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目的,对私人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并拆除的行为。
为了规范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征地拆迁管理办法2.1 征收范围和程序根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国家保护的自然保护区等土地。
征收程序主要包括方案制定、评估报告和合同签订等步骤。
2.2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土地和房屋,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还包括货币补偿、就业安置、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2.3 征地拆迁安置根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和居民应有适当的安置安排。
安置方式可以是提供合适的住房、就业机会或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等。
三、征地拆迁规章制度3.1 征地拆迁程序征地拆迁规章制度详细规定了征地拆迁的程序。
包括方案制定、公示征集意见、评估报告、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3.2 征地拆迁补偿规章制度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标准、货币补偿、就业安置、社会保险等方面。
3.3 征地拆迁安置规章制度还对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和居民的安置进行了规定。
要求提供适当的住房、就业机会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意义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出台,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4.1 保护私人财产权益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明确了补偿标准和程序,保护被征地拆迁的私人财产权益,避免因征收拆迁而导致损失。
4.2 促进社会稳定规章制度对征地拆迁安置进行了规定,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和居民能够得到适当的安置和补偿,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3 促进城市发展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范了征地拆迁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五、总结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 24 号《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我市城乡建设用地,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手续外,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第三条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政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供地。
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简称市统征办)具体负责政策指导,承办相关事务。
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未经市统征办许可(委托)均无权代表政府实施征地。
第四条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征地手续。
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被征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或村(组)予以征地公告,被征地单位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并予公告。
市统征办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费用。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地单位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一次性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征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用和拆迁,通常是用于公共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制定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来规范和保障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征地拆迁的公平性、合法性和人权尊重。
其内容包括了征地拆迁的程序、范围、费用、赔偿等各个方面,旨在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损失,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权保障。
首先,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明确了征地拆迁的程序。
征地拆迁不是单方面的行为,需要依法程序进行。
征地拆迁的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地拆迁的告知、评估和协商、公示、签订协议、拆迁、补偿、移交等环节。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每个环节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征地拆迁合法、合理。
其次,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范围。
征地拆迁不可过度,必须在合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是否可以征收市场或商业街道,是否可以征收个人生活产权,是否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等,均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约束了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用征地拆迁权。
此外,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费用。
征地拆迁实际上是政府向居民购买房屋或土地,因此政府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征地款、拆迁补偿款、过渡补贴等。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法,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居民的权益和利益保障措施。
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确保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居民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防止居民因征地拆迁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总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是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有力工具。
它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性,为政府和居民提供了合法合理的征地拆迁方案,保证了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南阳镇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南阳镇征地拆迁工作制度一、引言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地和拆迁工作是不可避免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南阳镇征地拆迁工作制度,包括相关政策法规、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流程以及各方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二、相关政策法规1. 国家土地征用法国家土地征用法是我国土地征地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土地征用的程序、补偿标准以及征地决定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内容。
2.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是对国家土地征用法的具体细化,其中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补偿方式以及土地流转等方面的内容。
3. 拆迁管理办法拆迁管理办法是关于城市拆迁工作的专门法规,其中规定了拆迁程序、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拆迁后的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三、征地拆迁程序与流程1. 征地准备阶段征地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土地调查评估、征地决定的制定和公告、补偿费用的核算等工作。
2. 合法征地程序合法征地程序包括征地告知书的发放、征地听证会的召开、征地协议的签订以及土地征收决定的公告等程序。
3. 拆迁准备阶段拆迁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编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拆迁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4. 拆迁实施阶段拆迁实施阶段是实际进行房屋拆除和土地清理的阶段,需要合理安排拆迁工作,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四、相关责任和权益保障1. 政府责任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责任方,应负责征地拆迁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发起方,应负责土地征用的申请、拆迁方案的编制和拆迁补偿的支付等工作。
3. 拆迁补偿权益保障征地拆迁涉及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条例规定,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补偿标准不统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同地区采用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应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以确保拆迁户的权益被充分保障。
2. 征地决策透明度不高征地拆迁工作中,征地决策的透明度不高,社会公众对征地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了疑问,应增加征地决策的公开透明程度。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的小编了解一下。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用地申请;(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三)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四)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五)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六)负责土地证的办理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设专职技术人员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三)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的(含征地撤组转居后的剩余土地上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市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元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核定征地房屋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人、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前条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满(含延长期限)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间(含延长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公安部门办理户旧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碎卜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领取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收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由土地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收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臵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臵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收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
