对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愈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劳动法中,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两个重要的保护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劳动法对员工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并探讨相关问题。

一、隐私权的保护1. 定义与范围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家庭、物品、隐私对外人保持秘密等方面的自由选择权与不受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隐私、通信隐私和信息隐私等方面。

2. 保护原则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雇主有义务保护员工的隐私权。

雇主不得擅自打开、阅读员工个人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等私人通信,不得非法搜查、监控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场所。

同时,员工也有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

3. 侵权行为与违法后果如果雇主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

雇主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后果。

二、知情权的保护1. 定义与范围知情权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获得工作相关信息的权利。

员工有权在合理范围内知晓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作安排等相关工作信息。

2. 保护原则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雇主应当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职合同、工作规章制度、工作安排、变动通知等。

雇主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等相关信息。

3. 侵权行为与违法后果如果雇主未按照规定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虚假、不准确,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

雇主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后果。

三、相关问题探讨1. 如何保护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保护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个平衡的过程。

雇主应当尊重员工的隐私权,但也需要合法合理的依据对员工进行工作监督与管理。

在提供工作信息过程中,雇主应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以便员工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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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

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

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

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

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

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

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一)隐私权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

在法学领域,隐私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

在美国,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和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因此,个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不实形象等往往也就被认为是隐私;在法国,有人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有人认为,隐私,即私生活,包括个人在私人住宅内的自由和通信秘密。

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

在国内,关于隐私的概念,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2)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4)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

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

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

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

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记等。

而关于什么是隐私权,现在亦尚无统一的界定。

但一般认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家萨谬尔﹒沃伦(Warren)路易斯﹒布兰戴斯(Brandeis)合写的题为《私生活秘密权》的论文中,该论文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并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

文章认为,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同享有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珍视它。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是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笔者比较同意王利明先生的观点。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有权禁止他人窃取﹑披露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取或窃听。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自己的经历创作文学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隐私不得非法利用,违背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如利用隐私制作淫秽作品,跳脱衣舞等。

关于隐私权的性质和特征,笔者认为隐私权属精神性人格权,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在于基于人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需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精神活动即无心态,因而无隐私权可言。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

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

(3)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

权利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

(二)知情权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

知情权是一种较隐私权提出更晚的权利。

一般认为,“知情权”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Kent Copper )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

库柏在演讲中鉴于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因而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的规定。

于是知情权一词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并被写入宪法和法律。

学者多认为,知情权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知悉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等。

笔者认为,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因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政策不仅与个人息息相关,同时也对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法人及其他组织当然有权知悉了解这些信息;再者,法人及其他组织也有权了解其雇员的个人信息。

故笔者认为应将知情权定义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关于知情权的内容及范围,学者们分歧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1.“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3)信息了解权,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指法人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一切对他有用的信息;(5)法定知情权,是指司法机关为侦查案件﹑收集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

2.“三权说”,即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3.“二权说”,即知情权只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不是知情权的内容。

对此,基于知情权的功效主要是保护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私人的信息的知悉或了解的权利,笔者主张知情权的内容及范围应当包括:(1)知政权,这是指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这是指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

如公众对疫情的知情权,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权。

(3)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关于知情权的性质,学理界尚无定论。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它应属于公法方面的权利。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知情权中的知政权为公权利,而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则属于私权利的范畴。

因为,作为一种现代法的理念,知情权的出现,首先与人权及人民主权思想相。

但是,从最初的情报知情权被确立为一项法定权利,发展到今天成为一项内容更为丰富繁荣实际享有的权利,它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由公法体现;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私法体现。

具体而言,即知政权有公权利性质,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则具有私权利属性。

二、现代社会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民人身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帐帐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世界许多国家也相继开始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由于各国以法律形式肯定隐私权,使得隐私权的保护立法发展较快,并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并指出:“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较晚。

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的司法解释之中。

不难看出,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以下两大法律弱区:1、立法保护有所疏漏从现有立法水平上看,我国法律规范中尚无隐私权概念,也无隐私含义的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不久,人们认识到了这一疏漏,在立法上进行补救,公民隐私权保护在《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陆续有所体现。

但总的说来,还不够系统﹑具体和严谨。

2、司法保护较为薄弱立法保护与司法保护是两个直接﹑密不可分的部分。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隐私侵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另一个是20XX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包括公民的隐私权,而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的。

由于大量侵犯隐私权但又未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所以间接保护难以达到切实的保护效果和理想的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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