其他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收土地工作的领导。
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收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土地征收、拆迁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的正规化、科学化、合理化程度不断提高。
近年来,土地征收、拆迁工作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为了城市发展需要,许多地方政府实行大规模的城市拓展计划,导致大量村民的土地被征收。
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逐渐呈暴露化。
批评声不断,迫使地方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台,显然是一种新的措施,旨在解决土地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一、征地拆迁的法律地位《征地拆迁管理法》是我国当前专门针对征地拆迁工作制定的法律,为征地拆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征收、拆迁工作的合法进行;所有的拆迁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尊重村民。
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以下法律条款必须被重视:第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明知是违法征收、拆迁而参与其中。
特别是违反法律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行为,必须坚决制止、追究其责任。
第二,征收、拆迁工作必须尊重村民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拆迁安置地点、费用等必须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征地、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确保村民能够得到应得的补偿。
在与村民沟通协商时,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主体地位。
第四,拆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拆迁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必须保证村民人身财物安全,避免因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冲突和纠纷。
以上条款可以说是征地拆迁工作中最为基本、核心的法律规定。
实践证明,只有扎实地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公正、公开、公正、文明”的征迁工作方针。
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执行《征地拆迁管理法》,许多省市政府制定了自己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简单介绍其中的一些规定。
1. 规范村民拒签协议行为。
征地拆迁工作中,经常出现村民拒签、无法协商等情况。
征地工作管理制度
征地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公正公平、有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征地工作,包括征地前的调查研究、征地协商、征地行政许可、征地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各级征地工作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开展征地工作,确保征地工作合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征地范围确定第四条征地范围的确定应当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周密论证,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征地范围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农民的利益、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保证征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征地范围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经过公开公示,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征地协商第七条征地协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征地协商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根据农民的合法诉求进行协商,达成合理的补偿协议。
第九条征地协商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不得将农民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征地行政许可第十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按照征地协议的约定执行,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示,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征地补偿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征地协议的约定执行,并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征地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征地工作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征地工作中的差错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纠正,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条对于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3篇)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进行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征地拆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保证公平公正,确保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征求被征地拆迁户的意见,尊重其意愿,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征地拆迁活动应当坚持合理利益分配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二章征地拆迁程序第六条征地拆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程序,包括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并及时向被征地拆迁户公告相关信息。
第七条征地拆迁活动需经相关部门审批才能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征地拆迁。
第八条征地拆迁活动在实施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征地拆迁计划,并与被征地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征地拆迁活动需向被征地拆迁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示和听证,确保方案公平合理。
第十条对于不同类型的被征地拆迁户,应当制定不同的补偿和安置方案,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第三章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并及时支付。
第十二条被征地拆迁户应当依法享有房屋、土地、财物等合理补偿,并有权参与评估和谈判。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到自留地的被征地拆迁户,应当提供合适的替代土地,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征地拆迁,应当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保证其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应当尽量减少被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四章监督和维权第十六条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拆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被征地拆迁户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详细的征地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并参与评估和谈判。
第十八条被征地拆迁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对于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 引言征地拆迁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土地上的建筑或者土地进行收回和拆除的行为。
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征地拆迁需要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和保障权益。
本文将介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征地拆迁程序征地拆迁程序是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以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征地拆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调查研究在进行征地拆迁前,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征地范围、征用目的、拆迁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2 征地通知征地通知是向被征地人告知征地事宜的文件,包括征地目的、范围、补偿政策等内容。
征地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确保被征地人能够及时收到。
2.3 公示公告征地拆迁项目应当在公告栏、媒体等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公众有关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4 协商协议征地拆迁涉及到相关权益的调整和补偿,需要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协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安排等具体事项,并经双方签署。
2.5 实施拆迁拆迁工作需要按照征地拆迁规划进行,确保拆迁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拆迁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6 补偿安置征地拆迁后,需要对被征地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征地拆迁管理措施为保障征地拆迁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主要的管理措施包括:3.1 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责任,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制定和完善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救济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救济机制,对不符合征地拆迁规定的情况进行申诉和处理,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4 监督检查建立征地拆迁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规性和效果。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在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地拆迁程序3.1 征地拆迁前,项目部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现状、被拆迁人情况等,并制定征地拆迁方案。
3.2 征地拆迁方案需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项目部应与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4.1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
4.2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提供安置房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项目部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帮助。
第五章拆迁实施5.1 拆迁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协议进行。
5.2 在拆迁过程中,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被拆迁人生活的影响。
5.3 拆迁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好土地移交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项目部应定期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6.2 对于违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行为,项目部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国家在扩大城市规划范围、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发展方面不断加强政策支持。
但在城市更新、拆迁改造等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土地和房屋的征用和拆迁管理,因此需要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便是为此而制定的一部重要立法。
该办法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武汉市针对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征用和拆迁的管理工作,保障被征用、拆迁的群众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设立了征地、征房、拆迁3个章节,其中征地章节主要规定了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
在征用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规划编制、环境审批和审查等多个程序的审核,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征房章节主要规定了征收房屋的程序和要求。
在征收房屋时,必须公示征收规划、尊重居民意见,并根据被征收人的身份和征用方式给予不同的补偿。
同时,对于购买公寓或商业用房的个人或单位,应该根据房屋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相应的征收补偿。
拆迁章节主要规定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在拆迁过程中,必须对拆迁现场进行规范和注重环保问题,并对拆迁人员进行人性化的照顾。
该办法针对征用和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提出了多项解决措施。
例如,对于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在征收范围内建立相应的服务中心和维权法律咨询中心,以帮助群众解决相关问题。
同时,还要在征收过程中进行宣传教育,让被征收人知晓自身权益和征收过程中的规定,以减少因为缺乏知识而造成的误解和争议。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罚措施,针对恶劣行为和操作不当的征地、征房、拆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惩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公共利益。
总之,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一项重大的立法,对于保障群众利益、促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铁路局达州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管网拆迁按《铁路管网拆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达州建指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二)各单位的职责第四条达州建指职责严格按照部省会议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1.负责向省(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先期用地申请。
2、负责向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贴费用,并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
3.负责向沿线地方政府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报批。
4.施工负责人组织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拆迁工程的现场勘察、工程量的确定、拆迁方案的制定、费用评估及相关协议的谈判。
5、组织讨论厂矿、企业、学校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问题。
6.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负责牵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合同标段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合有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负责人办理合同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1.审查建设用地图纸和资料,提交建设用地地图、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资料。
2.依据施工用地图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级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工作。
3、与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土地使用范围、权属和征地数量;统计测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类型,确定数量;根据不同业主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单》(土地检查交接-4表)一式12份,并完善相关方的确认和签字。
4.完善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段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段征地拆迁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署的关于《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铁办函[2009]1号),积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建设理念,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施工环境。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三条云桂铁路建设的永久用地以及取弃土场、桥梁预制场等临时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
永久用地经勘测定界后,由有关市、区(县) 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四条云桂铁路工程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权属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五条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三章征地拆迁组织机构第六条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项目部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征地拆迁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室人员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下设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落实有关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工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项目部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并抓好落实。
第八条征迁人员配备及保障措施:1、各工区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工区副职主抓此项工作。
2、各工区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征迁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
第四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职责第九条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各施工工区、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
1、负责与省(市、区)国土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配合、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全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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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铁路局达州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建指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及构筑物拆迁管理工作(管网迁改按照《铁路管网迁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达州建指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二)各单位职责第四条达州建指职责严格按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铁路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1. 负责向省(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先期用地申请。
2. 负责向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并办理相关费用结算。
3. 负责向沿线地方政府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报批。
4. 由建指组织,设计单位配合,完成迁改工程现场调查、工程数量确定、迁改方案制定、费用评估和有关协议的商谈工作。
5. 组织商谈厂矿、企业和学校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6. 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 负责牵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所承建标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与有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指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 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建设用地图、用地计划及相关资料。
2. 依据施工用地图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级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工作。
3. 与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册》(地验交-4 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4. 完善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 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现场丈量与设计发生误差时应办理相关变更设计手续。
5. 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每月26 日向建指上报。
6. 详细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等情况,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施工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建指。
7. 临时用地的办理及土地复垦。
8. 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往来报告和函件),依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编制地亩竣工文件,配合建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移交接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资料移交的施工单位,不予办理退还质保金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设计单位职责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1. 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区(县、市)行政区域汇总分地类、用途的征地、拆迁数量表及相关说明。
2. 配合建指办理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地方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及时提供《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所需的技术资料。
3. 设计单位现场组必须安排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并签字确认具体数量。
4. 配合建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项目选线等相关图纸资料;5. 对厂矿企业等特殊拆迁项目提出具体的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6. 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含取弃土临时用地),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
季度末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 )报建指。
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1. 指定专人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拆迁按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督促检查并参与现场调查和核实。
2. 按照建指的委托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3. 参与重大拆迁项目的商谈工作,共同签订拆迁协议。
4. 对施工单位的征地拆迁变更(含取弃土临时用地)进行现场确认。
(三)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八条建指按照部省(直辖市)纪要、实施协议约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方式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线、站线、改移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 )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依据施工组织安排施工单位要及时协调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十条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建指、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现场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施工单位及时协调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十一条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与所在标段站前工程用地统一办理,一次完成。
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作到调查数量准确,严格现场管理,尽量减少边角房、边角地的问题出现。
(四)建设用地征用程序第十三条铁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分土地预审、正式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1. 土地预审阶段程序(1)建指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批文,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等。
(2)根据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的相关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完成巴达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工作,并组卷上报国土资源部。
(3 )根据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四川省规划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
2. 正式用地报批阶段(1)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批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完成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出具成果报告书,并将勘测成果资料报送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完成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2)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编制林地可研报告书,并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将林地调查成果等资料报送区(县、市)林业局,并及时完成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3)复核设计图纸资料,向铁路用地所属区(县、市)国土部门报送《建设用地申请书》等相关报批资料。
3.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阶段(1)建指依据部省(市)会谈纪要、建设项目用地批文,与省(市)人民政府商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办法。
(2)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征地数量表、拆迁调查明细表等资料,建指与省(市)人民政府或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协议。
(3)组织设计单位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书面上报建指和设计单位),放地界桩、挖地界沟。
(4)由施工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区(县、市)、乡(镇)政府、村有关人员参加进行现场丈量,办理征地补偿、交地手续。
(5)施工单位督促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并办理会签手续。
4. 竣工验收阶段(1)施工单位负责绘制本标段实际用地图(一式十二份,底图需加盖县级土地主管部门公章,同时刻录光盘4 张),整理工程用地拆迁资料,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征地界址和范围的签认手续、埋设地界桩。
(2)由建指负责,施工单位配合向区(县、市)国土部门申领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3)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完成承建标段内的征地拆迁竣工资料组卷工作,并向相关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未按时完成地亩竣工资料移交的单位, 建指将不办理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结算五)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改移工程,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复核无误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 表)一式十二份,村(社)、镇人民政府、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章,施工单位必须盖处级单位行政章;配合或组织各方及时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确认后,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册》(地验交-4 表)一式十二份,与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村(社)、被征地拆迁人、施工单位共同签章确认(拆迁部分可以盖地方支铁部门的公章,施工单位盖处级单位行政章)。
第十五条由施工单位负责牵头,依据地方各级政府共同确认的(地验交-4 表)、(地验交-5 表)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监理、设计单位确认,施工单位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报建指,经核对后由建指报省(市)或区(县)级主管部门,作为征地、拆迁费用或补助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勘界确定后,施工单位应迅速组织现场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及时上报建指。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加快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第十八条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的要求,施工单位取弃土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报《取弃土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
取弃土用地应尽量避免占用良田,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能进行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
如位置发生变化,必须按变更设计办理。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设计和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一并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地亩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填制好建交—27 、建交—28 表,按区间和站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产权接管单位移交。
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向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申报,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六)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第二十二条用于施工生产、生活设施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
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同土地权属人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向所在(区、市)县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区(县、市)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
并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结束后必须将自行修建的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并经区(县、市)县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七)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建指给予协调督办。